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冠年即瘋狂配件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冠年即瘋狂配件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