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惠森 選任辯護人 張世明法扶律師 被 告 吳建文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碧義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896號、第4460號、第5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惠森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之。 吳建文、陳碧義均無罪。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吳惠森): 壹、犯罪事實: 吳惠森明知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兩節式土造鋼管槍及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兩節式土造鋼管槍和子彈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同時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支、土造鋼管槍1 支及非制式子彈4 顆(下合稱本案槍彈)而非法持有之。嗣因警方接獲檢舉,監聽吳建文(由本院判決無罪,詳後述)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稱本案行動電話)號碼,查獲吳建文、陳碧義(由本院判決無罪,詳後述)到案,並由陳碧義之供述合理懷疑吳惠森非法持有槍枝,乃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16時58分許,協同吳惠森至其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 號住處內,由吳惠森主動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物與警方查扣,方知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陳述),原則上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吳惠森及其辯護人均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226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認該等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方面: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惠森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557 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他295 號卷一第174 頁;偵5454號卷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本院卷第221 頁、第299 頁),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改造手槍,經送鑑定之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鋼筆槍,經送鑑定之結果,認係兩節式土造鋼管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子彈21顆,其中19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6 顆試射:2 顆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4 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③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 mm金屬彈頭而成,經檢視,底火皿發現有凹陷情形,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③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106 年5 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偵2896號卷第4 頁至第7 頁反面)。再者,本院將③扣案未試射之子彈13顆送刑事警察局試射鑑定後,認為1 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0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2 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亦有刑事警察局107 年1 月8 日刑鑑字第1068030653號函1 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3 頁)。換言之,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非制式子彈,僅有4 顆具有殺傷力【③3 顆、③1 顆】。此外,被告吳惠森雖於審判中一度辯稱:我不知道私下取得槍枝是犯法云云(見本院卷第401 頁),然而政府查緝槍彈甚嚴,一般通路禁止買賣,此為一般常識,且違法持有槍彈遭警方查獲之新聞迭經報章傳媒報導,被告吳惠森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社會經驗、閱歷豐富,對此不能諉稱不知,故其此部分之辯解顯然無稽,委無足取。綜上足認被告吳惠森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惠森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吳惠森持有本案槍彈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以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另被告吳惠森雖供(證)稱其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之改造手槍後,發現槍管歪掉,就拿乙炔將槍管烤軟後用鐵鎚敲正,使槍管可以裝入槍身內云云(見警557 號卷第81頁;他295 號卷一第176 頁;本院卷第332 頁至第333 頁),似有「改造」槍枝之嫌,但此部分除被告吳惠森之片面自白外,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補強(如扣到乙炔、鐵鎚),尚難逕為不利於被告吳惠森之認定。 二、持有槍枝、子彈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所持有客體之種類相同(如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同種類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持有二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5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惠森持有改造手槍1 支、兩節式土造鋼管槍1 支(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所列管之槍枝)、具殺傷力子彈4 顆,僅分別成立一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一個非法持有子彈罪。被告吳惠森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又被告吳惠森雖供稱本案槍彈來源為被告吳建文,且取得改造手槍、兩節式土造鋼管槍之時間點不同,但其此部分之指證尚屬不能證明(詳如無罪部分之論述),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僅能認定被告吳惠森係於不詳時地同時非法持有本案槍彈,特予說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惠森本案犯行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殊不可取,但本院念及被告吳惠森犯後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佳,且其持有改造手槍1 支、兩節式土造鋼管槍1 支、具殺傷力子彈4 顆,數量不多,且未攜出犯他案,犯罪情節較輕微,又被告吳惠森沒有犯罪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不良素行,且其自承已婚育有三名子女,為「日昇實業社」負責人,從事工業用電梯製造工作,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6 、7 萬元,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吳惠森之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宣告緩刑(見本院卷第398 頁),但本院對被告吳惠森所處之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2 年,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宣告緩刑之要件不合,實難允所請,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改造手槍、兩節式土造鋼管槍,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又如附表一編號3中具有殺傷力之子彈4 顆,因已鑑定試射完畢,喪失違禁物之性質;其餘不具殺傷力之子彈17顆和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之物,則非違禁物(見本院卷第109 頁至第110 頁),本院不予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吳惠森): 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吳惠森非法持有16顆子彈(即偵查中送鑑定有殺傷力之3 顆和未鑑定之13顆子彈),然其餘未試射之子彈經送鑑定之結果,僅有1 顆具殺傷力,已如上述,是被告吳惠森持有4 顆具殺傷力子彈之事實洵可認定,檢察官所指其非法持有其餘12顆子彈之犯罪事實實尚屬無法證明,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吳惠森前開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非法持有子彈)及裁判上一罪(非法持有改造手槍)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吳建文、陳碧義):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吳建文於105 年年底某日,託請被告陳碧義介紹買家與伊,嗣於106 年2 月間,被告陳碧義得知被告吳惠森有購買槍枝之意願,即與被告吳建文共同基於販賣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犯意聯絡,於同年2 月25日21時許,由被告陳碧義介紹被告吳惠森與被告吳建文商談購槍事宜,被告陳碧義可從中抽取不詳金額之佣金。被告吳建文遂於同年3 月間,以5 萬之價格,販售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改造手槍、子彈與被告吳惠森。被告吳建文並於同年3 月某日,在其位於雲林縣四湖鄉中正西路居所,將該改造手槍與子彈交與被告吳惠森,然因該改造手槍有瑕疵,被告吳建文另基於轉讓具殺傷力之兩節式土造鋼管槍之犯意,於同年月某日,在上開居所,轉讓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兩節式土造鋼管槍與被告吳惠森以為補償。因認被告吳建文、陳碧義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以及同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販賣持有子彈罪;被告吳建文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例第18條第4 項有明文規定。是為警查獲之持有槍彈者,或有在偵查機關誘導下,為邀輕典而有為不實陳述之可能。故而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被查獲持有槍彈之人,其所為向他人買受槍彈之陳述,為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自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真實性之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而其所補強者,固非以犯罪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仍須與被查獲持有槍彈者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得本於彼此間之相互推理作用,使一般人確信被查獲持有槍彈者指證他人販賣之供述為真實,始足當之。至於指證者前後供述是否堅決一致,無矛盾或瑕疵,其與被指證者間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因與犯行無涉,均不足作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691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檢察官認定被告吳建文、陳碧義涉有上開犯嫌,主要以被告吳惠森之指證、被告陳碧義之證述、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槍彈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論據。然被告吳建文堅決否認有被訴犯行,辯稱:伊是透過陳碧義賣道具槍予吳惠森,二隻道具槍加上二隻實心槍管共2 萬7 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67 頁至第168 頁)。被告陳碧義固坦承介紹被告吳建文、吳惠森買賣槍彈之事宜,然堅詞否認有販賣行為,辯稱:吳建文自己說要給佣金,但伊說不用,後續他們聯繫伊不知情,伊沒有看到槍等語(見本院卷第216 頁至第220 頁)。 肆、本院之判斷: 一、證據能力方面: 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無罪判決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及是否經過合法調查程序,均無論究之必要。 二、證明力方面: ㈠本案係警方接獲檢舉,監聽被告吳建文所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號碼後,合理懷疑被告吳建文、陳碧義非法持有槍枝,乃於於106 年4 月20日,至被告吳建文位於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之3 住處扣得如附表一編號7至所示之物,同日復查獲被告陳碧義到案,且透過被告陳碧義之供述,合理懷疑被告吳惠森持有槍枝,再於106 年4 月27日16時58分許,協同被告吳惠森至其上揭住處內,由被告吳惠森主動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物與警方查扣等事實,為被告三人所不爭執(見警557 號卷第2 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79頁至第80頁),且有警方偵辦被告吳建文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聲請調取票報告書、聲請通訊監察報告書及本案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與警員郭文宣於106 年4 月27日所出具日職務報告1 紙附卷可查(見他295 號卷一第130 頁至第134 頁、第145 頁;本院卷第195 頁至第208 頁),堪信為真實。惟本案槍彈既係在被告吳惠森處查扣,則欲認定被告吳建文、陳碧義有共同販賣或轉讓之罪刑,須有積極證據證明。 ㈡據被告吳惠森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跟陳碧義聊天談到我有購買槍枝的意願,陳碧義就帶我去找吳建文,由我向吳建文買2 支改造手槍,1 把槍配30顆子彈,共10萬元,第1 次見面當天就付了5 萬元,地點是在四湖鄉吳建文太太的臭豆腐店(指雲林縣○○鄉○○路00號),二星期後取第1 支槍再付5 萬元,取第1 支槍時就拿到60顆子彈,但我發現槍管沒有膛線,我再拿去給吳建文挖膛線,取回來之後再試射又卡彈,我就再拿給吳建文,等我拿回來才發現槍管歪了,我自己用乙炔將槍管烤軟,再用鐵鎚敲正。隔一、二星期後即送修第1 支槍前,我有拿到第2 支槍,第2 支槍有試射卡彈,也沒有膛線,所以我2 支都有送修,2 支槍長的一模一樣,後來我拿到第2 支槍開車回程時放在貨車椅子上,剛好前方有警察,我就往外丟。因為槍枝瑕疵我跑雲林好幾次,吳建文覺得不好意思才主動拿鋼管槍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301 頁至第337 頁),與其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證)述大致相同(見警557 號卷79頁至第83頁、第87頁至第88頁;他295 號卷一第174 頁至第179 頁;偵5454號卷第14頁至第16頁)。惟被告吳惠森於警詢中陳稱:拿到第1 支槍和60顆子彈回程返家途中(臺61縣道口湖至東石路段)我有試射1 顆子彈,有擊發成功等語(見警557 號卷第81頁);於偵查中作證稱:我將1 支槍及60發子彈帶回,在車上行進中有試1 發子彈,有擊發,我就沒有再打了等語(見他295 號卷一第176 頁)。然被告陳碧義證稱其雖有陪同被告吳惠森去取第1 支槍,卻沒有親眼看到槍彈,於回程車上也未見被告吳惠森試射等語(見本院卷第345 頁至第350 頁),若被告吳惠森、陳碧義取第1 支槍時係同一部車來回,何以被告陳碧義不知道被告吳惠森於回程路上開槍試射?經質之被告吳惠森,其才改口證稱:我試射是隔好幾天,當時陳碧義不在車上等語(見本院卷第351 頁),則其所證「第1 支槍經其試射有殺傷力」乙節,前後所述不一,顯有可議。其次,依被告吳惠森歷來之說詞,其在被查獲前因被告吳建文所交付第1 支槍之槍管歪掉,所以有自己用乙炔、鐵鎚等物將槍管修正並裝回槍身,則本案被查獲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也不能排除是被告吳惠森改造所致。換言之,本案被告吳建文縱令有交付槍枝與被告吳惠森,單憑被告吳惠森片面有瑕疵之證述,實不能證明該槍枝本身在交付前已具有殺傷力。至被告吳惠森所言被告吳建文所販賣之第2 支槍,既未扣案,也難補強其上開證詞之可信度(檢察官就被告吳建文涉嫌販賣第2 支改造手槍部分,已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36頁)。再者,對外購入槍枝及子彈雖係違法,但既為買賣,花費不眥,依照一般人之認知,買受人理應檢查物品外觀後才收受。被告吳惠森雖於偵查及審理中供稱:扣案子彈是我丟棄後剩下的等語(見偵5454號卷第14頁反面;本院卷第222 頁),惟除查扣子彈數量已然不符外(證稱買受60顆子彈卻僅扣到21顆),其也不應該領受外觀明顯不完整之子彈才是。但本案在被告吳惠森處扣得如附表一編號5、6之彈殼、彈頭,對此,被告吳惠森雖供稱:是吳建文放在袋子裡面(同屬60顆子彈之範疇),然彈殼、彈頭非屬結構完整之子彈,顯然一望可知,被告吳惠森未經檢查便逕取回,實有違常理,益徵其指證自被告吳建文處購買槍彈之證詞憑信性可疑。 ㈢被告陳碧義雖陳(證)稱其與被告吳建文通話之內容【見附表二㈠】,是介紹被告吳惠森以10萬元之價格,向被告吳建文購買2 支改造手槍(兩臺車),還有帶被告吳惠森去見被告吳建文等語(見警557 號卷第61頁至第68頁;他295 號卷一第136 頁至第142 頁、第152 頁至第154 頁)。然被告陳碧義也強調:吳建文要賣給吳惠森(森哥)的只有「槍」而已等語(見他295 號卷一第153 頁),也與被告吳惠森所證購買「槍彈」不合。另被告陳碧義陪同被告吳惠森前去與被告吳建文見面並交付定金5 萬元,及協同被告吳惠森向被告吳建文取第1 支槍,後續(交第2 支槍及瑕疵維修)則是被告吳惠森與吳建文自行接洽前往等情,業經被告吳惠森、陳碧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05 頁、第318 頁、第325 頁至第326 頁、第343 頁至第345 頁);被告陳碧義尚進一步證稱:吳惠森有拿到東西,但槍彈我都沒有看到等語(見本院卷第350 頁至第351 頁)。是被告陳碧義雖證稱其擔任居中介紹聯絡買賣槍枝之角色,卻顯然無法證明本案槍彈是來自於被告吳建文。同理,被告吳惠森雖與被告吳建文通訊聯絡【見附表二㈡】,吳惠森亦證稱:吳建文把子彈放在盒子裡面,他說盒子有翻動,以為是我拿起來弄才掉出來,後來我去找吳建文拿第1 支槍的槍管,回程時貨車發電機壞掉,我也發現槍管歪掉,所以隔天我去他朋友那裡找他等語(見他295 號卷一第177 頁;本院卷第356 頁至第357 頁),然通話中所指子彈或槍管,與扣案子彈、改造手槍之同一性也無法證明。簡言之,被告吳惠森所證「向被告吳建文購買改造手槍2 支、子彈60顆,後來丟掉1 支改造手槍與部分子彈,所以警方只扣到1 支改造手槍及21顆子彈」之證詞,實難透過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檢視加以補強。此外,被告吳惠森指證被告吳建文轉讓兩節式土造鋼管槍乙事,因吳惠森供稱:陳碧義不知道這件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222 頁);陳碧義也證稱:我不知道吳惠森有拿到鋼管槍等語(見本院卷第348 頁),故此部分也僅有被告吳惠森之單一證述,本院難信為真。 三、被告吳建文雖以其販售予被告吳惠森者,為道具槍及實心槍管等語置辯。惟查,道具槍及實心槍管均非違禁物,在一般坊間玩具槍模型店應可輕易購得,且被告吳惠森住處在臺南,專程從臺南北上雲林,花費勞力、時間向被告吳建文購買之,顯然不合常理,不值採信。但上述辯解為被告吳建文訴訟防禦權之任意行使,在嚴格證據法則要求下,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之規定暨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認為檢察官之舉證,未達到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吳建文有販賣本案改造手槍、子彈及轉讓兩節式土造鋼管槍予被告吳惠森之心證。則被告陳碧義被訴共同販賣(或幫助販賣、幫助持有槍彈)之犯行,也無從認定為真實。本案被告吳建文、陳碧義被訴上開犯行既然不能證明,揆諸首開規定與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由本院為其二人無罪之判決。 四、本案在吳建文處查扣如附表一編號7至所示之物,非違禁物,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訴犯行有關,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丁、應適用之法律: 壹、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 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 參、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紀芊宇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扣案槍彈暨零件一覽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 │應沒收之物 │ ├──┼───────┼────────────────────┼──────────┤ │ 1 │改造手槍1 支(│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改造手槍1 支(含彈匣│ │ │含彈匣1 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1 個,槍枝管制編號11│ │ │枝管制編號1102│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00000000)。 │ │ │068424) │ │ │ ├──┼───────┼────────────────────┼──────────┤ │ 2 │改造手槍1 支(│認係兩節式土造鋼管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改造手槍1 支(含彈匣│ │ │含彈匣1 個,槍│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 個,槍枝管制編號11│ │ │枝管制編號1102│ │00000000)。 │ │ │068425) │ │ │ ├──┼───────┼────────────────────┼──────────┤ │ 3 │非制式子彈21顆│⒈①其中19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無。 │ │ │(其中4 顆具有│ 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頭而成,│ │ │ │殺傷力) │ 採樣6 顆試射:2 顆,均可擊發,認具殺│ │ │ │ │ 傷力;4 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 │ │ │ │ 足,認不具殺傷力。 │ │ │ │ │ ②其餘子彈13顆,均經試射:1 顆,可擊發│ │ │ │ │ ,認具殺傷力;10顆,雖可擊發,惟發射│ │ │ │ │ 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2 顆,均無│ │ │ │ │ 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 │ │ │ │⒉其中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 │ │ │ │ 合直徑9.0 mm金屬彈頭而成,經檢視,底火│ │ │ │ │ 皿發現有凹陷情形,經試射,無法擊發,認│ │ │ │ │ 不具殺傷力。 │ │ │ │ │⒊其中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 │ │ │ │ 合直徑9.0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 │ │ │ │ 發,認具殺傷力。 │ │ ├──┼───────┼────────────────────┼──────────┤ │ 4 │非制式子彈3 顆│⒈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無。 │ │ │(半成品) │ 0 ±0.5mm 金屬彈頭而成,均不具底火、火│ │ │ │ │ 藥,認不具殺傷力。 │ │ │ │ │⒉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 │ │ │ │ 第0000000 號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 │ ├──┼───────┼────────────────────┼──────────┤ │ 5 │彈頭1 顆 │⒈認係非制式金屬彈頭。 │無。 │ │ │ │⒉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 │ │ │ │ 第0000000 號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 │ ├──┼───────┼────────────────────┼──────────┤ │ 6 │彈殼5 顆 │⒈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殼。 │無。 │ │ │ │⒉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 │ │ │ │ 第0000000 號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 │ ├──┼───────┼────────────────────┼──────────┤ │ 7 │金屬彈簧9 個 │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第│無。 │ │ │ │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 8 │金屬鑽頭11個 │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第│無。 │ │ │ │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 9 │金屬棒3 個 │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第│無。 │ │ │ │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 │金屬塊1 個 │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第│無。 │ │ │ │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附表二: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㈠吳建文與陳碧義之通訊監察譯文: ┌─────┬───────┬─────────────────┬──────────┐ │ 編號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 ① │106 年2 月25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晚間9 時5 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295 號卷一第130 頁至│ │ │ │ ├─────────────────┤第134 頁。 │ │ │ │ │A:兄。 │ │ │ │ │ │B:安納? │ │ │ │ │ │A:怎麼都沒消沒息? │ │ │ │ │ │B:他等一下才要來,他住市內,來看│ │ │ │ │ │ 怎樣,我再跟你講。 │ │ │ │ │ │A:我知道,那天我有掛你的,我這樣│ │ │ │ │ │ 順便報。 │ │ │ │ │ │B:沒關係,到時看怎樣? │ │ │ │ │ │A:對阿,到時最後再那個。 │ │ │ │ │ │B:沒關係,看怎樣。 │ │ │ │ │ │A:你等一下打給我,還是明天。 │ │ │ │ │ │B:好。 │ │ │ ├──┼───────┼─────────────────┤ │ │ │ ② │106 年2 月25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9 時47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B:你在幹嘛? │ │ │ │ │ │A:我在店裡。 │ │ │ │ │ │B:你幾點休息? │ │ │ │ │ │A:等一下差不多十點,怎樣? │ │ │ │ │ │B:沒有,我朋友要直接當面跟你講講│ │ │ │ │ │ 。他說要跟你買兩臺。 │ │ │ │ │ │A:好。 │ │ │ │ │ │B:兩臺。 │ │ │ │ │ │A:那我們見面再說。 │ │ │ │ │ │B:沒有啦,見面他在那邊,我不知道│ │ │ │ │ │ 要怎麼跟你講。 │ │ │ │ │ │A:好。 │ │ │ │ │ │B:阿你貸款清一清,然後一開始說要│ │ │ │ │ │ 先拿6 萬給你,後來兩臺變12萬。│ │ │ │ │ │A:喔。 │ │ │ │ │ │B:所以你現在跟他講的,是變成如果│ │ │ │ │ │ 他要跟你買,清貸款,剩下的,他│ │ │ │ │ │ 的意向就是10萬,我朋友就這樣說│ │ │ │ │ │ 。我跟他說10萬過5 千,我是堅持│ │ │ │ │ │ 你要10萬過5 千。 │ │ │ │ │ │A:安納? │ │ │ │ │ │B:他清貸款,剩下要給你的就是10萬│ │ │ │ │ │ 過5 千,你就是要跟他講這樣,聽│ │ │ │ │ │ 得懂? │ │ │ │ │ │A:喔。 │ │ │ │ │ │B:你就可以拿到10萬過5 千。 │ │ │ │ │ │A:好啊。 │ │ │ │ │ │B:那我跟他說一下。 │ │ │ │ │ │A:那天我不是跟他說。 │ │ │ │ │ │B:阿他要賺阿。 │ │ │ │ │ │A:我知道,阿你是說對方要賣車的這│ │ │ │ │ │ 樣講嗎? │ │ │ │ │ │B:對啦。 │ │ │ │ │ │A:那我知道。 │ │ │ │ │ │B:你要在店裡那邊等我嗎? │ │ │ │ │ │A:好啊。 │ │ │ ├──┼───────┼─────────────────┤ │ │ │ ③ │106 年2 月25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晚間9 時58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兄阿,你現在要過來嗎? │ │ │ │ │ │B:對阿。 │ │ │ │ │ │A:你是要載你朋友? │ │ │ │ │ │B:沒有,還有我朋友的朋友。 │ │ │ │ │ │A:你們幾個?我臭豆腐可以先準備。│ │ │ │ │ │B:不用啦,我們剛吃東西。有的話,│ │ │ │ │ │ 飲料準備一下。 │ │ │ │ │ │A:我這裡有酒,你也不能喝? │ │ │ │ │ │B:我朋友可以。 │ │ │ │ │ │A:好,就像你說得這樣喔? │ │ │ │ │ │B:對阿。 │ │ │ ├──┼───────┼─────────────────┤ │ │ │ ④ │106 年2 月25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晚間10時許 │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算是頭期款我要先給他10萬就對了│ │ │ │ │ │ 。 │ │ │ │ │ │B:不是啦,全部餒? │ │ │ │ │ │A:我知道,我是說全部就是… │ │ │ │ │ │B:先一半給你,過戶過一過再拿。 │ │ │ │ │ │A:我知道。 │ │ │ │ │ │B:這樣聽得懂意思嗎? │ │ │ │ │ │A:總共是10萬就對了。 │ │ │ │ │ │B:我打賴給你看。 │ │ │ │ │ │A:好。 │ │ │ ├──┼───────┼─────────────────┤ │ │ │ ⑤ │106 年2 月25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晚間10時36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你到哪? │ │ │ │ │ │B:要到了。 │ │ │ │ │ │A:好。 │ │ │ ├──┼───────┼─────────────────┤ │ │ │ ⑥ │106 年3 月4 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中午12時24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B:阿你車子有要修理嗎? │ │ │ │ │ │A:要阿,啊我跟你講,現在材料的成│ │ │ │ │ │ 本都提高了。 │ │ │ │ │ │B:阿要怎樣? │ │ │ │ │ │A:要怎樣?不能說全部都是我吸收阿│ │ │ │ │ │ 。你知道嗎? │ │ │ │ │ │B:阿重點,你差不多要多花多少? │ │ │ │ │ │A:不是多花多少啦,是我們三個要吸│ │ │ │ │ │ 收。 │ │ │ │ │ │B:我知道,重點要多花多少? │ │ │ │ │ │A:我們一個人就多出幾千,我跟你說│ │ │ │ │ │ 一個零件都多五千。 │ │ │ │ │ │B:靠邀,阿你要給我的那個夠嗎?如│ │ │ │ │ │ 果以那些夠嗎? │ │ │ │ │ │A:以怎樣? │ │ │ │ │ │B:以你要給我的。 │ │ │ │ │ │A:給你什麼? │ │ │ │ │ │B:多出來的那個。 │ │ │ │ │ │A:有阿,就是變成你朋友那裡阿,你│ │ │ │ │ │ 朋有可能也要那個阿,阿你要跟他│ │ │ │ │ │ 講一下。 │ │ │ │ │ │B:靠邀,你這樣我對人不好意思啦。│ │ │ │ │ │A:我知道,已經很久沒那個。你知道│ │ │ │ │ │ 嗎? │ │ │ │ │ │B:我知道,如果夠的話,我們自己…│ │ │ │ │ │A:吸收喔? │ │ │ │ │ │B:對阿。因為你另外一臺如果有要賣│ │ │ │ │ │ 的話,他會再跟你買。 │ │ │ │ │ │A:喔。 │ │ │ │ │ │B:他說你另外一隻,如果有要估的話│ │ │ │ │ │ ,他也要幫你估一估。你聽得懂嗎│ │ │ │ │ │ ? │ │ │ │ │ │A:我知道。 │ │ │ │ │ │B:再怎樣也是要吸收阿,你想看看怎│ │ │ │ │ │ 樣再說啦。阿你可以清就清,下禮│ │ │ │ │ │ 拜看可不可以,可以再跟我講。 │ │ │ │ │ │A:好啊如果可以的話,看明天可不可│ │ │ │ │ │ 以。 │ │ │ │ │ │B:你明天修理的好嗎? │ │ │ │ │ │A:我會提早跟你說,我是怕材料行會│ │ │ │ │ │ 關,因為有些零件我都拿回來要做│ │ │ │ │ │ 了。 │ │ │ │ │ │B:好啦,再說。 │ │ │ ├──┼───────┼─────────────────┤ │ │ │ ⑦ │106 年3 月6 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8 時18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B:阿你昨天店沒開喔? │ │ │ │ │ │A:有阿。 │ │ │ │ │ │B:靠邀,啊我昨天打給你你沒回? │ │ │ │ │ │A:沒有啦,昨天我在睡覺,很累。 │ │ │ │ │ │B:阿我昨天去臺中,想說回去的時候│ │ │ │ │ │ 要去那邊找你。 │ │ │ │ │ │A:阿你怎麼沒有來? │ │ │ │ │ │B:我又不知道你在不在,你電話又沒│ │ │ │ │ │ 接。 │ │ │ │ │ │A:我跟你說啦,如果我們的店有開的│ │ │ │ │ │ 話,你問我太太,她就自然會找的│ │ │ │ │ │ 到我。 │ │ │ │ │ │B:靠邀,我怎麼知道有沒有開。 │ │ │ │ │ │A:阿你去臺中幹嘛? │ │ │ │ │ │B:因為我爸爸在臺中住院。我想說回│ │ │ │ │ │ 來,要去吃臭豆腐,阿你又沒有接│ │ │ │ │ │ 。 │ │ │ │ │ │A:想說你來,我們兩個當面講一講。│ │ │ │ │ │B:我跟你說,我明天晚上去找你,你│ │ │ │ │ │ 要讓我找到喔。 │ │ │ │ │ │A:好。 │ │ │ ├──┼───────┼─────────────────┤ │ │ │ ⑧ │106 年3 月7 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6 時30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B:你在上班? │ │ │ │ │ │A:沒有ㄟ,你要來喔? │ │ │ │ │ │B:我等一下到朴子(臺語),我打給│ │ │ │ │ │ 你,你到北港的711 好嗎,不然要│ │ │ │ │ │ 開進去好遠喔。 │ │ │ │ │ │A:好啊。 │ │ │ │ │ │B:你們那邊出來那家711 。 │ │ │ │ │ │A:圓環? │ │ │ │ │ │B:哪有圓環?你們路出來那邊,下橋│ │ │ │ │ │ 那間,夜市那邊。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B:等一下,要到朴子(臺語)我打給│ │ │ │ │ │ 你。 │ │ │ ├──┼───────┼─────────────────┤ │ │ │ ⑨ │106 年3 月7 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7 時13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B:我到六腳,你可以出來了。 │ │ │ │ │ │A:你開慢一點,我在洗澡。 │ │ │ ├──┼───────┼─────────────────┤ │ │ │ ⑩ │106 年3 月7 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晚間8 時10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B:建文,你也拜託一下。 │ │ │ │ │ │A:等我一下,再15分鐘我就到了。 │ │ │ │ │ │B:我走了。 │ │ │ │ │ │A:不要啦。 │ │ │ │ │ │B:建文阿,我今天自己來ㄟ,如果我│ │ │ │ │ │ 帶人來,你娘的,我朋友罵我,我│ │ │ │ │ │ 怎麼受的了。我在這邊一個多小時│ │ │ │ │ │ 了。 │ │ │ │ │ │A:等我一下,我已經出來了。 │ │ │ │ │ │B:我先吃飯,你到了打給我。 │ │ │ ├──┼───────┼─────────────────┤ │ │ │ ⑪ │106 年3 月7 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晚間8 時31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你在哪?我要到了,我已經在路上│ │ │ │ │ │ 了。我過果菜市場就到了。 │ │ │ │ │ │B:我在85度C 這裡。 │ │ │ │ │ │A:剛剛開太快,有一臺警察車在追我│ │ │ │ │ │ 。 │ │ │ │ │ │B:我在85度C 這裡。 │ │ │ ├──┼───────┼─────────────────┤ │ │ │ ⑫ │106 年3 月7 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晚間8 時37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義兄,我去郵局領一下錢,你等我│ │ │ │ │ │ 一下。 │ │ │ │ │ │B:好。 │ │ │ ├──┼───────┼─────────────────┤ │ │ │ ⑬ │106 年3 月10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8 時36分許│B:000000000 號(吳妻店裡室內電話│ │ │ │ │ │ )【發話】 │ │ │ │ │ ├─────────────────┤ │ │ │ │ │B:你要出來沒? │ │ │ │ │ │A:我要出去了。安納? │ │ │ │ │ │B:義兄(陳碧義),叫你快一點,人│ │ │ │ │ │ 家趕著要回去。 │ │ │ │ │ │A:好。 │ │ │ ├──┼───────┼─────────────────┤ │ │ │ ⑭ │106 年3 月10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8 時46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A:義兄,我要出去了。 │ │ │ │ │ │B:拜託一下,我從那天跟你說怎樣,│ │ │ │ │ │ 你這樣我要怎麼跟人家交代。 │ │ │ │ │ │A:一些問題啦,好啦,我去。 │ │ │ ├──┼───────┼─────────────────┤ │ │ │ ⑮ │106 年3 月10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晚間9 時10分許│B:000000000 號(吳妻店裡室內電話│ │ │ │ │ │ )【受話】 │ │ │ │ │ ├─────────────────┤ │ │ │ │ │A:樓上(臭豆腐店)的電燈要關喔。│ │ │ │ │ │ 我忘了關。 │ │ │ │ │ │B:好。 │ │ │ ├──┼───────┼─────────────────┤ │ │ │ ⑯ │106 年3 月11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上午11時1 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義兄。 │ │ │ │ │ │B:安納? │ │ │ │ │ │A:你朋友他要來了嗎? │ │ │ │ │ │B:他可能要11~12點才會過去。 │ │ │ │ │ │A:阿現在11點。 │ │ │ │ │ │B:他剛下班,應該這個時間差不多,│ │ │ │ │ │ 因為另外一個他11點休息。 │ │ │ │ │ │A:我知道,你等一下路上打看看,因│ │ │ │ │ │ 為我等一下要去開店。 │ │ │ │ │ │B:你現在去差不多阿。 │ │ │ │ │ │A:不是阿,我現在還沒有要營業。 │ │ │ │ │ │B:他到了會打給我,如果你沒在那裡│ │ │ │ │ │ ,他會打給我。他差不多11~12點│ │ │ │ │ │ 。如果他有打給我,我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 │ │ │ ⑰ │106 年3 月11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中午12時13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義兄,你打給我,安納? │ │ │ │ │ │B:他剛剛11點沒去,他工作剛忙完,│ │ │ │ │ │ 他20分鐘前打給我,他說1 個半小│ │ │ │ │ │ 時會到。阿你過去店裡了嗎…? │ │ │ │ │ │A:我等一下過去店裡,我在等你電話│ │ │ │ │ │ ,因為我們是下午才開。 │ │ │ │ │ │B:現在幾點? │ │ │ │ │ │A:現在12點10幾分。 │ │ │ │ │ │B:你差不多1 點10分去那邊等他。因│ │ │ │ │ │ 為他沒有我的電話,我也沒他的電│ │ │ │ │ │ 話。 │ │ │ │ │ │A:阿你朋友? │ │ │ │ │ │B:我朋友沒跟他一起去,他也是在上│ │ │ │ │ │ 班。 │ │ │ │ │ │A:阿他要自己來? │ │ │ │ │ │B:對阿,所以你差不多1 點10分去等│ │ │ │ │ │ 他。 │ │ │ │ │ │A:好。 │ │ │ ├──┼───────┼─────────────────┤ │ │ │ ⑱ │106 年3 月11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下午1 時26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你幾點要來? │ │ │ │ │ │B:我明天。 │ │ │ │ │ │A:你明天才要來? │ │ │ │ │ │B:我明天從臺中回去,要回去時我再│ │ │ │ │ │ 跟你聯絡。 │ │ │ │ │ │A:還要明天,我想說今天ㄟ。 │ │ │ │ │ │B:我跟你說禮拜天,我今天上來,禮│ │ │ │ │ │ 拜天我會回去。應該明天下午,我│ │ │ │ │ │ 要看你姊幾點來,我才可以走。 │ │ │ │ │ │A:好。 │ │ │ ├──┼───────┼─────────────────┤ │ │ │ ⑲ │106 年3 月11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8 時22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B:他明天可能會過去找你。 │ │ │ │ │ │A:誰? │ │ │ │ │ │B:我朋友,他車子壞掉。 │ │ │ │ │ │A:怎樣壞掉? │ │ │ │ │ │B:他輪子不動。明天看怎樣我再跟你│ │ │ │ │ │ 聯絡,你電話要接。 │ │ │ │ │ │A:好。 │ │ │ ├──┼───────┼─────────────────┤ │ │ │ ⑳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上午10時許 │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B:他現在要過去囉,差不多要一個小│ │ │ │ │ │ 時。 │ │ │ │ │ │A:誰? │ │ │ │ │ │B:昨天那個。 │ │ │ │ │ │A:喔,他不是跟我約下午? │ │ │ │ │ │B:昨天沒確定時間,他昨天跟我說今│ │ │ │ │ │ 天而已,沒有確定時間。 │ │ │ │ │ │A:阿差不多一個小時喔? │ │ │ │ │ │B:差不多一個小時。 │ │ │ │ │ │A:阿你呢? │ │ │ │ │ │B:我可能中午會從這裡下去。 │ │ │ ├──┼───────┼─────────────────┤ │ │ │ ㉑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上午10時2 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義兄,阿這個怎麼,不是你來那個│ │ │ │ │ │ ,是換成他自己那個,這樣不會很│ │ │ │ │ │ 奇怪嗎? │ │ │ │ │ │B:不會啦,他沒時間啦,也沒那個啦│ │ │ │ │ │ 。 │ │ │ │ │ │A:阿重點是這個ok嗎? │ │ │ │ │ │B:ok。 │ │ │ │ │ │A:確定喔。 │ │ │ │ │ │B:確定。 │ │ │ │ │ │A:他的底細你都知道? │ │ │ │ │ │B:你聽他講話,他自己在做工程行,│ │ │ │ │ │ 在做貨梯的,沒問題。 │ │ │ │ │ │A:我們見面再講。 │ │ │ ├──┼───────┼─────────────────┤ │ │ │ ㉒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上午10時32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義兄,我要跟你說一下,今天你來│ │ │ │ │ │ ,我只能拿一萬給你。因為剩下我│ │ │ │ │ │ 都拿去繳錢了,我現在才發現我身│ │ │ │ │ │ 上只剩一萬多塊。 │ │ │ │ │ │B:好阿,不然要怎麼辦。 │ │ │ │ │ │A:因為我去繳車貸,還有欠我太太信│ │ │ │ │ │ 用卡一萬多塊。 │ │ │ │ │ │B:反正你要夠我拿給我朋友。 │ │ │ │ │ │A:我知道。我是跟你說一下 │ │ │ ├──┼───────┼─────────────────┤ │ │ │ ㉓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上午11時9 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阿人怎麼還沒來? │ │ │ │ │ │B:我怎麼知道,剛剛我朋友幫我打的│ │ │ │ │ │ 。 │ │ │ │ │ │A:他是跟你朋友要來喔? │ │ │ │ │ │B:沒有,他也是在上班。 │ │ │ │ │ │A:阿怎麼都還沒? │ │ │ │ │ │B:可能要等一下。他昨天幾點到你那│ │ │ │ │ │ ? │ │ │ │ │ │A:很快阿,差不多要一點。 │ │ │ │ │ │B:差不多阿。阿他就打給我,跟我說│ │ │ │ │ │ 他要出門了。也差不多一個小時至│ │ │ │ │ │ 一個半小時。 │ │ │ │ │ │A:好。 │ │ │ ├──┼───────┼─────────────────┤ │ │ │ ㉔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下午3 時47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B:阿你在哪? │ │ │ │ │ │A:我在家。 │ │ │ │ │ │B:阿我到埤頭。 │ │ │ │ │ │A:還要多久? │ │ │ │ │ │B:到你那,差不多三、四十分鐘 。 │ │ │ │ │ │A:那你要到之前打給我,我馬上到,│ │ │ │ │ │ 我家就在附近。 │ │ │ │ │ │B:我知道,想說你會不會跑出去 。 │ │ │ │ │ │A:不會啦。 │ │ │ ├──┼───────┼─────────────────┤ │ │ │ ㉕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下午4 時41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A:你到了? │ │ │ │ │ │B:魔手(飲料店,於吳妻經營之臭豆│ │ │ │ │ │ 腐店附近) │ │ │ ├──┼───────┼─────────────────┤ │ │ │ ㉖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發話】│ │ │ │ │下午5 時7 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受話】│ │ │ │ │ ├─────────────────┤ │ │ │ │ │A:義兄,還是我等一下去八仔那裡打│ │ │ │ │ │ 給你。 │ │ │ │ │ │B:你有他電話? │ │ │ │ │ │A:我說我打給你,我連知道他的電話│ │ │ │ │ │ 我都不想知道,因為我越想越奇怪│ │ │ │ │ │ ,因為我自己分析喔,我是覺得,│ │ │ │ │ │ 因為他這兩天在我面前都有一個很│ │ │ │ │ │ 緊張的面容,很不自然。 │ │ │ │ │ │B:幹。 │ │ │ │ │ │A:因為這個變成是,如果有那個,你│ │ │ │ │ │ 們要帶個責任替我過濾。 │ │ │ │ │ │B:我知道。 │ │ │ │ │ │A:不是說整個都,你們都很好那個,│ │ │ │ │ │ 全部都我…… │ │ │ │ │ │B:我覺得你這個處理完,後面不要了│ │ │ │ │ │ ,我覺得很困擾。 │ │ │ │ │ │A:對阿,我是知道,你要替我瞭解。│ │ │ │ │ │B:我知道,阿我還沒到,你電話一直│ │ │ │ │ │ 跟我講這個也沒用。 │ │ │ ├──┼───────┼─────────────────┤ │ │ │ ㉗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7 時31分許│B:0000000000號(陳碧義)【發話】│ │ │ │ │ ├─────────────────┤ │ │ │ │ │B:他說那個沒問題。他說你到時候,│ │ │ │ │ │ 看怎樣,他臭豆腐一次要跟你叫那│ │ │ │ │ │ 麼多。 │ │ │ │ │ │A:我知道,就跟他說照這樣就好。 │ │ │ │ │ │B:他就一次,比如說叫20天,阿20天│ │ │ │ │ │ 的錢算一算再叫。阿不然你這樣讓│ │ │ │ │ │ 他壓著壓太多 。 │ │ │ │ │ │A:對阿。 │ │ │ │ │ │B:所以,反正他要就叫,到了結帳再│ │ │ │ │ │ 叫,不要讓他欠太多,阿不然便當│ │ │ │ │ │ 錢差太多了。這樣你看怎麼樣。阿│ │ │ │ │ │ 他去台北,看怎樣再處理。 │ │ │ │ │ │A:好。 │ │ └──┴──┴───────┴─────────────────┴──────────┘ ㈡吳建文與吳惠森之通訊監察譯文 ┌─────┬───────┬─────────────────┬──────────┐ │ 編號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 ① │106 年3 月19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上午9 時55分許│B:0000000000號(吳惠森)【發話】│557 號卷第84頁至第85│ │ │ │ ├─────────────────┤頁。 │ │ │ │ │A:大ㄟ。 │ │ │ │ │ │B:我吳仔。 │ │ │ │ │ │A:阿下午可以嗎? │ │ │ │ │ │B:幾點? │ │ │ │ │ │A:也是差不多要我們開店。你晚一點│ │ │ │ │ │ 。 │ │ │ │ │ │B:用的好嗎? │ │ │ │ │ │A:會阿。 │ │ │ ├──┼───────┼─────────────────┤ │ │ │ ② │106 年3 月19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上午10時50分許│B:0000000000號(吳惠森)【發話】│ │ │ │ │ ├─────────────────┤ │ │ │ │ │A:大ㄟ,安納? │ │ │ │ │ │B:阿文喔,沒辦法早一點嗎? │ │ │ │ │ │A:沒辦法,因為我跟你說,你整合都│ │ │ │ │ │ 翻出來了。裡面肚內的全部灑出來│ │ │ │ │ │ ,你應該知道。那我還需要時間,│ │ │ │ │ │ 因為我全部都要拔起來。 │ │ │ │ │ │B:你是說什麼東西? │ │ │ │ │ │A:就那盒阿,你交給我的時候就這樣│ │ │ │ │ │ 了,裡面全部都翻出來了,所以要│ │ │ │ │ │ 全部都重來。 │ │ │ │ │ │B:有用什麼嗎? │ │ │ │ │ │A:全部都跑出來,你有大力的搖它嗎│ │ │ │ │ │ ?大力搖也不會這樣。 │ │ │ │ │ │B:晚一點我去拿有嗎? │ │ │ │ │ │A:最晚可以幾點? │ │ │ │ │ │B:沒關係,看你。 │ │ │ │ │ │A:那我中午過去,我給你一個答案,│ │ │ │ │ │ 我再打給你。 │ │ │ │ │ │B:好。 │ │ │ ├──┼───────┼─────────────────┤ │ │ │ ③ │106 年3 月19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6 時56分許│B:0000000000號(吳惠森)【發話】│ │ │ │ │ ├─────────────────┤ │ │ │ │ │A:大ㄟ,你如果這個時候過來要多久│ │ │ │ │ │ ? │ │ │ │ │ │B:沒關係,我晚一點也沒關係。 │ │ │ │ │ │A:那我ok的時候再那個。因為我還沒│ │ │ │ │ │ 去外面那個。 │ │ │ │ │ │B:不然我差不多十點多去,這樣呢?│ │ │ │ │ │A:可以。因為我還要出去那個。 │ │ │ │ │ │B:好啦,到時你電話不要沒接。 │ │ │ │ │ │A:我是剛剛電話沒電,我在充電。 │ │ │ ├──┼───────┼─────────────────┤ │ │ │ ④ │106 年3 月19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10時4 分許│B:0000000000號(吳惠森)【發話】│ │ │ │ │ ├─────────────────┤ │ │ │ │ │B:文仔。阿你有在店裡嗎? │ │ │ │ │ │A:我店關了,你要來了? │ │ │ │ │ │B:我已經到口湖跟四湖這邊。 │ │ │ │ │ │A:那楊條厝你知道嗎? │ │ │ │ │ │B:我不知道。 │ │ │ │ │ │A:你會經過那邊,飛沙再來就是楊條│ │ │ │ │ │ 厝。 │ │ │ │ │ │B:飛沙再過去我知道。 │ │ │ │ │ │A:他這裡是不是有在作路(馬路施工│ │ │ │ │ │ )? │ │ │ │ │ │B:對。 │ │ │ │ │ │A:阿不過還沒到作路那邊,這裡有一│ │ │ │ │ │ 個閃黃燈,你就右轉進來。阿我去│ │ │ │ │ │ 我朋友家等你。 │ │ │ │ │ │B:好。 │ │ │ ├──┼───────┼─────────────────┤ │ │ │ ⑤ │106 年3 月19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10時22分許│B:0000000000號(吳惠森)【發話】│ │ │ │ │ ├─────────────────┤ │ │ │ │ │B:你在你朋友那邊? │ │ │ │ │ │A:我還沒到,你先停在路邊,我要去│ │ │ │ │ │ 開車了。 │ │ │ │ │ │B:你還沒出門喔?我跟你說我這臺貨│ │ │ │ │ │ 車怪怪的,等一下不知開不開的回│ │ │ │ │ │ 去。 │ │ │ │ │ │A:好我馬上出去。 │ │ │ │ │ │B:我跟你說,我電燈快暗掉了,我現│ │ │ │ │ │ 在開到農會這邊等你。 │ │ │ │ │ │A:好。 │ │ │ ├──┼───────┼─────────────────┤ │ │ │ ⑥ │106 年3 月21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9 時6 分許│B:0000000000號(吳惠森)【發話】│ │ │ │ │ ├─────────────────┤ │ │ │ │ │B:阿文喔,你今天有上班嗎? │ │ │ │ │ │A:今天沒有,我還在睡。 │ │ │ │ │ │B:你沒上班,你又沒說,我本來要找│ │ │ │ │ │ 你談事情。今天中午我做到兩三點│ │ │ │ │ │ ,我本來要去找你。 │ │ │ │ │ │A:兩三點,我太太應該就在店裡了,│ │ │ │ │ │ 他就會去店裡備料了。 │ │ │ │ │ │B:我不知道你休息,不然我就去找你│ │ │ │ │ │ ,阿你明天有作嗎? │ │ │ │ │ │A:要看情形,沒有我再打給你。 │ │ │ │ │ │B:阿我那天從你那邊回來,車子卡在│ │ │ │ │ │ 東石跟口湖。 │ │ │ │ │ │A:阿我不是叫你打給我?你怎麼沒打│ │ │ │ │ │ ? │ │ │ │ │ │B:打給你沒有用啦,你也不能拖。 │ │ │ │ │ │A:我那臺可以拖。 │ │ │ │ │ │B:那不好拖,我後來打給派出所,阿│ │ │ │ │ │ 派出所幫我叫拖吊的來,我整臺就│ │ │ │ │ │ 拖回去臺南。 │ │ │ │ │ │A:你還打給派出所喔,這樣不會那個│ │ │ │ │ │ ? │ │ │ │ │ │B:那沒差啦。阿派出所叫一臺拖吊,│ │ │ │ │ │ 直接拖回去臺南。花三千五。 │ │ │ │ │ │A:是喔。 │ │ │ │ │ │B:發電機壞掉。 │ │ │ │ │ │A:阿明天你差不多幾點? │ │ │ │ │ │B:明天可能要晚一點,不然再連絡。│ │ │ │ │ │A:好。 │ │ │ ├──┼───────┼─────────────────┤ │ │ │ ⑦ │106 年3 月2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8 時45分許│B:0000000000號(吳惠森)【發話】│ │ │ │ │ ├─────────────────┤ │ │ │ │ │B:文阿,我剛從臺南出發。 │ │ │ │ │ │A:這樣你會那個喔,因為我要去下崙│ │ │ │ │ │ 喔。 │ │ │ │ │ │B:阿下崙就在你們那邊。 │ │ │ │ │ │A:對阿。 │ │ │ │ │ │B:沒關係,我從臺南過去也是要一個│ │ │ │ │ │ 多小時。 │ │ │ │ │ │A:好阿。 │ │ │ │ │ │B:阿到時候我打給你,可能我會去你│ │ │ │ │ │ 朋友那邊。要到的時候我會打給你│ │ │ │ │ │ 。 │ │ │ │ │ │A:好。 │ │ │ ├──┼───────┼─────────────────┤ │ │ │ ⑧ │106 年3 月2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9 時47分許│B:0000000000號(吳惠森)【發話】│ │ │ │ │ ├─────────────────┤ │ │ │ │ │B:文阿。 │ │ │ │ │ │A:你到了喔? │ │ │ │ │ │B:我要下61了。 │ │ │ │ │ │A:好,我過去。 │ │ │ │ │ │B:啊我直接過去你朋友那裡。 │ │ │ │ │ │A:好。 │ │ │ ├──┼───────┼─────────────────┤ │ │ │ ⑨ │106 年3 月22日│A:0000000000號(吳建文)【受話】│ │ │ │ │晚間10時7 分許│B:0000000000號(吳惠森)【發話】│ │ │ │ │ ├─────────────────┤ │ │ │ │ │B:阿文? │ │ │ │ │ │A:你在外面? │ │ │ │ │ │B:我開進來什麼國小這裡。過頭嗎?│ │ │ │ │ │A:國小,你要再過來一點。 │ │ │ │ │ │B:要再開進去嗎? │ │ │ │ │ │A:不是,國小那邊你要轉出來,轉出│ │ │ │ │ │ 來你繼續開,這裡有一個閃黃燈。│ │ │ │ │ │B: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