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3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淑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淑瑛犯附表二編號1 至73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73所示各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參年。 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事 實 一、董淑瑛與董淑慎係姊妹,董淑慎因婚後仍常返回其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街000 巷00號之娘家,並未更改信件、帳單寄送地,故董淑瑛可取得董淑慎之證件資料、信件,其因自身信用不佳無法申辦信用卡,竟未得董淑慎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3年3 月9 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冒用董淑慎名義向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申辦「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信用卡」,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因誤信係有固定工作之董淑慎欲申辦信用卡,乃陷於錯誤,經審核後即同意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信用卡1 張(下稱系爭華歌爾信用卡),並郵寄至董淑瑛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街000 巷00號之住處。董淑瑛取得該信用卡後,即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簽「董淑慎」署名,表示該信用卡係董淑慎本人申請使用(董淑瑛此部分所涉103 年6 月18日【下同】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均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詳後述)。詎董淑瑛嗣亦未徵得董淑慎之同意或授權,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董淑瑛於100 年11月4 日,至玉山銀行斗六分行繳費,利用誤認其為舊用戶董淑慎之不知情玉山銀行人員推銷申請「王建民悠遊認同卡」之機會(起訴書誤載玉山銀行於100 年間不詳時間以寄交申請書之方式推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簽「董淑慎」之署名1 枚於王建民悠遊認同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製造係舊用戶董淑慎本人欲向玉山銀行申請上開信用卡之假象而施加詐術,並當場交給該不知情之玉山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玉山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係信用、資力良好之董淑慎本人欲申請上開信用卡,嗣經審核後,同意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王建民悠遊認同卡1 張(下稱系爭王建民信用卡),並寄交董淑瑛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街000 巷00號之娘家,惟董淑瑛因故未取得該信用卡(起訴書誤載董淑瑛有取得),然其所為已足生損害於玉山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及董淑慎之權利。 ㈡董淑瑛取得系爭華歌爾信用卡後,復分別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出示載有偽簽「董淑慎」署名之系爭華歌爾信用卡(起訴書誤載董淑瑛亦有出示系爭王建民信用卡)購物或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而行使之,並在各該簽帳單上偽簽「董淑慎」之署名1 枚,再持以交還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用以表示各該交易確係董淑慎本人所親為,足生損害於玉山銀行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及董淑慎之權利。嗣於102 年間,因董淑慎欲向玉山銀行申辦國民旅遊卡,經客服人員告知以其名義申辦之系爭華歌爾信用卡尚有卡費逾期未繳,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玉山銀行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下稱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被告董淑瑛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陳述),原則上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然既經被告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28頁及反面、第56頁、第78頁及反面、第131 頁),且相關證據資料本院亦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其等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31 至135 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應認為該等供述證據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43頁;本院卷第28至31頁、第104 頁反面、第130 頁反面、第133 頁),核與被害人董淑慎及告訴代理人林泰均2 人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3 至6 頁;偵卷第15至17頁、第19至20頁),並有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信用卡申請書、王建民悠遊認同卡申請書、被害人董淑慎切結書、刷卡消費明細、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4 年2 月26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系爭信用卡消費明細、同年3 月23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信用卡卡號及名稱)各1 份、對帳單7 張、簽帳單影本8 張(見警卷第9 頁、第12至24頁;偵卷第24至30頁;本院卷第59至60頁及反面、第64頁)等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至公訴意旨雖認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有取得系爭王建民信用卡,但為被告堅詞否認,且依公訴意旨所指,該信用卡寄送之地址既是被告娘家並非其住處(被告亦陳稱此情,見本院卷第30頁),實難排除他人代為領收之可能,復查無該信用卡之消費紀錄,此有前揭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4 年3 月23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在卷可佐,卷內亦乏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取得系爭王建民信用卡,自不得逕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公訴意旨容有未洽。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二者罰金刑有所不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所定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後,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則將罰金刑提高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於王建民悠遊認同卡申請書、於附表一各次消費簽帳單偽簽董淑慎署名並行使、於附表一各次消費行使載有偽簽董淑慎署名之系爭華歌爾信用卡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董淑慎之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㈢按刑法第339 條詐欺之既、未遂之區別,以他人已否為物之交付為準,且詐欺罪為即成犯於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時,犯罪行為即告完成(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212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被害人已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並造成財產損失,縱嗣後因故致行為人無法取得財物,仍不影響詐欺取財罪之既遂。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詐取系爭王建民信用卡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一編號12A 、12B 與52A 、52B 所為,乃同一日使用同一張卡至同一家店家刷卡消費,於密切之時地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論以接續犯。 ㈥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73 罪(附表一編號12A 、12B與52A 、52B 分別僅論一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竊盜等刑事案件紀錄,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2 至113 頁),素行難謂良好,法治觀念欠佳。本件其冒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次數非少、期間非短,顯見其不尊重文書之公共信用性,亦罔顧被害人及告訴人玉山銀行之權益,所為誠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已清償系爭華歌爾信用卡所積欠之消費款項,告訴人因而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告訴人之刑事附帶民事撤回訴訟狀影本1 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1 頁),告訴代理人並表示對於刑度部分沒有意見,請本院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02 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可見已不再深究被告責任;被害人亦具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蓋被告尚須照護年邁父母之生活起居,亦須照料1 名切除肝臟之女兒等語(見本院卷第145 頁),足見被害人已原諒被告,被告所破壞之法和平性亦有所彌補;再參以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類似房屋仲介之工作、與母親及18歲之兒子同住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7 頁及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各次犯罪類型相同及犯後態度良好等情,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查被告前於91年間,雖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六交簡字第1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是其上開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6條前段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同,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犯後坦承不諱,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被害人之原諒,足信其係一時失慮,貪圖申請信用卡之方便、濫用與被害人之姐妹情誼致犯本罪,已深具悔意,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觀後效,用啟自新。 ㈨本案之王建民悠遊認同卡申請書、系爭華歌爾信用卡及被告於附表一所示各次使用系爭華歌爾信用卡之消費簽帳單雖均未扣案,但並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故被告於該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名欄、系爭華歌爾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各該簽帳單所偽簽之「董淑慎」署名,皆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沒收之。至前揭王建民悠遊認同卡申請書被告已交付玉山銀行承辦人員、系爭華歌爾信用卡被告陳稱業交還被害人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及反面)、被告所行使之各該偽造簽帳單,亦交付各該特約商店收受,則該等物品均已非屬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又以: 一、犯罪事實㈠之部分,被告於本案王建民悠遊認同卡申請書,除上揭認定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簽董淑慎之署名1 枚外,另有接續於中文姓名欄偽簽董淑慎之簽名1 枚,因認此部分亦涉犯偽造署押罪等語。 二、犯罪事實㈠之部分,被告有於系爭王建民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簽董淑慎署名1 枚,因認涉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三、犯罪事實㈡之部分,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前往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出示系爭華歌爾信用卡購物或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在各該簽帳單上偽簽董淑慎之署名1 枚,再持以交還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用以表示各該交易確實係董淑慎本人所親自為之後,同時請求玉山銀行依簽帳單上之金額撥付給特約商店,而對玉山銀行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誤認係董淑慎本人使用所核發之信用卡購物或消費,而代向各特約商店付款,被告因而獲得暫不需繳費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是若審判時,檢察官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法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參、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無非係以前揭論罪科刑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上開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犯行,辯稱:伊沒有取得系爭王建民信用卡,且伊使用系爭華歌爾信用卡消費並無詐欺犯意,伊從93年持用該卡時起都有繳納信用卡費,僅因經濟狀況不佳有時會延遲繳款,但並非蓄意不繳費,蓋伊工作並非領月薪,收入不固定,之前如果手頭有錢有時也會一次繳清等語。經查: 一、按在申請書類之姓名欄填寫申請人姓名,僅在識別何人申請,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王建民悠遊認同卡申請書,除上揭認定被告於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簽董淑慎之署名1 枚外,其尚在「中文姓名」欄填載董淑慎之姓名(見警卷第14頁),惟該欄位僅在識別申請者為何人,與「正卡申請人簽名欄」表示本人簽名有別,並無偽造署押可言,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㈠被告於該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簽董淑慎署名之犯行,亦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二、被告並未取得系爭王建民信用卡業經認定如前,是其自無可能在該卡背面簽名欄偽簽董淑慎署名,公訴意旨並無法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惟: ㈠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及文書製作名義人之利益,同時行使數份不同製作名義人之偽造私文書,除侵害單一社會法益外,亦同時侵害數個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5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因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計算其法益(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6 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行使偽造私文書所侵害之法益數,應依被害人人數及文書種類認定,蓋如被害人及文書種類均屬單一,應認被害人之個人法益為文書公共信用之社會法益所涵括,論其侵害單一之社會法益為已足,反之,若被害人或文書種類為複數,則祇論侵害單一之社會法益,並無法充分評價,毋寧應認係侵害數法益,藉由想像競合犯實質成立數罪、但處斷上一罪之規定,以彰顯其不法內涵高於被害人及文書種類均單一之情形。查本件被告偽造之前揭王建民悠遊認同卡申請書、系爭王建民信用卡(若如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有在該卡背面偽簽董淑慎簽名)2 份私文書,均係以告訴人名義為之,該2 份偽造之私文書均與被告取得系爭王建民信用卡相關,屬同類文書,是被告在該申請書、(如有)在系爭王建民信用卡偽簽董淑慎署名之行為,應係侵害單一之社會法益。 ㈡按刑法第55條牽連犯廢除後,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廢除前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以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所謂「同一行為」係指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若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動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同時具備數個犯罪之構成要件,因而成立數罪名,乃處斷上一罪,即非數罪併罰,為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就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而言,實行者所為之數行為間如有局部同一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既可認屬「一行為」而不予分論併罰,則舉重以明輕,就侵害單一法益之情形,亦應為相同認定。本件被告在該申請書、(如有)在系爭王建民信用卡偽簽董淑慎簽名之行為其目的均為確保取得、持有系爭王建民信用卡,且被告若未先提出該申請書申請,自無其後(如有)收受該信用卡、在背面簽名可言,是被告所為之2 次簽名行為手段上可謂有局部同一,其基於單一取得、持有該信用卡之意思決定而為,侵害單一之社會法益,應認屬「一行為」,以免過度評價。 ㈢從而,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㈠之部分亦為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查被告自93年3 月9 日申請系爭華歌爾信用卡,於93年4 月7 日持該卡首次消費,迄102 年12月始因被害人反映遭冒名申辦,該卡應繳帳款並經玉山銀行調整為爭議款,被告使用系爭華歌爾信用卡之期間長達9 年8 月,依信用卡隔月繳費之制度設計,被告共有116 次須繳納卡費,其中僅有14次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之紀錄等情,有本院104 年10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單、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3 年11月11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系爭華歌爾信用卡繳費紀錄、103 年12月8 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第37頁、第144 頁),尚與常人使用信用卡、偶有疏忘繳款或經濟暫有困難無法繳納之情相符,此節徵諸被告使用系爭華歌爾信用卡長達9 年8 月,玉山銀行卻未發覺異樣仍與被告正常交易來往,經被害人反映始查悉等情更明。且觀上揭繳款紀錄,被告曾於97年8 月26日繳款19萬元,當時應繳納帳款僅為180,218 元;於97年9 月25日繳款1 萬元,當時應繳納帳款僅為1,257 元,均有溢繳之情形,可見被告辯稱先前若經濟狀況有餘裕會一次繳清等語,顯非無據,足信被告雖冒名申辦系爭華歌爾信用卡,但其使用、繳款方式實與一般信用卡客戶無異,並非藉此獲取財物而不付款,要難認被告持系爭華歌爾信用卡消費,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犯意,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㈡之部分亦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3年3 月9 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填載董淑慎之相關資料於申請書,並冒用董淑慎名義,接續偽簽「董淑慎」之署名共3 枚於前開華歌爾信用卡申請書,復黏貼董淑慎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製造董淑慎本人欲向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之假象而施加詐術,再以郵寄方式,交給不知情之玉山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嗣玉山銀行承辦人員因誤信係有固定工作之董淑慎欲申辦信用卡,乃陷於錯誤,經審核後即同意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華歌爾信用卡1 張,並郵寄至董淑瑛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街000 巷00號之住處交付給董淑瑛。董淑瑛取得系爭信用卡後,承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系爭華歌爾信用卡背面偽簽董淑慎之署名1 枚,足生損害於玉山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及董淑慎之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貳、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亦有明定。經查: 一、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其等法定最重本刑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則規定為20年。如依修正後之規定,本件此部分顯未罹於時效,然若依修正前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435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參照該條立法理由,偵查為審判之最初手續,檢察官對於犯罪開始實施偵查,即為追訴權之行使。而司法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雖於立法體例上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內,惟其所實施之調查行為,並非全為狹義之刑事訴訟程序行為,僅係屬於廣義司法之作用之一,尚難將關於刑事訴訟法立法體例及公務員身分之保障與該公務員所任職之機關職權相混淆,仍應以檢察官開始實施偵查時為準,其他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知悉犯罪而實施調查行為,雖係蒐集犯罪證據,然均非檢察官之偵查行為,均不能認為追訴權之行使,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第1 項、第230 條第2 項、第231 條第2 項區分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之規定有別,乃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依其規範意旨,身為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倘尚未知有犯罪嫌疑,自無開始實施偵查可言,從而,司法警察雖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調查,在其未移送、報告檢察官之前,自難謂檢察官已開始實施偵查(相同結論,可參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124號判決意旨、法務部95年6 月28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解)。 二、本件警方固於103 年3 月28日受理告訴代理人林泰均提出之告訴,然依上開說明,尚難認屬檢察官已開始偵查犯罪,毋寧應以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 年5 月19日受理虎尾分局之刑事案件報告書,而開始對被告實施偵查時為準,此有上揭刑事案件報告書上所蓋雲林地檢署收文日期戳1 枚附卷足憑(見偵卷第1 頁),於斯時始不生時效進行問題。上開公訴意旨所認,被告於93年3 月9 日偽簽董淑慎署名於前開華歌爾信用卡申請書並行使之行為,距檢察官103 年5 月19日受理本案之時間,顯已逾10年;被告其後接續在系爭華歌爾信用卡背面簽名之行為公訴意旨並未指明時間,惟經本院職權詢問玉山銀行,其覆以系爭華歌爾信用卡首筆消費之時間為93年4 月7 日,同日共消費3 筆等語,有本院前揭104 年10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單、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4 年10月15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47 頁)各1 份存卷可考,揆諸常情,被告持系爭華歌爾信用卡消費前應已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欄位簽名,以供特約商店核對,況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於系爭華歌爾信用卡背面簽名之時間為何,自不能逕對被告作不利之認定,應認被告至遲於93年4 月7 日即已在該信用卡背面簽名,則此部分亦罹於10年之追訴權時效。 三、綜上,前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之犯行,如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第1 項規定,均已罹於追訴權時效,相對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揆諸首開規定,此部分應適用該等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四、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上開公訴意旨所指部分,既經本院諭知免訴而無主刑,沒收之從刑即失所附麗,故就前開華歌爾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及同意免費享有意外傷害保險簽名欄內被告所偽簽「董淑慎」之署名共2 枚(公訴意旨誤將「您的資料『中文姓名』」欄位被告填載之董淑慎姓名亦納入計算,惟依上開乙、參、之說明,該姓名填載與偽造署押無關)、系爭華歌爾信用卡背面簽名欄被告所偽簽「董淑慎」之署名1 枚(此署名業於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宣告沒收),雖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本院仍無從宣告沒收,應另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2 條第2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8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使用系爭華歌爾信用卡消費明細一覽表 (依起訴書附表編號) ┌──┬───────┬─────────┬─────────┐ │編號│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 1 │100年6月13日 │省錢超市-西螺店 │932元 │ ├──┼───────┼─────────┼─────────┤ │ 2 │100年6月13日 │台灣中油西螺站 │1,205元 │ ├──┼───────┼─────────┼─────────┤ │ 3 │100年6月17日 │台灣中油西螺站 │1,428元 │ ├──┼───────┼─────────┼─────────┤ │ 4 │100年6月22日 │愛倪加加有限公司 │1,550元 │ ├──┼───────┼─────────┼─────────┤ │ 5 │100年6月24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583元 │ ├──┼───────┼─────────┼─────────┤ │ 6 │100年6月25日 │省錢超市-西螺店 │418元 │ ├──┼───────┼─────────┼─────────┤ │ 7 │100年8月10日 │松青超市-斗六店 │644元 │ ├──┼───────┼─────────┼─────────┤ │ 8 │100年8月11日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3,500元 │ ├──┼───────┼─────────┼─────────┤ │ 9 │100年8月14日 │省錢超市-西螺店 │1,855元 │ ├──┼───────┼─────────┼─────────┤ │ 10 │100年8月13日 │台灣中油西螺站 │1,000元 │ ├──┼───────┼─────────┼─────────┤ │ 11 │100年8月12日 │東大登山旅遊用品社│1,790元 │ ├──┼───────┼─────────┼─────────┤ │12A │100年8月29日 │耐斯廣場 │660元 │ ├──┼───────┼─────────┼─────────┤ │12B │100年8月29日 │耐斯廣場 │616元 │ ├──┼───────┼─────────┼─────────┤ │ 13 │100年8月29日 │耐斯王子大飯店 │480元 │ ├──┼───────┼─────────┼─────────┤ │ 14 │100年8月26日 │永昇體育用品社 │1,600元 │ ├──┼───────┼─────────┼─────────┤ │ 15 │100年9月2日 │帕帕薇拉精品店 │4,500元 │ ├──┼───────┼─────────┼─────────┤ │ 16 │100年9月9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659元 │ ├──┼───────┼─────────┼─────────┤ │ 17 │100年9月20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000元 │ ├──┼───────┼─────────┼─────────┤ │ 18 │100年9月26日 │福懋百利加油站(起│1,000元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福懋│ │ │ │ │莿桐加油站) │ │ ├──┼───────┼─────────┼─────────┤ │ 19 │100年9月30日 │福懋西螺加油站(起│1,643元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福懋│ │ │ │ │莿桐加油站) │ │ ├──┼───────┼─────────┼─────────┤ │ 20 │100年10月10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起│1,000元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福懋│ │ │ │ │西螺加油站) │ │ ├──┼───────┼─────────┼─────────┤ │ 21 │100年10月18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000元 │ ├──┼───────┼─────────┼─────────┤ │ 22 │100年10月21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000元 │ ├──┼───────┼─────────┼─────────┤ │ 23 │100年10月31日 │福懋西螺加油站 │1,454元 │ ├──┼───────┼─────────┼─────────┤ │ 24 │100年10月31日 │LAO CHUAN CHANG │4,700元 │ ├──┼───────┼─────────┼─────────┤ │ 25 │100年11月8日 │松青超市-西平店 │337元 │ ├──┼───────┼─────────┼─────────┤ │ 26 │100年11月19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703元 │ ├──┼───────┼─────────┼─────────┤ │ 27 │100年11月24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305元 │ ├──┼───────┼─────────┼─────────┤ │ 28 │100年11月29日 │福懋百利加油站 │1,640元 │ ├──┼───────┼─────────┼─────────┤ │ 29 │100年12月8日 │福懋西螺加油站 │1,594元 │ ├──┼───────┼─────────┼─────────┤ │ 30 │100年12月22日 │車城加油站有限公司│500元 │ ├──┼───────┼─────────┼─────────┤ │ 31 │101年1月13日 │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522元 │ │ │ │司 │ │ ├──┼───────┼─────────┼─────────┤ │ 32 │101年1月13日 │車城加油站有限公司│970元 │ ├──┼───────┼─────────┼─────────┤ │ 33 │101年1月20日 │福懋西螺加油站 │1,656元 │ ├──┼───────┼─────────┼─────────┤ │ 34 │101年1月17日 │衣格裳服飾名店 │5,800元 │ ├──┼───────┼─────────┼─────────┤ │ 35 │101年1月20日 │衣格裳服飾名店 │8,990元 │ ├──┼───────┼─────────┼─────────┤ │ 36 │101年2月17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000元 │ ├──┼───────┼─────────┼─────────┤ │ 37 │101年3月3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521元 │ ├──┼───────┼─────────┼─────────┤ │ 38 │101年3月13日 │福懋百利加油站 │602元 │ ├──┼───────┼─────────┼─────────┤ │ 39 │101年3月19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999元 │ ├──┼───────┼─────────┼─────────┤ │ 40 │101年3月22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706元 │ ├──┼───────┼─────────┼─────────┤ │ 41 │101年3月30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690元 │ ├──┼───────┼─────────┼─────────┤ │ 42 │101年3月22日 │衣格裳服飾名店 │3,370元 │ ├──┼───────┼─────────┼─────────┤ │ 43 │101年4月25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937元 │ ├──┼───────┼─────────┼─────────┤ │ 44 │101年4月30日 │台灣大哥大- 斗六鎮│1,687元 │ │ │ │北 │ │ ├──┼───────┼─────────┼─────────┤ │ 45 │101年7月9日 │福懋西螺加油站 │1,000元 │ ├──┼───────┼─────────┼─────────┤ │ 46 │101年8月23日 │福懋斗南加油站 │1,714元 │ ├──┼───────┼─────────┼─────────┤ │ 47 │101年9月7日 │福懋百利加油站 │1,000元 │ ├──┼───────┼─────────┼─────────┤ │ 48 │101年9月10日 │福懋西螺加油站 │1,985元 │ ├──┼───────┼─────────┼─────────┤ │ 49 │101年9月18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834元 │ ├──┼───────┼─────────┼─────────┤ │ 50 │101年9月28日 │福懋莿桐加油站 │1,829元 │ ├──┼───────┼─────────┼─────────┤ │ 51 │101年9月28日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2,500元 │ ├──┼───────┼─────────┼─────────┤ │52A │101年10月8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1,485元 │ │ │ │限公司 │ │ ├──┼───────┼─────────┼─────────┤ │52B │101年10月8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1,280元 │ │ │ │限公司 │ │ ├──┼───────┼─────────┼─────────┤ │ 53 │101年10月8日 │中油-西螺站 │1,000元 │ ├──┼───────┼─────────┼─────────┤ │ 54 │101年10月8日 │玩具反斗城─台中文│1,496元 │ │ │ │心店 │ │ ├──┼───────┼─────────┼─────────┤ │ 55 │101年11月4日 │福懋北港加油站 │1,645元 │ ├──┼───────┼─────────┼─────────┤ │ 56 │101年11月14日 │福懋鎮南加油站 │1,000元 │ ├──┼───────┼─────────┼─────────┤ │ 57 │101年11月18日 │福懋西螺加油站 │1,000元 │ ├──┼───────┼─────────┼─────────┤ │ 58 │101年12月4日 │小北寵物生活館 │1,199元 │ ├──┼───────┼─────────┼─────────┤ │ 59 │101年12月7日 │福懋西螺加油站 │1,858元 │ ├──┼───────┼─────────┼─────────┤ │ 60 │102年1月5日 │省錢超市-西螺店 │659元 │ ├──┼───────┼─────────┼─────────┤ │ 61 │102年2月14日 │福懋北銘加油站 │1,115元 │ ├──┼───────┼─────────┼─────────┤ │ 62 │102年2月22日 │福懋北銘加油站 │1,751元 │ ├──┼───────┼─────────┼─────────┤ │ 63 │102年3月8日 │福懋北銘加油站 │1,763元 │ ├──┼───────┼─────────┼─────────┤ │ 64 │102年3月17日 │省錢超市-西螺店 │1,746元 │ ├──┼───────┼─────────┼─────────┤ │ 65 │102年3月20日 │省錢超市-西螺店 │658元 │ ├──┼───────┼─────────┼─────────┤ │ 66 │102年3月24日 │福懋北銘加油站 │1,758元 │ ├──┼───────┼─────────┼─────────┤ │ 67 │102年4月3日 │省錢超市-西螺店 │626元 │ ├──┼───────┼─────────┼─────────┤ │ 68 │102年4月6日 │省錢超市-西螺店 │833元 │ ├──┼───────┼─────────┼─────────┤ │ 69 │102年6月12日 │丸莊食品工業股份有│550元 │ │ │ │限公司 │ │ ├──┼───────┼─────────┼─────────┤ │ 70 │102年6月12日 │省錢超市-西螺店 │919元 │ ├──┼───────┼─────────┼─────────┤ │ 71 │102年6月14日 │福懋西平路加油站 │1,785元 │ ├──┼───────┼─────────┼─────────┤ │ 72 │102年6月16日 │省錢超市-西螺店 │969元 │ ├──┼───────┴─────────┴─────────┤ │共計│ 115,703元 │ └──┴───────────────────────────┘ 附表二:被告所犯罪刑一覽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 │主文 │ ├──┼────────┼───────┼─────────────┤ │ 1 │如犯罪事實欄㈠│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所示冒名申請系爭│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王建民信用卡之行│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 │及修正前刑法第│未扣案王建民悠遊認同卡申請│ │ │ │339 第1 項之詐│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 │ │ │欺取財罪。 │「董淑慎」署名壹枚沒收之。│ ├──┼────────┼───────┼─────────────┤ │ 2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 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3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 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 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5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 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6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 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7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 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8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7 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9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8 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10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9 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11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0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12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1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13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2A │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B 所示使用系爭│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華歌爾信用卡消費│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之行為。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14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3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15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4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16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5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17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6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18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7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19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8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20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19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21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0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 │ 22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1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23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2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24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3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25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4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26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5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27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6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28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7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29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8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30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29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31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0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32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1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33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2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34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3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慎」│ │ │ │ │○○○○○○○○○號)背面│ │ │ │ │ 、該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35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4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36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5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37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6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38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7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39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8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0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39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1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0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2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1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3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2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4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3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5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4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6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5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7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6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8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7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49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8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50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49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51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0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52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1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53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2A │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B 所示使用系爭│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華歌爾信用卡消費│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之行為。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54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3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55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4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56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5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57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6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58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7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59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8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60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59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61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0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62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1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63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2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64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3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65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4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66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5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67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6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68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7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69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8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70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69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71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70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72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71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73 │如犯罪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董淑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附表一編號72所│第210 條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示使用系爭華歌爾│偽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信用卡消費之行為│ │未扣案玉山銀行華歌爾ICard │ │ │。 │ │信用卡(卡號○○○○○○○│ │ │ │ │○○○○○○○○○號)背面│ │ │ │ │、該次簽帳單上偽造之「董淑│ │ │ │ │慎」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