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黃海清 許如香 周昕澄 周昕愛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恬逸 周鴻文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何智豪 盛世中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8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