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寶密、王識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林寶密 被 告 王識瑋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