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奇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聰明 被 告 洪肇陽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尤開民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淳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