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裕祥工業社 代 表 人 李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 規定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法院組織法有準用本法之規定者,亦適用之。」104 年8 月7 日修正生效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 條、第8 條第1 項及第12條所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交付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9號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僅敘明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並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為何,經核與前述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