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16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豐嘉 楊家賓 楊志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庚○○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晚間10時42分,在雲林縣○○鎮○○路00號「作陣來歌友會」前,因飲用酒類後酒醉與其友人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爭吵,並出手毆打該男子(該名男子未具告訴),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下稱土庫分駐所)所長丁○○、員警丙○○、乙○○執行臨檢勤務時行經上址,遂上前對庚○○盤查,並於該名男子表示不願意提告後,先請該男子離開,詎庚○○竟於該男子離開現場後,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執勤之員警咆哮並接續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語,並以雙手猛捶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後車廂,而有自傷之行為,經員警評估應對庚○○帶回警局施以管束後,遂將庚○○上銬欲帶回警局,嗣庚○○或其友人以電話聯絡其兄即己○○、其弟戊○○前往現場後,己○○、戊○○當場質疑員警為何將庚○○上銬,並分別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之犯意,以手及身體阻攔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將庚○○解送上公務用警車,經土庫分駐所所長丁○○表示:「我現在跟你講,我現在要抓他去管束。如果你們阻擋我,你就是妨害公務。」等語後,己○○竟對丁○○脅迫稱:「你很有夠力,你住後埔吼,沒關係,試試看。」等語,並持手機站在警車後門前,所長丁○○遂伸手將己○○往旁邊推,並將警車後車門打開,旋即再次表示:「我跟你說我現在在執行公務喔,你如果阻擋我,我就給你辦妨害公務。」等語。詎戊○○竟對丁○○稱:「你憑什麼妨害公務啦」,並以身體逼向所長丁○○,丁○○輕推戊○○後,戊○○接續表示:「你不要撥開我喔。」等語,經所長丁○○再度表示:「我現在是在執行公務喔,我跟你講我在執行公務喔,你現在是要阻擋我嗎?」等語後,戊○○竟嗆以:「來啦,你照辦」、「他現在說他是所長,給恁爸小力一點喔」、「你住後埔就對了」、「很年輕的所長吼,很神氣(台語:發音『慶』),很囂張(台語:發音『秋迢』)」等語,並雙手叉腰,及伸手指向所長。己○○、戊○○即以上開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丁○○於是當場將戊○○摔倒、壓制在地,惟己○○(起訴書誤載為戊○○)竟自丁○○後方拉扯丁○○,並將丁○○之眼鏡、警帽拍落(起訴書贅載將密錄器拍落),因在場僅有丁○○、丙○○、乙○○等3 名員警,而其中1 名員警要看管庚○○之情形下,僅餘2 名員警並無法順利將己○○、戊○○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丁○○乃呼叫其他警力到場支援,始順利將己○○、戊○○逮捕,並將庚○○、己○○、戊○○3 人均解送至土庫分駐所,惟其3 人均因受逮捕而情緒激動,庚○○接續前開侮辱公務員犯意,於解送途中在警車上及在土庫分駐所接續對員警辱罵:「幹你娘」、「畜生」、「幹你娘機掰」等語,並於抵達土庫分駐所後,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之犯意,以強暴之方式,接續拉開分駐所內辦公室抽屜,使抽屜內物品散落一地,並以右腳踹辦公桌面,以右手捶槍械室大門,及持水杯潑向在土庫分駐所整理資料、執行勤務之員警丁○○,庚○○即以此方式妨害所長丁○○執行公務。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後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庚○○、己○○、戊○○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第138 頁;本院卷二第133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該等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庚○○、戊○○、戊○○固均不爭執庚○○有於上開時、地酒醉與其友人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爭吵,並出手毆打該男子,適土庫分駐所所長丁○○、員警丙○○、乙○○執行臨檢勤務時行經上址,遂上前對庚○○盤查,庚○○在場有咆哮並接續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語,並以手猛捶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員警有逮捕庚○○、庚○○也有以電話聯絡戊○○前往現場,己○○、戊○○到場後有當場質疑為何員警將庚○○上銬。戊○○、庚○○、己○○3 人有被警察逮捕並均解送至土庫分駐所,3 人因受逮捕情緒激動。庚○○有拉開分駐所內辦公室抽屜,使抽屜內物品散落一地,並持水杯潑水等情之事實,惟被告庚○○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犯行;被告己○○、戊○○均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被告庚○○辯稱:我有罵「幹你娘機掰」等語,但不是對警察罵,我是罵朋友,警察有要抓我,但沒有說原因,不清楚有沒有於解送途中在警車上及在土庫分駐所接續對員警辱罵:「幹你娘」、「畜生」、「幹你娘機掰」等語,不是在罵警察,我當時上手銬、腳鐐,沒有以右腳踹辦公桌面,以右手拍大門,雖有持水杯潑水但並非潑向員警云云;被告己○○、戊○○均辯稱:管束應該以最快的速度將庚○○交給家屬,既然家屬已經到場,警方依法即不應再將庚○○帶回警局,因此警方硬要將庚○○帶回警局的作法,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且渠等均無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手及身體施以強暴之方式阻攔員警將庚○○解送上公務用之警車云云。經查: ㈠被告庚○○、戊○○、戊○○上開坦承或不爭執之事實,核與證人丁○○、丙○○、乙○○、辛○○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本院勘驗員警密錄器及現場監視器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並有員警密錄器及現場監視器光碟4 片在卷可佐,核屬相符,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庚○○部分: ⒈被告庚○○有針對員警辱罵「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畜生」等穢語: ⑴本院勘驗所長密錄器光碟《勘驗4-1 》,勘驗結果略以:「…(丙○○將不明男子拉走,現場暫時剩下庚○○、所長、另一名員警) 庚○○:怎樣 員警:你住哪? 庚○○:我沒有家啦…我沒有家可以嗎 員警:這樣不行,我只是問你家住哪而已 所長:不用啦,他酒喝成這樣他最大啦 (丙○○從遠處返回現場) 丙○○:豐嘉! (庚○○邊抱怨邊謾罵並要往不明男子離去方向走,遭所長伸手擋下來) 所長:這是你跟他的事情,我們現在人在這裡你不要跟我們大小聲 丙○○:豐嘉、你是有沒有聽到,豐嘉,你是怎樣? 庚○○:錢是恁爸花的啦,幹你娘機掰 丙○○:那是你的問題啊,別這樣好嗎? 庚○○:好。我的問題… 丙○○:別在那個好不好」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40 頁),由上開勘驗內容,可知在被告庚○○之友人離開現場後,被告庚○○仍然有辱罵「幹你娘機掰」之穢語,而斯時僅有警察即被告庚○○在場,且觀諸上開對話內容,均是被告庚○○與員警之對話,因此其辱罵之對象,自係員警無疑。 ⑵再依本院勘驗所長密錄器光碟《勘驗4-2 》,勘驗結果略以:「所長:他到底住哪? 庚○○:機掰欸 (背景傳來呼叫器呼叫支援,蓋過現場聲音。只見庚○○往馬路上走,被員警抓住右上臂拉回路側) 庚○○:幹你娘機掰 所長:(怒斥)是罵夠了沒啦! (22:43:44,庚○○情緒激動,對所長大聲咆哮) 員警:我們現在……你現在是在罵誰? 庚○○:(語意不明)…要搞我……來! 所長:來。 庚○○:來!來! (庚○○遭所長及另一名員警向後推回路邊紅線內) 庚○○:你不要給恁爸搔(音譯) 丙○○:豐嘉我跟你說喔,你現在是酒醉我等下拿手銬把你銬起來喔,你相不相信。 庚○○:我怎樣? 丙○○:你酒醉啊 庚○○:你…你要酒測嗎? 丙○○:不用酒測啦 庚○○:那你憑什麼說…說我酒駕? 員警:我有錄影…我就給你銬起來。 庚○○:憑什麼說我酒駕? 丙○○:豐嘉你現在是怎樣? 員警:你要銬我就給你銬。 丙○○:豐嘉你現在是想怎樣?講都不會聽欸… (庚○○走到深色自小客車副駕駛座,丙○○立刻跟上去詢問他要做什麼,庚○○表示他要抽菸,邊往路上走邊說不雅字句,再次遭員警拉回路側) 所長:你是夠了沒? 丙○○:豐嘉我跟你說你要聽喔,喝酒不要這樣好嗎 庚○○:嗄? 員警:沒騙你,真的把你銬起來,銬起來後把你關起來喔 庚○○:要把我關起來?幹你娘機掰!都我出錢…幹你娘…所長:我們現在是在這邊聽你罵是不是? 庚○○:嗄? 所長:我們是來這裡聽你罵的是不是? 員警:你相不相信啦 庚○○:社會事,我什麼事情都知道,我什麼都知道 所長:知道最好啦 庚○○:人生要付出代價! 所長:你知道最好 庚○○:我這個瘋子,我跟你講! 所長:是怎樣? 庚○○:要亂搞我…你們沒辦法跟我搞啦… (庚○○身形不穩,往馬路上走,一名員警上前拉住庚○○,將其推回路側) 庚○○:…你不要銬我…銬… 丙○○:我跟你說… 員警:你站到路邊啦 員警:…是為了你的安全,怕你走去那裡 庚○○:我任何時候都想要死 所長:那是你的事情 庚○○:可以,這句話我跟你講,這句話你要記得! 丙○○:豐嘉你別這樣 所長:他到底住哪? 庚○○:幹你娘機掰咧給我……你娘咧 丙○○:你…你… 庚○○:我明早一定給你處理… (庚○○手機掉落在地,經警方提醒撿起來) 庚○○:我跟你講吼,你…真的你做人是有夠好的吼… 丙○○:好啦… 庚○○:(語意不清) 丙○○:…看你是要叫你家的人來載你回去還是怎樣啦 庚○○:我要叫人來給你…給你處理掉…我咧幹你娘機掰咧丙○○:不要說那些啦,好不好,聽有沒啦? 庚○○:…沒臭沒小,幹你娘……花錢還給我這樣… 所長:你是罵完了沒啦 勘驗結果: ㈠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全程均以台語溝通。 ㈡勘驗結果如上所示。 ㈢在本段影片的過程中,庚○○講話的對象,均是對著員警講。」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41 頁至第144 頁),是被告於上開影片中有針對員警辱罵「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亦可認定。 ⑶另依本院勘驗警員丙○○密錄器光碟《勘驗3-9 》,勘驗結果略以:「…(前略)庚○○:你娘機掰,所長……(23:05:00衝向所長,被另名員警拉開)…」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54 頁),由此益證被告庚○○講話之對象,是針對員警無疑。 ⑷依本院勘驗警員丙○○密錄器光碟《勘驗3-11》,勘驗結果為:「丙○○:你可以打警察嗎?我們在執行公務 己○○:你先打我的啦 丙○○:你如果不要動手 員警:我跟你說... 戊○○:是他先給我動手的(指著所長) 己○○:是你先動手的喔,你怎麼可以動手(指所長) 庚○○:幹你娘機掰,畜生 員警:等一下你就知道 庚○○:沒關係,任你們搞,如果活膩了也可以。…」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263 頁),可知被告庚○○有針對員警辱罵「幹你娘機掰,畜生」等語,亦甚為明確。 ⑸依本院勘驗警員丙○○密錄器光碟《勘驗3-13》,勘驗結果略以:「…(前略) 員警:怎麼不好好講,喝成這樣有什麼意思 (23:13:31,所長往到場支援的警車方向走,請求到場支援員警幫忙將己○○、戊○○銬起來) 庚○○:畜生說畜生話,幹你娘,活到膩了,連你兒子,幹你娘,你女兒,瘋人瘋剛好就好了。 (23:13:44庚○○欲靠近,被被丙○○拉回)…」及依本院勘驗警員丙○○密錄器光碟《勘驗3-16》,勘驗結果略以:「庚○○:恁爸手...幹你娘機掰 (庚○○在警車上不斷掙扎並口出惡言) 庚○○:幹你娘,我腳去折到 員警:坐好啦,坐好就不會痛 庚○○:你這個人我給你記住 員警:好了,好啦,麥擱踢了,你踢那個就沒意義 丙○○:麥擱再踢了,你... 員警:我跟你說好好坐好就不會痛,你在那邊滾(掙扎),滾(掙扎)多痛的啦,又沒有給你抓,你在那邊滾(掙扎)當然會痛 庚○○:…你給我記著 員警:好啦,好啦 庚○○:…你這樣搞我…好 員警:誰搞你,你現在是在給我XX捏?誰在搞你? 庚○○:好,你要記得,你的長輩、你的小孩,你要記得 員警:現在要去所裡嗎? 丙○○:嘿啊 員警:喝酒高興就好,喝成這樣 丙○○:小事情弄成這樣,跟你說等你那個來,就把你帶回去, 你就安捏,在那邊搞得... 庚○○:你可以讓我下來嗎?我手受不了啊!!(大吼) 丙○○:要到了要到了 庚○○:(咆哮)你給我放開,我手凍未條 員警:我又沒有抓你,是你自己要坐這樣 庚○○:…聽不懂嗎!! 丙○○:要到了啦 庚○○:幹你娘,是有畜生還沒畜生、幹你娘機掰! (23:19:47警車內碰的一聲)…」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67 頁、第274 頁至第275 頁),可知被告庚○○在「作陣來歌友會」前及警車上,均有對員警辱罵「幹你娘」、「畜生」、「幹你娘機掰」等穢語,亦甚為明確。 ⑹此外,被告庚○○被帶到土庫分駐所後,仍有持續辱罵員警:「 庚○○:我的電話,重點,我一路…,我沒有犯那裡,犯什麼的,所長,所長,管區,幹你娘機掰,是哪裡出問題? 員警:你從頭到尾一直罵一直罵,是在... (00:32:17,庚○○以右腳踹藍色門) …(略)… (00:33:24,庚○○再次用右手捶藍色門) 員警:不要再這樣,這樣另一手也要銬起來喔 己○○:好啦,你把電話找給他啦 庚○○:胖子,我們都是有頭面的人,幹你婆仔咧…,幹你娘機掰咧,你說一個有喝酒沒有開車的人,為什麼可以這樣搞,幹你娘老機掰,你這樣我可以告你喔,你娘,犯罪的不去辦…無臭無小。 …(略)…」等情,亦有本院勘驗土庫所內V8攝影機檔案 之勘驗筆錄存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3 頁至第324 頁) ,可知被告庚○○被帶到土庫分駐所後,仍持續不斷朝員 警辱罵三字經、五字經等穢語,亦甚為明確。 ⑺被告庚○○雖辯稱:不是在罵員警云云,然從上開對話情境僅有被告庚○○與員警在場,或是對話內容提到所長、管區,緊接著脫口三字經、五字經,或是罵完後接著表示「犯罪的不去辦…無臭無小」,均可明顯看出被告庚○○辱罵之對象就是員警,因此,被告庚○○之上開辯解,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庚○○有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執行職務之員警當場侮辱,洵堪認定。 ⒉被告庚○○有持水杯潑向在土庫分駐所整理資料、執行勤務之員警丁○○,妨害所長丁○○執行公務: ⑴庚○○有拉開分駐所內辦公室抽屜,使抽屜內物品散落一地,並持水杯潑水等情之事實,為被告庚○○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99頁),並經本院認定如前,佐以本院勘驗土庫分駐所內之V8攝影機檔案《勘驗2 》,勘驗結果略以:「…(00:24:06,庚○○拉開辦公桌抽屜,抽屜內物品散落一地)…(00:24:52,員警撿拾散落物品)…(00:25:26,庚○○以右腳踹辦公桌面,手銬仍然可以前後移動)…( 00:25:46,庚○○以右手捶藍色門)……(00:30:50,己○○拿水給庚○○喝)…(00:32:17,庚○○以右腳踹藍色門)…(00:33:24,庚○○再次用右手捶藍色門)…(00:49:28,庚○○以右手拍打辦公桌)…(00:56:00,庚○○伸手拉扯辦公桌,並未抓落物品)…(00:57:03,己○○拿水給庚○○;00:57:10,庚○○將水潑向員警) 己○○:…我們要來斗六啦 員警:現在又要潑我水就對了? 辛○○:二哥不要這樣 員警:你現在還要潑我水就對了? 庚○○:潑你怎樣?我犯了什麼罪? 員警:我跟你講,已經讓你很方便了,不要當作隨便 己○○:沒有啦,因為你們是事主 庚○○:我會打你喔,你現在是怎樣? (00:57:35一名員警拿手銬走向庚○○,要將庚○○右手上銬,庚○○反抗右手揮舞,另一名員警過來協助,警察上銬處距離手腕還有一段距離,手銬可以滑至手腕處,手銬應該沒有太緊) 員警:你現在要打我嗎?你又要打警察嗎?你又想要打警察嗎? 庚○○:我跟你講我很忙 員警:是不是?你又想要打警察嗎?你又想要打警察嗎? 庚○○:任你搞,我跟你說我很忙,你聽不懂人話?幹你娘機掰 (00:57:55庚○○右手也被上銬在鐵欄杆上,庚○○坐下後,雙手肘均採彎曲姿勢,故手銬位置移動至手腕與手肘間) …(略)… 員警:他還拿水潑所長」等情,有本院勘驗土庫所內V8攝影機檔案之勘驗筆錄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304 頁至第305頁、第307 頁、第323 頁至第324 頁、第330 頁、第333 頁至第334 頁),是被告庚○○有拉開分駐所內辦公室抽屜,使抽屜內物品散落一地,並以右腳踹辦公桌面,以右手捶大門,持水杯潑向在土庫分駐所所長丁○○乙節,堪予認定。⑵證人即土庫分駐所所長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後到派出所時,你有被潑水?)我們派出所場地比較狹小,我們整個派出所被他們鬧了整晚。庚○○不但把我們派出所辦公桌抽屜整個拉掉,他的親人拿水給他喝,他又拿水潑我,整個過程都有派出所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己○○還跳上派出所茶几咆哮。因為被告三人當時在派出所內肆無忌憚的大吵大鬧,當時在派出所裡面,包括庚○○拿水潑我,我根本沒有辦法做事情,甚至後來我躲到裡面所長室裡處理事情,所以很多部分可以看所內的監視器就可以清楚。(庚○○解送途中,於警車及土庫分駐所,是否接續有對員警辱罵「幹你娘」、「畜生啊畜生」、「幹你娘機掰」等語?)有,他有辱罵這些。而且我要補充,他有拿水潑我,也有拉出我們辦公桌的抽屜導致物品摔落。(庚○○有用右腳去踹辦公桌面嗎?)我印象中有。(有無用右手去捶藍色的門嗎?)有,那是我們的槍械室。(庚○○有無用水潑向你?)有,我當時坐在靠邊整理資料的時候,他故意拿水潑我,可以看出我的衣服是濕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5頁、第90頁、第97頁至第98頁)。本院審酌:①證人丁○○為執行勤務之員警,且所述內容經具結,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虛詞攀誣被告庚○○之必要。②證人丁○○所述內容與本院勘驗土庫分駐所內之V8攝影機檔案《勘驗2 》,勘驗結果相符。③證人丙○○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庚○○有無持水杯潑向丁○○嗎?)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8 頁)。經核與證人丁○○之上開證述內容相合。④綜上所述,證人丁○○之上開證詞應可採信,是證人丁○○在土庫分駐所整理資料、執行勤務之際,遭被告庚○○潑水,妨害其執行公務,應可認定。 ⑶被告庚○○辯稱:我當時上手銬、腳鐐,沒有以右腳踹辦公桌面,以右手拍大門,雖有持水杯潑水但並非潑向員警云云,與上開事證相去甚遠,應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綜上所述,被告庚○○有基於侮辱公務員犯意,對員警辱罵「幹你娘」、「畜生」、「幹你娘機掰」等穢語,及在土庫分駐所內,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之犯意,以強暴之方式,接續拉開分駐所內辦公室抽屜,使抽屜內物品散落一地,並以右腳踹辦公桌面,以右手捶大門,及持水杯潑向在土庫分駐所整理資料、執行勤務之員警丁○○,妨害所長丁○○執行公務,而有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之犯行,足堪認定。 ㈢被告己○○、戊○○部分: ⒈員警係對被告庚○○依法執行管束: ⑴按「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 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第1 款、第20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 ①被告庚○○於107 年5 月10日晚間10時42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作陣來歌友會」前,因飲用酒類後酒醉與其友人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爭吵,並出手毆打該男子,適土庫分駐所所長丁○○、員警丙○○、乙○○執行臨檢勤務時行經上址,遂上前對被告庚○○盤查等情之事實,為被告己○○、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庚○○確實處於酒醉狀態,並有出手傷害他人之行徑,已堪認定。 ②本院勘驗警員丙○○密錄器光碟《勘驗3-3 》,勘驗結果略以:「…(前略)庚○○:我這個瘋人,我跟你講! 所長:是怎樣? 庚○○:要亂搞我…你們沒辦法跟我搞啦… (庚○○身形不穩,往馬路上走,一名員警上前拉住庚○○,將其推回路側) 丙○○:你酒喝下去,不要這樣好嗎? 庚○○:…你不要銬我…銬… 員警:我跟你說,我真的給你銬起來,我不騙你。 丙○○:你,叫你站到路邊啦 員警:我們是為了你的安全,怕你站出去那裡 庚○○:我任何時候都想要死…」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22 頁至第223 頁),可見被告庚○○確實處於酒醉狀態,且於身行不穩之情形下欲往馬路上行走,員警為免被告庚○○發生危險,而將其推回路邊,是被告庚○○當時之狀態確實處於「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之情形,警察自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對其施以管束措施。再由被告庚○○當場表示「我任何時候都想要死」等語觀之,亦可認被告庚○○有自殺之虞,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③本院勘驗警員丙○○密錄器光碟《勘驗3-5 》,勘驗結果略以:「所長:好啦,還有沒有啦,是說完了沒有 (22:56:18,庚○○雙手突然搭上丙○○雙肩,被丙○○拉開) 庚○○:因為我這個所長我…… 丙○○:你別這樣啦…你每次都喝成這樣是要幹嘛 員警:我真的把你銬回來所內…給你銬起24小時我跟你講,我沒騙你!你再大聲! 庚○○:嗯…我現在是怎樣? 員警:我是在關心你跟別人吵架… 庚○○:現在車不是我開的,你是在說三小? (22:56:35庚○○邊講話邊轉身以右手拍擊深色自小客車後車廂廂蓋兩次) 員警:說三小? (22:56:41,庚○○情緒激動,遭所長、丙○○與另一名員警壓制在地,並將雙手反銬於身後) 丙○○:豐嘉! 所長:(邊將庚○○上銬邊交談)來,反銬… 庚○○:你是在幹你婆仔! 所長:你再罵,我多給你辦一條喔、我給你辦一條喔…」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27 頁)。上開情狀經核與土庫分駐所所長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當時有發現被告庚○○有喝醉酒的情形嗎?)有,他明顯已經非常醉了。(當時庚○○情緒是否不穩定?)在我們看來是不穩定的。(事後庚○○是否有用手拍擊旁邊深色小客車的後車廂嗎?)有。我先補充,是因為被告庚○○拍車之後,我們判斷他有自傷之虞,所以我們才對他實施管束,但是其實一開始他就有辱罵我們在場執勤警員,我們一開始考量他酒醉,所以一再忍讓,也有勸戒過他如果再罵會以妨害公務偵辦,被告庚○○都不聽。(你當時是否有對庚○○講說「你再罵我就多給你辦一條」嗎?)我記得那時候,庚○○一開始在現場一直在辱罵,所以我們就對他勸戒「你再罵我們,我們會辦你妨害公務」,後來是因為庚○○捶自己的車子,我們認為被告有自傷之虞才發動管束程序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80頁至第82頁)。是被告庚○○有以手拍擊深色自小客車後車廂廂蓋兩次之自傷行為,亦可認定。而員警為免被告庚○○有進一步自傷之虞,因而決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對被告庚○○使用警銬之方式管束,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 ⑵再按「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 條第1 項、第1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因此,若危險或危害已經結束,警察即應終止管束;且應即時以適當方法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員保護,以合乎比例原則。惟倘若警方依當時之情況,不能確認對方是否確為受管束人之家屬或其他關係人,自無從逕將受管束人交給該人帶回,又所稱「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其適當與否之判斷主體,自係指實施管束之警察。經查: ①被告庚○○仍在酒醉之狀態下,其因酒醉而有自傷、自殺之疑慮難認已有緩解,是其危險或危害尚未結束。 ②雖被告庚○○之家屬即被告己○○、戊○○事後抵達現場,警方非不得將被告庚○○交由家屬帶回,惟證人即土庫分駐所所長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當時決定要將帶庚○○上警車回派出所嗎?)因為我們將被告庚○○管束之後,管束程序需要回派出所填一張管束通知書,而且當時還在考量要不要辦庚○○妨害公務的部分,所以才想說先帶庚○○回去,有一張警局規定的管束通知書要請他簽名,如果確認他沒有涉犯其他罪行,就會通知庚○○的家人把他帶回去,這樣子而已。(之後戊○○、己○○就到現場,並且質疑你們警方為何要將庚○○上銬嗎?)對。(你有沒跟戊○○、己○○解釋要帶庚○○回派出所管束嗎?)我要解釋一下,在戊○○、己○○一開始到現場的時候,庚○○看到他兩個兄弟來又再辱罵員警,一般家人來都會協助我們勸戒被管束人,但是我們警方告知後續來的兩兄弟說庚○○又再罵我們了,結果他兩個兄弟的反應卻是一直在爭辯,我們根本連解釋的機會也沒有,我們後來也有告知要將庚○○帶回去,資料做一做就會讓家屬帶回去,而且我們也需要查證身分,我們不可能把受管束的人莫名奇妙就隨便交給來的兩個人。(你的意思是戊○○、己○○到現場之後沒有幫忙勸戒庚○○,反而讓當時的情況變得有些失控嗎?)這個都可以放現場密錄器來看就可以知道,根本亂到我們的正常執行勤務也沒有辦法,我們跟他們解釋,他們也不理啊。(當時現場也沒有辦法做身分查證的工作嗎?)自從庚○○的兩兄弟過來,庚○○又一直辱罵我們,我們就跟庚○○的兩兄弟講,他們就整個抓狂,從現場密錄器都可以看出來。一般我們處理事情時,我們說你看他又再罵我們了,一般的人都會幫忙勸戒、安撫被告冷靜下來,大多都會收到效果,可是庚○○的兩個兄弟過來,兩兄弟確實一直爭辯,對於警方的解釋也置之不理。(你的意思是當時還沒有辦法釐清雙方的關係,現場就已經失控了嗎?)是,現場很混亂啊。(當時是想要把庚○○帶回派出所,做一些親屬關係的查證,並留存書面紀錄嗎?)是,我們本來的用意是這樣子,我們執行管束,現場也有跟庚○○的兩兄弟解釋,我現在要先把人帶回去,資料做一做,假如確認是親屬的話,會讓他們把人帶回去,我有跟他們解釋過。(丙○○是否叫庚○○打電話給我們,要我們去把我弟弟帶回來?)他們三兄弟我本來就不認識,所以丙○○有沒有打這通電話,或是有沒有叫庚○○打電話我都不知道。(我們去現場跟你質問逮捕庚○○的事由,為什麼你們都不講?)我先針對我有印象的部分陳述,一開始他們兩兄弟到現場的時候,庚○○又再辱罵,我就跟故意跟他們兩兄弟說庚○○又在罵警察,用意就是要請他們制止庚○○,讓現場好處理,可是他們兩兄弟到現場都沒有幫忙勸戒庚○○,也不聽我們解釋,我們有也有跟他們兩兄弟說我們帶庚○○回去管束,資料填一填人就會讓他們帶回去,結果他們也給我阻擋,這個從密錄器影片中都可以看出來。(你一下子說要管束我,剛剛又說我有妨害公務,我到底是為什麼我會被你們壓制?)這部分我剛才就有講過,一開始被告庚○○就已經有妨害公務了,只是我們考量被告喝醉了,所以本來不打算追究妨害公務只是要帶回去管束而已,但後來其他兩位到現場的時候,現場就失控了。(你可否說明警方在管束的SOP 流程?)是為了保護庚○○的安全才會實施管束,他當時捶車且他酒醉了,所以一開始用意就是把他帶回去並通知家屬。我們一般管束的流程,為了要維護受管束人的安全,會將受管束的人員帶回派出所,並想辦法通知受管束人員的家屬把人帶回去,而且我們有一份管束通知書是需要受管束人簽名、捺印的。(一般情形家屬到現場,也是要先把人帶回派出所,才能將受管束人交給家屬嗎?)當時現場太混亂了,而且我們也沒辦法查證是否是家屬,而且現場都有告知他們了。(所以本案你們要將庚○○帶回去派出所的用意,是否是要連同己○○、戊○○一起至派出所後,由庚○○簽管束的通知單之後,再查證己○○、戊○○的家屬身分,然後才由己○○、戊○○將庚○○帶回去,是否是如此?)一開始我要將庚○○帶回派出所的用意,就是要通知庚○○的家屬,因為我不認識他們,所以要把人帶回去查證身分沒有問題,就請他們兩兄弟將庚○○帶回去。(本案你們要把庚○○帶回派出所的用意,有無兼及要辦庚○○侮辱公務員的罪名嗎?)一開始我們只是要執行管束而已。後來是因為庚○○的兄弟阻擋我們執行管束的程序,所以後來我們決定一開始庚○○侮辱公務員的部分也要一起辦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2頁至第84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92頁至第93頁)。本院審酌土庫分駐所所長丁○○之上開證述內容,經核與本院勘驗所長密錄器光碟《勘驗4-6 》、《勘驗4-7 》之勘驗結果相符(見本院卷一第176 頁至第186 頁),是其證述內容應可採信。因此,被告己○○、戊○○抵達現場後,因情緒激動,反而使現場更加混亂、失控,致警方無法確認被告己○○、戊○○之身分是否確為被告庚○○之家屬,而無從遽將被告庚○○交由被告己○○、戊○○帶回,亦可認定。更何況,當時之現場指揮官即土庫分駐所所長丁○○除因被告庚○○有管束之原因,後續尚須回派出所填寫相關表單外,尚在考慮是否有要偵辦被告庚○○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幾經考量,認應先將被告庚○○帶回土庫分駐所製作筆錄,填寫管束通知書等文件,始得將被告庚○○交由家屬帶回,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而合於比例原則。是員警要將受管束之被告庚○○帶回警局,自屬合法執行職務,堪可認定。 ⑶綜上所述,員警係依法對被告庚○○執行管束,而要將被告庚○○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及為相關行政作業,為依法執行職務,殆無疑義。 ⒉被告己○○、戊○○有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阻攔員警將被告庚○○帶上警車: ⑴依本院勘驗所長密錄器光碟《勘驗4-6 》,勘驗結果略以:「…(前略) 所長:沒有我跟你說啦,我們已經處理,等一下先回派出 所講 戊○○:要講怎樣? 所長:派出所回去,我們筆錄寫起來,東西寫起來之後,要帶回去再讓你帶回去。 辛○○:他現在這樣也沒有辦法做筆錄阿 戊○○:要寫怎樣? 所長:我們現在要把他管束,要把他帶回 庚○○:給恁爸放開 所長:因為他現在酒駕,盧肖肖,還罵我們 戊○○:他哪有酒駕? 庚○○:酒駕?酒懶叫啦! 所長:不是酒駕是他喝酒後,盧肖肖,還罵我們 員警:好啦 所長:還罵我們,我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不要緊 戊○○:沒有啊,你要錄你錄啊 所長:沒有關係,我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沒關係,所以人我們先帶回去 員警:你們兄弟是要完,還是不要完 庚○○:麥唰 戊○○:什麼要完不完,他就沒有怎樣,你就給他銬 (22:58:47,戊○○情緒激動向所長警逼近,辛○○趕緊拉住戊○○) 所長:沒關係,你去告我,你去告我 戊○○:給你告,給你告... 所長:沒有關係,你告我沒關係! 戊○○:(跟己○○說話)你拿手機來錄 (22:58:56,己○○進入密錄器畫面,舉手持手機朝所長錄影,且一直逼近所長,遭所長伸手撥開) 所長:你旁邊錄影 (己○○持手機靠近所長,所長左手拉住己○○右手拳頭處,戊○○也靠上去) 己○○:我不能錄影嗎 所長:我跟你講,你不可以針對我個人(所長右手拉住楊家賓左手) 戊○○:你麥用喔(戊○○撥開所長拉住己○○的右手) 己○○:你是給我拉怎樣?你麥用喔(大吼) (己○○左手持手機,右手大幅度擺動掙脫所長的左手) 所長:我土庫所所長。 己○○:所長是怎樣 (22:59:03己○○用身體靠向所長,丙○○拉住己○○右手阻止己○○持續靠近所長,雙方發生拉扯) 所長:沒有,我沒有怎樣 己○○:你是怎樣? (己○○持手機之左手揮向所長,密錄器鏡頭快速晃動,有打到所長) 戊○○:你所長是怎樣啦? 己○○:你是怎樣? 所長:沒關係 辛○○:好啦 所長:沒有,我沒有怎樣,我說我就是所長,你可以找我,我就是所長。 員警:你這樣是幹嘛 所長:你現在是要怎樣? 戊○○:要找麻煩就對了啦 所長:你們要找我們麻煩喔? 己○○:你們光明正大的嘛 (己○○左手持手機再度逼近所長) 所長:你是現在要找我們麻煩喔(所長欲阻止己○○拍攝)己○○:我們找你們麻煩?是你說我們找你們麻煩! (己○○左手仍持手機並擺動不讓所長抓住) 所長:你們是要找我們麻煩嗎? 己○○:你是說我們找你們麻煩? 員警:你不要這樣 己○○:(持手機朝所長錄影)你光明正大… 所長:我土庫所所長 戊○○:對啊,所長是怎樣 所長:你不要針對… (所長抓己○○持手機的左手向下壓,要阻擋己○○朝自己錄影) 戊○○:現在是怎樣(22:59:28戊○○撥開所長的右手)所長:你在旁邊錄影沒關係 戊○○:你麥給我用喔 所長:這有規定 (雙方拉扯,畫面震動不清) 戊○○:你麥用喔(大吼) (22:59:31戊○○再次以左手抓住所長右手) 所長:你現是抓我嗎? 丙○○:你兩兄弟是聽沒嗎 (丙○○上前制止並抓住戊○○的右手,戊○○才鬆開所長的手) 戊○○:我沒有給你們碰(辛○○上前拉著戊○○的左手)戊○○:你麥給我用(戊○○欲甩開員警的手) 所長:你現在是要抓我嗎? 己○○:你們是為什麼可以抓我? (畫面中沒看到有人抓己○○) 戊○○:你們是怎樣. . . (辛○○手扶著戊○○的身體想阻止戊○○) (己○○從畫面外進入畫面內,並跑至戊○○旁邊) 己○○:你們是為什麼可以抓他?你們是為什麼可以抓他?你們抓我? (22:59:44己○○將抓著戊○○的員警的手拉開後,戊○○又要往所長面前過去,己○○左手持手機,右手向前伸出阻擋員警靠近戊○○,並往前推開剛剛抓著戊○○的員警,離開畫面) 戊○○:你是土庫所所長? (辛○○持續拉著戊○○的左手,阻止戊○○繼續上前靠近所長) 所長:對,我土庫所所長 己○○:你為什麼可以抓我?我沒有抓你,你抓我 (己○○左手仍持手機,雙手均沒有被抓住) 戊○○:你住後埔嗎? 所長:我土庫所所長 戊○○:你住後埔嗎? 庚○○:幹你娘機掰 (22:59:54衝向所長,被另名員警拉開) 所長:你為什麼罵我 戊○○:你是不是住後埔? (戊○○持續向所長嗆聲,欲靠近所長,另一名員警抓著戊○○右手臂,阻止戊○○靠向所長) 所長:不是,我不是住後埔 戊○○:你不是說你住後埔? (戊○○左手抓住所長的右手腕) 所長:你現在是抓我的手嗄 戊○○:是他先弄我的 (指另一名剛抓住戊○○右手臂的員警) (23:00:03己○○以右手抓住員警的左手) 己○○:我公共場所不能照相嗎? (己○○持續拍落員警欲舉起阻止己○○拍攝的手) 員警:蝦咪? 己○○:我公共場所不能照相嗎?(大吼) 員警:不行。 己○○:誰說的 (23:00:10左手持續拿著手機朝所長拍攝,員警伸手欲阻止己○○錄影,己○○再次抓住員警右手,員警甩動右手,但未能將己○○的手甩掉) 己○○:法律哪一條講的? 員警:我們的執法就是這樣,你不要亂來喔 戊○○:我跟你講啦(咆哮) 所長:欸,說怎樣 戊○○:有本事去抓那些藥組的,偷剪電線的 庚○○:幹你娘咧 所長:欸,擱來呢? 戊○○:不要欺負這些啦 所長:欸,擱來呢? 員警:你不會那個一點(右手輕碰戊○○腹部,示意後退) 戊○○:你住後埔吼 己○○:我說你們抓我,我要來驗傷啦 (伸出雙手在員警面前揮舞) 戊○○:你住後埔吼 所長:啊我是不是住後埔關你什麼事情?」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7 頁至第182 頁)。自上開勘驗內容觀之,可知土庫分駐所所長丁○○在告知被告己○○、戊○○:「派出所回去,我們筆錄寫起來,東西寫起來之後,要帶回去再讓你帶回去。」、「我們現在要把他管束,要把他帶回」、「不是酒駕是他喝酒後,盧肖肖,還罵我們」、「還罵我們,我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不要緊」等語後,已然向被告己○○、戊○○表明帶回去的理由是要對被告庚○○管束,且表明被告庚○○還有罵警察,回去做完筆錄,資料寫起來後,即可讓被告己○○、戊○○帶回。是在此情形下,被告己○○、戊○○已然可以認知、瞭解到土庫分駐所所長丁○○決定要將被告庚○○帶回派出所之原因,且所長丁○○及在場其他員警丙○○、乙○○當時均身著制服,顯係執行職務甚為明確,詎被告己○○、戊○○在土庫分駐所所長丁○○表明上開將被告庚○○帶回帶出所之緣由後,非但未配合警方,反而為下列舉措及言行:①畫面時間22:58:47,戊○○情緒激動向所長警逼近,辛○○趕緊拉住戊○○。②被告戊○○要求被告己○○錄影,惟被告己○○持手機一直逼近所長,針對所長個人錄影,遭所長伸手撥開,所長對被告己○○表示你旁邊錄影後,被告己○○再度「持手機靠近所長,所長左手拉住己○○右手拳頭處,戊○○也靠上去」,經所長表明「你不可以針對我個人」後,所長右手拉住被告己○○左手,然被告戊○○見狀卻表示「你麥用喔」,並伸手撥開所長拉住被告己○○的右手,被告己○○則「左手持手機,右手大幅度擺動掙脫所長的左手」。③畫面時間22:59:03,被告己○○用身體靠向所長,丙○○拉住被告己○○右手阻止被告己○○持續靠近所長,雙方發生拉扯。④被告己○○持手機之左手揮向所長,密錄器鏡頭快速晃動,有打到所長。⑤被告己○○表示你們光明正大的嘛,並左手持手機再度逼近所長,經所長制止,並抓被告己○○持手機的左手向下壓,要阻擋被告己○○針對所長個人錄影,惟被告戊○○旋即表示現在是怎樣,並於畫面時間22:59:28,被告戊○○撥開所長的右手,經所長再度表示「你在旁邊錄影沒關係,這有規定」後,所長與被告戊○○雙方發生拉扯,畫面震動不清,被告戊○○旋即大吼「你麥用喔」,並於畫面時間22:59:31被告戊○○再次以左手抓住所長右手,經所長表示「你現在是抓我嗎?」,員警丙○○則上前制止並抓住被告戊○○的右手,被告戊○○才鬆開所長的手,畫面時間22:59:44,被告己○○將抓著被告戊○○的員警的手拉開後,被告戊○○又要往所長面前過去,被告己○○左手持手機,右手向前伸出阻擋員警靠近被告戊○○,並往前推開剛剛抓著被告戊○○的員警,離開畫面。⑥上開衝突後,被告戊○○旋即詢問丁○○是否為土庫所所長,並欲上前靠近所長,遭辛○○拉住被告戊○○左手阻止,被告戊○○又持續質問土庫分駐所所長丁○○3 次「你住後埔嗎?」、「你住後埔嗎?」、「你是不是住後埔?」,並欲靠近所長,另一名員警見狀遂抓著戊○○右手臂,阻止戊○○靠向所長,經所長回答「不是,我不是住後埔」後,被告戊○○又再度質問「你不是說你住後埔?」,並以左手抓住所長的右手腕。⑦畫面時間23:00:03己○○以右手抓住員警的左手,並表示「我公共場所不能照相嗎?」,且持續拍落員警欲舉起阻止己○○拍攝的手,畫面時間23:00:10,被告己○○左手持續拿著手機朝所長拍攝,員警伸手欲阻止被告己○○錄影,被告己○○再次抓住員警右手,員警甩動右手,但未能將被告己○○的手甩掉。【小結】:被告己○○、戊○○在土庫分駐所所長丁○○表明要將被告庚○○帶回派出所之原因(要管束、被告庚○○罵員警)及目的(要製作筆錄、寫文件資料)後,被告己○○、戊○○即對員警為上開一連串之強暴行為,試圖阻擋員警將被告庚○○帶回派出所,甚為明確。 ⑵依本院勘驗所長密錄器光碟《勘驗4-7 》,勘驗結果略以:「…(前略) 所長:我執行公務你旁邊 戊○○:你不要撥開我 所長:你旁邊,我跟你講這個先帶回(指庚○○) 戊○○:我為什麼要帶回去? 所長:我要帶這個回去(指庚○○) 戊○○:為什麼要帶回去? 所長:我現在跟你講,我現在要抓他去管束 戊○○:要管什麼? 所長:如果你們阻擋我,你就是妨害公務 己○○:你很有夠力,你住後埔吼,沒關係,試試看 (23:01:03己○○持手機站在警車後車門前,所長伸手將己○○往旁邊推,並將後車門打開) 所長:我跟你說我現在執行公務喔,你如果阻擋我,我就給你辦妨害公務 戊○○:你憑什麼妨害公務啦(戊○○又逼向所長,所長輕推戊○○)你不要撥開我喔 所長:我現在是在執行公務喔,我跟你講我在執行公務喔,你現在是要阻擋我嗎? 戊○○:來啦,你照辦 所長:你現在是不是要阻擋我? 戊○○:來啦,他現在說他是所長,給恁爸小力一點喔 庚○○:手給恁爸放開 所長:他配合就沒事情 戊○○:你住後埔就對了 所長:我不是 戊○○:很年輕的所長吼,很神氣(台語:發音「慶」),很囂張(台語:發音「秋迢」)(23:01:31,楊志宏雙手叉腰,伸手指向所長) 所長:你說我很囂張(台語:發音「秋迢」)? (所長語氣激動,警察開始壓制被告等人,因而畫面模糊不清)…」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3 頁至第184 頁)。觀諸上開勘驗內容,已可認定事實欄所載:【土庫分駐所所長丁○○表示:「我現在跟你講,我現在要抓他去管束。如果你們阻擋我,你就是妨害公務。」等語後,己○○竟對丁○○脅迫稱:「你很有夠力,你住後埔吼,沒關係,試試看。」等語,並持手機站在警車後門前,所長丁○○遂伸手將己○○往旁邊推,並將警車後車門打開,旋即再次表示:「我跟你說我現在在執行公務喔,你如果阻擋我,我就給你辦妨害公務。」等語。詎戊○○竟對丁○○稱:「你憑什麼妨害公務啦」,並以身體逼向所長丁○○,丁○○輕推戊○○後,被告戊○○接續表示:「你不要撥開我喔。」等語,經所長丁○○再度表示:「我現在是在執行公務喔,我跟你講我在執行公務喔,你現在是要阻擋我嗎?」等語後,戊○○竟嗆以:「來啦,你照辦」、「他現在說他是所長,給恁爸小力一點喔」、「你住後埔就對了」、「很年輕的所長吼,很神氣(台語:發音『慶』),很囂張(台語:發音『秋迢』)」等語,並雙手叉腰,及伸手指向所長】乙節之事實。又己○○對丁○○稱:「你很有夠力,你住後埔吼,沒關係,試試看。」云云,及被告戊○○不斷的質問所長是不是住後埔云云,其實均隱含著被告己○○、戊○○知悉所長丁○○之住處,可以事後去所長丁○○住處找所長麻煩之意,是被告己○○、戊○○有以上開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亦堪認定。被告己○○、戊○○辯稱:渠等均無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手及身體施以強暴之方式阻攔員警將庚○○解送上公務用之警車云云,為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⑶證人即土庫分駐所所長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後來戊○○、己○○是否有阻止你們將庚○○帶走?)有。當時我們要帶庚○○回去管束的時候,我有告誡他們兩兄弟說請他們不要阻擋,如果再阻擋就會一樣以妨害公務辦他們二人,最主要我剛才所述,我已經跟他們解釋過,我把庚○○帶回去查證做個資料,人就會讓他們帶回去,請他們不要再阻擋,可是他們執意阻擋。後續戊○○辱罵我「很秋迢」,所以我才會對戊○○進行逮捕。己○○的部分,就是我在逮捕戊○○的時候,己○○在後面拉扯我,造成我的帽子、眼鏡掉落。(當時是否有以對講機請求支援警力?)那是因為剛好我們警力三個人,他們也三個人,且當時整個場面已經沒有辦法控制,所以我才呼叫支援警力過來支援,要將三個人都帶回派出所。(意思是當時現場狀況,你認為你們三個警察不夠?)因為我們不可能使用警槍去對付他們,而且逮捕的時候,我們也不能出手毆打他們,所以真的是很難著手的,當時庚○○已經上銬,有一個同事拉住他,剩下兩名警員對兩個人,這樣的情形要逮捕不是容易的事情,且我在逮捕戊○○的時候,己○○過來阻擋我,所以我沒有辦法將戊○○上銬,所以我才決定要呼叫支援警力過來。(所以你們當時是認為這三個被告已經構成妨害公務,所以才全部逮捕嗎?)對。庚○○的部分一開始就已經構成妨害公務了,而被告己○○、戊○○是後續阻攔我們要將庚○○帶回派出所,所以我們才決定連同己○○、戊○○二人逮捕並偵辦妨害公務。(所以在把三位被告帶上警車之前,你們就已經三位都要辦妨害公務了嗎?)對,在他們阻擋我們帶庚○○回派出所執行管束及其它查證之後,我們就決定三位都要辦妨害公務了。(你們準備要帶庚○○上警車的時候,己○○、戊○○二人有上前阻止嗎?)他們有阻擋,我有也有告知他們不要阻擋我們執行公務,但他們仍然阻擋。(庚○○、己○○、戊○○三人有無以手及身體去阻攔員警將庚○○解送上公務用警車?)庚○○的部分抗拒不願意跟我們上警車,己○○、戊○○的部分有阻擋。(請說明己○○、戊○○如何阻擋?)我們開警車的門要將庚○○帶上車,庚○○不跟我們回去,然後己○○、戊○○就擋在警車門旁,不讓我們把庚○○帶上車,那時候我就跟他們說請他們不要阻擋,但他們仍執意阻擋,妨害警方執行公務。(你的眼鏡、警帽、密錄器有無被拍落?)那是在逮捕戊○○的時候。(是何人拍落你的眼鏡、警帽、密錄器?)當時我逮捕戊○○的時候有被拍落。(是己○○還是戊○○拍落你的眼鏡、警帽、密錄器?)當時我在逮捕戊○○的時候,現場很亂,我也不知道是戊○○還是己○○拍落的,是我同事丙○○發現我的眼鏡、帽子都掉了,所以幫我撿起來。我當時要逮捕戊○○的時候,丙○○在我的後方,所以過程可能問丙○○會比較清楚,因為當時我顧著要逮捕戊○○,所以到底是誰將我的警帽、眼鏡拍落,可能丙○○才看得到。(你剛剛是否有說是己○○拉扯所以導致警帽、眼鏡掉落嗎?)因為我逮捕戊○○的時候,我知道己○○在我的後方阻擋。(是在逮捕戊○○的時候掉落的嗎?)是。(你的眼鏡、警帽、密錄器是被戊○○或己○○故意拍落的嗎?)我要逮捕的時候現場很亂,所以我也不確定是戊○○所為或是己○○在後方拉扯造成的。(己○○在現場有無跟你拉扯?)我知道己○○有在我後方阻擋、拉扯。(己○○有用手與丙○○拉扯嗎?)他們的角度我看不到,因為當時我顧著逮捕戊○○。(你逮捕戊○○的原因,是因為戊○○阻擋你們警方將庚○○帶上警車,還是因為戊○○辱罵你「秋迢」?)我逮捕戊○○,是針對戊○○辱罵我「秋迢」才逮捕的。(是否也有兼及戊○○阻擋警方帶庚○○上車?)最主要逮捕戊○○的原因是他辱罵我的部分,而且我有告知他們不要再阻擋,他們仍然有阻擋,所以也有兼及他們阻擋警方帶庚○○上車這部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4頁至第85頁、第94頁至第97頁)。本院審酌:①證人丁○○之上開證述內容業經具結,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攀誣被告己○○、戊○○之動機。②觀諸證人丁○○之證詞,可知其對被告己○○有無與員警丙○○發生拉扯之問題證述其角度看不到,並無刻意加重被告己○○責任之情事,是其證述內容應係依其記憶內容而為陳述。③其上開證述內容經核與上開所長密錄器光碟《勘驗4-6 》、《勘驗4 -7》之勘驗結果相符。④證人丁○○上開證述內容並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當時決定要將庚○○帶回管束時,戊○○、己○○是否有過來阻止?)是。(當時戊○○、己○○是如何阻止你們的?)當時他們兩個兄弟就衝著我們過來,就一直盧為什麼我們將庚○○上銬。(現場有和己○○、戊○○發生拉扯嗎?)有,我當時是因為庚○○在現場一直亂,我們所長說先上銬制止,我們就將庚○○上銬準備要帶回去的時候,剛好他們兩個兄弟就衝過來。(所長的眼鏡、警帽有無掉落?)有,是被己○○打下來的。(你看到所長的帽子、眼鏡被打下來,你有何反應?)當時我還扶著庚○○,因為庚○○會倒來倒去的,所以我就從地上撿起拿給所長。(提示偵卷第107 頁證人丙○○107 年7 月3 日偵訊筆錄,問:『我看到己○○阻攔丁○○,並把帽子及眼鏡都打下來,我就上前去制止,我一手拉住庚○○,另一手上前去擋己○○,後來我們請支援警力才把他們逮捕』,所述是否正確?)正確。(丁○○先打戊○○,然後又打己○○,是否如此?)我沒有看到,我只看到己○○有拉扯所長丁○○,導致丁○○的帽子、眼鏡掉落。(己○○、戊○○到場之後,有無用手、身體阻攔警員將庚○○解送上公務用警車嗎?)有,他們有用手及身體阻擋,他們擋在庚○○的前面,及警車門旁。(你說丁○○的眼鏡、警帽是被己○○拍落的嗎?)是。(丁○○的密錄器是否也有掉落?)當時暗暗的我沒有看到,我只有看到眼鏡及帽子。(己○○有無用手跟你拉扯?)當時現場很亂有推擠,己○○跟我們所長拉扯,推擠到我這邊,我也差點跌倒。(你印象中己○○有無用手跟你拉扯?)好像沒有。(庚○○與戊○○有跟你拉扯嗎?)當時我扶著庚○○,戊○○是跟我們另一個同事在另一邊,我看不清楚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100 頁至第10 1頁、第104 頁、第107 頁)。從而,證人丁○○為逮捕被告戊○○,而當場將被告戊○○摔倒、壓制在地,惟被告己○○(起訴書誤載為被告戊○○)竟自證人丁○○後方拉扯丁○○,並將證人丁○○之眼鏡、警帽拍落(起訴書贅載將密錄器拍落),因在場僅有丁○○、丙○○、乙○○等3 名員警,而其中1 名員警要看管被告庚○○之情形下,僅餘2 名員警並無法順利將被告己○○、戊○○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丁○○乃呼叫其他警力到場支援,始順利將被告己○○、戊○○逮捕,並將被告庚○○、己○○、戊○○3 人均解送至土庫分駐所乙節,亦堪認定。 ⒊證人辛○○之證述內容難作為對被告庚○○、己○○、戊○○有利之認定: ⑴證人辛○○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們到達現場看到警察把庚○○上銬,我們是否有問丁○○、丙○○為何將庚○○上銬?)有。(警察是否都沒有回答上銬的事由?)對。(我〈己○○〉跟戊○○一直問警察事由,一直到車旁還是不跟我們講,警察是否先出手,然後對我們以妨害公務上銬逮捕?)是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44 頁至第145 頁)。惟查,土庫分駐所所長丁○○確實有回答被告己○○、戊○○是因為要管束被告庚○○,且被告庚○○有罵警察,要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寫資料後,再讓被告己○○、戊○○帶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業經認定如前,證人辛○○或因時間久遠致記憶模糊,所述與實情不符,不足採信,亦難作為對被告己○○、戊○○有利之認定。 ⑵證人辛○○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後丁○○是否有先出手打戊○○?)對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45 頁)。惟查,依上開本院勘驗之密錄器影像,並未見土庫分駐所所長丁○○有毆打戊○○之情事,且被告戊○○亦未有相關之驗傷單據可佐,難認被告戊○○有遭土庫分駐所所長丁○○毆打之情事,是證人辛○○此部分之證述亦屬有疑。 ⑶證人辛○○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丁○○的警帽、密錄器、眼鏡是否是丁○○要推倒戊○○的時候掉落的?)是(警察在場有沒有講「我們現在要將庚○○帶回去管束,如果你們阻擋,就是妨害公務」這句話?)我沒有聽到,警察當下都沒有解釋,就只是說要帶庚○○回警察局。(你在場有明確看到丁○○的眼鏡、警帽、密錄器是怎麼掉的嗎?)就是警察逮捕他們的過程,一定會有肢體動作掉落的,並不是戊○○、己○○去攻擊警察而掉落的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45 頁、第147 頁)。惟查,土庫分駐所所長丁○○確實有對被告己○○、戊○○稱:「我現在跟你講,我現在要抓他去管束,如果你們阻擋我,你就是妨害公務」等語,有本院勘驗所長密錄器影像《勘驗4-7 》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83 頁),是證人辛○○竟稱「我沒有聽到,警察當下都沒有解釋,就只是說要帶庚○○回警察局」云云,所述與實情不符,已難採信,由此益證證人辛○○並未時刻注意現場之情形,而未窺得案情全貌。再者,關於土庫分駐所所長丁○○之警帽、密錄器之掉落過程,證人辛○○僅證述「就是警察逮捕他們的過程,一定會有肢體動作掉落的」云云,並未能明確證述是何人的肢體動作導致土庫分駐所所長丁○○的警帽、眼鏡掉落,然證人丙○○能明確證稱:(丁○○先打戊○○,然後又打我〈己○○〉,是否如此?)我沒有看到,我只看到己○○有拉扯所長丁○○,導致丁○○的帽子、眼鏡掉落。(你說丁○○的眼鏡、警帽是被己○○拍落的嗎?)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4 頁、第107 頁)。所述恰能填補證人辛○○未能證述的部分,即係由被告己○○之肢體動作導致土庫分駐所所長丁○○之警帽及眼鏡掉落的,而土庫分駐所所長丁○○眼鏡及警帽掉落之時機點,是所長丁○○第一次要逮捕被告戊○○之時,當時與所長丁○○發生肢體衝突之對象理應為被告戊○○,然所長丁○○之眼鏡及警帽卻是由被告己○○拍落,由此益證被告己○○是故意前去阻撓所長丁○○逮捕被告戊○○,因而導致所長丁○○眼鏡及警帽遭被告己○○拍落。因此證人辛○○此部分之證述內容亦難作為對被告己○○、戊○○有利之認定。 ⑷證人辛○○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你在現場有看到庚○○持水杯潑水向丁○○(所長)嗎?)我沒有注意到。(你在現場有注意到庚○○有持水杯潑水?)庚○○的手被銬住了,怎麼潑水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49 頁)。惟查,被告庚○○確實有朝土庫分駐所所長丁○○潑水乙情,業經本院認定、說明如前,並有被告庚○○向土庫分駐所所長丁○○潑水之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憑(見偵卷第91頁),證人辛○○之證述與實情不符,並不足採。且證人辛○○既已證稱未注意到被告庚○○有朝所長丁○○潑水,卻又依其臆測證述被告庚○○手被銬住,如何潑水云云,可見其維護被告庚○○、己○○、戊○○之心昭然若揭,實則依本院勘驗土庫所內之V8攝影機檔案,被告庚○○係於朝向所長丁○○潑水後,其右手始遭員警上銬,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33 頁)。足見證人辛○○之證詞或因記憶不清而所述不實,或因為了維護被告庚○○、己○○、戊○○而為避重就輕之詞,所述尚難遽信。 ⒋被告庚○○、己○○、戊○○之辯解均不可採: ⑴被告庚○○辯稱:我有罵「幹你娘機掰」等語,但不是對警察罵,我是罵朋友,警察有要抓我,但沒有說原因,不清楚有沒有於解送途中在警車上及在土庫分駐所接續對員警辱罵:「幹你娘」、「畜生」、「幹你娘機掰」等語,不是在罵警察云云,惟查,被告庚○○上開言語就是在罵警察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庚○○此部分之辯解經核與前開認定不符,不足採信。 ⑵被告庚○○又辯稱:我當時上手銬、腳鐐,沒有以右腳踹辦公桌面,以右手拍大門,雖有持水杯潑水但並非潑向員警云云,惟查,被告有以右腳踹辦公桌面,以右手拍大門等節,業經本院勘驗明確,另被告庚○○有持水杯對土庫分駐所所長丁○○潑水乙情,亦經本院詳細說明、認定如前,被告庚○○此部分之辯解亦不足採。 ⑶被告己○○、戊○○均辯稱:管束應該以最快的速度將庚○○交給家屬,既然家屬已經到場,警方依法即不應再將庚○○帶回警局,因此警方硬要將庚○○帶回警局的作法,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云云。惟查,管束應「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其適當與否之判斷主體,自係指實施管束之警察,業經本院說明如前,而被告己○○、戊○○抵達現場後,因情緒激動,反而使現場更加混亂、失控,致警方無法確認被告己○○、戊○○之身分是否確為被告庚○○之家屬,而無從遽將被告庚○○交由被告己○○、戊○○帶回,且當時之現場指揮官即土庫分駐所所長丁○○除因被告庚○○有管束之原因,後續尚須回派出所填寫相關表單外,尚在考慮是否有要偵辦被告庚○○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幾經考量,認應先將被告庚○○帶回土庫分駐所製作筆錄,填寫管束通知書等文件,始得將被告庚○○交由家屬帶回,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而合於比例原則。是員警要將受管束之被告庚○○帶回警局,自屬合法執行職務,均經本院認定如前。況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僅在形式上具有合法之要件,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為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可,並未賦予行為人有實質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有實質違法或不當之權,且實質上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應屬職務上內容法令之解釋問題,自亦非行為人所能逕行認定,行為人縱使有懷疑或不服,當亦僅得依法定之程序請求救濟,自不能任意以強暴脅迫之方法而為抗拒,否則人民對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均可置之不理,勢將架空相關法律規範意旨,悖離法律所欲達成之目標,而與法律秩序理念有違(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58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己○○、戊○○之此揭辯解,不足作為對被告己○○、戊○○有利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上揭犯罪事實應堪認定,被告庚○○、己○○、戊○○之辯解無一可採,是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庚○○、己○○、戊○○行為後,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140 條雖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之計算標準,未變動法律之實質內容,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是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己○○、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庚○○、己○○、戊○○就本案之犯行有犯意聯絡,應認係因偶發事件而個別起意,故不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 ㈢按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此即學理上所稱之想像競合犯。倘接續犯之行為人在犯罪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同時又實行其他犯罪行為,致數行為之部分行為兩相重疊時,該數行為在法律上究應如何評價,學說上見解紛歧,然應固守避免重複或未充分評價之原則;實務見解或認此重疊之二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2850、1514號、103 年度臺上字第1323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5192號、99年度臺上字第6695判決意旨參照),以「犯罪目的單一」決定是否評價為一行為,學說上亦提出倘接續犯彼此間、或與其他犯罪行為主要部分重疊,必以「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要,異詞而同理;實務上更進而闡述,接續犯或繼續犯之行為自始即以之為實行其他犯罪行為之手段或前提,自得評價為單一行為,有想像競合犯之適用(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310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觀諸勘驗錄影光碟筆錄可知,本件被告庚○○是因酒醉出言辱罵員警,並持續辱罵至土庫分駐所,再於土庫分駐所內對所長丁○○妨害公務,足見其失控辱罵及潑水攻擊員警,乃係由於酒醉失態下所為之一連串脫序行為,其以穢言辱罵及以強暴行為妨害公務,自始出於同一妨害公務執行之意思決定,準此,被告庚○○為言詞侮辱及強暴,妨害公務行為過程,局部重疊同一,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庚○○酒後情緒管理不佳,於警員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時,出言辱罵員警並恣意以強暴手段妨害公務執行,所為實屬不該;被告己○○、戊○○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漠視公權力之行使,且對執行勤務員警之人身安全及值勤威信均已造成侵害,又被告己○○、戊○○於本案發生時神智清醒,相較於被告庚○○處於酒醉狀態,因而控制能力不佳,渠等之惡性應認較諸被告庚○○嚴重。再被告己○○於派出所內仍有持續脫序之行為,包括雙手舉高敲擊分駐所電腦桌、跳上茶几大聲咆哮,其脫序行為及法敵對意志之彰顯,較諸被告戊○○更為嚴重。又被告庚○○雖處於酒醉狀態,然其較諸被告戊○○而言,多了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另被告庚○○、己○○、戊○○均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惟念及被告己○○於開庭時有就傷害員警丙○○之部分當庭道歉,並經員警丙○○撤回此部分之告訴(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兼衡被告庚○○前有酒駕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冷凍庫之工作,已婚,家中尚有母親、配偶及兩名未成年子女;被告己○○前無犯罪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冷凍庫之工作,未婚,家中尚有母親;被告戊○○前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經緩起訴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冷凍庫之工作,未婚,家中尚有母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己○○於解送至分駐所時雙手舉高欲敲擊辦公處所電腦桌,員警即告訴人丙○○伸出左手上前阻止遭敲打而受有左中指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己○○對告訴人丙○○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云云。 ㈡因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丙○○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117 頁),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己○○此部分傷害犯行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135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 2 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