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訴訟代理人 江英儀 被 告 周柏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400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