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7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淑芬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葉淑芬自民國96年11月1 日起,在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所屬單位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擔任約聘輔導員迄今(輔導員為法定編制內之人員),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業人員,負責依家庭教育法規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葉淑芬另依該中心97年1 月份行政會議決議,兼辦該中心之主計、出納及各項經費之運用管理報核,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於97年度獲得教育部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辦理「97年度農村婦女志工培訓計畫」。葉淑芬明知執行上揭計畫業務,應確實辦理計畫活動,並依相關支出憑證據實報核經費,不得以虛偽之報告及證明文件核銷費用,詎於97年12月中旬,見年限屆期在即,而該計畫補助經費尚餘142,200 元,惟恐補助款若未於97年度內核銷完畢,餘款須悉數繳回教育部,乃葉淑芬為留控經費於98年度再行辦理相關研習活動,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該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明知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於97年12月間並未辦理「97年度婦女婚姻坊帶領人研習實施計畫」,仍為下列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 ㈠於97年12月16日前某日,在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辦公室內,將上揭未於97年間辦理「97年度農村婦女志工培訓計畫」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①至編號④所示之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於97年12月16日送陳,經由該中心主任、專員、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及處長核章後、並照會雲林縣政府人事處、行政處、主計處、財政處後,再由雲林縣政府秘書、參議、秘書長、副縣長及縣長核章,而虛偽記載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將於97年12月21日至同年月30日間辦理「97年度婦女婚姻坊帶領人研習實施計畫」,足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公文書之正確性及會計管理、經費核發之正確性。 ㈡葉淑芬並於97年12月20日至同年月31日間,再向講師廖永靜、洪士桓及址設雲林縣斗六市之太信大飯店、雲院書城有限公司(下稱雲院書城)、東暉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暉公司)、紅磚屋、玉兔儀器文具行(下稱玉兔文具行)、欣馨食品行、林庭廣告社、昭文社等8 家廠商負責人取得附表二所列之領據及交易憑證共10分,再填製附表一編號⑤至⑬所示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復在附表一編號⑧⑨⑩⑪⑬所示之憑證黏存單上特別標註「葉淑芬代墊……請存入臺灣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 號葉淑芬帳戶」,並於98年1 月7 日,將此等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以附表一編號⑭所列登載不實之簽呈,向雲林縣政府相關單位請款核銷以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雲林縣政府會計人員依其所請,核付142,200 元,並將支付明細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中華民國97年度簽證資料明細表(經費簽證備查簿)」上,足以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之會計管理及經費核發之正確性。 ㈢98年1 月間,附表二編號①至④所載玉兔文具行等4 家廠商預先收到雲林縣政府轉帳匯款,附表二編號⑤至⑧所載林庭廣告社等4 家廠商,則由葉淑芬另於98年間某日,親自以現金方式與廠商結清款項。葉淑芬經辦之「婚姻劇坊帶領人培訓進階課程」於98年5 月間始分4 梯次執行,前揭廠商亦至98年5 月間始提供憑證所載之商品或勞務,講師廖永靜、洪士桓則於98年5 月間到場授課時再向葉淑芬領取鐘點費及交通費。嗣於98年10月2 日向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自首,並靜候裁判。 二、證據: ㈠被告葉淑芬98年10月2 日調查筆錄、99年3月12日調查筆 錄。 ㈡吳水銀99年2 月8日調查筆錄。 ㈢洪士桓99年2 月1日調查筆錄。 ㈣廖永靜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㈤張烈東99年1 月28日調查筆錄。 ㈥林志展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㈦孫美蓮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㈧翁秀珍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㈨林明夆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㈩高士琳99年1 月21日調查筆錄。 歐秀葉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如附表一所示葉淑芬偽造之公文書。 如附表二所示葉淑芬取得之偽造憑證。 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簽證資料明細表。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葉淑芬帳戶交易明細。 太信大飯店房租預付款單。 雲院書城繳款單。 被告葉淑芬提出之帳冊影本。 簽到表4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葉淑芬願意受有期徒刑6 月。並願接受2 年之緩刑宣告。經核: ㈠被告葉淑芬為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所屬單位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約聘之輔導員,為法定編制內之人員,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④之文書,分別為被告葉淑芬於職務上,為辦理家庭教育推廣活動所製作之研習實施計畫、研習內容、經費概算表及簽請同意之簽呈,編號⑤至⑭則為上開研習計畫執行完畢後,檢具憑證辦理撥款時所應造具之文件及簽呈,並均由被告葉淑芬予以用章,屬該管公務員在職務上所製作,均係公文書。 ㈡是核被告葉淑芬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葉淑芬於本件犯罪後,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坦認本件犯行,此有被告葉淑芬98年10月2 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其合乎自首之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疏慮,致犯本罪,犯後亦坦承犯行,深知悔悟,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於案發後自首而接受裁判,並獲雲林縣政府諒解,到庭表示被告工作認真,涉犯本案之動機係為推展家庭教育,希望能對被告從輕量刑,並同意給予被告不附負擔之緩刑宣告等語,本院亦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同意予以緩刑之宣告,尚稱適當。 ㈢綜上,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 ㈡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五、本判決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美 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葉淑芬偽造之公文書: ┌──┬────────┬─────────┬────────┬─────┐ │編號│ 文書名稱 │ 實際之情況 │ 登載不實之情況 │ 證據出處 │ ├──┼────────┼─────────┼────────┼─────┤ │ ① │雲林縣97年度婦女│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雲林縣家庭教育中│雲林縣調查│ │ │婚姻劇坊帶領人研│於97年度12月份未辦│心於97年12月辦理│站證物清冊│ │ │習實施計畫。 │理「婦女婚姻劇坊帶│「婦女婚姻劇坊帶│第51-52頁 │ │ │ │領人研習」活動。 │領人研習」。 │ │ │ │ │ │(辦理日期欄位為│ │ │ │ │ │不實之登載)。 │ │ ├──┼────────┤ ├────────┼─────┤ │ ② │婦女婚姻劇坊帶領│ │研習期間為97年12│雲林縣調查│ │ │人研習內容 │ │月21日、23日、24│站證物清冊│ │ │ │ │日、27日、28日及│第53頁 │ │ │ │ │30日共5日。 │ │ │ │ │ │(該研習內容之日│ │ │ │ │ │期、時間、活動內│ │ │ │ │ │容、講師、時數等│ │ │ │ │ │欄位為不實之登載│ │ │ │ │ │)。 │ │ ├──┼────────┤ ├────────┼─────┤ │ ③ │婦女婚姻劇坊帶領│ │不實登載研習所需│雲林縣調查│ │ │人研習經費概算表│ │講師鐘點費、交通│站證物清冊│ │ │ │ │費、住宿費及教材│第54頁 │ │ │ │ │費、材料費、便當│ │ │ │ │ │費、場地佈置費、│ │ │ │ │ │茶水費及行政雜支│ │ │ │ │ │費等共計142,200 │ │ │ │ │ │元之經費需求。 │ │ ├──┼────────┤ ├────────┼─────┤ │ ④ │擬支用「雲林縣地│ │謹陳97年度婦女婚│雲林縣調查│ │ │方教育發展基金-│ │姻劇坊帶領人研習│站證物清冊│ │ │家庭教育中心-家│ │實施計畫乙份,共│第49-50頁 │ │ │庭教育-02家庭教│ │需經費新台幣142,│ │ │ │育業務-04獎補助│ │200 元整。(簽呈│ │ │ │費-17對國內團體│ │內容均屬不實登 │ │ │ │之捐助」項下經費│ │載) │ │ │ │共142,200 元辦理│ │ │ │ │ │97年度婦女婚姻劇│ │ │ │ │ │坊帶領人研習之簽│ │ │ │ │ │呈(97年12月16 │ │ │ │ │ │日簽辦) │ │ │ │ ├──┼────────┼─────────┼────────┼─────┤ │ ⑤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紅│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磚屋支出「婦女婚姻│「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劇坊帶領人研習講師│領人研習講師便當│第58、59頁│ │ │財物請購(修理)│便當費」19,080元。│費」19,080元。(│ │ │ │請修單各1份 │ │公文書填載內容均│ │ │ │ │ │屬不實) │ │ ├──┼────────┼─────────┼────────┼─────┤ │ ⑥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昭│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文社支出「婦女婚姻│「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劇坊帶領人研習成果│領人研習成果冊等│第61、62頁│ │ │財物請購(修理)│冊等」費用13,988元│」費用13,988元。│ │ │ │請修單各1份 │。 │(公文書填載內容│ │ │ │ │ │均屬不實) │ │ ├──┼────────┼─────────┼────────┼─────┤ │ ⑦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玉│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兔文具行支出「婦女│「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婚姻劇坊帶領人研習│領人研習文具」費│第64、65頁│ │ │財物請購(修理)│文具」費用3,260元 │用3,260元。(公 │ │ │ │請修單各1份 │。 │文書填載內容均屬│ │ │ │ │ │不實) │ │ ├──┼────────┼─────────┼────────┼─────┤ │ ⑧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太│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信大飯店支出「婦女│「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婚姻劇坊帶領人研習│領人研習講師住宿│第67、68頁│ │ │財物請購(修理)│講師住宿費」5,600 │費」5,600元」。 │ │ │ │請修單各1份 │元。 │(公文書填載內容│ │ │ │ │ │均屬不實) │ │ ├──┼────────┼─────────┼────────┼─────┤ │ ⑨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雲│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院書城支出「婦女婚│「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姻劇坊帶領人研習教│領人研習教材費」│第69、70頁│ │ │財物請購(修理)│材費」14,100元。 │14,100元。(公文│ │ │ │請修單各1份 │ │書填載內容均屬不│ │ │ │ │ │實) │ │ ├──┼────────┼─────────┼────────┼─────┤ │ ⑩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欣│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馨食品行支出「婦女│「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婚姻劇坊帶領人研習│領人研習茶水費」│第72、73頁│ │ │財物請購(修理)│茶水費」3,000元。 │3,000元。(公文 │ │ │ │請修單各1份 │ │書填載內容均屬不│ │ │ │ │ │實) │ │ ├──┼────────┼─────────┼────────┼─────┤ │ ⑪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林│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庭廣告社支出「婦女│「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婚姻劇坊帶領人研習│領人研習場地佈置│第74、75頁│ │ │財物請購(修理)│場地佈置」2,500元 │」費用2,500元。 │ │ │ │請修單各1份 │。 │(公文書填載內容│ │ │ │ │ │均屬不實) │ │ ├──┼────────┼─────────┼────────┼─────┤ │ ⑫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東│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暉公司支出「婦女婚│「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姻劇坊帶領人研習材│領人研習材料費」│第77、78頁│ │ │財物請購(修理)│料費」2萬元。 │2萬元。(公文書 │ │ │ │請修單各1份 │ │填載內容均屬不實│ │ │ │ │ │) │ │ ├──┼────────┼─────────┼────────┼─────┤ │ ⑬ │雲林縣政府所得支│97年12月間並未向支│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出憑證黏存單1份 │出「婦女婚姻劇坊帶│「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 │領人研習講師費及交│領人研習講師費及│第79頁 │ │ │ │通費」60,672元。 │交通費」60,672元│ │ │ │ │ │。(公文書填載內│ │ │ │ │ │容均屬不實) │ │ ├──┼────────┼─────────┼────────┼─────┤ │ ⑭ │擬請准予支付雲林│ │本項活動於97年12│雲林縣調查│ │ │縣家庭教育中心辦│ │月辦理完峻,擬請│站證物清冊│ │ │理「97年度農村婦│ │准予支付外聘講師│第56-57頁 │ │ │女婚姻劇坊帶領人│ │鐘點費56,000元及│ │ │ │研習計畫」講師鐘│ │交通費4,672元, │ │ │ │點費及交通費合計│ │合計新臺幣60,672│ │ │ │新臺幣60,672元整│ │元整。(簽呈內容│ │ │ │之簽呈(98年1月7│ │均屬不實登載) │ │ │ │日簽辦) │ │ │ │ └──┴────────┴─────────┴────────┴─────┘ 附表二:被告葉淑芬為核銷本案經費所取得之不實憑證: ┌──┬─────┬────┬──────┬──────┬────────┬─────┐ │編號│憑證製發者│憑證類型│憑證開立日期│憑證開立金額│ 付款情況 │ 證據出處 │ ├──┼─────┼────┼──────┼──────┼────────┼─────┤ │ ① │玉兔文具行│免用統一│97年12月20日│3,260元 │3,260元由雲林縣 │雲林縣調查│ │ │ │發票收據│ │ │政府直接匯入玉兔│站證物清冊│ │ │ │ │ │ │文具行指定帳戶。│第64頁 │ ├──┼─────┼────┼──────┼──────┼────────┼─────┤ │ ② │紅磚屋 │免用統一│97年12月30日│19,080元(便│19,080元由雲林縣│雲林縣調查│ │ │ │發票收據│ │當含飲料) │政府直接匯入紅磚│站證物清冊│ │ │ │ │ │ │屋指定帳戶。 │第60頁 │ ├──┼─────┼────┼──────┼──────┼────────┼─────┤ │ ③ │昭文社 │免用統一│97年12月30日│13,988元 │13,988元由雲林縣│雲林縣調查│ │ │ │發票收據│ │ │政府直接匯入昭文│站證物清冊│ │ │ │ │ │ │社指定帳戶。 │第61頁 │ ├──┼─────┼────┼──────┼──────┼────────┼─────┤ │ ④ │東暉公司 │統一發票│97年12月31日│2萬元 │2萬元由雲林縣政 │雲林縣調查│ │ │ │ │ │ │府直接匯入東暉公│站證物清冊│ │ │ │ │ │ │司指定帳戶。 │第77頁 │ ├──┼─────┼────┼──────┼──────┼────────┼─────┤ │ ⑤ │林庭廣告社│免用統一│97年12月20日│2,500元 │被告葉淑芬虛偽登│雲林縣調查│ │ │ │發票收據│ │ │載左揭6筆款項係 │站證物清冊│ │ │ │ │ │ │其代墊,故合計8 │第74頁 │ │ │ ├────┼──────┤ │5,872 元係由雲林├─────┤ │ │ │估價單 │97年12月31日│ │縣政府直接匯入臺│雲林縣調查│ │ │ │ │ │ │灣銀行斗六分行 │站證物清冊│ │ │ │ │ │ │000-000-00000-0 │第76頁 │ ├──┼─────┼────┼──────┼──────┤號葉淑芬帳戶。 ├─────┤ │ ⑥ │欣馨食品行│收據 │97年12月20日│3,000元 │ │雲林縣調查│ │ │ │ │ │ │ │站證物清冊│ │ │ │ │ │ │ │第72頁 │ ├──┼─────┼────┼──────┼──────┤ ├─────┤ │ ⑦ │太信大飯店│統一發票│97年12月31日│5,600元 │ │雲林縣調查│ │ │ │ │ │ │ │站證物清冊│ │ │ │ │ │ │ │第67頁 │ ├──┼─────┼────┼──────┼──────┤ ├─────┤ │ ⑧ │雲院書城 │統一發票│97年12月31日│14,100元 │ │雲林縣調查│ │ │ │ │ │ │ │站證物清冊│ │ │ │ │ │ │ │第69頁 │ ├──┼─────┼────┼──────┼──────┤ ├─────┤ │ ⑨ │講師廖永靜│講師鐘點│97年12月24日│11,640元 │ │雲林縣調查│ │ │ │費及交通│ │ │ │站證物清冊│ │ │ │費領據 │ │ │ │第81頁 │ ├──┼─────┼────┼──────┼──────┤ ├─────┤ │ ⑩ │講師洪士桓│講師鐘點│97年12月30日│49,032元 │ │雲林縣調查│ │ │ │費及交通│ │ │ │站證物清冊│ │ │ │費領據 │ │ │ │第80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