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冠年即瘋狂配件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吳蓮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冠年即瘋狂配件館 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4月21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號案件,業已繳清稅款,聲請撤銷假扣押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如債權人以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於消滅,因已無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債務人當無繼續容忍其假扣押之義務,自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卷宗,並經相對人於111年7月6日以中區國稅雲林服務 字第1110302825號函說明:「三、本案扣押及清償情形分述如下:(一)貴院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本分局對聲請人財產於 新臺幣801,19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本分局以111年4月25日中區國稅雲林服務字第1110301815號函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嘉義分署)執行在案,經查聲請人已於111年4月28日繳清,…。」等語,有該等函件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稱其前向本院聲請以111年度全字第1 號裁定 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所欲保全之債權已全部受清償完畢,則其假扣押聲請人財產之原因已經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上揭假扣押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