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財 陳進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12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650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進財、陳進德失火燒燬雲林縣虎尾鎮大庄六十五號二樓部分鐵皮外牆(即烤漆浪板)、西側窗戶玻璃及鋁框、北側塑膠製採光牆面、北側窗戶玻璃、雲林縣虎尾鎮大庄六十五號二樓內如附表三動產明細表區域欄2-A 、2-B 、2-C 、2-D 、2-E 、2-F 、2-G 、2-H 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住宅位置、受損情形欄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各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並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給付方式,給付晟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進財與陳進德為兄弟,共同機營「進財鐵工廠」,兩人均為「進財鐵工廠」之實際負責人,陳進財擔任名義負責人,主要負責與雇主接洽、管理業務,陳進德則主要負責工地現場施工、監督事物,其等所經營之「進財鐵工廠」並僱傭侄子陳傳珉(陳傳珉涉嫌公共危險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另案審理中)擔任電焊工,負責使用乙炔鋼瓶搭配火焰切割器、電焊機搭配焊條等工具切割、焊接鐵皮、鐵架之工作。緣「進財鐵工廠」於民國101 年6 月間因承包興建晟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晟豐公司)位於雲林縣虎尾鎮大庄00號0 樓(下稱大庄00號0 樓)北側新建倉庫鐵工部分之工程,遂指派陳傳珉、陳○○、陳○○、郭○○(後3 人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前往施作工程,陳傳珉遂於101 年10月23日下午2 時至3 時3 分許在上址2 樓北側靠外牆鐵皮(即烤漆浪板)處,由西往東方向〈即大庄00號0 樓北側由東往西數來第3 個窗戶(下稱第3 窗戶)往第2 個窗戶(下稱第2 窗戶)〉進行鋪設樓地板工程。陳進財、陳進德身為雇主,並分工負責管理、監督大庄00號0 樓施工過程,本應注意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原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相關規定,依陳傳珉上開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及應注意本件施工地點係緊鄰作為倉庫使用之大庄65號2 樓,該處內有堆放紙箱及農機成品等可燃物品,使用電焊機搭配焊條進行焊接樓層板施工會產生高溫,且所產生之火花容易四處飛散,掉落在可燃物上會發生失火之危險,應確實督促現場施工人員架設適當遮蔽、隔絕火花之安全設施,以確實避開可燃物品,而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其等竟疏未注意,而未對陳傳珉施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且未督導陳傳珉架設適當之安全設施,導致陳傳珉貿然進行焊接樓地板之施工,加上當時是刮北風且風勢較大,致使用上開工具時所產生之火花,從新建倉庫與大庄00號0 樓第2 窗戶兩側附近緊鄰處之縫隙〈即先前施工時切除大庄00號0 樓第2 窗戶附近外牆鐵皮之烤漆浪板下緣後,烤漆浪板下方無螺絲固定,與下方所露出鐵片間之縫隙〉,飛、噴濺竄入大庄00號2 樓內,於蓄熱達到燃點時,不慎引燃放置在大庄00號2 樓內北側第2 窗戶兩側附近之包裝紙箱及噴霧機成品等可燃物品後發生火災,燒燬大庄00號2 樓部分鐵皮外牆(即烤漆浪板)、西側窗戶玻璃及鋁框、北側塑膠製採光牆面、北側窗戶玻璃以及大庄00號2 樓內如附表三動產明細表區域欄2-A 、2-B 、2-C 、2-D 、2 -E、2-F 、2-G 、2-H 所示之物,並延燒波及鄰近如附表二所示之住宅,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住戶(含所有人及使用人)分別受有如附表二受損情形欄所示之損害(即物品燒毀狀況),致生公共危險。嗣經雲林縣消防局接獲報案到場救災,事後警方會同勘查現場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程序事項: 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案雖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3 年度易字第650 號案件),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陳進財、陳進德坦承犯罪(本院易字卷第121 頁及反面),本院認其等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證人證述部分: ⒈證人即晟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於偵查中之指述、具結之證述、本案另案(102 年度易字第372 號)審理時之證述。⒉證人即承包大庄00號2 樓土水工程者王○○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⒊證人即承包大庄00號2 樓水電工程者許○○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⒋證人即曾委託「進財鐵工廠」施工者周○○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⒌證人即現場鑑識人員於黃○○於偵查中、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之證述。 ⒍證人即現場鑑識人員於陳○○於偵查中、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之證述。 ⒎證人即晟豐公司員工程○○於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之證述。⒏證人即晟豐公司員工蔡○○於偵查中、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之證述。 ⒐證人即林○○之子林○○於偵查中之指述、具結之證述。 ⒑證人陳○○於偵查中、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之證述。 ⒒證人郭○○於偵查中、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之證述。 ⒓證人陳○○於偵查中之指述、具結之證述、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之證述。 ⒔證人陳傳珉於偵查中之指述、具結之證述、另案準備程序、審理時之指述。 ⒕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進財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對被告陳進德而言)。 ⒖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進德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對被告陳進財而言)。 ㈡書證、物證部分: ⒈「進財鐵工廠」101年6月26日估價單1紙。 ⒉雲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現場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現場照片68張)。 ⒊進財鐵工廠之商業登記抄本1 紙。 ⒋晟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法務部- 保險犯罪防治通報資料連結作業各1 紙。 ⒌OK牌交流電焊機使用說明書1 份。 ⒍中央警察大學103 年6 月16日校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中央警察大學103 年9 月23日校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暨「火災原因調查要領(微小火源火災編)」、「火災調查與鑑識實務」各1 份、中央警察大學103 年10月14日校鑑科字第0000000000號復函1 份、中央警察大學103 年10月31日校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 ⒎達佑電機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7 月10日回覆信件1 份。 ⒏乙炔熔接作業資料、電焊作業的安全實務文章、維基百科查詢乙炔資料各1 份。 ⒐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公司報告書1 份(含如附表三所示之晟豐公司之受損動產明細表)。 ⒑現場照片26張。 ⒒現場監視器光碟1 片暨本院勘驗筆錄1 份、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 張。 ⒓扣案之焊條1 包。 ㈢被告2 人供述部分: ⒈被告陳進財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 ⒉被告陳進德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雇主對於下列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103 年6 月27日修正前係規定應依其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勞工安全在職教育訓練,僅作文字修正):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第1 項第7 款至第13款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 年至少3 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 項第13款、第2 項後段分別訂有明文。就此,證人陳傳珉於偵查中指述:電焊施工方式是向父親學習,父親過世後,就由伯父陳進財帶著伊工作,老一輩的師傅有教過使用電焊要隔離,陳進財曾告訴伊說要隔離、注意火源;叔叔陳進德到施工現場就是看施工進度;不知道大庄00號2 樓堆置什麼東西,晟豐公司人員沒有告訴伊要用防火毯,或事先準備好;這次有準備安全帽、安全繩,沒有準備消防毯、滅火器、防護衣,晟豐公司人員沒說大庄00號2 樓有紙箱,當天伊沒有做隔離動作等語(偵6538號卷第60至62頁、第87至90頁;偵續卷第87頁),由此可知,被告2 人並未依據上開規定所定之時數,依陳傳珉之工作內容,對其施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而僅由被告陳進財口頭概要告知「要隔離、注意火源」,被告2 人自有違反上開注意義務之疏失,又被告2 人並未善盡督導陳傳珉架設適當之安全設施,導致陳傳珉貿然進行焊接樓地板之施工,加上當時是刮北風且風勢較大,致發生本件火災事故,造成大庄00號2 樓部分鐵皮外牆(即烤漆浪板)、西側窗戶玻璃及鋁框、北側塑膠製採光牆面、北側窗戶玻璃以及大庄00號2 樓內如附表三動產明細表區域欄2-A 、2-B 、2-C 、2-D 、2-E 、2-F 、2 -G、2-H 所示之物,並延燒波及鄰近如附表二所示之住宅,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住戶(含所有人及使用人)分別受有如附表二受損情形欄所示之損害(即物品燒毀狀況),是被告2 人之過失行為與上開物品遭燒燬具有因果關係。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罪。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60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 人以一過失行為,燒燬大庄65號2 樓部分鐵皮外牆(即烤漆浪板)、西側窗戶玻璃及鋁框、北側塑膠製採光牆面、北側窗戶玻璃、大庄00號2 樓內如附表三動產明細表區域欄2-A 、2-B 、2-C 、2-D 、2-E 、2 -F、2-G 、2-H 所示之物以及如附表二住宅位置、受損情形欄所示之物,侵害公共安全之社會法益,應整體評價為一行為,而成立單純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2 人均為「進財鐵工廠」之實際負責人,其等進行本件工程時,因有前揭疏失,致陳傳珉於上開時、地進行電焊接施工時,所生火星不慎造成大庄00號發生火災,並延燒波及鄰近如附表二所示之5 戶住宅,所生危害不輕,且使晟豐公司及上開5 戶住宅之住戶(含所有人及使用人)受有一定損害,然考量被告2 人犯後終已坦承全部犯行,且與晟豐公司和解成立,願意連帶賠償晟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晟豐公司並對被告2 人之刑事責任表示不再追究,同意給予被告2 人緩刑之機會(參本院卷第98頁及反面之和解筆錄),暨被告陳進財前曾於95年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宣告緩刑3 年在案,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陳進德則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2 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等因一時疏忽,致觸犯本件犯行,犯後均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此外,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亦有明定,為確保被告2 人於緩刑期間,能依據前揭和解筆錄之內容遵期賠償晟豐公司,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諭知被告2 人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又被告2 人若未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情節重大時,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75 條第3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給付內容 │備註 │ │號│ │ │ │ │ │ │ ├─┼─────────────────┼────────┤ │1│陳進財、陳進德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業已履行完畢(參│ │ │月一日與陳傳珉連帶給付晟豐公司新臺│本院卷第124 頁虎│ │ │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 │尾鎮農會匯款回條│ │ │ │)。 │ ├─┼─────────────────┼────────┤ │2│陳進財、陳進德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 │ │ │月一日與陳傳珉連帶給付晟豐公司壹佰│ │ │ │肆拾萬元。 │ │ ├─┼─────────────────┼────────┤ │3│陳進財、陳進德應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 │ │月一日與陳傳珉連帶給付晟豐公司壹佰│ │ │ │肆拾萬元。 │ │ ├─┼─────────────────┼────────┤ │4│陳進財、陳進德應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 │ │月一日與陳傳珉連帶給付晟豐公司壹佰│ │ │ │肆拾萬元。 │ │ ├─┼─────────────────┼────────┤ │總│陳進財、陳進德應與陳傳珉連帶給付晟│ │ │計│豐公司共柒佰萬元。 │ │ └─┴─────────────────┴────────┘ 附表二: ┌─┬─────┬───────────┬────────┐ │編│住宅位置 │受損情形(即物品燒燬狀│所有人/ 使用人 │ │號│ │況) │ │ ├─┼─────┼───────────┼────────┤ │1│雲林縣虎尾│①2 樓洗衣間、雜物間鐵│蔡○○/ 蔡○○、│ │ │鎮大庄00之│ 皮牆面愈往上受燒變色│吳○○ │ │ │0 號 │ 愈為嚴重、地上雜物輕│ │ │ │ │ 微燒熔及燻黑 │ │ │ │ │②3 樓房間紗窗燒熔 │ │ ├─┼─────┼───────────┼────────┤ │2│雲林縣虎尾│①2 樓洗衣間、雜物間鐵│蔡周○○/ 蔡○○│ │ │鎮大庄00之│ 皮牆面愈往上受燒變色│ │ │ │0 號 │ 愈為嚴重、地上雜物輕│ │ │ │ │ 微燒熔及燻黑 │ │ │ │ │②3 樓房間緊鄰大庄00號│ │ │ │ │ 鐵皮倉庫之北側窗戶一│ │ │ │ │ 定高度以上玻璃燒熔,│ │ │ │ │ 窗戶上方天花板剝落,│ │ │ │ │ 寢具及牆面側一定高度│ │ │ │ │ 以上受燒、碳化 │ │ ├─┼─────┼───────────┼────────┤ │3│雲林縣虎尾│①2 樓靠西面玻璃破裂、│吳○○ │ │ │鎮大庄00之│ 木板牆面變色 │ │ │ │0 號 │②3 樓最北側房間玻璃破│ │ │ │ │ 裂、窗簾燒熔 │ │ ├─┼─────┼───────────┼────────┤ │4│雲林縣虎尾│①2 樓最東側陽臺採光罩│顏○○/ 賈○○ │ │ │鎮大庄00之│ 燒熔嚴重 │ │ │ │0 號 │③3 樓最東側房間窗戶玻│ │ │ │ │ 璃破裂 │ │ ├─┼─────┼───────────┼────────┤ │5│雲林縣虎尾│最東北側採光罩輕微受燒│莊○○/ 蔡○○ │ │ │鎮大庄00之│熔 │ │ │ │0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