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鵝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余耀飛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德賢屠宰場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素鈴 被 告 張世民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江秋桂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49號、第2310號、第3444號、第4036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臺灣鵝業有限公司、余耀飛、德賢屠宰場有限公司、張世民、江秋桂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事實及理由 壹、政府禁止業者私下製造預防、治療禽流感之動物用血清,此乃為避免造成防疫漏洞之政策選擇。又對一般民眾而言,最擔心的問題不外乎是:注射本案動物用血清偽藥之鴨禽,若經食用後,是否會造成人體健康之危害。經本院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若將扣案血清注射於鴨隻,是否會得到該鴨隻於屠宰前後檢驗不合格之結論?該局回覆略以:①畜牧法第29條第2 項授權訂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該規則第2 條規定:「屠宰衛生檢查,包括家畜、家禽在屠宰場內之屠前、屠後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工作。」本局依照上述規定、同法第29條第3 項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指派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執行鴨隻屠宰衛生檢查工作。②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依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於屠宰場內執行鴨隻屠前及屠後檢查,並無法於屠宰衛生檢查時判斷不合格原因是否由血清注射所引起,此有農委會防檢局民國107 年12月6 日防檢一字第1071472926號函附卷可查。依此可知,本案鴨隻在屠前或屠後均會由專業人員進行屠宰衛生檢查,經此把關程序,若鴨隻檢測為不合格(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8 條前段規定:「家畜、家禽或其屠體、內臟經抽驗證實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已屠宰之屠體、內臟應判定不合格」),不論其成因為何,均無法進入市場販售。反之,若經屠宰檢查合格(證明屠體、內臟沒有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自可供作人體食用。至合格或不合格之原因,與是否有注射動物用血清偽藥難認有直接相關。簡言之,本案鴨隻能否進入市場販售,關鍵還是在於是否通過屠宰檢查,而透過此一程序,已可維護人民食用鴨隻之食品安全。依卷內證據,被告等人並無透過本案行為以規避屠宰檢查,或有將注射血清鴨隻私下販售等情事,毋寧為飼養鴨隻之偏方而已(但無醫學實證可考),此為本院認為本案可以進行協商程序之原因,合先敘明。 貳、犯罪事實: 一、余耀飛係址設彰化縣○○鎮○○路0 ○00號1 樓「臺灣鵝業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鵝業公司)之負責人;黃如綺(與下述楊欣怡、江昭瑢、張雅茹、林肇煒、郭鄒淑婷、黃素滿、吳愠棟、吳佩珊、黃志雄、吳璠等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結)係臺灣鵝業公司毛禽組長及業務;楊欣怡係臺灣鵝業公司行政及會計人員;張世民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德賢屠宰場有限公司」(下稱德賢屠宰場)之實際負責人;張雅茹係張世民之女,為「德賢屠宰場」會計、行政及倉管人員;江秋桂係址設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廣宣行」負責人;江昭瑢係江秋桂之姐,為廣宣行注射隊隊長;林肇煒及郭鄒淑婷均係該注射隊成員;黃素滿係廣宣行會計及調配動物用藥人員;吳愠棟及吳佩珊係父女;黃志雄及吳璠均係張世民飼養禽類之契約養殖戶。上開人等均明知:①高病原性禽流感傳染性強、致病性高且易變異,宿主範圍廣,因此我國目前對於感染禽流感之禽類採取全面撲殺政策,而且禁止業者打疫苗,以避免病毒變異造成人畜之間的感染,或其他防疫上之漏洞。②預防、治療禽流感之動物用血清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範之動物用藥品,應依同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許可,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屬同法第4 條第1 款之動物用偽藥。竟無視農委會防檢局防疫規定,分別為下述行為: ㈠臺灣鵝業公司: 余耀飛、黃如綺及楊欣怡為避免與臺灣鵝業公司簽約之契約養殖戶所飼養鴨隻因感染禽流感後遭撲殺而蒙受損失,竟共同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由余耀飛先商請江秋桂基於幫助製造偽藥之犯意,指導自己及員工黃如綺製作禽流感血清方法,再由余耀飛自行購置離心機等機具,並自104 年間某月起至107 年3 月19日被查獲時為止,由余耀飛選定健康之鴨隻載運回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屠宰場安排屠宰,並由黃如綺、楊欣怡及不知情之員工蕭語漩、許勻薰、林祐盛使用機具接血,等接血約10公升後,再帶回位於屠宰場前方辦公室,由余耀飛、黃如綺或楊欣怡等人操作離心機,將血水中之血清與血塊分離,再由余耀飛等人加入自江秋桂處購買之抗生素,以此方式製成禽流感血清偽藥後,分裝於楊欣怡購得之200CC 裝塑膠瓶內(每瓶約2,000 劑,可供2,000 隻小鴨幼禽使用),再放入屠宰場冰庫冷凍。之後,余耀飛、黃如綺再與江秋桂、黃素滿、林肇煒、郭鄒淑婷、江昭瑢共同基於分裝、運送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由余耀飛指示黃如綺運送,或聯繫注射隊員林肇煒前來,將禽流感血清偽藥運送至廣宣行,交由江秋桂等人於廣宣行內摻入小鴨需注射之合法藥物後,再交予江昭瑢率領注射隊員林肇煒、郭鄒淑婷等人將禽流感血清偽藥運送至余耀飛及黃如綺指定之臺灣鵝業公司契約養殖戶如陳季宏、林坤垤、林文謙、吳文卿、陳寶動、陳昶榮、王朝永、黃振陽、謝東林、陳振裕等養殖場,將禽流感血清偽藥分裝於針筒內,並為場內每隻新飼育之小鴨注射預防禽流感血清偽藥。若血清庫存不足時,黃如綺會通報楊欣怡,楊欣怡復以書面呈報余耀飛,由余耀飛以同前方式製造禽流感血清偽藥。 ㈡德賢屠宰場: 張世民為避免與其簽約之契約養殖戶所飼養鴨隻感染禽流感後遭撲殺造成財產損失,竟與張雅茹、黃志雄、吳愠棟、吳佩珊共同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自106 年7 月10日起至107 年2 月2 日止,透過黃志雄與吳愠棟、吳佩珊等人聯繫後,由張世民選定健康之鴨隻安排運往桃園市德賢屠宰場內於當日第1 批屠宰,並自行將取出之血水以塑膠袋進行分裝再置入保麗龍箱冰存,裝滿約8 個保麗龍箱後,即將裝有血水之保麗龍箱交由當天自雲林運鴨北上之回頭車載回雲林縣○○鎮○○○路00號倉庫內冰存,再指示黃志雄運送該批血水至吳愠棟位於雲林縣○○鄉○○路00○0 號住處。吳愠棟收到血水後,便在與住處相連通農舍後方,將血水倒入果汁機攪動再放入自行購置之離心機內,由吳愠棟或吳佩珊操作離心機將水分及凝血再行分離,復添加由江秋桂基於幫助製造偽藥之犯意,所提供(吳愠棟出資購買)之濟生輸液(即生理食鹽水)及極大黴素若干,製成每瓶500CC (可供給800 隻鴨禽施打)禽流感血清偽藥,交予黃志雄運送回雲林縣○○鎮○○○路00號倉庫內冰存,每瓶血清製造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 元或230 元不等,款項均由張雅茹交付現金予黃志雄再轉交吳愠棟收受。而於上述期間內,其等以前述方法共同製作940 瓶禽流感血清偽藥,吳愠棟因此獲利210,950 元。之後,張雅茹、黃志雄遂與江秋桂、黃素滿、林肇煒、郭鄒淑婷、江昭瑢、吳璠共同基於分裝、運送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遇有張世民契約養殖戶劉佑清、許榮杉、李金龍等人養殖場內鴨隻出現感冒病徵時,張世民及張雅茹即聯繫江秋桂,由江秋桂指示黃素滿聯繫林肇煒、郭鄒淑婷、江昭瑢前去運送血清回來,或由黃志雄及吳璠向張雅茹領取血清後運送交江秋桂,由江秋桂等人於廣宣行內將動物用偽藥血清摻入小鴨需注射之其他合法藥物後,最後交予江昭瑢率注射隊員林肇煒、郭鄒淑婷等人運送至各養殖農場,將禽流感血清偽藥分裝於針筒內注射入幼鴨體內。事後,黃素滿會依江秋桂指示先行發放工資,待統計每月注射及相關藥劑費用後,將單據送交張雅茹請領款項,經張世民確認無誤後,張雅茹即以支票或匯款方式撥款。 二、嗣①於107 年3 月15日7 時37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世民位於雲林縣○○鎮○○○路00號倉庫、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0 號及其附屬建物與相連通處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3至72、90至98所示之物。②於107 年3 月15日10時10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吳愠棟位於雲林縣○○鄉○○路00○0 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③於107 年3 月15日7 時37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江秋桂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住處,及廣宣行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倉庫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73至89、99至106 、158 至161 所示之物。④於107 年3 月19日8 時35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彰化縣○○鎮○○路0 ○00號、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08 至157 、162 所示之物,方循線查獲。參、證據名稱: 一、供述證據: ㈠被告余耀飛、張世民、黃如綺、楊欣怡、林肇煒、郭鄒淑婷、江昭瑢、吳愠棟、吳佩珊、張雅茹、江秋桂、黃志雄、吳璠及黃素滿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含自白)。㈡證人陳季宏、林坤垤、林文謙、吳文卿、陳寶動、陳昶榮、王朝永、黃振陽、謝東林、陳振裕、劉佑清、許榮杉、李金龍於警詢中之陳述。 二、書證: ㈠被告吳愠棟、吳佩珊住處現場查獲照片4 張。 ㈡農委會防檢局107 年3 月23日防檢一字第1071471197號函。㈢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7 年4 月18日藥檢生字第1072552731號函。 ㈣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7 年4 月30日藥檢化字第1072557531號函暨所附照片9 張。 ㈤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7 年9 月10日經中三字第10735524830 號書函暨所附臺灣鵝業公司變更登記表。 ㈥桃園市政府107 年9 月11日府經登字第10790990780 號函暨所附德賢屠宰場變更登記表、工廠登記抄本。 ㈦農委會防檢局107 年10月26日防檢一字第1071472621號函。㈧農委會防檢局107 年12月6 日防檢一字第1071472926號函。㈨農委會防檢局107 年12月7 日防檢一字第1071472925號函。㈩農委會防檢局106 年12月8 日防檢一字第1061473432號函。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肆、罪數關係: 一、所犯法條: ㈠被告臺灣鵝業有限公司: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2條。 ㈡被告余耀飛: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製造動物用偽藥罪、第35條第1 項分裝動物用偽藥罪。 ㈢被告德賢屠宰場: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2條。 ㈣被告張世民: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製造動物用偽藥罪、第35條第1 項分裝動物用偽藥罪。 ㈤被告江秋桂:刑法第30條第1 項、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幫助製造動物用偽藥罪、第35條第1 項分裝動物用偽藥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江秋桂犯罪事實㈠、㈡之部分均應論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然經公訴檢察官到庭更正論罪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 項、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幫助製造動物用偽藥罪,應予說明。 二、接續犯: ㈠所謂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 ㈡犯罪事實㈠中,被告余耀飛自104 年間某月起至107 年3 月19日被警查獲為止,共同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行;犯罪事實㈡中,被告張世民自106 年7 月10日起至107 年2 月2 日止,共同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行;犯罪事實㈠、㈡中,被告江秋桂分裝、運送動物用偽藥之犯行,均係各別出於同一犯罪之目的,犯罪時地密接,侵害相同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社會通念上應各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實行,各別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吸收犯: ㈠刑法上之吸收犯,係指犯罪之性質上,其罪名之觀念中當然包含他行為者而言,亦即所發生之數個犯罪事實之間,依犯罪之性質及一般日常生活之經驗判斷,一方可以包含於他方犯罪觀念之中,遂逕行認定一方之罪,而置屬於實行階段性之他方於不論;其中吸收犯中之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係以犯罪行為之發展,依其在刑法上之評價程度,得分為若干階段,即循序而進之行為,其前行之低度行為不外使後行之高度行為易於實現,則後行之高度行為內容,實已涵蓋低度行為之結果,故高度行為當然吸收低度行為,其前後行為,在形態上雖屬分別獨立,但從同一法益之侵害觀點而言,具有必然之附隨關係,亦即具有階段之貫通性,禁止為雙重評價而應為單一之評價。 ㈡本案被告余耀飛、張世民、江秋桂待本案動物用偽藥製作完成後,「運送」至指定地點進行「分裝」注射,則其運送之目的係為了便於後續分裝注射之用,故應認其先前運送之低度行為為後續分裝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此部分僅論以分裝動物用偽藥罪處斷。 四、想像競合犯: ㈠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若其間有行為局部同一(即行為部分合致)之情形,自可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㈡被告余耀飛、張世民製造動物用偽藥後交予他人分裝施打;被告江秋桂幫助製造動物用偽藥後提供後續分裝施打,以達預防鴨禽得到禽流感之目的,可認其等行為有部分合致,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被告余耀飛、張世民)、幫助製造動物用偽藥罪(被告江秋桂)處斷。 五、數罪併罰: 被告江秋桂所犯幫助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共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伍、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協商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又「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 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3 項、第5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42條第5 項係規定罰金總額縱以最高金額新臺幣3 千元折算易服勞役1 日,其期限仍逾1 年,不能依同條第3 項定折算標準時之辦法。申言之,科處罰金之判決,必須其所科處罰金之總額依上述三種標準(即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結果,均逾1 年之日數者,始得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是倘所科罰金以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服勞役,尚可不逾1 年,即無依第5 項前段之比例方法折算易服勞役額數之必要。於本案之情形,被告余耀飛、張世民所受罰金刑之宣告,縱以最高之3 千元折算1 日,其二人易服勞役之期限均顯逾1 年,故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另被告江秋桂之部分,各罪罰金刑之宣告(即75萬元)以3 千元折算1 日,均為250 日,而未逾1 年(若以1 千元或2 千元折算1 日,則均已逾1 年日數),當以此為各罪罰金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然所定執行刑即罰金150 萬元,縱以最高之3 千元折算1 日,仍須執行500 日,此即超過1 年,故依照刑法第42條第5 項前段之規定,被告江秋桂所受罰金執行刑宣告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陸、本件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未經宣告沒收部分,應由執行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柒、應適用之法律(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 捌、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玖、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偵查起訴;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2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33條至第38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一覽表 │├──────────────────────────┤│【臺灣鵝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余耀飛】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佰萬元。 │├──────────────────────────┤│【德賢屠宰場有限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張世民】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 │├──────────────────────────┤│【江秋桂】幫助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 附表二:本案扣案物一覽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 註│ ├──┼───────┼────┼────┼──────┤ │ 1 │製造血清器具㈠│1 箱 │吳愠棟 │本院107 年度│ ├──┼───────┼────┼────┤保管檢字第55│ │ 2 │製造血清器具㈡│1 箱 │吳愠棟 │5 號 │ ├──┼───────┼────┼────┤ │ │ 3 │離心機 │1 臺 │吳愠棟 │ │ ├──┼───────┼────┼────┤ │ │ 4 │濟生輸液 │2 瓶 │吳愠棟 │ │ ├──┼───────┼────┼────┤ │ │ 5 │極大黴素50 │2 瓶 │吳愠棟 │ │ ├──┼───────┼────┼────┼──────┤ │ 6 │濟生輸液 │10箱 │吳愠棟 │責付吳愠棟保│ ├──┼───────┼────┼────┤管。 │ │ 7 │使用過極大黴素│1 箱 │吳愠棟 │ │ │ │50及濟生輸液空│ │ │ │ │ │瓶 │ │ │ │ ├──┼───────┼────┼────┤ │ │ 8 │三梅企業公司白│4 箱 │吳愠棟 │ │ │ │色塑膠空瓶(含│ │ │ │ │ │蓋) │ │ │ │ ├──┼───────┼────┼────┤ │ │ 9 │極大黴素50 │3 箱 │吳愠棟 │ │ ├──┼───────┼────┼────┤ │ │ 10 │冷凍櫃(大型、│2 臺 │吳愠棟 │ │ │ │小型) │ │ │ │ ├──┼───────┼────┼────┼──────┤ │ 11 │偽疫苗(大型冷│110 瓶 │吳愠棟 │責付雲林縣動│ │ │動櫃內) │ │ │植物防疫所保│ ├──┼───────┼────┼────┤管。 │ │ 12 │偽疫苗(小型冷│96瓶 │吳愠棟 │ │ │ │凍櫃內) │ │ │ │ ├──┼───────┼────┼────┼──────┤ │ 13 │血清㈠ │40瓶 │張世民 │責付雲林縣動│ ├──┼───────┼────┼────┤植物防疫所保│ │ 14 │血清㈡ │40瓶 │張世民 │管。 │ ├──┼───────┼────┼────┤ │ │ 15 │血清㈢ │40瓶 │張世民 │ │ ├──┼───────┼────┼────┤ │ │ 16 │血清㈣ │40瓶 │張世民 │ │ ├──┼───────┼────┼────┤ │ │ 17 │血清㈤ │15瓶 │張世民 │ │ ├──┼───────┼────┼────┤ │ │ 18 │血清㈥ │5 瓶 │張世民 │ │ ├──┼───────┼────┼────┤ │ │ 19 │血清㈦ │40瓶 │張世民 │ │ ├──┼───────┼────┼────┤ │ │ 20 │血清㈧ │40瓶 │張世民 │ │ ├──┼───────┼────┼────┤ │ │ 21 │血清㈨ │40瓶 │張世民 │ │ ├──┼───────┼────┼────┤ │ │ 22 │血清㈩ │17瓶 │張世民 │ │ ├──┼───────┼────┼────┤ │ │ 23 │血清 │5 瓶 │張世民 │ │ ├──┼───────┼────┼────┤ │ │ 24 │不明藥品 │1 瓶 │張世民 │ │ ├──┼───────┼────┼────┤ │ │ 25 │捷復妥 │3 瓶 │張世民 │ │ ├──┼───────┼────┼────┤ │ │ 26 │乙醯胺酚 │24公斤 │張世民 │ │ ├──┼───────┼────┼────┤ │ │ 27 │乙醯胺酚 │1 公斤 │張世民 │ │ ├──┼───────┼────┼────┼──────┤ │ 28 │冷凍櫃㈠ │1 個 │張世民 │責付李素鈴 │ ├──┼───────┼────┼────┤保管。 │ │ 29 │冷凍櫃㈡ │1 個 │張世民 │ │ ├──┼───────┼────┼────┼──────┤ │ 30 │監視器主機 │1 組 │張世民 │本院107 年度│ ├──┼───────┼────┼────┤保管檢字第55│ │ 31 │1686-Q9 行車紀│1 張 │張世民 │5 號 │ │ │錄器SD卡 │ │ │ │ ├──┼───────┼────┼────┤ │ │ 32 │AWV-6397行車紀│1 張 │張世民 │ │ │ │錄器SD卡 │ │ │ │ ├──┼───────┼────┼────┤ │ │ 33 │李素鈴農會存摺│16本 │張世民 │ │ ├──┼───────┼────┼────┤ │ │ 34 │德賢屠宰場公司│3 本 │張世民 │ │ │ │存摺 │ │ │ │ ├──┼───────┼────┼────┤ │ │ 35 │李素鈴、邱對凰│1 本 │張世民 │ │ │ │斗南農會存摺 │ │ │ │ ├──┼───────┼────┼────┤ │ │ 36 │張世民代收票據│1 本 │張世民 │ │ │ │憑摺 │ │ │ │ ├──┼───────┼────┼────┤ │ │ 37 │與祥圃公司往來│7 張 │張世民 │ │ │ │發票 │ │ │ │ ├──┼───────┼────┼────┤ │ │ 38 │德賢公司支出日│1 張 │張世民 │ │ │ │報表 │ │ │ │ ├──┼───────┼────┼────┤ │ │ 39 │手記帳冊㈠ │1 本 │張世民 │ │ ├──┼───────┼────┼────┤ │ │ 40 │手記帳冊㈡ │1 本 │張世民 │ │ ├──┼───────┼────┼────┤ │ │ 41 │鴨農成本紀錄表│1 包 │張世民 │ │ ├──┼───────┼────┼────┤ │ │ 42 │鴨農用藥統計表│1 包 │張世民 │ │ ├──┼───────┼────┼────┤ │ │ 43 │畜牧場登記證 │1 包 │張世民 │ │ ├──┼───────┼────┼────┤ │ │ 44 │合約書等資料 │1 本 │張世民 │ │ ├──┼───────┼────┼────┤ │ │ 45 │報表資料 │1 本 │張世民 │ │ ├──┼───────┼────┼────┤ │ │ 46 │德賢公司鴨農注│1 包 │張世民 │ │ │ │射紀錄 │ │ │ │ ├──┼───────┼────┼────┤ │ │ 47 │105 年1 月至12│1 包 │張世民 │ │ │ │月血清疫苗注射│ │ │ │ │ │紀錄 │ │ │ │ ├──┼───────┼────┼────┤ │ │ 48 │106 年7 月至10│1 包 │張世民 │ │ │ │7 年2 月血清疫│ │ │ │ │ │苗注射紀錄 │ │ │ │ ├──┼───────┼────┼────┤ │ │ 49 │106 年1 月至6 │1 包 │張世民 │ │ │ │月血清疫苗注射│ │ │ │ │ │紀錄 │ │ │ │ ├──┼───────┼────┼────┤ │ │ 50 │銷貨帳冊資料 │1 包 │張世民 │ │ ├──┼───────┼────┼────┤ │ │ 51 │筆記本 │1 本 │張世民 │ │ ├──┼───────┼────┼────┤ │ │ 52 │手記資料 │1 本 │張世民 │ │ ├──┼───────┼────┼────┤ │ │ 53 │廠商付款簽收簿│1 本 │張世民 │ │ ├──┼───────┼────┼────┤ │ │ 54 │105 年1 月至10│1 本 │張世民 │ │ │ │7 年3 月現金簿│ │ │ │ ├──┼───────┼────┼────┤ │ │ 55 │德賢公司土地租│1 本 │張世民 │ │ │ │約 │ │ │ │ ├──┼───────┼────┼────┤ │ │ 56 │裁處書 │1 件 │張世民 │ │ ├──┼───────┼────┼────┤ │ │ 57 │農戶資料 │1 件 │張世民 │ │ ├──┼───────┼────┼────┤ │ │ 58 │通訊錄 │1 張 │張世民 │ │ ├──┼───────┼────┼────┤ │ │ 59 │注意事項 │1 件 │張世民 │ │ ├──┼───────┼────┼────┤ │ │ 60 │養鴨注意事項手│1 件 │張世民 │ │ │ │札 │ │ │ │ ├──┼───────┼────┼────┤ │ │ 61 │入離紀錄 │1 件 │張世民 │ │ ├──┼───────┼────┼────┤ │ │ 62 │飼養廠商及飼主│1 件 │張世民 │ │ │ │資料 │ │ │ │ ├──┼───────┼────┼────┤ │ │ 63 │107 年1 月至2 │2 張 │張世民 │ │ │ │月鴨隻出貨統計│ │ │ │ │ │表 │ │ │ │ ├──┼───────┼────┼────┤ │ │ 64 │通訊錄 │4 張 │張世民 │ │ ├──┼───────┼────┼────┤ │ │ 65 │107 年3 月血清│1 本 │張世民 │ │ │ │疫苗注射紀錄 │ │ │ │ ├──┼───────┼────┼────┤ │ │ 66 │匯款回條 │1 包 │張世民 │ │ ├──┼───────┼────┼────┤ │ │ 67 │製藥資料 │1 包 │張世民 │ │ ├──┼───────┼────┼────┤ │ │ 68 │鴨農動物疫苗監│1 包 │張世民 │ │ │ │測資料 │ │ │ │ ├──┼───────┼────┼────┤ │ │ 69 │客戶取貨紀錄 │1 件 │張世民 │ │ ├──┼───────┼────┼────┤ │ │ 70 │張雅茹電腦資料│1 片 │張世民 │ │ │ │光碟 │ │ │ │ ├──┼───────┼────┼────┤ │ │ 71 │張雅茹工作用行│1 支 │張世民 │ │ │ │動電話(097273│ │ │ │ │ │7892號) │ │ │ │ ├──┼───────┼────┼────┤ │ │ 72 │李素鈴張世民 │2 張 │張世民 │ │ │ │LINE紀錄 │ │ │ │ ├──┼───────┼────┼────┤ │ │ 73 │江秋桂刑事辯護│1 件 │江秋桂 │ │ │ │狀 │ │ │ │ ├──┼───────┼────┼────┤ │ │ 74 │工資簿 │1 本 │江秋桂 │ │ ├──┼───────┼────┼────┤ │ │ 75 │107 工資簿 │1 本 │江秋桂 │ │ ├──┼───────┼────┼────┤ │ │ 76 │散裝工資表 │1 件 │江秋桂 │ │ ├──┼───────┼────┼────┤ │ │ 77 │藥品進貨紀錄 │1 本 │江秋桂 │ │ ├──┼───────┼────┼────┤ │ │ 78 │支票登記簿 │1 本 │江秋桂 │ │ ├──┼───────┼────┼────┤ │ │ 79 │針筒 │3 支 │江秋桂 │ │ ├──┼───────┼────┼────┤ │ │ 80 │估價單 │1 包 │江秋桂 │ │ ├──┼───────┼────┼────┤ │ │ 81 │銷貨紀錄 │1 包 │江秋桂 │ │ ├──┼───────┼────┼────┤ │ │ 82 │送貨單及宅配單│1 包 │江秋桂 │ │ ├──┼───────┼────┼────┤ │ │ 83 │通訊錄 │1 包 │江秋桂 │ │ ├──┼───────┼────┼────┤ │ │ 84 │雜記資料 │1 包 │江秋桂 │ │ ├──┼───────┼────┼────┤ │ │ 85 │8370-YF 行車紀│1 張 │江秋桂 │ │ │ │錄SD卡 │ │ │ │ ├──┼───────┼────┼────┤ │ │ 86 │疫苗藥品等進貨│1 本 │黃素滿 │ │ │ │紀錄㈠ │ │ │ │ ├──┼───────┼────┼────┤ │ │ 87 │疫苗藥品等進貨│1 本 │黃素滿 │ │ │ │紀錄㈡ │ │ │ │ ├──┼───────┼────┼────┤ │ │ 88 │AFV-5966行車紀│1 張 │黃素滿 │ │ │ │錄器SD卡 │ │ │ │ ├──┼───────┼────┼────┤ │ │ 89 │SAMSUNG 行動電│1 支 │黃素滿 │ │ │ │話(0000000000│ │ │ │ │ │) │ │ │ │ ├──┼───────┼────┼────┤ │ │ 90 │秤量傳票等資料│1 本 │張世民 │ │ ├──┼───────┼────┼────┤ │ │ 91 │合作金庫存摺 │2 本 │張世民 │ │ ├──┼───────┼────┼────┤ │ │ 92 │每日銷貨收支明│1 本 │張世民 │ │ │ │細表 │ │ │ │ ├──┼───────┼────┼────┤ │ │ 93 │105 年1 月至10│1 本 │張世民 │ │ │ │7 年2 月應收帳│ │ │ │ │ │款總表 │ │ │ │ ├──┼───────┼────┼────┤ │ │ 94 │富得相關每日銷│1 本 │張世民 │ │ │ │售收支明細表 │ │ │ │ ├──┼───────┼────┼────┤ │ │ 95 │收支紀錄表 │1 包 │張世民 │ │ ├──┼───────┼────┼────┤ │ │ 96 │營運相關資料表│1 包 │張世民 │ │ ├──┼───────┼────┼────┤ │ │ 97 │相關合約許可存│1 張 │張世民 │ │ │ │續期間明細表 │ │ │ │ ├──┼───────┼────┼────┤ │ │ 98 │禽血清運合約 │2 張 │張世民 │ │ ├──┼───────┼────┼────┤ │ │ 99 │江昭瑢行車紀錄│1 張 │江昭瑢 │ │ │ │器SD卡 │ │ │ │ ├──┼───────┼────┼────┤ │ │100 │HTC 行動電話(│1 支 │江昭瑢 │ │ │ │0000000000) │ │ │ │ ├──┼───────┼────┼────┤ │ │101 │估價單 │1 本 │江昭瑢 │ │ ├──┼───────┼────┼────┤ │ │102 │中華郵政存摺 │1 本 │江昭瑢 │ │ ├──┼───────┼────┼────┤ │ │103 │注射針頭 │7 盒 │江昭瑢 │ │ ├──┼───────┼────┼────┤ │ │104 │注射器 │6 支 │江昭瑢 │ │ ├──┼───────┼────┼────┤ │ │105 │藥粉 │3 瓶 │江昭瑢 │ │ ├──┼───────┼────┼────┤ │ │106 │不明乳化劑 │1 瓶 │江昭瑢 │ │ ├──┼───────┼────┼────┤ │ │107 │OPPO 行動電話 │1 支 │張雅淇 │ │ ├──┼───────┼────┼────┤ │ │108 │員工薪資簽收單│1 本 │余耀飛 │ │ ├──┼───────┼────┼────┤ │ │109 │員工薪資本 │1 本 │余耀飛 │ │ ├──┼───────┼────┼────┤ │ │110 │每日銷貨現金帳│1 本 │余耀飛 │ │ │ │(余母) │ │ │ │ ├──┼───────┼────┼────┤ │ │111 │銷貨收入支票帳│1 本 │余耀飛 │ │ │ │㈠ │ │ │ │ ├──┼───────┼────┼────┤ │ │112 │銷貨收入支票帳│1 本 │余耀飛 │ │ │ │㈡ │ │ │ │ ├──┼───────┼────┼────┤ │ │113 │支票票頭㈠ │1 包 │余耀飛 │ │ ├──┼───────┼────┼────┤ │ │114 │支票票頭㈡ │1 包 │余耀飛 │ │ ├──┼───────┼────┼────┤ │ │115 │彰化銀行存摺 │1 包 │余耀飛 │ │ ├──┼───────┼────┼────┤ │ │116 │現金收支日記簿│1 包 │余耀飛 │ │ │ │㈠ │ │ │ │ ├──┼───────┼────┼────┤ │ │117 │現金收支日記簿│1 包 │余耀飛 │ │ │ │㈡ │ │ │ │ ├──┼───────┼────┼────┤ │ │118 │支票代收簿 │1 包 │余耀飛 │ │ ├──┼───────┼────┼────┤ │ │119 │銷貨收入現金日│1 本 │余耀飛 │ │ │ │記帳㈠ │ │ │ │ ├──┼───────┼────┼────┤ │ │120 │銷貨收入現金日│1 本 │余耀飛 │ │ │ │記帳㈡ │ │ │ │ ├──┼───────┼────┼────┤ │ │121 │104 年毛禽進貨│1 本 │余耀飛 │ │ │ │(代養及預防注│ │ │ │ │ │射紀錄) │ │ │ │ ├──┼───────┼────┼────┤ │ │122 │手札記事本 │8 本 │余耀飛 │ │ ├──┼───────┼────┼────┤ │ │123 │代養及預防注射│1 本 │余耀飛 │ │ │ │紀錄㈠ │ │ │ │ ├──┼───────┼────┼────┤ │ │124 │代養及預防注射│1 本 │余耀飛 │ │ │ │紀錄㈡ │ │ │ │ ├──┼───────┼────┼────┤ │ │125 │代養及預防注射│1 本 │余耀飛 │ │ │ │紀錄㈢ │ │ │ │ ├──┼───────┼────┼────┤ │ │126 │員工資料 │1 包 │余耀飛 │ │ ├──┼───────┼────┼────┤ │ │127 │彰化銀行存摺 │1 包 │余耀飛 │ │ ├──┼───────┼────┼────┤ │ │128 │SONY ERICSSON │1 支 │余耀飛 │ │ │ │行動電話(0972│ │ │ │ │ │158616) │ │ │ │ ├──┼───────┼────┼────┤ │ │129 │小米行動電話(│1 支 │余耀飛 │ │ │ │0000000000) │ │ │ │ ├──┼───────┼────┼────┤ │ │130 │電腦主機 │1 臺 │余耀飛 │ │ ├──┼───────┼────┼────┤ │ │131 │臺灣鵝業員工通│1 本 │余耀飛 │ │ │ │訊錄 │ │ │ │ ├──┼───────┼────┼────┤ │ │132 │廠商及飼養戶名│1 本 │余耀飛 │ │ │ │冊 │ │ │ │ ├──┼───────┼────┼────┤ │ │133 │合約範本 │4 張 │余耀飛 │ │ ├──┼───────┼────┼────┤ │ │134 │銷貨單 │1 包 │余耀飛 │ │ ├──┼───────┼────┼────┤ │ │135 │黃如綺電腦主機│1 臺 │余耀飛 │ │ ├──┼───────┼────┼────┤ │ │136 │筆記本 │2 本 │余耀飛 │ │ ├──┼───────┼────┼────┤ │ │137 │黃如綺案件報告│3 張 │余耀飛 │ │ ├──┼───────┼────┼────┤ │ │138 │契養合約書 │1 本 │余耀飛 │ │ ├──┼───────┼────┼────┤ │ │139 │營養分析表㈠ │1 本 │余耀飛 │ │ ├──┼───────┼────┼────┤ │ │140 │營養分析表㈡ │1 本 │余耀飛 │ │ ├──┼───────┼────┼────┤ │ │141 │楊欣怡HTC 行動│1 支 │余耀飛 │ │ │ │電話(00000000│ │ │ │ │ │91) │ │ │ │ ├──┼───────┼────┼────┤ │ │142 │臺鵝公司筆記本│14本 │余耀飛 │ │ ├──┼───────┼────┼────┤ │ │143 │臺鵝公司客戶支│1 包 │余耀飛 │ │ │ │票簿 │ │ │ │ ├──┼───────┼────┼────┤ │ │144 │臺鵝公司應付帳│1 本 │余耀飛 │ │ │ │款明細 │ │ │ │ ├──┼───────┼────┼────┤ │ │145 │應付帳款等帳記│5 張 │余耀飛 │ │ │ │資料 │ │ │ │ ├──┼───────┼────┼────┤ │ │146 │血清注射紀錄 │1 本 │余耀飛 │ │ ├──┼───────┼────┼────┤ │ │147 │雜記資料 │1 本 │余耀飛 │ │ ├──┼───────┼────┼────┤ │ │148 │案情報告 │6 張 │余耀飛 │ │ ├──┼───────┼────┼────┤ │ │149 │臺鵝公司客戶鴨│1 本 │余耀飛 │ │ │ │隻數量表 │ │ │ │ ├──┼───────┼────┼────┤ │ │150 │工作紀錄手札 │1 包 │余耀飛 │ │ ├──┼───────┼────┼────┤ │ │151 │手札資料㈠ │1 包 │余耀飛 │ │ ├──┼───────┼────┼────┤ │ │152 │手札資料㈡ │1 包 │余耀飛 │ │ ├──┼───────┼────┼────┤ │ │153 │手記資料 │1 本 │余耀飛 │ │ ├──┼───────┼────┼────┤ │ │154 │筆記本 │1 包 │余耀飛 │ │ ├──┼───────┼────┼────┤ │ │155 │離心機 │1 臺 │余耀飛 │ │ ├──┼───────┼────┼────┤ │ │156 │注射資料影本 │1 本 │余耀飛 │ │ ├──┼───────┼────┼────┤ │ │157 │注射雜記 │1 本 │余耀飛 │ │ ├──┼───────┼────┼────┼──────┤ │158 │不明疫苗 │6 瓶 │江秋桂 │雲林縣動植物│ ├──┼───────┼────┼────┤防疫所行政沒│ │159 │不明疫苗空瓶 │19瓶 │江秋桂 │入 │ ├──┼───────┼────┼────┤ │ │160 │不明藥品(紅色│5 瓶 │江秋桂 │ │ │ │液體) │ │ │ │ ├──┼───────┼────┼────┤ │ │161 │不明藥品(白色│3 瓶 │江秋桂 │ │ │ │粉末) │ │ │ │ ├──┼───────┼────┼────┼──────┤ │162 │現金 │173 萬元│余耀飛 │本院107 年度│ │ │ │ │ │保管檢字第55│ │ │ │ │ │6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