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2 號聲 請 人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民國( 下同) 104 年7 月1 日增訂,同年月3 日生效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立法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 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又104 年8 月7 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足見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限,除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時間限制外,聲請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裁字第87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交付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28號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惟觀諸其書狀內容略載:「...惟因聲請人認為開庭過程中,尚有諸多疑義仍未獲得有效釐清,爭議仍在,嚴重損及聲請人之利益,爰聲請人認為實有必要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作為日後提起他案訴訟之重要憑據...」等語,然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