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施文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施文華 蔡美珠 施栢偉 施栢安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原 告 蔡舒婷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新怡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鄭程騰 被 告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福 被 告 田元敏 胡三奇 勇興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 年度交訴字第59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官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