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宣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瑄棋明知「Gekkopod壁虎爬」之商品展示照片(下稱本案照片)係告訴人玩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攝影著作,未經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之,竟未經告訴人之授權,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某時起,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在雲林縣○○鎮○○里○○00000 號之住處,透過電腦以網際網路連線,擅自重製告訴人所享有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本案照片後,更改照片說明文字,再將照片公開傳輸至蝦皮拍賣網頁上,用以銷售外觀與告訴人上開產品相近之產品,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專屬授權之攝影著作,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同法第92條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七章之罪,除同法第91條第3項及91條之1第3項之罪外,須告訴乃論,為同法第100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