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林准任 被 告 塗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國棟 被 告 林緯廷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 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12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在案。茲因原告於上開案件準備程序中表示撤回過失傷害罪之告訴,並聲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卷第38頁)。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