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原 告 林冠丞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玉崧 蔡萩諭 被 告 詹昭賢 財群商號即陳淑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交易年度字第20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