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田桂美 林慧玲 林家銘 林韋萍 田忠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名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勇吉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勲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被 告 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華 被 告 林聰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 年度簡字第28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