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昭雄、李宜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雄 李宜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719號、第8632號、第8800號、第10245號),因被告 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黃昭雄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1場次。 二、李宜益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製造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2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18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1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黃昭雄、李宜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 ⒈就被告黃昭雄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又其所犯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農藥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偽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就被告李宜益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製造禁用 農藥罪、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製造偽農藥罪。而按農藥管理 法第45條至第48條對於禁、偽農藥等製造、加工、分裝、輸入或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等分別定有處罰之規定。惟製造、加工之重度行為應吸收販賣、儲藏、分裝等輕度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6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李宜益製造禁、偽農藥後進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部分,其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輕行為應各為製造之重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而查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製造 禁用農藥罪、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製造偽農藥罪、同法第48 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本質上均具有反覆性,是被告2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上開犯行 ,衡情均係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而本院考量被告李宜益製造禁、偽農藥之目的係在於販賣,其在製造禁、偽農藥以販賣之單一目的下,而為前開犯行,具有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情形,依前開說明,被告李宜益以一行為,觸犯製造禁、偽農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製造禁用農藥罪。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無視國家所定農藥管理 秩序,係為保護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防除有害生物、防止農藥危害、健全農藥產業發展以及增進農產品安全,竟為上開犯行,已對環境保護、民眾健康、消費大眾食品安全產生威脅,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與犯罪之目的、方法、動機;復酌以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程 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21頁)及當事人之意 見(本院卷第82至83、12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另就被告黃昭雄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就被告李宜益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顯見悔意,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惟被告2人為上開犯行,法 治觀念顯然有待加強,為警惕被告日後應審慎行事,避免再犯,並使其明瞭正確之法律知識、價值觀念與行為準則,爰斟酌本案情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其等於緩刑期間,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藉以預防其再犯。至其等於緩刑期間如有違反本院上開命其應履行之事項,而情節重大者,足認上開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 三、沒收: ㈠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刪 除原第53條第1項查獲之偽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之器械 、原料,依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並將原第53條列於第55條,其第1項第1款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第2項規定「前項沒入物品之 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理由略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等語。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經 主管機關沒入之禁用農藥、偽農藥,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銷毀。參以本罪為行政刑罰性質,以及偽農藥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的重大影響,立法者已將查扣之偽農藥、禁用農藥,由刑事沒收改歸於行政沒入處理,是本件如附表一至四(即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扣案之偽農藥、禁用農藥,均應由專業之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執行沒入,爰不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54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至其餘扣案物品,依卷存事證尚無從認與被告2人本案犯行具 有關聯,亦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檢察官並未舉證、敘明被告2人有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 ,且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等有因此實際獲有報酬或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其等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是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表一:雲林縣○○鄉○○路000○00號扣案物 編號 起訴書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抽驗前) 抽驗數量 數量/單位(抽驗後,即起訴書所載數量) 檢驗報告編號 農藥檢驗結果 1 1 不明白色外罐 40罐 2罐 38罐 22E60201 含克凡派,偽農藥 2 2 不明白色農藥(紅蓋) 475罐 2罐 473罐 22E60202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3 3 不明白色農藥 (500公克) 1包 1包 500克 22E60203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4 4 滅落脫 7包 2包 5包 22E60204 含滅落脫 5 5 不明農藥 (白色上蓋) 33罐 2罐 31罐 22E60205 含勃激素A3,偽農藥 6 6 喜美丹 17包 2包 15包 22E60206 含苯甲酸 7 8 不明農藥 16罐 2罐 14罐 22E60207 含苯甲酸 8 7 不明農藥 (50公克) 1罐 1罐 50克 22E60208 含勃激素A3,偽農藥 9 不明標籤 2箱 10 帳冊 4本 11 廠牌型號IPhone12ProMa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12 廠牌型號IPhone8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上開扣案物除抽驗品外,均責付交予被告李宜益保管,暫時存放於雲林縣○○鄉○○路000號(倉庫)之處所,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 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20號,李應周、李宜益)(偵8800卷第207頁;偵8632卷第173頁) ⒉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20號,李宜益)(偵8800卷第208至213頁;偵8632卷第175至183頁) 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地○○○○路000○00號,李宜益)(偵10245卷第33至38頁,第215至220頁) ⒋責付保管切結書(立書人:李宜益)(他卷第349頁;偵8800卷第185頁;偵8632卷第203頁) 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 附表二:雲林縣○○鄉○○路000號之10號扣案物 編號 起訴書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抽驗前) 抽驗數量 數量/單位(抽驗後,即起訴書所載數量) 檢驗報告編號 編號 1 1 不明液體(小)(250毫升) 80罐 2罐 78罐 22E60209 含剋安勃、因滅汀,偽農藥 2 2 不明液體(大)(1000毫升) 10罐 2罐 8罐 22E60210 含賜派芬,偽農藥 3 3 不明液體(中)(500毫升) 30罐 2罐 28罐 22E60211 含剋安勃,偽農藥 4 包裝袋 8箱 5 標籤 7箱 上開扣案物除抽驗品外,均責付交予被告李應周保管,暫時存放於雲林縣○○鄉○○路000號(倉庫)之處所,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 ⒈自願搜索同意書影本(同意人:李應周,執行處所:中山路584之10號)(他卷第367頁;偵8800卷第215頁;偵8632卷第205頁) ⒉責付保管切結書影本(他卷第369頁;偵8800卷第183頁;偵8632卷第215頁) 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10號,李應周)(他卷第371至377頁;偵8800卷第216至220頁;偵8632卷第207至213頁) 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地○○○○路000○00號,李應周)(偵10245卷第39至43頁,第221至225頁) 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 附表三:雲林縣○○鄉○○路000號扣案物 編號 起訴書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抽驗前) 抽驗數量 數量/單位(抽驗後,即起訴書所載數量) 檢驗報告編號 編號 1 1 不明液體 90罐 2罐 88罐 22E60212 含阿巴汀,偽農藥 2 2 不明液體 (綠色蓋子) 100罐 2罐 98罐 22E60213 含三苯醋錫,禁用農藥 3 不明(鋁包) 360包 2包 22E60214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4 3 磷鎂精 15罐 2罐 13罐 22E60215 含吲哚丁酸,偽農藥 5 4 不明(紫色粉末) 10包 2包 8包 22E60216 含滅達樂、菲克利,偽農藥 6 強力殺苔劑 18包 2包 22E60217 含苯甲酸 7 清潔品防劑 (黃色包裝) 46包 2包 22E60218 含苯甲酸 8 5 不明(鋁包) 42包 2包 40包 22E60219 含因滅汀、阿巴汀,偽農藥 9 喜美丹 (包材) 1箱 10 包材(鋁包) 1箱 11 標籤 1箱 12 6 米色不明粉末 1袋 分裝1份送驗 1袋 22E60220 含百克敏,偽農藥 (起訴書誤載為紫色不明粉末,應予更正) 13 7 IBA-1 2箱 分裝1份送驗 2箱 22E60221 含吲哚丁酸,偽農藥 14 8 淡黃色不明粉末(11公斤、19公斤) 2袋 分裝1份送驗 2袋 22E60222 含因滅汀、阿巴汀,偽農藥 15 9 灰白色不明粉末(6公斤) 1袋 分裝1份送驗 1袋 22E60223 含吲哚丁酸,偽農藥 16 10 B2MJ2 2箱 分裝1份送驗 2箱 22E60224 含百克敏,偽農藥 17 11 淺咖啡不明粉末(4公斤、5公斤) 2箱 分裝1份送驗 2箱 22E60225 含吲哚丁酸,偽農藥 18 12 灰白色不明粉末(13公斤) 1袋 分裝1份送驗 1袋 22E60226 含吲哚丁酸,偽農藥 19 13 吉多生 6罐 2罐 4罐 22E60227 含萘乙酸、鄰硝基酚、對硝基酚、二硝基酚,偽農藥 20 Borax Decahydrate 27包 21 GAVSTIC POTASH 4包 22 BLOOD POWDER 2包 23 OXALIC ACID 2包 24 MANGANESE SUCPHATE 2包 25 POTASSIUM Phosphate 1包 26 溶劑 13桶 27 MONOPOTASSIUM PHOSPHATE 4包 28 鈣粉 8箱 29 硫酸酮 10包 30 硫酸酮 53包 31 不明結晶 27包 32 半成品 5桶 33 半自動液體充填機 1台 34 電子秤 2台 35 大型攪拌機 1台 36 乳化劑 1桶 37 醋酸 1桶 38 DMAC 6桶 39 甲醇 3桶 40 氨水 1桶 41 封口機 3台 42 攪拌器 2台 43 碳酸鈣 172包 44 空瓶 1批 上開扣案物除抽驗品外,均責付交予被告李宜益保管,暫時存放於雲林縣○○鄉○○路000號(倉庫)之處所,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 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他卷第347頁;偵8800卷第187頁;偵8632卷第185頁) ⒉責付保管切結書(立書人:李宜益,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20號、中山路585號)(他卷第349頁;偵8800卷第185頁;偵8632卷第203頁) 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搜索處所:中山路585號,李宜益)(他卷第351至365頁;偵8800卷第188至196頁,第198至206頁;偵8632卷第187至201頁) 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地○○○○路000號,李宜益)(偵10245卷第45至53頁,第227至235頁) 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 ⒍刑事現場照片(偵10245卷第55至61頁,第237至243頁) 附表四:雲林縣○○鄉○○路000號扣案物 編號 起訴書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抽驗前) 抽驗數量 數量/單位(抽驗後,即起訴書所載數量) 檢驗報告編號 農藥檢驗結果 1 好風采中文 20瓶 1瓶 22E60228 含克凡派 2 好風采英文 17瓶 1瓶 22E60229 含克凡派 3 汰白粉精 50瓶 1瓶 22E60230 含白列克 4 汰白粉精撕標 45瓶 1瓶 22E60231 含白列克 5 1 蟲有效 1包 1包 100克 22E60232 含汰芬隆、貝芬替,偽農藥 6 2 蟲有效撕標 1包 1包 100克 22E60233 含汰芬隆、貝芬替,偽農藥 7 助殺精 (500公克) 2瓶 1瓶 22E60234 含汰芬隆 8 助殺精 (250公克) 3瓶 1瓶 22E60235 含汰芬隆 9 免爛 3瓶 1瓶 22E60236 含維利黴素 10 紋枯克 2瓶 1瓶 22E60237 含維利黴素 11 蓋好清 2瓶 1瓶 22E60238 含汰芬隆 12 剋菌精 1瓶 1瓶 22E60239 含四氯異苯腈 13 麥魯 1瓶 1瓶 22E60240 含快伏草 14 保綠達 2瓶 1瓶 22E60241 含得克利 15 得來速 2瓶 1瓶 22E60242 含得克利 16 TPN 1瓶 1瓶 22E60243 含四氯異苯腈 17 3 絕蟲寶 3瓶 1瓶 2瓶 22E60244 含E2Y50,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偽農藥 18 4 絲毀 1瓶 1瓶 250cc 22E60245 含因滅汀、阿巴汀,偽農藥 19 5 允除A 18瓶 1瓶 17瓶 22E60246 含嘉磷塞,偽農藥 20 6 無標籤已開封 1瓶 1瓶 250克 22E60247 含二四地(2,4-D),偽農藥 21 帳本 1冊 22 出貨單 22冊 23 標籤紙 2袋 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 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搜索處所:南昌路207號,黃昭雄)(他卷第315頁;偵8800卷第245頁;偵8632卷第227頁) ⒉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執行處所:南昌路207號,黃昭雄)(他卷第317至327頁;偵8800卷第246至252頁;偵8632卷第229至239頁) 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地○○○○路000號,黃昭雄)(偵10245卷第145至151頁) 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 附表五:雲林縣○○鄉○○村00鄰○○街0號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1 出貨帳冊 1本 2 出貨帳冊 1本 3 白色隨身碟 (歷年出貨資料電子檔) 1個 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 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搜索處所:大華街3號,黃昭雄)(偵8800卷第239頁;偵8632卷第241頁) ⒉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搜索處所:大華街3號,在場人黃頌予)(偵8800卷第240至244頁;偵8632卷第243至249頁) 附表六: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0○0號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1 廠牌型號GalaxyS20三星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2 郵局存簿 (戶名:李應周) 1本 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 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1號,李應周、李宜益)(偵8800卷第221頁;偵8632卷第217頁) ⒉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1號,李應周)(偵8800卷第222至226頁;偵8632卷第219至225頁) 附表七:雲林縣○○鎮○○○路000號至151號建築物(農藥倉庫)扣 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抽驗前) 檢驗報告編號 農藥檢驗結果 1 祥展(達滅芬)鋁箔袋 345包 22E60248 含達滅芬 2 祥展(達滅芬)紙袋 399包 22E60249 含達滅芬 3 即時寧 (百滅寧) 40瓶 22E60250 含百滅寧 4 斧頭-固殺草 (固殺草) 173瓶 22E60251 含固殺草 5 除草王(本達隆)標籤紙 10張 6 益稻之友(三賽唑)包裝袋 136個 7 真正勇(阿巴汀)標籤紙 399張 8 空瓶子 1批 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 ⒈本院111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影本(搜索地點:西螺鎮平和南路145至151號農藥倉庫,黃國書)(偵8800卷第253頁;偵8632卷第269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鎮○○○路000○000號農藥倉庫,黃國書)(他卷第305至306頁;偵8800卷第137至138頁;偵10245卷第323至324頁;偵8632卷第69至70頁) 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附扣押物品收據影本(搜索地點:西螺鎮平和南路145至151號農藥倉庫,黃國書)(偵8800卷第254至258頁;偵8632卷第271至279頁) 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 附表八: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號(聯美農藥行)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抽驗前) 檢驗報告編號 農藥檢驗結果 1 聯美農藥行 銷貨單 1份 2 農也特農藥 24罐 22E60252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3 利多生農藥 12袋 22E60253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 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影本(執行處所:三民路2之19號,陳慶鴻、陳崇維)(他卷第239頁;偵8800卷第233頁;偵8632卷第251頁) ⒉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附扣押物品收據影本(執行處所:三民路2之19號聯美農藥行,陳慶鴻)(他卷第241頁至第247頁;偵8800卷第234至238頁;偵8632卷第253至259頁) ⒊扣案物照片(扣押地點:三民路2之19號聯美農藥行,陳慶鴻)(他卷第265至269頁) 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地○○○○路0○00號聯美農藥行,陳慶鴻)(他卷第287至288頁;偵8800卷第75至76頁;偵10245卷第351至352頁,第361至362頁;偵8632卷第79至80頁) 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7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719號第8632號 第8800號 第10245號 被 告 黃昭雄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宜益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0號 居雲林縣○○鄉○○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益經營位於雲林縣○○鄉○○路000號之20宜益農藥資材行( 下稱宜益資材行),並在位於雲林縣○○鄉○○路000號、584號 之10工廠製作,黃昭雄實際經營位於雲林縣○○鄉○○路000號 福榮農業行(下稱福榮農業行)。 ㈠李宜益知悉「克凡派」、「勃激素A3」、「剋安勃」、「因滅丁」、「賜派芬」、「阿巴汀」、「吲哚丁酸」、「滅達樂」、「菲克利」、「百克敏」、「萘乙酸、鄰硝基酚、對硝基酚、二硝基酚」並未經農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而為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偽農藥,不得製造、加工、販賣;「三苯醋錫」為農藥管理法第6條 所稱之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販賣、使用之禁用農藥,不得製造、加工、販賣,仍基於製造、加工、分裝及販賣禁用農藥及偽農藥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5年起, 製造上開禁用農藥與偽農藥,並陳列於宜益農藥資材行販售予農民。 ㈡黃昭雄知悉「汰芬隆」、「貝芬替」、「E2Y50(剋安勃類似物)」、「C19H15BrCl3N5O2」、「因滅汀」、「阿巴汀」、「嘉磷塞」、「二四地」並未經農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而為偽農藥,不得販賣,仍基於販賣偽農藥以營利之犯意,自109年起,將上開偽農藥陳列於福榮農 業行販售予農民。 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於111年5月2日上午9時46分、10時42分、12時35分許,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分由李宜益、黃昭雄所管理之農藥行與工廠內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所示之不明液體、鋁箔包裝、瓶裝等農藥,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後,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內容物分別檢出「三苯醋錫」禁用農藥 成分,及於附表一、二、四、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3至13所示內容物等農藥內檢出「克凡派」、「勃激素A3」、「剋安勃」、「因滅丁」、「賜派芬」、「阿巴汀」、「吲哚丁酸」、「滅達樂」、「菲克利」、「百克敏」、「萘乙酸、鄰硝基酚、對硝基酚、二硝基酚」、「汰芬隆」、「貝芬替」、「E2Y50(剋安勃類似物)」、「C19H15BrCl3N5O2」、「嘉磷塞」、「二四地」等農藥成份,始悉上情。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宜益之自白 證明: 1.宜益資材行為其所經營,陳列並販賣偽農藥牟利。 2.搜索扣得之物均為其製造禁用農藥與偽農藥之用。 等事實。 2 被告黃昭雄之自白 證明: 1.福榮農業行為其所經營。 2.店內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 等事實。 3 證人李應周之證述 證明放在雲林縣○○鄉○○路000號、雲林縣○○鄉○○路000號之10及之20物品為被告李宜益所有事實。 4 雲林地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責付保管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 證明被告李宜益將製造農藥原體分別置放於雲林縣○○鄉○○路000號、雲林縣○○鄉○○路000號之10及之20處所,加工後再行賣出;被告黃昭雄將偽農藥陳列於福榮農業行販賣等事實。 二、論罪 ㈠罪名 核被告李宜益所為,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製造、加工、分裝禁用農藥及第47條第1項製造、加工、分裝偽農藥等罪嫌;核被告黃昭雄所為,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嫌。 ㈡罪數 1.被告李宜益所犯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及禁用農藥之低度行為,為製造、販賣偽農藥及禁用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黃昭雄所犯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之低度行為,為販賣偽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其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同一集合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為之,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而販賣、儲藏偽農藥,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被告2人於前揭犯罪期間內,係 基於單一之包括犯意,為持續實行複次之買賣行為,依社會通念,客觀上核屬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故均應論以一罪。 3.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考量被告李宜益製造、加工偽農藥之目的係在於販賣偽農藥,而製造、加工偽農藥以販賣,通常需將該製造、加工後之偽農業包裝,以便販賣。被告李宜益在製造偽農藥以販賣之單一目的下,為製造、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等行為,上開行為間,確有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故依前開說明,被告李宜益以一行為,觸犯製造、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製造偽農藥罪。 三、沒收 按農藥管理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7條第1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第37條或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製造農藥之工具及偽農藥,請依上開規定,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檢 察 官 段 可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胡 君 瑜 起訴書附表一:雲林縣○○鄉○○路000號之20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1 不明白色外罐 38 罐 同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2 不明白色、紅蓋 473 罐 3 不明 500 克 4 滅落脫 5 包 5 白色上蓋 31 罐 6 喜美丹 15 包 7 不明 50 克 8 不明 14 罐 起訴書附表二:雲林縣○○鄉○○路000號之10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扣押物品目錄表對照編號 1 不明(白色) 40/38 箱 2-1 2 不明(白色) 8 罐 2-2 3 不明(白色) 28 罐 2-3 起訴書附表三:雲林縣○○鄉○○路0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扣押物品目錄表對照編號 1 不明 88 罐 1-3-1 2 不明(綠色蓋子) 98 罐 1-3-2 3 磷鎂精 13 罐 1-3-4 4 不明(紫色粉末) 8 包 1-3-5 5 不明(鋁包) 40 包 1-3-8 6 紫色不明粉末 1 袋 1-3-12 7 IBA-1 2 箱 1-3-13 8 淡黃色不明粉末 2 袋 1-3-14 9 灰白色不明粉末 1 袋 1-3-15 10 B2MJ2 2 箱 1-3-16 11 淺咖啡不明粉末 2 箱 1-3-17 12 灰白色不明粉末 1 袋 1-3-18 13 吉多生 4 罐 1-3-19 起訴書附表四:雲林縣○○鄉○○路0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1 蟲有效 100 克 3-5 2 不明(鋁) 100 克 3-6 3 絕虫宝 2 瓶 3-17 4 絲毀 250cc 瓶 3-18 5 允除A 17 瓶 3-19 6 不明 250 克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