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智昌 吳昆霖 侯松延 邱鈺順 朱嘉男 陳銘儀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623號),嗣因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侯智昌】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吳昆霖】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手鋸捌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侯松延】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手鋸捌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邱鈺順】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朱嘉男】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手鋸捌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陳銘儀】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犯罪事實: 一、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 ㈠侯松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嘉簡字118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民國99年11月5 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邱鈺順(原名邱盛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38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①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0 年度嘉簡字第69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0 年度嘉簡字第121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案);嗣上開②、③案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上開①案接續執行,甫於101 年3 月1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㈢朱嘉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7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30日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163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上開兩案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100 年3 月1 日執行完畢。 ㈣陳銘儀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3 罪,1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8年12月10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出監;再因重利案件,經同院以99年度花簡字第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上開兩案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甫於99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侯智昌為址設嘉義市○區○○路000 巷000 號1 樓「竣昌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為獨資事業,登記負責人為侯昆邦),其於97年購入車號0000-00 號之三菱牌黑色自用小客車(雨刷噴水處加裝燈泡、車尾加裝擾流板、車後煞車燈改裝為圓燈)作為經營上揭企業社所用。侯智昌與侯松延為兄弟,其等與吳昆霖、邱鈺順、朱嘉男、陳銘儀、顏東禮(未據起訴,經檢察官另行通緝)等人均為朋友,侯智昌等7 人因見龍柏可替代紅檜製作為花瓶、木器等藝術品,價格水漲船高,即由侯智昌持0000000000號、吳昆霖持0000000000號、侯松延持0000000000號、邱鈺順持0000000000號、朱嘉男持0000000000號、陳銘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相互聯繫竊取龍柏之事宜,並由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人(其中編號1 至11及編號13至15部分均係結夥3 人以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駕駛上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或引擎號碼4A0000000 號之國瑞牌藍色自用小客車(平日為侯松延所使用,車主為侯松延之妻林柔妙,原車牌「0000-00 」已報廢,並懸掛變造之「0000-00 」車牌2 面,侯松延涉犯變造車牌犯行部分未據起訴),或不詳車號之自用小貨車,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手鋸數支,及手套數雙等物品,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地點,推由1 人把風或無人把風,並由其餘行為人或全數行為人以手鋸鋸斷龍柏後,取其中間得作為他用之部分,搬運至上揭車輛載離現場,以此方式共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龍柏,再持以變賣換現朋分。嗣經如附表一所示管理人報案,並經警調閱附表一編號2 、3 、4 、7 、8 、9 所示犯罪地點之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 一、本案被告侯智昌、吳昆霖、侯松延、邱鈺順、朱嘉男、陳銘儀等6 人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智昌、吳昆霖、侯松延、邱鈺順、朱嘉男、陳銘儀等人於102 年5 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白認罪(本院卷第240 頁至反面、第250 頁至反面),並有下列證據足以佐證而堪信屬實: ㈠人證部分: ⒈證人曾永和於101 年5 月14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9 頁至第10頁)【附表一編號1 】。 ⒉證人林奕同於101 年7 月17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26頁至第29頁)【附表一編號2、3 】。 ⒊證人張以莊:【附表一編號4 】。 ①證人張以莊於101 年7 月17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35頁至第36頁)。 ②證人張以莊於101 年9 月7 日之警詢筆錄(偵字第4529號卷㈡第80頁至第84頁)。 ⒋證人潘淑珍於101 年6 月6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附表一編號5 】。 ⒌證人吳中原於101 年6 月21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附表一編號6 】。 ⒍證人陳榮華於101 年8 月23日之警詢筆錄(南市○○○○○0000000000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附表一編號7 】。⒎證人蔡明宏於101 年8 月1 日之警詢筆錄(南市○○○○○0000000000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附表一編號8 、9 】。 ⒏證人陳愛治於101 年8 月23日之警詢筆錄(南市○○○○○0000000000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附表一編號10】。⒐證人吳林玉子【附表一編號11至13】: ①證人吳林玉子於101 年8 月20日之警詢筆錄(南市○○○○○0000000000號卷第62頁至第64頁)。 ②證人吳林玉子於102 年4 月2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43 頁)。 ⒑證人蘇聰呈於101 年8 月21日之警詢筆錄(南市○○○○○0000000000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附表一編號14】。⒒證人李紹顧於101 年8 月21日之警詢筆錄(南市○○○○○0000000000號卷第68頁至第69頁)【附表一編號15】。⒓證人王紹文: ①證人王紹文於101 年8 月6 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97頁至第102 頁)。 ②證人王紹文於101 年8 月6 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116 頁至第120 頁)(結文第121 頁)。 ③證人王紹文於101 年12月6 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623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㈡書證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2、3】: ①101 年7 月11日之紙本電子發票1 紙(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59頁)。 ②101 年7 月11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202 頁至第207 頁)。 ④被告吳昆霖之現場勘驗照片4 張(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69 頁 至第70頁)。 ⑤被告邱鈺順之現場勘驗照片11張(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211 頁至第216 頁)。 ⑥土庫鎮示範公墓之遭竊現場照片8 張(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65 頁至第268 頁)。 ⒉【附表一編號4 】: ①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張以莊)(偵字第4529號卷㈡第85頁)。 ②仁愛國小101 年7 月17日犯案現場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23張(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90 頁至第200 頁)。 ⒊東光國小之遭竊現場照片2 張(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附表一編號5 】。 ⒋【附表一編號6 】: ①台糖公司之遭竊現場照片6 張(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4頁至第26頁) ②遺留在現場之手鋸照片2 張(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7頁) ⒌安定國中之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2張(南市○○○○○0000000000號卷第79頁至第84頁)【附表一編號7 】。 ⒍臺南市柳營區五軍營段路旁之現場照片4 張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 張(南市○○○○○000000 0000 號卷第85頁至第88頁)【附表一編號8 、9 】。 ⒎臺南市普陀禪寺之遭竊現場照片4 張(南市○○○○○0000000000號卷第92頁至第93頁)【附表一編號10】。 ⒏臺南市白河區墓園之遭竊現場照片6 張(偵字第4327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附表一編號11至13】。 ⒐臺南市舉人公廟之遭竊現場照片4 張(南市○○○○○ 00000000 00 號卷第94頁至第95頁)【附表一編號14】 ⒑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置放手鋸等工具照片4 張(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62 頁至第263 頁)。 ⒒被告朱嘉男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邱鈺順、侯智昌、侯松延、吳昆霖、陳銘儀於101 年5 月至7 月之通聯記錄共5 份(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27頁至第46頁、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27 頁至第167 頁)。 ⒓被告侯智昌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記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66頁至第74頁、第82頁至第86頁、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8頁、第30頁至第31頁)。⒔被告侯松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記錄(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9頁、第32頁至第34頁)。 ⒕被告陳銘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記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01 頁至第106 頁)。 ⒖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行記錄查詢資料1 份(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64 頁至第168 頁)。 ⒗101 年5 月28日「雲林縣土庫鎮示範公墓」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本院於102 年5 月17日之勘驗筆錄(本院卷第242 頁反面至第244 頁)【附表一編號2 】。 ⒘「雲林縣土庫鎮示範公墓」之刑案現場測繪圖(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32頁)【附表一編號2 、3 】。 ⒙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23 頁至第124 頁)。 ⒚被告侯智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申登人查詢資料(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28 頁)。 ⒛被告侯松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申登人查詢資料(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28 頁)。 被告邱鈺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申登人查詢資料(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32 頁)。 被告吳昆霖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申登人查詢資料(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32 頁至第133 頁)。 被告朱嘉男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申登人查詢資料(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34 頁)。 被告陳銘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申登人查詢資料(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42 頁)。 被告侯智昌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 年聲搜字第432 號搜索票、101 年7 月3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77 頁至第182 頁)。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現場拍攝照片2 張(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208 頁)。 被告陳銘儀之101 年7 月30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224 頁至第227 頁)。 懸掛變造之0000-00 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現場拍攝照片4 張(他字卷第791 號卷㈡第71頁至第72頁)。 被告侯松延之101 年8 月7 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卷第791 號卷㈡第152 頁至第156 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10月8 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本院卷第60頁至第62頁)。 ㈢物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及本院102 年5 月17日勘驗扣案物筆錄(本院卷第246 頁反面至248 頁)。 ㈣被告部分: ⒈被告侯智昌: ①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7 月17日之第1 次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52頁至第55頁)。 ②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7 月17日之第2 次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56頁至第58頁)。 ③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7 月30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70 頁至第176 頁)。 ④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7 月30日之第1 次偵訊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218 頁至第221 頁)。 ⑤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7 月30日之第2 次偵訊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222 頁至第223 頁)。 ⑥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7 月30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第128 號卷第7 頁至第10頁)。 ⑦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8 月21日之第1 次警詢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42頁至第45頁)。 ⑧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8 月21日之第2 次警詢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58頁至第64頁)。 ⑨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8 月21日之第3 次警詢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 ⑩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8 月21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67頁至第70頁)(結文第71頁)。 ⑪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8 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120 頁至第121 頁)。 ⑫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121 頁至第126 頁)(結文第129 頁)。 ⑬被告侯智昌於102 年4 月2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34 頁至第142 頁)。 ⒉被告吳昆霖: ①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5 日之第1 次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59頁至第61頁)。 ②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5 日之第2 次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53頁至第58頁)。 ③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5 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86頁至第90頁)(結文第91頁)。 ④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5 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第130 號卷第6 頁至第8 頁)。 ⑤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20日之第1 次警詢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20頁至第23頁)。 ⑥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20日之第2 次警詢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24頁至第29頁)。 ⑦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20日之第3 次警詢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30頁至第34頁)。 ⑧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21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結文第41頁)。 ⑨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22日之警詢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90頁至第92頁)。 ⑩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23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95頁至第98頁)(結文第100 頁)。 ⑪被告吳昆霖於101 年8 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120 頁至第121 頁)。 ⑫被告吳昆霖於於101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121 頁至第126 頁)(結文第130 頁)。 ⑬被告吳昆霖於102 年4 月2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46 頁至第158 頁)。 ⒊被告侯松延: ①被告侯松延101 年8 月7 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他字第 791 號卷㈡第144 頁至第151 頁)。 ②被告侯松延於101 年8 月7 日之第2 次警詢筆錄(南市○○○○○0000000000號卷第14頁至第20頁)。 ③被告侯松延101 年8 月7 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190頁至第194頁)(結文第195頁)。 ④被告侯松延於101 年8 月7 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第133 號卷第8 頁至第11頁)。 ⑤被告侯松延於101 年8 月22日之第1 次警詢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86頁至第89頁)。 ⑥被告侯松延於101 年8 月22日之第2 次警詢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78頁至第81頁)。 ⑦被告侯松延於101 年8 月23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101 頁至第105 頁)(結文第106 頁)。 ⑧被告侯松延於101 年8 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327號卷第120 頁至第121 頁)。 ⑨被告侯松延於101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121 頁至第126 頁)(結文第128 頁)。 ⑩被告侯松延於102 年4 月2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62 頁至第173 頁)。 ⒋被告邱鈺順: ①被告邱鈺順於101 年8 月15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204 頁至第208 頁)。 ②被告邱鈺順於101 年8 月15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218 頁至第220 頁)(結文第221 頁)。 ③被告邱鈺順於101 年8 月31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 ④被告邱鈺順於101 年12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139 頁至第141 頁)(結文第147 頁)。 ⑤被告邱鈺順於102 年4 月2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82-1 頁至第183 頁)。 ⒌被告朱嘉男: ①被告朱嘉男於101 年9 月3 日之警詢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42頁至第50頁)。 ②被告朱嘉男於101 年9 月3 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54頁至第58頁)(結文第59頁)。 ③被告朱嘉男於101 年9 月3 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字第150 號卷第10頁至第14頁)。 ④被告朱嘉男於101 年9 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 ⑤被告朱嘉男於101 年9 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69頁至第74頁)。 ⑥被告朱嘉男於101 年9 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 ⑦被告朱嘉男於101 年9 月19日之警詢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87頁至第91頁)。 ⑧被告朱嘉男於101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121 頁至第126 頁)(結文第131 頁)。 ⑨被告朱嘉男於101 年12月6 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623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結文第27頁)。 ⑩被告朱嘉男於102 年4 月2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卷卷第191 頁至第200 頁)。 ⒍被告陳銘儀: ①被告陳銘儀於101 年7 月30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228 頁至第233 頁)。 ②被告陳銘儀於101 年7 月30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238 頁至第240 頁)(結文第241 頁)。 ③被告陳銘儀於101 年8 月7 日之警詢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㈡第132頁至第137頁)。 ④被告陳銘儀於101 年8 月7 日之偵訊筆錄(他字第791 號卷㈠第139頁至第140頁)。 ⑤被告陳銘儀於101 年12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25號卷第133 頁至第39頁)(結文第146 頁)。 ⑥被告陳銘儀於102 年4 月2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77 頁)。 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侯智昌、吳昆霖、侯松延、邱鈺順、朱嘉男、陳銘儀等人前揭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等人均係持手鋸鋸斷龍柏中間部分而竊取之,業如前述,且扣案供被告等人持以犯案之手鋸8 支,其外觀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業經本院當庭勘驗而製有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46 頁反面至第247 頁、第277 頁至第285 頁),倘持以行兇,客觀上自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高度危險性,依前揭說明,堪認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兇器無訛。是核被告侯智昌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至11部分所為;被告吳昆霖就附表一編號3 、4 、6 (起訴書論罪部分誤載為「3~6 」,而與起訴書附表內容不符,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9 至11、13至15部分所為;被告侯松延就附表一編號1 至8 、10、11、13至15部分所為;被告邱鈺順就附表一編號3 至5 、11部分所為;被告朱嘉男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13至15部分所為;被告陳銘儀就附表一編號9 部分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另被告吳昆霖及朱嘉南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附表一所示之行為人就各該次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侯智昌所犯如附表三所示9 罪;被告吳昆霖所犯如附表四所示10罪;被告侯松延所犯如附表五所示13罪;被告邱鈺順所犯如附表六所示4 罪;被告朱嘉男所犯如附表七所示15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侯松延、邱鈺順、朱嘉男、陳銘儀等4 人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因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並已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等人均正值壯年,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夥同友人2 人至5 人不等,至校園、墓園、道路、寺廟等地,持手鋸鋸斷龍柏中間部位而行竊如附表所示之龍柏,再變現朋分,犯罪行徑大膽、囂張,對各該犯罪地點之環境、生態破壞及財產損失影響重大,且迄今均未彌補、賠償所造成之損害,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共犯間未再互相推諉卸責,其等勇於面對錯誤並節省司法資源,均值肯定,另參以被告陳銘儀學歷為高中畢業,其餘被告5 人學歷均為國中畢業,被告侯智昌已婚,育有3 名子女,均已成年,其經營「峻昌企業社」從事重機械加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6 、7 萬元;被告吳昆霖已婚,育有2 名子女,分別就讀國小2 年級及4 年級,其受僱於塑膠工廠,月薪約2 萬元;被告侯松延已婚,育有2 名子女,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及國小3 年級,其受僱從事橋樑工作,日薪1,000 元,月收入不固定;被告邱鈺順離婚,育有3 名子女,最大就讀國中1 年級,最小就讀國小2 年級,由其母或其前妻照顧,其現因另案在監服刑,執行前受僱於九宏營造公司擔任工頭,月薪約4 萬元;被告朱嘉男未婚,亦無子女,現因另案在監服刑,入監前因車禍致腳受傷,經醫生診斷無法工作,僅從事臨時工,收入不固定;被告陳銘儀已婚,育有3 名子女,分別為16、17 歲 及就讀大學,其現因另案在監服刑,入監前受僱從事修理汽車工作,月薪約3 萬元,另被告侯智昌、侯松延之母因患有右側腎臟腎細胞癌已切除右腎,另患有甲狀腺惡性腫瘤及手術後甲狀腺功能不足症,有診斷證明書2 紙在卷可查,暨被告等6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悔悟並承諾不會再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㈢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在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查扣之如附表二編號2 至8 部分所示之手鋸7 支,均為被告等人共同出資購買後,放置該車內,並供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竊盜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朱嘉男、侯松延2 人供承在卷;另如附表二編號9 部分所示之手套2 雙,為被告侯智昌所有,業據被告侯智昌供承在卷,亦放置該車內,並供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竊盜犯行所用,亦經本院認定如前述,是前揭手鋸7 支及手套2 雙,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等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手鋸1 支,係被告吳昆霖、侯松延、朱嘉男等3 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 部分犯行時所用並遺留犯罪現場工具,且亦為其等共有之物,亦據被告侯松延、朱嘉男供承在卷,復無證據證明該手鋸另有供附表一其他次犯行所用,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僅於被告吳昆霖、侯松延、朱嘉男等3 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 部分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所示其餘扣案物,雖有供被告等人聯絡之用或作為被告等人之交通工具,然非專門供被告等人竊盜犯行之用,且經與本案所生之實害相互衡酌,認均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被告侯松延涉犯變造車牌犯行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 ┌──┬────────┬──────┬────────────┬─────────┬───┐ │編號│行為人 │遭竊龍柏之管│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遭竊龍│ │ │ │理人 │ │ │柏數量│ ├──┼────────┼──────┼────────────┼─────────┼───┤ │ 1 │顏東禮、朱嘉男、│「馬光國中」│101 年5 月11日夜間11時至│雲林縣土庫鎮南平里│12棵 │ │ │侯智昌、侯松延 │總務主任曾永│5 月12日凌晨0 時許 │和平街101 號「馬光│ │ │ │ │和 │ │國中」 │ │ ├──┼────────┼──────┼────────────┼─────────┼───┤ │ 2 │朱嘉男、侯智昌、│土庫鎮公所殯│101 年5 月28日凌晨4 時(│雲林縣土庫鎮順天里│10棵 │ │ │侯松延 │葬管理所所長│起訴書誤載為0 時)許 │中央路100 號「雲林│ │ │ │ │林奕同 │ │縣土庫鎮示範公墓」│ │ ├──┼────────┼──────┼────────────┼─────────┼───┤ │ 3 │朱嘉男、吳昆霖、│同上 │101 年7 月10日夜間1 時至│雲林縣土庫鎮順天里│8 棵 │ │ │侯智昌、邱鈺順、│ │101 年7 月11日凌晨0 時 │中央路100 號「雲林│ │ │ │侯松延 │ │ │縣土庫鎮示範公墓」│ │ ├──┼────────┼──────┼────────────┼─────────┼───┤ │ 4 │朱嘉男、吳昆霖、│「仁愛國小」│101 年7 月17日凌晨1 至2 │雲林縣元長鄉潭西村│5 棵 │ │ │邱鈺順、侯智昌、│教師張以莊 │時許 │潭內路1 號「仁愛國│ │ │ │侯松延 │ │ │小」 │ │ ├──┼────────┼──────┼────────────┼─────────┼───┤ │ 5 │朱嘉男、侯松延、│「東光國小」│101 年6 月4 日夜間7 時許│雲林縣四湖鄉溪底村│2 棵 │ │ │邱鈺順 │教師潘淑珍 │ │成功路11號「東光國│ │ │ │ │ │ │小」 │ │ ├──┼────────┼──────┼────────────┼─────────┼───┤ │ 6 │朱嘉男、侯松延、│「台糖公司」│101 年6 月20日夜間9 時許│雲林縣四湖鄉湖西村│2 棵 │ │ │吳昆霖 │員工吳中原 │至6 月21日凌晨2 時 │中正路510 號「台糖│ │ │ │ │ │ │公司」 │ │ ├──┼────────┼──────┼────────────┼─────────┼───┤ │ 7 │朱嘉男、侯智昌、│「安定國中」│101 年5 月27日凌晨0 時許│台南市安定區安加里│7 棵 │ │ │侯松延 │教務主任陳榮│ │262 之1 號安定國中│ │ │ │ │華 │ │ │ │ ├──┼────────┼──────┼────────────┼─────────┼───┤ │ 8 │朱嘉男、侯智昌、│重溪里里長蔡│101 年5 月10日夜間11時許│台南市柳營區重溪里│5 棵 │ │ │侯松延、顏東禮 │明宏 │ │南108 之1 線五軍營│ │ │ │ │ │ │段路旁 │ │ ├──┼────────┼──────┼────────────┼─────────┼───┤ │ 9 │侯智昌、朱嘉男、│同上 │101 年7 月13日凌晨2 時30│台南市柳營區五軍營│9 棵 │ │ │吳昆霖、陳銘儀 │ │分 │108 之1 線五軍營段│ │ │ │ │ │ │路旁 │ │ ├──┼────────┼──────┼────────────┼─────────┼───┤ │ 10 │朱嘉男、侯智昌、│「普陀禪寺」│101 年6 月28日(起訴書誤│台南市白河區廣安里│4 棵 │ │ │侯松延、吳昆霖 │主持陳愛治(│載為18日)凌晨 │枋子林37之1 號「普│ │ │ │ │釋心悟) │ │陀禪寺」 │ │ ├──┼────────┼──────┼────────────┼─────────┼───┤ │ 11 │朱嘉男、侯智昌、│吳林玉子 │101 年6 月15日夜間 │台南市白河區蓮潭里│5 棵 │ │ │侯松延、吳昆霖、│ │ │墓園 │ │ │ │邱鈺順 │ │ │ │ │ ├──┼────────┼──────┼────────────┼─────────┼───┤ │ 12 │朱嘉男、吳昆霖 │同上 │101 年7 月8 日夜間 │台南市白河區蓮潭里│5 棵 │ │ │ │ │ │墓園 │ │ ├──┼────────┼──────┼────────────┼─────────┼───┤ │ 13 │朱嘉男、吳昆霖、│同上 │101 年7 月15日中午 │台南市白河區蓮潭里│5 棵 │ │ │侯松延 │ │ │墓園 │ │ ├──┼────────┼──────┼────────────┼─────────┼───┤ │ 14 │朱嘉男、吳昆霖、│「舉人公廟」│101 年7 月中 │台南市白河區秀祐里│1 棵 │ │ │侯松延 │廟祝蘇聰呈 │ │80號「舉人公廟」 │ │ ├──┼────────┼──────┼────────────┼─────────┼───┤ │ 15 │朱嘉男、侯松延、│頂安里里長李│101 年7 月15日凌晨2 時 │台南市後壁區頂安里│2 棵 │ │ │吳昆霖 │紹顧 │ │頂安90之1 號「佳昌│ │ │ │ │ │ │加油站」旁之南81線│ │ │ │ │ │ │道路 │ │ └──┴────────┴──────┴────────────┴─────────┴───┘ 【附表二】本案之扣案物: ┌────────────────────────────────────────────┐ │下列扣案物查獲情形: │ │⑴編號1 於101 年6 月21日上午經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管理人發現遺留在附表一編號6 所示犯罪地點│ │ ,並於報案時提出予警方扣案。 │ │⑵編號2 至9 於101 年7 月17日在被告侯智昌使用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為警查扣。 │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 管 字 號 │本院勘驗結果 │ ├──┼────────┼──┼────────────┼────────────────┤ │ 1 │手鋸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刀柄、刀刃總長共75公分;刀刃部分│ │ │ │ │3-2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有58.5公分(含鋸齒的寬度最寬處約│ │ │ │ │ │8.5 公分)、刀刃部分係鐵製、一邊│ │ │ │ │ │有鋸齒狀、鋸齒尖銳,刀柄為木製。│ │ │ │ │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1) │ ├──┼────────┼──┼────────────┼────────────────┤ │ 2 │手鋸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同上 │ │ │ │ │3-1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2) │ ├──┼────────┼──┼────────────┼────────────────┤ │ 3 │手鋸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同上 │ │ │ │ │3-1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3) │ ├──┼────────┼──┼────────────┼────────────────┤ │ 4 │手鋸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同上 │ │ │ │ │3-1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4) │ ├──┼────────┼──┼────────────┼────────────────┤ │ 5 │手鋸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同上 │ │ │ │ │3-1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5) │ ├──┼────────┼──┼────────────┼────────────────┤ │ 6 │手鋸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同上 │ │ │ │ │3-1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6) │ ├──┼────────┼──┼────────────┼────────────────┤ │ 7 │手鋸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刀柄、刀刃總長共約65公分;刀刃部│ │ │ │ │3-1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分約49公分(含鋸齒的寬度最寬處約│ │ │ │ │ │7.5 公分)、刀刃部分係鐵製、一邊│ │ │ │ │ │有鋸齒狀、鋸齒尖銳,刀柄為木製。│ │ │ │ │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7) │ │ │ │ │ │ │ ├──┼────────┼──┼────────────┼────────────────┤ │ 8 │手鋸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同上 │ │ │ │ │3-1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8) │ ├──┼────────┼──┼────────────┼────────────────┤ │ 9 │手套 │2 雙│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①尼龍手套1 雙,係使用過。 │ │ │ │ │3-1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9) │ │ │ │ │ │②尼龍手套1 雙,係使用過,且其中│ │ │ │ │ │ 1 只沾有木屑。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 │ │ │ │ │ 10月8 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鑑定書(本院卷第60頁至第62頁│ │ │ │ │ │ ) │ │ │ │ │ │ 鑑驗結果: │ │ │ │ │ │ ⑴編號A-1 手套採樣內側微物,│ │ │ │ │ │ 經萃取DNA 檢測,人類DNA 定│ │ │ │ │ │ 量結果,未檢出DNA 量,未進│ │ │ │ │ │ 行DNA-STR 型別檢測。 │ │ │ │ │ │ (證物照片編號10-1) │ │ │ │ │ │ ⑵編號B-1 手套採樣內側微物檢│ │ │ │ │ │ 出一男性DNA-STR 主要型別,│ │ │ │ │ │ 與涉嫌人侯智昌DNA-STR 型別│ │ │ │ │ │ 相符,該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 │ │ │ │ │ 人口分佈之機率為9.27×10的│ │ │ │ │ │ 負20次方。 │ │ │ │ │ │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10-2) │ ├──┴────────┴──┴────────────┴────────────────┤ │下列扣案物查獲情形:被告侯松延於101 年8 月7 日在嘉義市○區○○里○○路000 巷000 號為警查│ │扣。 │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 管 字 號 │本院勘驗結果 │ ├──┼────────┼──┼────────────┼────────────────┤ │ 10 │⑴引擎號碼4A0000│1 輛│102 年度南大贓字第20號扣│無。 │ │ │ 000 號之國瑞牌│ │押物品清單編號2 │ │ │ │ 藍色自用小客車│ │ │ │ │ ├────────┼──┼────────────┼────────────────┤ │ │⑵遙控器 │1 個│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①⑵為黑、銀色、長方形遙控器(上│ │ ├────────┼──┤3-3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面有金牌、SAMISEN 字樣)1 個;│ │ │⑶感應器 │1 個│鑰匙1 副 │ ⑶為藍色橢圓型感應器1 個;⑷為│ │ ├────────┼──┤ │ 黑色柄身、銀色車鑰匙1 支及銅色│ │ │⑷鑰匙 │2 支│ │ 鑰匙1 支。 │ │ │ │ │ │②⑵、⑶、⑷串在一起。 │ │ │ │ │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11) │ ├──┼────────┼──┼────────────┼────────────────┤ │ 11 │0000-00車牌 │2 面│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白底黑字、台灣省、變造之9162-NE │ │ │ │ │3-3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車牌2 張。 │ │ │ │ │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12) │ ├──┼────────┼──┼────────────┼────────────────┤ │ 12 │NOKIA 手機(含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①黑色機身、紅色背殼,搭配電池1 │ │ │SIM 卡2 枚) │ │3-3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顆。 │ │ │ │ │ │②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IMEI:000000/04/000000/0 │ │ │ │ │ │ 000000/04/000000/0 │ │ │ │ │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13) │ ├──┴────────┴──┴────────────┴────────────────┤ │下列扣案物查獲情形:被告陳銘儀於101 年7 月30日在嘉義市○○○路000 巷000 號2 樓為警查扣。│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 管 字 號 │本院勘驗結果 │ ├──┼────────┼──┼────────────┼────────────────┤ │ 13 │SAMSUNG Anycall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①掀蓋式手機,機身黑色,搭配電池│ │ │手機(含SIM 卡1 │ │3-3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 1 顆。 │ │ │枚) │ │ │②號碼:0000000000 │ │ │ │ │ │ IMEI:0000/00/0000/0 │ │ │ │ │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14) │ ├──┴────────┴──┴────────────┴────────────────┤ │下列扣案物查獲情形:被告侯智昌於101 年7 月30日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00號為警查扣。 │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 管 字 號 │本院勘驗結果 │ ├──┼────────┼──┼────────────┼────────────────┤ │ 14 │⑴車號0000-00 號│1 輛│102 年度南大贓字第20號扣│無。 │ │ │ 自用小客車 │ │押物品清單編號1 │ │ │ ├────────┼──┼────────────┼────────────────┤ │ │⑵鑰匙 │2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①銀色鑰匙1 支。 │ │ │ │ │3-3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②黑色柄身、銀色車鑰匙1 支。 │ │ │ │ │鑰匙1 副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16) │ ├──┼────────┼──┼────────────┼────────────────┤ │ 15 │NOKIA手機(含 │1 支│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6 號(│①黑、銀色機身,搭配電池1 顆。 │ │ │SIM 卡1 枚) │ │3-3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②號碼:0000000000 │ │ │ │ │ │ IMEI:000000/04/000000/8 │ │ │ │ │ │(勘驗證物照片編號15) │ └──┴────────┴──┴────────────┴────────────────┘ 【附表三】:被告侯智昌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1 │附表一編│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1 │拾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2 │附表一編│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2 │拾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3 │附表一編│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3 │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4 │附表一編│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4 │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5 │附表一編│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7 │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6 │附表一編│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8 │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7 │附表一編│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9 │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8 │附表一編│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10 │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9 │附表一編│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11 │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附表四】:被告吳昆霖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1 │附表一編│吳昆霖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3 │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2 │附表一編│吳昆霖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4 │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3 │附表一編│吳昆霖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6 │捌月,扣案手鋸捌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4 │附表一編│吳昆霖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9 │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5 │附表一編│吳昆霖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10 │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6 │附表一編│吳昆霖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11 │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7 │附表一編│吳昆霖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12 │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8 │附表一編│吳昆霖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13 │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9 │附表一編│吳昆霖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14 │柒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 10 │附表一編│吳昆霖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號15 │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收。 │ └──┴────┴───────────────────┘ 【附表五】:被告侯松延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1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 │期徒刑拾壹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 │ │ │沒收。 │ ├──┼────┼───────────────────┤ │ 2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2 │期徒刑拾壹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 │ │ │沒收。 │ ├──┼────┼───────────────────┤ │ 3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3 │期徒刑拾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4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4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5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5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6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6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捌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7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7 │期徒刑拾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8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8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9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0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10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1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11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3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12 │附表一編│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4 │期徒刑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13 │附表一編│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5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附表六】:被告邱鈺順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1 │附表一編│邱鈺順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3 │期徒刑拾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2 │附表一編│邱鈺順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4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3 │附表一編│邱鈺順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5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4 │附表一編│邱鈺順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1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附表七】:被告朱嘉男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1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 │期徒刑拾壹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 │ │ │沒收。 │ ├──┼────┼───────────────────┤ │ 2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2 │期徒刑拾壹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 │ │ │沒收。 │ ├──┼────┼───────────────────┤ │ 3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3 │期徒刑拾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4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4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5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5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6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6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捌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7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7 │期徒刑拾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8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8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9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9 │期徒刑拾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10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0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11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1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12 │附表一編│朱嘉男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2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13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3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14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4 │期徒刑捌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 │ 15 │附表一編│朱嘉男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 │ │號15 │期徒刑玖月,扣案手鋸柒支、手套貳雙均沒│ │ │ │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