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瑞妍、林郁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被 告 林郁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31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0年度簡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