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冠年、被告楊勝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年 楊勝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85 號、111年度調偵字第174號、第244號、第245號、第306號), 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冠年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勝凱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給付期限、方式及金額,各向告訴人張明仁、卓政威、洪國中給付該損害賠償。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部分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㈠關於「由楊勝凱使用陳宏年提供之假名『林 凡順』取貨後」更正為「由楊勝凱使用陳冠年提供之假名『林 凡順』取貨後」。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㈢關於「張明仁乃報警處理而扣得路由器1個 」補充為「張明仁乃報警處理而扣得路由器1個,致未退貨 、退款,因而未遂」。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㈣關於「又於110年9月26日、28日在蝦皮網路 拍賣網站使用dprp4xage2、Z000000000等帳號」更正為「又於110年9月26日、28日在蝦皮網路拍賣網站使用Z000000000等帳號」。 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冠年、楊勝凱於本院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冠年、楊勝凱就附表一編號1至2及4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則均 係犯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2人,就附表一所示各對應之犯罪事實間,均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4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行,已著手實行詐欺行為而未取得財物,均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竟不思 以己力賺取所需,反施用詐術而犯下本件犯行,所為自應予以非難,並造成告訴人卓政威、張明仁、洪國中之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2人尚知悔悟而坦承犯行,且被告陳冠 年與告訴人卓政威等3人均已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且取 得告訴人卓政威等3人之諒解,兼衡被告陳冠年、楊勝凱之 犯罪動機、手段、分工及角色等,及被告陳冠年自陳從事農產加工之工作,月收入新臺幣(下同)5、6萬元,與太太及兒子同住,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楊勝凱自陳從事夜市擺攤之工作,月收入不穩定,與父母親同住,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以及檢察官、被告2人對於刑度所表示之意見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楊勝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 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犯罪情節尚未至無可原諒之程度,且與告訴人張明仁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張明仁之諒解,並同意給予被告楊勝凱緩刑之宣告。被告楊勝凱復願意以附表二所示之期限、方式及金額各賠償告訴人卓政威、洪國中,堪信被告楊勝凱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已知所警惕。從而,本院認對被告楊勝凱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惟考量被告楊勝凱尚未履行對告訴人張明仁、卓政威、洪國中所受財產之損失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附加緩刑條件如主文所示。又被告楊勝凱倘違反上開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行動電話3支(均為雙門號 、雙序號手機,各含SIM卡2枚,共6枚SIM卡)、平板電腦1 台,均係被告陳冠年所有,供被告楊勝凱登入蝦皮帳號,以從事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冠年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宣告沒收之 。至於起訴書雖就扣案之手機3支誤載為6支,然就上開SIM 卡數量、手機序號及所適用之蝦皮帳號之記載則屬正確,足認其就上開手機數量之記載顯係誤寫,應由本院逕予更正,併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犯罪工具或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檢察官亦未聲請宣告沒收,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查被告陳冠年、楊勝凱或業已分別與告訴人就上開部分達成和解,或業經本院宣告附履行損害賠償條件之緩刑宣告,若仍對其等宣告沒收,即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為沒收、追徵之宣告。 四、應適用之法律(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五、本件判決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請求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及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陳冠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勝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陳冠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勝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陳冠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勝凱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陳冠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勝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給付對象 給付期限 金額(新臺幣) 方式 張明仁 111年10月05日 25,000元 匯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明仁 111年11月05日 25,000元 匯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明仁 111年12月05日 20,000元 匯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卓政威 111年12月30日 10,000元 匯入中國信託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國中 112年01月30日 5,000元 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 編號 品項及數量 門號及序號 所有人 備註 1 小米黑色平板電腦1台(無SIM卡) 無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7號【本院卷第66頁】。 2 HUAWEI藍色行動電話1支(含2張SIM卡)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0號【本院卷第65頁】。 3 小米金屬鏡面行動電話1支(含1張SIM卡)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u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4號【本院卷第65頁】。 4 Redmi藍色行動電話1支(含2張SIM卡) (門號已停用)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3號【本院卷第66頁】。 附表四: 編號 品項及數量 門號及序號 所有人 備註 1 路由器1台 無 楊勝凱 ①111年度保管檢339 2-1號編號第1號【本院卷第63頁】。 2 隨身碟2個 無 陳冠年 ①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8號【本院卷第66頁】。 3 電腦主機1台 無 陳冠年 ①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9號【本院卷第66頁】。 4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kvannien。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號【本院卷第65頁】。 5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aZ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號【本院卷第65頁】。 6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無。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號【本院卷第65頁】。 7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xx698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4號【本院卷第65頁】。 8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5號【本院卷第65頁】。 9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aa0000000、4alr9evp。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6號【本院卷第65頁】。 10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大陸門號: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fjdkfk0000000、Me97501。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7號【本院卷第65頁】。 11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super4688、Z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8號【本院卷第65頁】。 12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9號【本院卷第65頁】。 13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x5688zx、ss5271zzzz。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1號【本院卷第65頁】。 14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aa170422。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2號【本院卷第65頁】。 15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0、aa170422。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3號【本院卷第65頁】。 16 行動電話1支 (無SIM卡)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snoZ0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5號【本院卷第65頁】。 17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aa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6號【本院卷第65頁】。 18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jh49445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7號【本院卷第65頁】。 19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jack1688zf、Z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8號【本院卷第65頁】。 20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0、weia4562。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19號【本院卷第65頁】。 21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sz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0號【本院卷第66頁】。 22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x5688zx。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1號【本院卷第66頁】。 23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0序號: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2號【本院卷第66頁】。 24 行動電話1支 (無SIM卡)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無蝦皮帳號。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3號【本院卷第66頁】。 25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aa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4號【本院卷第66頁】。 26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s5271。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5號【本院卷第66頁】。 27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fv3yigf_85。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6號【本院卷第66頁】。 28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7號【本院卷第66頁】。 29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0、xiami1689。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8號【本院卷第66頁】。 30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00000000。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29號【本院卷第66頁】。 31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無蝦皮帳號。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0號【本院卷第66頁】。 32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zx5688zx。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1號【本院卷第66頁】。 33 行動電話1支 (無SIM卡)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未登入帳號。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2號【本院卷第66頁】。 34 行動電話1支 (無SIM卡)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無蝦皮帳號。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4號【本院卷第66頁】。 35 行動電話1支 (1張SIM卡,門號停用) (手機鎖定)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手機鎖定)。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5號【本院卷第66頁】。 36 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陳冠年 ①蝦皮帳號:無蝦皮帳號。 ②111年度保管檢339 2-2號編號第36號【本院卷第66頁】。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785號111年度調偵字第174號111年度調偵字第244號111年度調偵字第245號111年度調偵字第306號被 告 陳冠年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號 居雲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智全律師 被 告 楊勝凱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年在雲林縣○○鄉○○村○○路00○0號經營網路電商瘋狂配件 館,自中國大陸地區進貨商品銷售或批發,因大陸地區進貨商品有很多瑕疵品,竟與楊勝凱共同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基於詐欺犯意聯絡,(一)於民國110年1月7日在蝦皮拍賣 網站使用dprp4xage2帳號,向卓政威經營之賣場購買小米WIFI放大器及小米AirDots青春版藍芽耳機,由楊勝凱使用陳 宏年提供之假名「林凡順」取貨後,迅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為藉口而施用詐術,提出退貨退款申請,使卓政威陷於錯誤接受退貨並退款,然陳冠年、楊勝凱卻將非卓政威出貨之瑕疵放大器及藍芽耳機寄予卓政威退貨,而將卓政威出貨之良品留下另行販賣。(二)又於110年5月12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使用Z000000000帳號,向張明仁經營之賣場購買筋膜槍取貨後,迅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為藉口而施用詐術,提出退貨退款申請,使張明仁陷於錯誤接受退貨並退款,然陳冠年、楊勝凱卻將非張明仁出貨之瑕疵筋膜槍寄予張明仁退貨,而將張明仁出貨之良品留下另行販賣。(三)又於110年6月21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使用uo168168帳號,向張明仁經營之賣場購買Redmi路由器取貨後,迅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為藉口而施 用詐術,提出退貨退款申請,惟張明仁於110 年6 月23日親往楊勝凱住所取回上述路由器退貨之際,發現楊勝凱著手交付之路由器並無其賣場MI字樣貼紙,且電源插頭有灰塵,亦非其出貨之良品路由器,陳冠年卻到場主張其與楊勝凱得依蝦皮網拍程序退貨,張明仁乃報警處理而扣得路由器1個。 (四)又於110年9月26日、28日在蝦皮網路拍賣網站使用dprp4xage2、Z000000000等帳號,向洪國中經營之賣場購買小米吸塵器,由楊勝凱使用陳冠年提供之假名「林彥辰」取貨後,迅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為藉口而施用詐術,提出退貨退款申請,使洪國中陷於錯誤接受退貨並退款,然陳冠年、楊勝凱卻將非洪國中出貨之瑕疵小米吸塵器假名「全美華」寄予洪國中,而將洪國中出貨之良品留下另行販賣。(五)嗣經警循線查獲上述Z000000000帳號,係以陳冠年申用之IP:118.170.147.223及114.46.12.67位址登入蝦皮拍賣網站, 並於111年1月5日至上述瘋狂配件館持票搜索,扣得陳冠年 所有而提供楊勝凱登入上述蝦皮帳號之平版電腦1台及行動 電話6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始悉上情。 二、案經卓政威、張明仁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暨洪國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被告陳冠年之供述:自承有將上述扣案設備提供被告楊勝凱登入蝦皮帳號後,實施上述訂貨、退貨、掉包手法而詐得及著手詐得上述商品等情。 (二)被告楊勝凱之供述:自承有依被告陳冠年指示以上述蝦皮帳號及假名,實施上述訂貨、退貨、掉包手法而詐得及著手詐得上述商品等情。 (三)告訴人卓政威之指訴:被告等人將其出貨之良品放大器及藍芽耳機,掉包為瑕疵放大器及藍芽耳機退貨予伊等情。 (四)告訴人張明仁之指訴:被告等人先將其出貨之良品筋膜槍,掉包為瑕疵筋膜槍退貨予伊,後又要將其出貨之良品路由器,掉包為瑕疵路由器退貨予伊,伊親往共同被告楊勝凱住所取回退貨路由器發現掉包,被告陳冠年即到場爭執係依蝦皮網拍程序退貨,伊就報案等情。 (五)告訴人洪國中之指訴:被告等人將其出貨之良品吸塵器,掉包為瑕疵吸塵器退貨予伊等情。 (六)告訴人等檢具之蝦皮聊聊網頁及取件照片:告訴人等遭被告等以上述帳號、假名訂貨、取貨、退貨,而收到上述瑕疵貨品。 (七)上述Z000000000帳號登入IP資料:上述Z000000000帳號於110年9月26日、28日登入IP:118.170.147.223及114.46.12.67,均係被告陳冠年在上址瘋狂配件館申用。 (八)被告楊勝凱檢具之工作紀錄:其有依被告陳冠年指示以上述蝦皮帳號及假名,實施上述訂貨、取貨、退貨、掉包手法。(九)扣案之上述路由器:被告等將告訴人張明仁出貨之良品路由器,掉包為瑕疵路由器退貨,告訴人張明仁親往被告楊勝凱住所取回退貨路由器,發現掉包。 (十)扣案上述平版電腦1台及手機6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該等平版電腦及手機搭配上述蝦皮帳號使用。 (十一)被告楊勝凱110年11月3日之錄音紀錄:被告楊勝凱接受警詢後,於110年11月3日詢問被告陳冠年:「如果對方不服的話我們就是在開一次庭?」,被告陳冠年教以:「就說我們都是按照蝦皮的程序去退貨的」。 (十二)被告楊勝凱110年11月18日之錄音紀錄:被告楊勝凱至本 署應訊後,於110年11月18日詢問被告陳冠年:「證據都在 眼前我不知道要說什麼了」,被告陳冠年答覆:「我們都是一起做的啊,這些東西我們也都一起更換」。 二、核被告陳冠年與楊勝凱於犯罪事實一(一)(二)(四)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其等於犯罪事實一( 三)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被告等就上述犯罪事實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上述犯行犯意各別,情節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等之犯罪所得經審理審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否則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上述扣案平版電腦及手機係被告等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檢 察 官 黃 煥 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鄧 瑞 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