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碧前 胡美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293號、第2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碧前、胡美鳳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均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而依照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高樂企業社與被告陳碧前、告訴人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胡美鳳已經達成調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5 號卷㈠第137 頁),而告訴人高樂企業社、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高樂企業社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㈡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5 號卷㈡第41頁至第42頁、第48頁至第5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