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行政處分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歐俊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歐俊龍 上列原告因牌照稅扣繳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此為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行政處分無效」等語,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為撤銷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則原告應將本件聲明更正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如原告係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則應將本件聲明更正為:確認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無效。 三、原告應補正本件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到院。 四、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