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裕祥工業社 代 表 人 李麗娜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所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2號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開規定,應經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惟本件經在場陳述人即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沈俊興、林薏茹共同具狀表示不同意,有其陳報狀函暨所附不同意書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