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 告 李宜聰 被 告 陳必福 黃資元 林志祥 鍾耀宗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同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必福等因共同詐欺或幫助詐欺被害人默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默鵝公司)之貨物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其等罪證確實,以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處被告陳必福、黃資元、林志祥、鍾耀宗等人罪刑在案,是本件因被告陳必福等人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乃默鵝公司,雖原告為被害人默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原告與默鵝公司為不同之法律上人格,則原告並非犯罪被害人,即不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適格,自不得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默鵝公司之損害賠償,其訴既不合法,爰依法駁回其訴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