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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58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鄭苡宣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尚伯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冠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紹杰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告
沈登南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繼蔚律師
被告
林國靜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告
李昭諭
選任辯護人
林群期律師
被告
林春榮
選任辯護人
李志仁律師
被告
許秦源
選任辯護人
林群期律師
被告
林煒竣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馨雯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繼蔚律師
被告
林冠羽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110年度偵字第1527號、第2811號、第2886號),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尚伯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登南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國靜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昭諭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春榮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秦源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強制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煒竣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強制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冠羽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強制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關於林尚伯、沈登南、林國靜、李昭諭、林春榮、許秦源、林煒竣、林冠羽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7、9至12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之記載(如附件一):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7、9至12之行為模式欄記載關於「李平順」部分,應補充、更正為「李平順(涉嫌詐欺取財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行為模式欄記載之「民國109年5月31日」應更正為「109年6月3日」。

㈢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行為模式欄記載之「金城11號CTS-9493」應更正為「金城11號CTS-8493」。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之審理範圍限於被告林尚伯、沈登南、林國靜、李昭諭、林春榮、許秦源、林煒竣、林冠羽等8人(下合稱被告8人),不及於尚在審理中之同案被告李平順、林清池、蔡品彥;本判決所依據之證據資料係基於113年7月15日簡式審判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證據資料,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8人所犯之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8人於第一審合議審判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8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證據名稱:※人證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人王雲怡:

⒈於109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偵2811卷三第5至9頁)

⒉於110年1月25日之警詢筆錄(偵2811卷三第11至14頁)

⒊於110年1月28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他1181卷一第185至189頁、結文第191頁)

㈡證人林國基:

⒈於109年8月20日之警詢筆錄(偵2811卷三第15至19頁)

⒉於110年1月20日之警詢筆錄(偵2811卷三第23至28頁)

⒊於110年1月22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他1181卷一第161至164頁、結文第165頁)

㈢證人潘正綱:

⒈於110年1月25日之警詢筆錄(偵2811卷三第29至32頁)

⒉於110年1月28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他1181卷一第187至189頁、結文第195頁)

㈣證人羅富彥:

⒈於110年1月25日之警詢筆錄(偵2811卷三第33至37頁)

⒉於110年1月28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他1181卷一第187頁、結文第193頁)

⒊於113年5月9日本院審理程序經具結之筆錄(本院卷六第19至98頁)

㈤證人林榮泰:

⒈於109年9月24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811卷三第39至50頁)

⒉於110年9月24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偵2811卷三第469至471頁、結文第473頁)

⒊於113年4月26日本院審理程序經具結之筆錄(本院卷五第147至274頁)

㈥證人鄭清泉:

⒈於109年9月24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811卷三第51至62頁)

⒉於110年9月24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偵2811卷三第477至479頁、結文第481頁)

⒊於113年4月26日本院審理程序經具結之筆錄(本院卷五第147至274頁)

㈦證人蔡朝景:

⒈於109年10月1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811卷三第63至74頁)

⒉於113年4月26日本院審理程序經具結之筆錄(本院卷五第147至274頁)

㈧證人楊金華:

⒈於109年7月2日之警詢筆錄(偵2811卷三第293至297頁)

⒉於110年9月24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偵2811卷三第485至487頁、結文第489頁)

㈨證人楊文禎於110年9月24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偵2811卷三第485至487頁、結文第491頁)

㈩證人黃正鎮:

⒈109年6月27日之警詢筆錄(他1181卷六第297至299頁)

⒉於110年2月1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1181卷六第223至257頁)

⒊於110年2月1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他1181卷六第311至318頁、結文第321頁)

⒋於110年2月2日檢察官面前之訊問筆錄(他1181卷六第323至325頁)證人吳佳育於113年5月14日本院審理程序經具結之筆錄(本院卷六第251至370頁)證人張育齊於113年5月14日本院審理程序經具結之筆錄(本院卷六第251至370頁)※書證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2】:

⒈培銘號於109年6月4日、109年6月26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2份(他1181卷四第235、239、245至247頁)

⒉培銘號之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1紙(他1181卷四第237頁)

⒊被告林尚伯之109年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他1181卷四第259至260頁)

⒋培銘號於109年6月26日航跡圖俯視圖1份(他1181卷四第251至257頁)

⒌培銘號於109年6月26日之雷情圖1紙(警聲搜卷三第115頁)【起訴書附表編號3】:

⒈金利海號之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1紙(警聲搜卷二第89頁)

⒉金利海號於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6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各1份(警聲搜卷二第91、111至113頁)

⒊被告許秦源駕駛之金利海號於109年6月25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1份(警聲搜卷二第99、103頁)

⒋被告許秦源駕駛之秦源2號於109年6月25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1份(警聲搜卷二第105至107頁)

⒌秦源2號之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1紙(警聲搜卷二第109頁)

⒍金利海號於109年6月2日航跡圖俯視圖1份(他1181卷六第157頁)

⒎被告許秦源之109年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他1181卷六第158至160頁)

⒏被告許秦源駕駛之秦源號於109年6月2日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1份(他1181卷六第163-1、163-2頁反面)

⒐秦源號於109年6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漁筏)1紙(他1181卷六第163-1頁反面)

⒑本院110年12月14日當庭勘驗被告許秦源扣案之手機照片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320至32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4】:

⒈被告沈登南之109年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他1181卷七第51至54頁)

⒉被告沈登南駕駛之順發興號於109年6月5日航跡圖俯視圖1份(偵2811卷一第291至295頁)

⒊被告沈登南駕駛之順發興號於109年6月26日航跡圖俯視圖1份(偵2811卷一第297至303頁)

⒋被告沈登南駕駛之順發興號於109年6月5日、109年6月26日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各1份(他1181卷七第123至125、131至133頁)

⒌順發興號之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1紙(他1181卷七第127頁)

⒍順發興號於109年6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1紙(偵1527卷第356頁)

⒎被告沈登南於109年6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1紙(偵1527卷第357頁)

⒏被告沈登南持用之Iphone XS(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內之通訊軟體LINE「台西漁筏」群組內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偵2811卷一第279至282頁)

⒐被告沈登南與被告李平順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偵2811卷一第283至284頁)

⒑被告沈登南駕駛之順發興號漁船於109年6月5日現場照片3張(他1811卷七第119至121頁)【起訴書附表編號7】

⒈被告林國靜駕駛之新力宇號於109年6月23日航跡圖俯視圖1份(他1181卷二第97頁)

⒉被告林國靜駕駛之新力宇號於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24日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各1份(他1181卷二第125至127頁,偵1527卷第314頁)

⒊新力宇號之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1紙(偵1527卷第317頁)

⒋被告林國靜之109年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警聲搜卷三第57至61頁)

⒌新力宇號於109年6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1紙(偵1527卷第315頁)

⒍被告林國靜於109年6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1紙(偵1527卷第316頁)【起訴書附表編號9】

⒈西原號於109年6月3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1份(他1181卷六第23至25頁)

⒉西原號之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1紙(他1181卷六第27頁)

⒊西原號之109年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他1181卷六第49至52頁)

⒋西原號於109年6月3日航跡圖俯視圖及海上地圖各1張(偵2811卷三第213至214頁)

⒌本院111年1月6日當庭勘驗被告林煒竣提出之錄影光碟勘驗筆錄(本院卷三第46至48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⒈被告李昭諭駕駛之阿諭壹號於109年7月1日航跡圖俯視圖1張(他1181卷五第253頁)

⒉阿諭壹號之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1紙(他1181卷五第255頁)

⒊被告李昭諭駕駛之阿諭壹號於109年7月1日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1份(他1181卷五第257至259頁)

⒋被告李昭諭之109年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他1181卷五第269至270頁)

⒌本院110年12月14日當庭勘驗被告李昭諭出海之錄影畫面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318至320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⒈被告林春榮駕駛之金城11號於109年6月19日之雷情圖1張(他1181卷五第345頁)

⒉被告林春榮駕駛之金城11號於109年6月19日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1份(他1181卷五第351至353頁)

⒊金城11號之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1紙(他1181卷五第355頁)

⒋被告林春榮駕駛之金城11號於109年6月19日航跡圖俯視圖及漁船照片各1份(他1181卷五第361至363頁)

⒌金城11號之109年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他1181卷五第365至367頁)【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被告林冠羽之109年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他1181卷三第147至149頁)

⒉被告林冠羽駕駛之卡西法號於109年6月26日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1份(他1181卷三第155、159頁)

⒊卡西法號漁船之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1紙(他1181卷三第157頁)【起訴書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2至4、7、9至12部分共通書證】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111年6月14日艦巡防字第1110012449號函(本院卷三第207頁)

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三海巡隊111年6月14日艦第十三隊字第1112301364號函(本院卷三第211頁)

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111年6月21日中署檢字第1110005471號函(本院卷三第2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6月28日刑偵六(5)字第1110070578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三第217至337頁)

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2年3月22日署巡勤字第1120005507號函附說明資料各1份(本院卷四第5至10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3日刑偵六五字第1120065771號函附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問答說明資料各1份(本院卷四第77至99頁)

⒎農業部113年4月3日農授漁字第1130212615號函1份(本院卷五第25至26頁)

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108年2月12日函附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同意書、座標資料表各1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108年1月4日函1紙(他1181卷一第11至19頁)

⒐經濟部109年5月8日函附座標資料表、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雲林縣政府109年7月17日函、交通部航港局108年7月18日函、109年7月23日航船布告附座標、船舶動員清單、船隻照片各1份(他1181卷一第21至56頁)

⒑109年6月10日於台子村村長處所協調蒐證畫面、手寫損失紙張截圖照片1份(他1181卷一第137至139頁)

⒒證人林國基提供LINE對話畫面截圖照片1份(他1181卷一第153至157頁)

⒓被告林國靜之LINE對話畫面截圖照片1份(他1181卷二第99至101頁)

⒔被告許秦源及被告沈登南之手機內LINE對話畫面截圖及被告沈登南之手機內照片各1份(他1181卷六第151至156、273至284頁)

⒕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109年5月26日中技字第1093251819A號函附礙航公告(中區)、109年5月27日航船布告、計畫佈放浮標位置及規格各1份(警聲搜卷一第189至197頁)

⒖允能公司109年6月8日函2份附海上工程船舶航行計畫、公文簽核單;109年6月22日函附基點浮標佈放作業說明、公文簽核單各1份(警聲搜卷一第199至217頁)

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之109年7月21日交易明細、109年8月10日交易明細、109年9月18日交易明細、109年10月26日國內匯款一覽(多筆)交易明細各1份(警聲搜卷一第309至349頁)

⒘內政部108年7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80046079號函附海纜鋪設預定路由坐標表1份(警聲搜卷三第149至155頁)

⒙海歷15號之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基本資料明細各1份(警聲搜卷三第159至161頁)

⒚海歷15號109年6月之航跡圖1份(警聲搜卷三第167至196頁)

⒛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13海巡隊勤務指揮中心109年6月26日電話紀錄1份(偵2811卷三第161至162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及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等資料各1份(偵2811卷三第249至292頁)經濟部能源局109年7月22日能電字第10903006820號函暨檢附之允能公司「雲林離岸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會議紀錄1份(他1811卷一第77至85頁)漁事糾紛和解書影本15紙(警聲搜卷一第148至150、152、162、165至168、172至176、181頁)德商達德能源集團已賠付絞網名單及匯款金額1份(警聲搜卷一第143頁)允能公司分別與被告等人簽訂之誤工費和解書15份(警聲搜卷一第235至240、243至244、263至272、277至286、293至294頁)本院110年聲搜字第48號搜索票影本4紙(偵2811卷三第101、106、119、127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字第567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2811卷三第439至444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2份(偵2811卷三第435至438頁) 搜索扣押筆錄:

⑴被告林尚伯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2811卷三第120至122頁)

⑵被告許秦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他1181卷六第101至105、109頁)

⑶被告沈登南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2811卷三第128至130頁)

⑷被告林國靜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他1181卷二第103至105、109、111頁)

⑸被告李昭諭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181卷五第205至211頁)

⑹被告林春榮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181卷五第371至375頁)

⑺被告林冠羽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他1181卷三第107至111、115頁)【起訴書事實欄二、㈡】

⒈109年7月27日漁船包圍工程施工畫面翻拍照片19張(偵2811卷一第87至96頁)

⒉風能5號、風能7號與卡西法號、秦源2號於109年7月27日之雷情圖2份(警聲搜卷三第135、137頁)

⒊被告許秦源駕駛秦源2號於109年7月27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警聲搜卷三第36頁)

⒋被告林冠羽駕駛卡西法號於109年7月27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警聲搜卷三第82頁)

⒌新光富1號於109年7月27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1份(警聲搜卷三第76頁)

⒍109年7月27日通訊軟體LINE「雲林沿近…討論區(74)」群組內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偵2811卷一第86頁)

⒎證人黃正鎮手機內之通訊軟體LINE「雲林風機聯合自救會」群組記事本之影片翻拍照片2張(他1181卷六第271至272頁)

⒏109年7月27日LINE對話內容截圖、漁民阻擋拖船(百隆陸號)蒐證畫面截圖照片1份(他1181卷一第93至97頁)※物證部分:詳見扣案物附表※被告8人之供述:

㈠被告林尚伯:

⒈109年6月7日之警詢筆錄(警聲搜卷二第59至60頁)

⒉於109年6月8日之警詢筆錄(他1181卷四第229至231頁)

⒊於109年6月27日之警詢筆錄(他1181卷四第241至243頁)

⒋於113年7月15日之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九第246至250、255至293頁)

㈡被告沈登南:

⒈於109年6月18日之警詢筆錄(他1181卷七第113至115頁)

⒉於109年7月18日之警詢筆錄(他1181卷七第129至130頁)

⒊於113年7月15日之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九第246至250、255至293頁)

㈢被告林國靜:

⒈於109年6月29日之警詢筆錄(他1181卷二第121至123頁)

⒉於113年7月15日之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九第246至250、255至293頁)

㈣被告李昭諭:

⒈於109年7月16日之警詢筆錄(他1181卷五第215至217頁)

⒉於110年12月1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15至327頁)

⒊於113年7月15日之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九第246至250、255至293頁)

㈤被告林春榮:

⒈於109年7月16日之警詢筆錄(他1181卷五第347至349頁)

⒉於110年2月2日檢察官面前之訊問筆錄(他1181卷五第389至390頁)

⒊於110年11月22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7至35頁)

⒋於113年7月15日之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九第246至250、255至293頁)

㈥被告許秦源:

⒈於109年6月7日之警詢筆錄(警聲搜卷二第83至84頁)

⒉於109年6月10日之警詢筆錄(警聲搜卷二第85至87頁)

⒊於109年6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聲搜卷二第95至97頁)

⒋於110年12月1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15至327頁)

⒌於113年7月15日之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九第246至250、255至293頁)

㈦被告林煒竣:

⒈於109年7月16日之警詢筆錄(他1181卷六第19至21頁)

⒉於113年7月15日之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九第246至250、255至293頁)

㈧被告林冠羽:

⒈於109年7月16日之警詢筆錄(他1181卷三第151至153頁)

⒉於110年2月1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1181卷三第97至105、123至137頁)

⒊於110年2月1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他1181卷三第167至181頁、結文第183頁)

⒋於110年2月1日檢察官面前之訊問筆錄(他1181卷三第187至189頁)

⒌於113年7月15日之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九第246至250、255至293頁)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尚伯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沈登南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國靜就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李昭諭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春榮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許秦源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煒竣就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冠羽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許秦源、林煒竣、林冠羽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㈡被告許秦源、林煒竣、林冠羽就起訴書事實欄二、(二)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許秦源、林煒竣、林冠羽所為前開2次犯行,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8人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7、9至12部分所為之行為情節,及被告許秦源、林煒竣、林冠羽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為妨害風能5號、風能7號船隻上人員正常駕駛船隻航行之權益,行為有所不該。並審酌被告8人於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同意以起訴書金額作為罰金刑級距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1紙為據(本院卷九第329至332頁,詳如附件二),堪信告訴人已不欲追究被告8人之刑事責任。復念及被告8人對於本案犯行均為認罪表示之犯後態度;兼衡告訴代理人、檢察官、被告8人及其等辯護人之量刑意見(本院卷九第288至289頁),暨被告8人自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九第286至28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許秦源、林煒竣、林冠羽就本案所犯2罪,其等各別之犯罪時間固然接近,惟所犯2罪之罪質、犯罪手法、侵害法益均不相同等情,及被告許秦源、林煒竣、林冠羽及其等辯護人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九第291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考量被告8人嗣後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告訴人表示拋棄對被告8人本案所生之一切民事、刑事請求權,被告8人亦同意拋棄對告訴人就本案所生之一切民事、刑事請求權等情,有前揭和解筆錄1紙附卷足憑,堪認告訴人與被告8人就本案所生之相關民事法律爭議如何解決,已透過和解達成共識,而檢察官對於不予宣告犯罪所得亦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九第292頁),是本院認為若再對被告8人宣告沒收其等分別取得之漁網破損費用,恐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扣案物均非違禁物,依現行卷內證據均無法佐證屬於供被告8人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合乎刑法宣告沒收之要件,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1、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蕭仕庸、蔡少勳、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與被告8人相關之扣案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苡宣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是否沒收 證據出處 1 雲林區漁會存摺 2本 林尚伯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27 ⒉被告林尚伯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2811卷三第120至122頁) 2 ASUS Z00UD手機 1支 林尚伯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28 ⒉被告林尚伯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2811卷三第120至122頁) 3 記事本 1本 沈登南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29 ⒉被告沈登南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2811卷三第128至130頁) 4 中華郵政存摺 1本 沈登南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30 ⒉被告沈登南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2811卷三第128至130頁) 5 IPHONE XS MAX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沈登南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31 ⒉被告沈登南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2811卷三第128至130頁) 6 雲林區漁會存摺 1本 許秦源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32 ⒉被告許秦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他1181卷六第101至105、109頁) 7 IPHONE XR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許秦源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33 ⒉被告許秦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他1181卷六第101至105、109頁) 8 IPHONE 8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林冠羽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34 ⒉被告林冠羽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他1181卷三第107至111、115頁) 9 REDMI紅米手機 1支 林國靜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38 ⒉被告林國靜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他1181卷二第103至105、109、111頁) 10 SAMSUNG 手機 1支 李昭諭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41 ⒉被告李昭諭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181卷五第205至211頁) 11 ASUS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林春榮 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⒈本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5號編號42 ⒉被告林春榮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181卷五第371至375頁)
附件一: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27號
                                                第2811號
                                                第2886號
  被   告 李平順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巷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劉繼蔚律師
  被   告 沈登南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繼蔚律師
  被    告 林尚伯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馨雯律師 
  被      告 許秦源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口湖鄉台子村台興路125之8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林清池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口湖鄉台子村台興路13之28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郭文程律師   
  被      告  蔡品彥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口湖鄉台子村台興路13之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林國靜 男 7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孫自立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繼蔚律師
  被      告  林煒竣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口湖鄉台子村台興路13之00
             0號
            居雲林縣口湖鄉蚵寮村中正路2段232
             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李昭諭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 
  被      告 林春榮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冠羽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一、李平順、林尚伯、沈登南、許秦源、林煒竣、林冠羽、林清
    池、蔡品彥、林國靜、李昭諭、林春榮、孫自立等12人涉及
    詐欺部分:
    李平順、林尚伯、沈登南、許秦源、林煒竣、林冠羽、林清
    池、蔡品彥、林國靜、李昭諭、林春榮、孫自立等12人,及
    黃正鎮、許建雄、林士硯、翁建銘、林衛銘、丁文呌、林玄
    炑、林啟明等8人(涉及詐欺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共2
    0人均係雲林縣沿海地區領有船員證之人,其等均明知在漁
    場作業所使用之漁網,原有慣常損壞,或者根本沒有損壞,
    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民國109年6月至
    7月間,分別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三海巡隊,
    向警謊稱其等漁網受至該漁場施作離案風電之工作船影響,
    而遭絞網受有相當損壞云云,並據此向達德能源集團旗下「
    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能公司)要求賠償漁
    網損失,遂使允能公司之負責人王雲怡、承辦人員潘正綱及
    羅富彥於附表所示之商談過程中均陷於錯誤,並依上開李平
    順等人報案漁網損害金額,於109年7月21日及同年8月10日
    ,自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
    ,匯款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數萬元不等之金額,至上
    開等人之金融帳戶內,惟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
    三海巡隊比對其等出入港紀錄及雷情航跡紀錄,發現李平順
    等人出港紀錄與所稱漁網遭絞破之時日及地點並不相符,上
    開允能公司人員發現後,始知受騙。
二、林煒竣、許秦源及林冠羽涉及強制部分:
  ㈠緣達德能源公司下包商工程船海歷15號負責雲林縣三條崙外
    海約5.8浬處附近海域進行海床垃圾清除,其作業方式是以
    船尾後方鐵勾,將海底的垃圾勾起,惟於109年6月26日中午
    12時許遭到多艘漁船包圍,李平順之弟李佳泓(涉及詐欺罪
    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109年6月26日向海巡署報案稱
    :「在雲林三條崙5浬處海域(23-38N、120-04E)作業時,疑
    似遭一艘工作船「海歷15」以下簡稱「海」船,絞破漁網」
    ,阻撓海歷15號前行,並請海巡署到場,依海巡署電話報案
    紀錄內容「囿於(海)船船上漁網,皆為海底探測作業時發現
    之廢棄海漂漁網並打撈上船,並非報案所稱絞網情事」,查
    證並非絞網情事,且依海歷15號船長楊金華至海巡署製作之
    警詢筆錄,並無在報案漁民所述行經之海域施工,應不可能
    絞破其等漁網,是李平順等人應有以絞網名義,藉勢包圍工
    程船隻影響工程進行之情事,當日即造成工程船難以繼續施
    工,俟漁船包圍之情形排除後,僅能返回高雄港泊靠,已致
    上開工程有所延宕;其後,更於109年7月7日達德能源公司
    下包商宏華公司旗下百隆陸號拖船牽引工作平台時,駕駛漁
    船跟隨在百隆陸號旁航行,然因百隆陸號體積較大,少數漁
    船甚難阻擋,僅能在旁不斷叫囂。
  ㈡於109年7月27日達德能源公司原預定至雲林沿海施作海底纜
    線佈建工程,由下包商宏華公司旗下百隆陸號拖船,自臺中
    港牽引工作平台至雲林風場預定區,於工程人員自三條崙漁
    港由接駁船運往工作平台途中,在通訊軟體line之「雲林沿
    海地區……討海人」群組內,召集約10餘艘漁船在海上待命,
    之後其等更以無線電相互通報接駁船隻位置,迅速集結阻擋
    及包圍接駁船風能5號及風能7號,其中駕駛林煒竣(駕駛新
    光富1號)、許秦源(駕駛秦源2號)及林冠羽(駕駛卡西法
    號)竟共同基強制之犯意聯絡,聯手駕駛快艇對接駁船隻迎
    面做出加速衝刺、甩尾等危險動作威嚇,以嚇阻接駁船之繼
    續前行,過程中:接駁船之風能5號緩慢前行時,先遭上開
    快艇先後靠近、追逐及夾擊,且船長林榮泰遭包圍之某不詳
    漁民大聲恫稱:「若敢再往前就把你丟入大海」等危害他人
    生命之言語,致林隆泰及該船之船員均心生畏懼;接駁船之
    風能7號及該船船員蔡朝景遭林煒竣駕駛之新光富1號,以10
    節以上之高速做出加速衝刺並甩尾製造浪花,致風能7號劇
    烈擺動而令人無法站穩,林煒竣並不斷叫囂及揮手示意接駁
    船返港,再向接駁船上人員恫稱:「不開船回去,就要開船
    撞你們」等危害他人生命及身體等言語,致林榮泰、蔡朝景
    均心生畏懼,並不斷駕船沿風能7號周圍繞行,阻止其前行
    ;上開快艇阻擋、包圍行為迫使接駁船停滯無法前進,使接
    駁船之駕駛因顧及船隻及船上工程人員可能發生危險,且考
    量停止緩衝期(船隻無煞車裝置),而只能停止繼續前行,致
    無法接駁工程人員至工作平台上施工,經回報並評估情狀後
    ,只能調頭返港取消當日工程作業,工作平台亦只能再拖返
    台中港泊靠,增加拖曳往返人力及物料損耗,林煒竣、林冠
    羽及許秦源所駕駛之上開3艘快艇,即以上開強暴及脅迫等
    方式,妨害風能5號及7號船上人員行使合法在海上航行之權
    利。
三、案經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本署檢察官指揮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三海巡隊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㈠詐欺部分,詳如附表所載。
  ㈡強制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煒竣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其坦承於109年7月27日駕駛新光富1號在風能5號及7號旁邊,然矢口否認有何駕船作勢衝撞他船之行為,辯稱僅係從旁邊經過要去收網云云。  2 被告許秦源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其坦承於109年7月27日駕駛秦源2號在風能5號旁邊快速圍繞2圈,以此藉勢欲衝撞他船之方式,阻止該船前行,然矢口否認有何駕船作勢衝撞他船之行為,辯稱僅係其快艇機動性很高,且有用無線電說教大家要顧生命安全,繞2圈後停在它後面云云。  3  被告林冠羽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其坦承於109年7月27日駕駛卡西法號去阻止風能5號前進,然矢口否認有何駕船作勢衝撞他船之行為,辯稱其不知道這樣有違法云云。  4 證人林榮泰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所述 林榮泰於109年7月27日駕駛風能5號於雲林外海處,遭多艘漁船阻攔,且有不詳之漁民恫稱「若再往前要把你丟下海」等危害生命之言語,以及包括新光富1號在內2艘漁船,快速作勢衝撞再停下來,並於周遭迴旋引起水花,致風能5號上之船長林榮泰及其他船員均心生畏懼之事實。  5 證人鄭清泉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所述,以及證人蔡朝景於警詢中所述 鄭清泉駕駛風能7號搭載船員蔡朝景於109年7月27日,在雲林外海處,遭數艘漁船所圍繞,其中新光富1號漁船以快速接近船尾再甩到船頭等方式,因水浪搖晃令風能7號劇烈震動,以此方式,阻止鄭清泉所駕駛之風能7號繼續前進,致鄭清泉及蔡朝景均心生畏懼。  6  漁船出入港紀錄、出入港檢查紀錄、航跡圖、109年7月27日漁船包圍、阻擋工程船及接駁船蒐證畫面(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第223-247頁) 上開漁船包圍風能5號及7號等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李平順、林尚伯、許秦源、沈登南、林煒竣、林冠羽
    、孫自立、林清池、蔡品彥、林國靜、李昭諭及林春榮等12
    人,就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且被告等人如附表所示之詐騙金額,為渠
    等之犯罪所得,請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
  ㈡被告林煒竣、許秦源及林冠羽就上開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且渠等3人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渠等3人就上開所犯詐
    欺及強制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㈢併予敘明:
  ⒈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林煒竣、許秦源及林冠羽所為另涉犯刑法
    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及第305條之恐嚇等罪,惟按刑法
    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
    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刑法第30
    4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林煒竣、
    許秦源及林冠羽上開所為,係以駕船作勢快速衝撞、包圍等
    脅迫手段,使上開風能5號及7號等工作船無法繼續作業,而
    妨害他人行使正當權利,依據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應認僅
    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另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
    行動自由罪,所處罰者在於剝奪人之身體活動自由,若僅係
    妨害他人之意思自由者,則屬同法第304條之範疇,二者罪
    質雖然相同,均在保護被害人之自由法益,然前者係將被害
    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後者僅使
    人行無義務之事或於其行使正當權利時加以妨害,兩者構成
    要件互殊,行為態樣及受害程度亦不相同,且既曰「拘禁」
    、「剝奪」,性質上其行為實已持續相當之時間(最高法院1
    05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林煒竣、許
    秦源及林冠羽雖有駕船作勢衝撞風能5號、7號及海歷15號等
    船之激烈行為,然該等行為並未持續相當之時間,被害人等
    僅係自由行使正當權利之行為遭妨害,尚未達到行動自由遭
    剝奪或拘禁之程度,自難論以刑法第302條之罪責,報告意
    旨容有誤會。
  ⒉報告意旨,雖亦指被告李平順、林尚伯、許秦源、沈登南、
    林煒竣、林冠羽、林清池、林玄炑、蔡品彥、林國靜、李昭
    諭、林春榮及林啟明、黃正鎮、許建雄、林士硯、翁建銘、
    林衛銘、李佳泓、丁文呌等人,分別於109年6月26日及同年
    7月7日有包圍阻擋達德集團之工作船,以及被告李平順、林
    尚伯、沈登南、林清池、林玄炑、蔡品彥、林國靜、李昭諭
    、林春榮及林啟明、黃正鎮、許建雄、林士硯、翁建銘、林
    衛銘、李佳泓、丁文呌於109年7月27日,亦有參與包圍阻擋
    達德集團之工作船部分,涉嫌妨害自由部分,經查:被告李
    平順、林尚伯、許秦源、沈登南、林煒竣、林冠羽、林清池
    、林玄炑、蔡品彥、林國靜、李昭諭、林春榮及林啟明、黃
    正鎮、許建雄、林士硯、翁建銘、林衛銘、李佳泓及丁文呌
    等人就此部分,均僅止於駕船與達德集團之工作船併航之程
    度,或者言語上有所爭執及與對方有所理論,或者要求該工
    作船負責而已,並無證據顯示,當時渠等有類似被告林煒竣
    、林冠羽及許秦源於109年7月27日,所分別駕駛上開新光富
    1號、秦源2號及卡西法號等3艘快艇時,有前揭危險駕船等
    行為,故此部分應尚未達刑法上強制罪之違法程度,自不應
    論以該罪。
  ㈢求刑:本件被告李平順、林尚伯、許秦源、沈登南、林煒竣
    、林冠羽、林清池、蔡品彥、林國靜、李昭諭及林春榮等12
    人利用合法廠商於離案風電之施工過程中,所可能產生影響
    漁業之風險,恣意提出抗議,其中被告林煒竣、林冠羽及許
    秦源甚至出動快艇,並以危險駕船之方式,阻擾廠商施工,
    且其在施工廠商迫於完工時限之情況下,要求廠商賠償漁網
    損害,俟允諾後竟恣意謊報並至海巡隊製作不實內容之筆錄
    ,據此訛詐允能公司給付相當之賠償金額,足見其等之貪念
    及惡性匪淺;然姑念其等平時均係領有船員證之住民,或因
    顧慮傳統漁場之遭改變,未循正當管道反應,因一時失慮,
    而為上開欺騙及過當陳抗等行為,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  立  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周  俐  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告 行為模式 詐騙金額 證據名稱 證據評價 1 李平順 李平順明知其於109年6月25日並未駕船出海,仍於同年月27日至海巡署第十三海巡隊偵緝組報案並製作筆錄,指稱其駕駛金華1號(CTR-CI0243)於109年6月25日17時出海下網,6月26日7時漁網被絞網,損失漁網21萬元云云,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李平順在內。 21萬元 ①被告李平順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證人林國基、王雲怡、羅富彥、潘正綱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所述 ③證人楊金華及楊文禎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④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海歷15號及金華1號之雷情圖及漁船航跡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通訊監察譯文(見本署109年他字第1181號卷七P47,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537號通訊監察書)、海巡署提供109年6月26日蒐證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 依據證人即海歷15號之船長楊金華及楊文禎所述,其當天109年6月26日駕駛海歷15號船隻出海之過程中,根本沒有絞網的情況;又依據李平順於109年6月26日所駕駛金華1號之雷情圖顯示,李平順駕船出海後,即直奔海歷15號所在處,並無事先下網至海歷15號絞網的情況,故其有無下網遭絞網乙情,實非無疑;且經警比對案發日漁船進出港紀錄,發現李平順於109年6月27日向海巡署所聲稱駕駛之上開船隻實際未出海,且6月26日至上午10時10分始出海,與筆錄所述早上7時發現漁網絞網日期及時間均不符;又當天海巡署於109年6月26日派員前往海歷15號遭包圍之現場錄影翻拍照片,顯示李平順當天所駕駛之金華1號船隻上的漁網均完好無損,海歷15號船上之漁網已毀壞時間久遠,顯係海歷15號從海底撈上之廢棄漁網,顯與李平順之漁網無關;再者,依據漁船進出港路明細上所記載,李平順於109年6月26日所駕駛金華1號入港安檢時,安檢人員確實有發現「魚獲雜魚」無誤,足見李平順當天船隻仍有魚獲,其漁網是否損,亦有可疑;另依據李平順與沈登南在109年9月13日13時38分之電話對話中,李平順表示「但是那不是他努力的,我沒有把他衝這局,你們連一角都沒有」等語明確,明顯李平順確實憑空編造出上開等爭議,目的即在訛詐達德集團賠償漁網補償金。 2 林尚伯 被告林尚伯明知其並未於109年6月4日駕駛培銘號CTRYL1187號出海,仍於109年6月8日17時35分許,至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三海巡隊報案,謊稱其於109年6月4日上午8時左右,駕駛培銘號漁船在雲林縣三條崙外海約6海浬處,邀允能公司之工作船海歷15號絞網,計損失12件共4萬3200元云云。又於109年6月27日15時0分許,至十三海巡偵緝組謊稱:其於109年6月26日10時30分駕駛培銘號出港,並於當日10時40分與海歷15號發生絞網,計損失9件,以每件3600元計算,共計3萬2400元云云;其後,乃據上開等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相關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代表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林尚伯在內。 7萬5600元 ①被告林尚伯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證人林國基、王雲怡、羅富彥、潘正綱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所述 ③證人楊金華及楊文禎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④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海巡署提供109年6月26日蒐證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 ①就109年6月4日部分:依據依據「漁船進出港路紀錄明細」、「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等資料上所記載,漁船培銘號於000年0月0日出港船載人數僅有船長「吳貴紅」一人而已,且當天入港時,安檢人員士官長吳佳育及張育齊尚有實施登船檢查及人員核對無誤,其中並無被告林尚伯在該船內,故被告林尚伯所示其於109年6月4日駕船出海駕駛培銘船出海乙節,是否屬實,並非無疑。 ②109年6月26日部分:依據證人即海歷15號之船長楊金華及楊文禎所述,其當天109年6月26日駕駛海歷15號船隻出海之過程中,根本沒有絞網的情況;又依據林尚伯於109年6月26日所駕駛培銘號之航跡圖顯示,該船出海後,即直朝N2警示浮標西南方風場作業區,根本沒有下網或收網之動作,足見其空言有網子遭絞網乙情,顯微虛偽;又當天海巡署於109年6月26日派員前往海歷15號遭包圍之現場錄影翻拍照片,顯示海歷15號船上之漁網已毀壞時間久遠,顯係海歷15號從海底撈上之廢棄漁網,顯與林尚伯所稱遭絞損之漁網無關;綜上,足認被告林尚伯確實憑空編造出上開等爭議,目的即在訛詐達德集團賠償漁網補償金。 3 許泰源 許秦源明知其於109年6月2日,並未駕駛金利海號(CT S003885)舢舨出港,仍於109年6月7日及同年月10日,至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台子村安檢所及第十三海巡隊偵緝組報案,指稱其於109年6月2日上午7時許駕駛金利海號舢舨出港,並於當日9時30分與E1警示浮標發生絞網,計損失8件共8萬元云云;又於109年6月27日14時55分許,至艦隊分署第十三海巡隊報案,指稱其於109年6月25日17時從台子漁港出港至三條崙外海施放2座數量38領漁具,直至亦(26)日上午6時30分許,駕駛金利海號舢舨在三條崙外海大約6海浬處,發現海歷15號在該處拖行不明漁網,其漁網剛好在該處遭絞網,計損失12件共4萬3200元云云;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許秦源在內。 12萬3200元 ①被告許秦源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證人林國基、王雲怡、羅富彥、潘正綱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所述 ③證人楊金華及楊文禎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④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海巡署提供109年6月26日蒐證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 ①109年6月2日部分:經警調閱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發現秦源號於109年6月2日上午5時26分出港、9時28分返港,船長為許泰源,船員為印尼籍的阿迪,且入港時,安檢人員鐘友伸、黃伊嬿及張育齊3人攜帶裝備檢查,認為並無可疑,且記載魚獲為三牙,故被告許秦源前揭所述其當時駕駛金利海號出海,且於當日9時30分發現該船漁網與E1警示浮標絞網乙節,顯非實情;況經檢視金利海號於109年6月2日之航跡俯視圖,發現其航跡路線根本沒有經過E1警示浮標,亦徵許秦源前揭所述顯有虛偽不實。 ②109年6月26日部分: 依據證人即海歷15號之船長楊金華及楊文禎所述,其當天109年6月26日駕駛海歷15號船隻出海之過程中,根本沒有絞網的情況;又依據「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顯示:許秦源所宣稱其於109年6月26日上午駕駛之船隻金利海號(CT S003885),當天係於上午5時56分出港、上午8時51分返港,又於上午10時43分出港、中午12時55分返港,當天第一次出返港時,船長為「許洧豪」、船主應即「被告許秦源」,且當天安檢人員少校吳宇奇,尚有帶領鐘友伸、黃伊嬿及吳怡臻攜帶裝備登船實施檢查,發現並無可疑之處,且該船漁獲為白鯧,並有向船主宣導進出港船隻應與漁業執照相符;又於109年6月25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上所記載,金利海號係於25日16時59分出港、17時34分返港,當添安檢人員黃伊嬿及林明憲亦有攜帶裝備登船實施檢查,發現並無可疑之處,且該船漁獲為白鯧,並有向船主宣導進出港船隻應與漁業執照相符;以上足見109年6月25日及26日,並無任何資料顯示許秦源所駕駛之上開等船隻有漁網遭損害之情況。又當天海巡署於109年6月26日派員前往海歷15號遭包圍之現場錄影翻拍照片,顯示海歷15號船上之漁網已毀壞時間久遠,顯係海歷15號從海底撈上之廢棄漁網,顯與被告許秦源所稱遭絞損之漁網無關;綜上,足認被告許秦源確實憑空編造出上開等爭議,目的即在訛詐達德集團賠償漁網補償金。 4 沈登南 沈登南明知其雖於109年6月5日有駕船出海,然其當日並無絞網,仍於109年6月18日16時0分許,至第十三海巡隊偵緝組,向警指稱:其於109年6月5日6時許駕駛順發興CTR-YL2115號膠筏出港,於東經120度04分700;北緯23度38分900處(23°38.900’,120°04.700)下網,該槽漁網隨潮水漂至東經120度04分500,北緯23度39分700(23°39.700’,120°04.500)處與N2警示浮標發生絞網,計損失6件4萬5,600元,並提供拍攝畫面佐證。又於109年7月18日上午8時55分許,至艦隊分署第十三海巡隊報案,指稱其於109年6月26日上午3時駕駛順發興號CTR-YL2115號漁船出港,於當日10時20分發現漁網與海壢15號發生絞網,共損失21件共12萬6000元。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沈登南在內。  17萬1600元 ①被告沈登南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證人林國基、王雲怡、羅富彥、潘正綱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所述 ③證人楊金華及楊文禎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④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海巡署提供109年6月26日蒐證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 ①就109年6月5日部分:根據被告沈登南所駕駛順發興號在109年6月5日之航跡圖俯視圖所顯示(見本署110年度他字第1181號卷七P55-59),可知該船於當日上午7時51分經過N2警示浮標處僅停留約10餘分鐘後,即於上午8時58分朝西往N1警示浮標處,而其當日出港時間為上午6時52分、返港時間為上午10時51分;以上所述,與其在海巡隊所稱:其所稱東經120度04分700;北緯23度38分900處(23°38.900’,120°04.700)下網,該槽漁網隨潮水漂至東經120度04分500,北緯23度39分700(23°39.700’,120°04.500)處之說法,根本不符合,足見其所述之情況,顯有故意在N2警示浮標旁製造假絞網事件以訛詐保險金。另依據109年6月5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所示,當添 安檢人員楊承嘆有攜帶裝備登船檢查,並未發現可疑處,且記載該船當添係巡視蚵棚,並無漁獲;足認當時漁船根本沒有向安檢人員提其漁網受損乙節。 ②就109年6月26日部分:依據證人即海歷15號之船長楊金華及楊文禎所述,其當天109年6月26日駕駛海歷15號船隻出海之過程中,根本沒有絞網的情況;且經調閱被告沈登南所駕駛上開船隻之進出港紀錄,發現該船係於109年6月26日上午10時37分出港,與其在海巡署所述上午3時出港出港之說法不符。又經調閱海歷15號當日之航跡圖,顯示該船係於上午11時開始字N2警示浮標西南方風場內開始施工,海巡署接獲報案當日係於上午11時39分即遭漁船包圍阻擋施工,海巡署查驗資料亦註記「通報雷達站掌控行蹤」,並記載無漁獲等情。以上足見被告沈登南於上開時間駕船出海之過程中,根本沒有絞網之情況,其所述均係為訛詐賠償金。 5 林清池 林清池明知其於109年6月5日駕船出海並無絞網乙事,仍於109年6月19日17時10分許,至第十三海巡隊偵緝組,向警指稱:其於109年6月5日上午7時駕駛CTR-1270清池1號之膠伐出港,並於當日11時許與C2警示浮標發生絞網,計損失7件7萬元云云。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林清池在內。 7萬元 ①被告林清池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 經調閱清池1號於109年6月5日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發現該船於109年6月5日12時52分出港,17時37分返港,此部分已與其在海巡署所述出海絞網時間不符;又當日經台子村安檢所安檢人員上士陳信泓、下士李品宏及上兵簡子溢攜帶裝備實施登船檢查,僅見蚵籠,其餘並無可疑,認為該船係屬蚵作船,從事分蚵作業。足見被告林清池當日出船時間點在下午,根本不可能在上午的時間點絞網,足見其係傳遞虛偽之訊息以訛詐賠償金。 6 蔡品彥 蔡品彥明知其於109年6月5日上午並無駕船出海,仍於109年6月8日17時51分許,至第十三海巡對偵緝組,向警指稱:其於109年6月5日上午7時許駕駛無籍膠筏,以榮貴號名義申報出海,於當日7時40分許與E2警示浮標發生絞網,損失7件共2萬8000元。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蔡品彥在內。 2萬8000元 ①被告蔡品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 經警調閱榮貴號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發現該船於109年6月5日13時10分出港,18時23分返港,且該船當日之航跡圖俯視圖,亦顯示該船於上午7時出港後,即往E2警示浮標位置前進,上午8時即返港,幾乎沒有停留多久時間即行返港,顯與真實絞網的情況差異甚大。且當時安檢人員士官長吳佳育帶同蕭有騰、簡子溢攜帶裝備登船檢查油艙及蚵籠均無發現可疑,認為該船為蚵作船,從事分蚵作業。足見被告蔡品彥所述船隻絞網之時間與地點根本與實情不符,且其果有絞網之情,理應馬上向登船檢查之巡人員即時反應,竟於2日後才向海巡署報案,當日也沒有停留或處理絞網的情況,足見其當時僅係故意製造絞網之假象,意圖訛詐賠償金甚明。 7 林國靜 林國靜明知其並無漁船遭絞網,仍於109年6月29日15時0分許,至第十三海巡偵緝組向警指稱:其於109年6月23日16時駕駛新力宇CTR-YL7107號膠筏出港,於隔(24)日5時發現漁網與海歷15號發生絞網,計損失20件漁網共12萬元云云。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林國靜在內。 12萬元 ①被告林國靜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 經調閱林國靜所稱新力宇號漁船之進出港紀錄明細,發現該船係於於109年6月23日上午9時出港,於13時28分返港,於6月24日9時39分出港,15時56分返港,顯見被告林國靜所述之進出港時間,與客觀紀錄所呈現之情不符。又查新力宇號出港紀錄係9時許自台西漁港出港,比對其6/23航跡路線(見本署109年度他字第118號卷二P97頁),出港後往西北方作業,當日海歷15號在台西漁港西南方作業,與其新力宇號航跡路線並無交集且距離相差甚遠,寫其經過位置亦無其他警示浮標,顯無此處並無發生絞網之可能;綜上,足見其所述不實,其意圖訛詐賠償金之意圖甚明。 8 孫自立 孫自立明知其於109年5月31日上午並未駕船出港,仍於109年7月16日至艦隊分署第十三海巡隊,向警指稱:其於109年5月31日上午5時駕駛金瑞漁號CT0-6326號出港至台子港外海4浬處,於當日7時發現漁網與N2警示浮標發生絞網,計損失25件15萬元云云。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孫自立在內。 15萬元 ①被告孫自立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 經調閱孫自立之自立1號(CT9147)漁船之進出港紀錄,發現該船於109年5月31日15時32分出港,於16時27分返港,顯與其所所述於上午7時發生絞網時間有所出入;且經查詢海上地圖顯示(見本署109年度他字第1181號卷二P361),顯示漁船若自台子港出港至N2警示浮標距離為15.87公里,以最快船速計算,易於可能30分鐘即到達N2警示浮標位置,足見其應係隨意杜撰出海之時間;又其當天船隻停留海上之作業時間僅55分鐘,顯見其至多僅係去巡視蚵棚;另其於偵查中稱109年6月5日報案25件,然實際上僅損失10件(即以少報多),多拿賠償9萬元;以上均足見其顯有傳遞不實訊息已訛詐賠償金之意圖甚明。 9 林煒竣 林煒竣明知於109年5月31日並未駕船出港,仍於同年7月16日15時30分許,至第十三海巡隊偵緝組向警指稱:其於109年6月3日上午7時20分許,駕駛西原號CTR-CI1875號舢舨自台子港出港,於當日上午9時許,在外海6浬處下網,後來發現漁網與S2警示浮標發生絞網,計損失20件12萬元云云。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林煒竣在內。 12萬元 ①被告林煒竣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 經查,依據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所示,西原號於109年6月3日進出港之紀錄上,並無林煒竣在內,該船係上午7時25分出港,中午12時49分返港,出海人員為林西原及賴瑩慈等2人,進港時,安檢人士蕭有騰、林明憲攜帶裝備實施登船檢查油艙及蚵籠,均無發現可疑,且人員核對亦無誤,認為該船係蚵作船,從事分蚵作業,足見被告林煒竣確實傳遞虛偽之資訊,其意圖訛詐賠償金甚明。 10 李昭諭 李昭諭明知駕船出港並無絞網乙事發生,仍於109年7月16日14時57分許,至第十三海巡隊三組,向警指稱:其於109年7月1日上午8時與孫長源駕駛阿諭號CTR-YL9128舢舨出港,於當日8時30分許,抵達雲林縣四湖鄉台子港外海4浬處下網,當日上午10時許,發現其漁網與海壢15號發生絞網,計損失10件3萬6000元;又於當日11時30分發現漁網與E2警示浮標發生絞網,計損失5件2萬6500元,以上共6萬1500元云云。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李昭諭在內。 6萬1500元 ①被告李昭諭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 經調閱阿諭壹號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發現該船於109年7月1日8時出港,於9時16分即返港,出海作業時間僅1小時16分,與被告李昭諭在海巡隊所述發生絞網時間明顯不符;又當日有安檢人員少校吳宇奇帶同蔡尚榮、鐘友伸及黃采杉實施擴大檢查,並攜帶裝備登船檢查漁具及漁網,均無可疑處,亦有核對人員無誤,足見被告李昭諭所述之絞網乙節,是否屬實,已非無疑;灀經比對該船之雷情航跡圖(即航跡圖俯視圖,見本署109年度他字第1181號卷五第253頁),發現李昭諭之上開船隻,當時僅有巡視沿岸蚵棚,根本沒有出海至外海警示浮標位置,是被告李昭諭前揭所述之絞網云云,意圖訛詐賠償金甚明。 11 林春榮 林春榮明知其於109年6月18日並無出港,自無當日有絞網乙事,仍於109年7月16日至第十三海巡隊三組,向警指稱:其於109年6月18日17時5分許,駕駛金城11號CTS-9493舢舨出港,前往三條崙外海3浬處施放漁網,於隔(19)日7時前往收網時,發現其漁網與海壢15號發生絞網,共損失20件共7萬2000元云云。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林春榮在內。  7萬2000元 ①被告林春榮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 經調閱金城11號之漁船進出港紀錄,發現該船109年6月份僅於6月19日一日有進出港紀錄,且當日為16時12分出港,於18時31分返港,該情顯與被告林春榮上開所述絞網時間不符;且觀之該金城11號之航跡圖俯視圖(見本署109年度他字第1181號卷五第361頁),金城11號之航跡路線根本沒有經過相關其所示絞網之地點,足認其顯有傳遞虛偽資訊,意圖訛詐賠償金甚明。 12 林冠羽 林冠羽明知其於109年6月26日上午駕船出港之過程中並無絞網的情況發生,仍於109年7月16日至第十三海巡隊偵緝組,向警指稱:其於109年6月26日上午10時許駕駛卡西法號CTR-YL9454號出港,於當日上午10時50分與海壢15號發生絞網,共損失12件4萬3200元云云。並據此筆錄所稱遭絞網之虛偽事實,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政府4樓會議室(即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中,由李平順代表上開等漁民,藉由陳情之方式,透過與在場而不知情之經濟部能源局、漁業署、雲林縣政府及縣議會等官員、民代、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之理、監事等人,向在場之允能公司之潘正綱等6人佯稱漁民受損之漁具需要補償云云,致上開允能公司之代表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於同年7月21日前支付相當補償金予在海巡署製作筆錄聲稱漁具受到達德公司工作船絞網損壞之漁民,包括林冠羽在內。 4萬3200元 ①被告林冠羽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②證人林國基、王雲怡、羅富彥、潘正綱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所述 ③證人楊金華及楊文禎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④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離案風力發電廠」施工協調會議紀錄(109年7月15日)、海事糾紛和解書、漁船出港紀錄明細、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作業船筏)、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海歷15號及金華1號之雷情圖及漁船航跡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資料(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賠付款項,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P951-994))、通訊監察譯文(見本署109年他字第1181號卷七P47,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537號通訊監察書)、海巡署提供109年6月26日蒐證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電話紀錄(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卷三第161-164頁) 依據船長楊金華及楊文禎所述,其當天109年6月26日駕駛海歷15號船隻出海之過程中,根本沒有絞網的情況。又當天海巡署於109年6月26日派員前往海歷15號遭包圍之現場錄影翻拍照片,顯示海歷15號船上之漁網已毀壞時間久遠,顯係海歷15號從海底撈上之廢棄漁網,顯與林冠羽所述下網後遭絞網之作業中漁網無關。再者,經調閱林冠羽所述卡西法號之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發現該船係109年6月26日10時56分出港,至14時39分返港,此部分已與林冠羽所述出港下網之時間不符合。且依據海巡署資料,於109年6月26日有發生陳抗,現場漁民疑似以絞網為由,故意包圍海歷15號,且海巡署電話紀錄及雷情圖資料,發現於109年6月26日11時許,已有包圍海歷15號工程船行為,事後,竟仍向海巡署謊稱遭絞網,筆錄內又杜撰出海時日,後續在警詢及偵查中又稱並非同年6月26日絞網,而係之前2-3日內漁網破掉的云云,顯見其係「以無報有」,意圖訛詐賠償金甚明。 
附件二:本院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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