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冠年即瘋狂配件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冠年即瘋狂配件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