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六智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智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庫奇小舖 法定代理人 楊秀月 訴訟代理人 葉世豐 被 告 劉恩妡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就原告所受損害之數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