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裕祥工業社 代 表 人 李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 規定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法院組織法有準用本法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分別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 條、第8 條第1 項及第12條所明定。依前揭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審酌後,始據以作成許可與否之裁定,尚非一經當事人聲請,法院無須審酌即應照准,倘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法院自無從審酌其聲請是否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存在。 二、經本院核閱本件聲請狀,聲請人並未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應補正上開理由,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已提出之證據不用再附)各乙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