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雯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雯婷 莊景期 黃于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6號、111年度偵字第2354號、111年度偵字第3211號、111年度偵字第3367號、111年度偵字第3411號、111年度偵字第3419號、111年度偵字第3475號、111年度偵字第3614號、111年度偵字第3615號、111年度偵字第4167號、111年度偵字第4217號、111年度偵字第4250號、111年度偵字第4252號、111年度偵字第4301號、111年度偵字第4518號、111年度偵字第4851號、111年度偵字第5016號、111年度偵字第5068號、111年度偵字第5293號、111年度偵字第5295號、111年度偵字第5559號、111年度偵字第5592號、111年度偵字第5690號、111年度偵字第5713號、111年度偵字第6522號、111年度偵字第7186號、111年度偵字第7214號、111年度偵字第721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91號、111年度偵字第8314號、111年度偵字第8962號、111年度偵字第9976號、111年度偵字 第10314號、111年度偵字第10820號、112年度偵字第134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I○○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H○○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三、N○○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千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 一、I○○於民國110年9月、10月間,在網路上結識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暱稱「神州學院」之人(另有暱稱為「台州學院」,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下稱「神州學院」;無證據證明I○○知悉或預見正犯人數為三人以上),於110年10月底某 日,與「神州學院」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I○○詢問其同事H○○是否願意申辦BitoPro虛擬貨幣帳 戶,H○○可預見如無正當理由要求他人申辦虛擬貨幣帳戶並 將之交出使用,極有可能利用虛擬貨幣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犯罪之工具,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證據證明H○○知悉或預見正犯人 數為三人以上),於110年10月27日,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幣 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辦BitoPro虛擬貨幣帳戶(綁 定其所申辦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將該BitoPro虛擬貨幣帳戶帳號、密碼交給I○○使用,I○○ 則依「神州學院」指示,經由BitoPro帳戶系統產出繳費代 碼。嗣「神州學院」或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取得該BitoPro帳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 洗錢之犯意,以附表一、五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五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將款項匯入該BitoPro帳戶內,I○○即將附表一所示入帳款 項經由BitoPro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USDT(即泰達幣), 再轉帳至「神州學院」指定之不詳錢包位址,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而H○○因此獲得犯罪所得 新臺幣(下同)34105元(至I○○於附表五之正犯行為,未經 本案檢察官起訴,且其此部分犯嫌,另由本院以112年度金 訴字第68、110號審理中,故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二、I○○另與「神州學院」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 聯絡(無證據證明I○○知悉或預見正犯人數為三人以上), 於110年11月23日,向派可有限公司申辦Pionex虛擬貨幣帳 戶,再依「神州學院」指示,經由該Pionex帳戶系統產出代碼,由「神州學院」或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將款項匯入該Pionex帳戶內,I○○即將附表二編號1、3部分所示入帳款項經由Pionex交易 平台購買虛擬貨幣USDT(即泰達幣),再轉帳至「神州學院」指定之不詳錢包位址,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而就附表二編號2、4、5部分所示入帳款項, 因I○○未能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並轉至不詳錢包位址,尚未 形成金流斷點而未遂。 三、I○○可預見如無正當理由要求他人申辦虛擬寶物交易網之帳 戶並將之交出使用,極有可能利用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作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犯罪之工具,竟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證據證明I○○知悉 或預見正犯人數為三人以上),於110年12月11日9時21分許,向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申辦會員資料(會員帳號p92129、會員編號0000000),再將該8591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予 「神州學院」使用。嗣「神州學院」或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取得該8591帳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將款項匯入該8591帳戶,旋遭「神州學院」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將之轉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而I○○參與上開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犯行 ,因此獲得犯罪所得共60000元。 四、N○○於110年11月間,在網路上結識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無證據證明N○○知悉或預見正犯人數為三人以上),竟共同 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1月中下旬 某日,將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個人證件照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等資料,透過通訊軟 體Line傳送給該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9日,以N○○之名義,向英屬維京 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辦BitoPro虛擬貨幣 帳戶(綁定N○○上開郵局帳戶)、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申辦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綁定N○○上開郵局帳戶),N○○ 則將開戶認證碼回傳該詐欺集團成員,任由其使用該等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帳戶內之款項,提領至N○○之上開郵局帳戶內(附表四編 號1、3部分)或將虛擬貨幣USDT轉至其他不詳錢包位址(附表四編號2部分),而入帳至N○○郵局帳戶內之款項(附表四 編號1、3部分),則由N○○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以此方式 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而N○○因此獲得犯罪 所得4000元。 五、案經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人告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I○○、H○○、N○○於警詢、偵查及於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及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551至552頁),並有附表一至五「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證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 ⒈核被告I○○所為,就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3部分,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4、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 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三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核被告H○○所為(即附表一、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⒊核被告N○○所為(即附表四編號1、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至被告N○○提供帳戶等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幫助該 人詐欺附表4編號2所示被害人之低度行為,為其後階段正犯犯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3279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四部分,被告I○○、N○○ 雖未親自參與詐欺之行為,惟其等所為前開犯行,係屬該詐欺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就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H○○(犯罪事實欄一部分)、I○○(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以前開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各被害人詐取財物,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另被告I○○ (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N○○(犯罪事實欄四部分)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 ㈣被告I○○(犯罪事實欄一、二、三部分)、N○○(犯罪事實欄 四部分)所為前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I○○共38罪(即附表一之32罪、附表二之5罪、附表 三之1罪)、被告N○○共2罪】。 ㈤刑之減輕部分: ⒈被告H○○(犯罪事實欄一部分)、I○○(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前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就犯罪事實欄一至四部分,被告3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坦認(幫 助)一般洗錢之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遞)減輕其刑。 ⒊就附表二編號2、4、5部分,被告I○○就一般洗錢犯行,已著 手實行洗錢之行為而不遂,均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㈥本件檢察官前開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竟不思以 正常途徑賺取財物,而為前開犯行,所為已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對社會所生危害非輕,徒增追索最末端取得犯罪所得行為人之困難,顯然欠缺法治觀念;另衡量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H○○有與部分被害人調解 、和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和解書可佐,暨其等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二第551至552頁)、被害人所受損害之金額多寡、當事人之意見(本院卷二第197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I○○、N○○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3人所犯前開各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惟仍得易服社會勞動,而本案是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乃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另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由其裁量決定,併予敘明。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新制係參考 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I○○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我參與本案獲得約6、7萬元之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548頁);被告N○○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參與本案 獲得約4、5千元之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546頁)。依此, 就被告I○○、N○○所為上開犯行中,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 定及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估算認定犯罪所得各為60000元、4000元,而此等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H○○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參與本案獲得34105元之報酬 等語(本院卷二第548頁),此核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本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 追徵;然其業與部分被害人調解、和解成立,且賠付金額已超過其本件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有調解筆錄、和解書可參,若再對其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意旨,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3人所為前開犯行,或非實際上提領、轉出或取得 贓款之人,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或業依指示 將系爭贓款轉出,既非被告3人所有,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 ,依據上開說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庚○○、林姿妤、廖易翔移送 併辦,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桃檢111偵39269號移送併辦部分,則移列附表一編號22中):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情形 繳費代碼連結帳戶 證據出處 主文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Q○○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8時許傳送簡訊給Q○○,向其佯稱如有貸款需求則點擊簡訊內之網址,並依指示填載貸款資料並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繳納保證金云云,使Q○○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11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37分許) ②全家超商善化光文店(台南市○○區○○里○○路00號一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1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告訴人Q○○警詢筆錄(偵3211卷第71至77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3211卷第79至83頁) ⒊告訴人Q○○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偵3211卷第85至8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11卷第89至90頁) ⒌H○○BitoPro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3211卷第33至35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22日16時44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6時40分許) ②全家超商善化啤酒店(台南市○○區○○路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3240元 H○○之BitoPro帳戶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己○○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2時54分許傳送簡訊給己○○,向其佯稱如有貸款需求則點擊簡訊內之網址,並依指示填載貸款資料並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云云,使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1日21時38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21時16分許) ②全家超商豐原金站店(台中市○○區○○路000號1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5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己○○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367卷第77至79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3367卷第83頁) ⒊告訴人己○○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偵3367卷第85至8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367卷第91頁) ⒌H○○BitoPro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3367卷第63至67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玄○○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8時2分許傳送簡訊給玄○○,向其佯稱如有貸款需求則點擊簡訊內之網址,並依指示填載貸款資料並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云云,使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3日14時45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4時42分許) ②全家超商蘆洲仁德店(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2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玄○○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411卷第15至17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1紙(偵3411卷第2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11卷第31至3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411卷第33頁) ⒌告訴人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偵3411卷第67至73頁) ⒍詐騙集團網誌之截圖(偵3411卷第75頁) ⒎簡訊截圖畫面(偵3411卷第75頁) ⒏H○○之BitoPro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3411卷第27至30頁) ⒐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⒑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戌○○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中上旬某日傳送簡訊給戌○○,向其佯稱申辦貸款已通過,並以Line暱稱「樂天-韓國彬」佯稱須支付保證金云云,使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5日10時52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0時49分許) ②全家超商吉安仁安店(花蓮縣○○鄉○里○街0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3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①證人即告訴人戌○○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3419卷第91至9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19卷第83頁) ⒊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419卷第85至87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偵3419卷第97頁) ⒌告訴人戌○○與詐騙集團及Line暱稱「樂天-韓國彬」對話紀錄擷圖(偵3419卷第101至107頁) ⒍「樂天分期」網頁畫面(偵3419卷第109頁、第113至119頁) ⒎簡訊畫面(偵3419卷第111頁) ⒏H○○之BitoPro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3419卷第33至37頁) ⒐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⒑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子○○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7日13時9分許傳送簡訊給子○○,向其佯稱於樂天網站申辦貸款已通過,並以Line暱稱「樂天客服」、「樂天-韓國彬」佯稱須支付保證金云云,使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9日20時36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20時35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萊爾富超商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5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子○○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475卷第23至25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475卷第27頁、第105頁) ⒊簡訊畫面(偵3475卷第29頁) ⒋「樂天分期」網頁畫面(偵3475卷第31至37頁) ⒌詐騙集團提供之帳戶解凍書、解款合約(偵3475卷第37至43頁) ⒍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3475卷第43頁) ⒎告訴人子○○與詐騙集團及Line暱稱「樂天客服」、「樂天-韓國彬」對話紀錄擷圖(偵3475卷第45至61頁) ⒏繳款代碼畫面(偵3475卷第61頁) ⒐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110萊它運字第0428-H0456號函(偵3475卷第93頁) ⒑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6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3475卷第95頁) ⒒繳款代碼對應資料(偵3475卷第97頁) 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75卷第103至104頁) ⒔H○○之BitoPro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3475卷第99至101頁) ⒕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⒖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丙○○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4時許傳送簡訊給丙○○,並以Line暱稱「樂天客服」、「樂天-韓國彬」向其佯稱可申辦貸款,惟需支付保證金、解凍金云云,使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2日12時32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2時25分許) ②全家超商員林新員山店(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5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丙○○110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偵4167卷第97至100頁) ⒉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4167卷第101頁) ⒊繳費代碼對應查詢結果(偵4167卷第103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偵4167卷第105至109頁) ⒌告訴人丙○○與詐騙集團及Line暱稱「樂天客服」、「樂天-韓國彬」對話紀錄擷圖(偵4167卷第111至14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67卷第147至148頁) ⒎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4167卷第149至151頁) ⒏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⒐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未○○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8時43分許傳送簡訊給未○○,並以暱稱「紓困基金貸款客服」向其佯稱可申辦貸款,惟需支付保證金、解凍金、信用問題修復金云云,使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2日12時4分許 ②萊爾富超商觀音觀愛店(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5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未○○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4167卷第153至155頁) ⒉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4167卷第157頁) ⒊繳費代碼對應查詢結果(偵4167卷第159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4167卷第161至163頁) ⒌告訴人未○○與詐騙集團、暱稱「紓困基金貸款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偵4167卷第165至166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67卷第167至168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4167卷第169頁) ⒏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⒐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8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樂天-韓國彬」、「樂天客服」向戊○○佯稱須支付保證金始能核貸云云,使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0日17時34分(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33分許)許 ②全家超商銅鑼工業店(苗栗縣○○鄉○○路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戊○○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偵4217卷第39至41頁) ⒉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217卷第47至4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217卷第51至52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4217卷第53頁) ⒌信用卡影本(偵4217卷第55頁) ⒍被害人戊○○與詐騙集團及Line暱稱「樂天客服」、「樂天-韓國彬」對話紀錄擷圖(偵4217卷第57至76頁) ⒎H○○之BitoPro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4217卷第105至131頁) ⒏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⒐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申○○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樂天客服」向其申○○佯稱其申辦貸款已通過,須支付保證金始能核貸云云,使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2日12時29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2時28分許) ②全家超商澎湖鑫旺店(澎湖縣○○市○○里○○路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5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申○○110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偵4217卷第43至46頁) 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鎖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217卷第77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217卷第81至82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4217卷第83至85頁) ⒌告訴人申○○與Line暱稱「樂天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偵4217卷第87至101頁) ⒍H○○之BitoPro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4217卷第105至131頁) ⒎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⒏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14日14時34分(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3時45分許)許 ②全家超商澎湖鑫旺店(澎湖縣○○市○○里○○路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1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K○○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日16時2分許傳送簡訊給K○○,並以線上客服向其佯稱如欲借款需提供財務證明云云,使K○○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8日22時7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22時5分許) ②全家超商鳳山瑞興店(高雄市○○區○○路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6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K○○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250卷第19至21頁〈同偵4518卷第31至3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250卷第45至46頁〈同偵4518卷第55至56頁〉) ⒊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4250卷第47頁〈同偵4518卷第57頁〉) ⒋「紓困基金貸款」網頁畫面及客服對話紀錄(偵4250卷第49至51頁、第55頁〈同偵4518卷第59至61頁、第65頁〉) ⒌銀行信譽保證書、申貸進度畫面(偵4250卷第53頁〈同偵4518卷第63頁〉) ⒍簡訊畫面(偵4250卷第55頁〈同偵4518卷第65頁〉)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250卷第第87至89頁〈同偵4518卷第97至99頁〉) ⒏H○○之BitoPro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4518卷第45至54頁) ⒐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⒑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M○○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某時許傳送簡訊給M○○,並以Line暱稱「王專員」向其佯稱如欲借款需提供財力證明云云,使M○○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4日16時5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6時1分許) ②全家超商竹東致東店(新竹縣○○鎮○○路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18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M○○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252卷第79至8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252卷第85至86頁) ⒊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4252卷第87至93頁) ⒋告訴人M○○與Line暱稱「王專員」對話紀錄擷圖11幀(偵4252卷第95至100頁) 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252卷第101至103頁) ⒍H○○之BitoPro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4252卷第109至111頁) ⒎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⒏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B○○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某時許傳送簡訊給B○○,並以客服向其佯稱需提供貸款所需之保證金云云,使B○○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3日14時27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4時26分許) ②全家超商田中田金店(彰化縣○○鎮○○路○段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7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B○○110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偵4301卷第73至75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4301卷第157頁) ⒊「全民紓困基金申貸」網頁畫面(偵4301卷第159頁、第161頁、第167頁) ⒋簡訊畫面(偵4301卷第159頁) ⒌紓困基金貸款合約(偵4301卷第160頁) ⒍告訴人B○○與詐騙集團、暱稱「李專員」對話紀錄擷圖(偵4301卷第161至頁167頁) ⒎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301卷第169至171頁) ⒏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⒐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L○○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21時許傳送簡訊給L○○,並以客服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提供貸款所需之財力證明金云云,使L○○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6日12時40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2時37分許) ②全家超商臺南育德店(台南市○區○○路000號1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3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L○○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4301卷第79至82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4301卷第175頁) ⒊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4301卷第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01卷第181至182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301卷第183至185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F○○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某時許傳送簡訊給F○○,並以暱稱「李專員」向其佯稱需先行繳款云云,使F○○陷於錯誤,委託其母親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6日19時36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9時34分許) ②全家超商龍潭龍昌店(桃園市○○區○○路○段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F○○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4301卷第83至85頁) ⒉告訴人F○○與暱稱「李專員」對話紀錄擷圖(偵4301卷第187至191頁) ⒊超商繳費單據翻拍照片(偵4301卷第18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01卷第193至194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301卷第195至197頁) ⒍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8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4301卷第199頁) ⒎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⒏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T○○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5日某時許傳送簡訊給T○○,並以Line暱稱「陳專員」向其佯稱需先行繳納保證金云云,使T○○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0日11時41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1時37分許 ②全家超商花蓮國安店(花蓮縣○○市○○路00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4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T○○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4301卷第87至90頁) ⒉簡訊畫面(偵4301卷第205頁、第207至208頁) ⒊告訴人T○○與詐騙集團、Line暱稱「陳專員」及「紓困基金貸款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偵4301卷第205至208頁、第212至214頁) ⒋「紓困基金貸款」網頁畫面(偵4301卷第209至211頁) ⒌詐騙集團提供之帳戶解凍書(偵4301卷第213頁) ⒍超商繳費單據翻拍照片(偵4301卷第214至215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01卷第217至218頁) ⒏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301卷第219至221頁) ⒐繳款代碼查詢結果(偵4301卷第223至227頁) ⒑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⒒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20日11時41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1時36分許) ②全家超商花蓮國安店(花蓮縣○○市○○路00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1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亥○○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日某時許傳送簡訊給亥○○,並以Line向其佯稱需先行繳費做為財力證明云云,使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6日12時51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2時48分許) ②全家超商板橋富陽店(新北市○○區○○里○○街000號一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亥○○110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偵4301卷第91至93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亥○○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4301卷第95至96頁) ⒊超商繳費單據影本、照片(偵4301卷第229至231頁) ⒋告訴人亥○○收到之簡訊與簡訊連結網站擷圖(偵4301卷第23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01卷第235至236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301卷第237至239頁) ⒎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⒏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6日12時51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2時47分許) ②全家超商板橋富陽店(新北市○○區○○里○○街000號一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1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R○○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17時40分許,傳送簡訊給R○○,並以Line暱稱「陳專員」向其佯稱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使R○○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1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57分許) ②全家超商林園文林店(高雄市○○區○○○路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6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R○○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4301卷第103至105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偵4301卷第273頁〈同偵4301卷第257頁〉) ⒊告訴人R○○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偵4301卷第275至281頁〈同偵4301卷第259至2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01卷第283至284頁〈同偵4301卷第267至268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301卷第285頁〈同偵4301卷第269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V○○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日前某日在臉書張貼紓困貸款訊息,V○○與之聯繫後,經由Messanger、Line、網站對話視窗傳送訊息向其佯稱如欲借款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使V○○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0日17時32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29分許) ②全家超商麥寮新和順店(雲林縣○○鄉○○路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6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V○○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4301卷第97至101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4301卷第241頁) ⒊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4301卷第243頁) ⒋告訴人V○○與詐騙集團、Messanger暱稱「紓困金4.0線上申辦服務中心」及Line暱稱「紓困基金專員」對話紀錄擷圖(偵4301卷第245至247頁、第249頁、第250頁) ⒌「紓困基金貸款」網頁畫面(偵4301卷第247至248頁) ⒍「紓困基金貸款合約」畫面(偵4301卷第249至250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01卷第251至252頁) ⒏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301卷第253至255頁) ⒐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⒑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辰○○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前某日在臉書張貼紓困貸款訊息,辰○○與之聯繫後,經由線上客服傳送訊息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先繳納財力證明云云,使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4日17時29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24分許) ②全家超商三峽光明店(新北市○○區○○路0號,8號1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6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辰○○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4301卷第107至109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偵4301卷第287頁〈同偵4301卷第289頁〉) ⒊告訴人辰○○與詐騙集團、暱稱「紓困基金貸款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偵4301卷第290至298頁) ⒋王珮珊存摺封面影本(偵4301卷第29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01卷第311至312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E○○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4日13時10分許,傳送簡訊給E○○,並經由線上客服「李專員」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先繳納費用云云,使E○○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4日17時46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39分許) ②全家超商褒忠聚寶店(雲林縣○○鄉○○路000號1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6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E○○110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301卷第115至117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偵4301卷第315頁) ⒊告訴人E○○與詐騙集團、暱稱「李專員」對話紀錄擷圖(偵4301卷第317至3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01卷第321至322頁) ⒌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龍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301卷第323至325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1(起訴書附表編號21) P○○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11時21分許,傳送簡訊給P○○,並經由線上客服「李專員」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先繳納費用云云,使P○○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2日18時14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6時35分許) ②全家超商鹿港向卿店(彰化縣○○鎮○○路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P○○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4851卷第7至15頁) ⒉①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4851卷第19頁) ⒊告訴人P○○與暱稱「李專員」及Line暱稱「陳專員」對話紀錄擷圖(偵4851卷第21至29頁) ⒋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⒌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桃檢111偵39269號移送併辦) 卯○○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時許,傳送簡訊給卯○○,並經由Line向其佯稱可辦理紓困貸款云云,使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3日17時43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42分許) ②全家超商楊梅車站店(桃園市○○區○○路00號壹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卯○○110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6卷第51至52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卯○○110年11月30日偵詢筆錄(他8卷第5至7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卯○○111年1月24日偵訊筆錄(他8卷第37至38頁;結文:第39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5016卷第53至55頁、他8卷第11頁、第47至5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16卷第57至58頁) ⒍繳款代碼查詢結果(偵5016卷第59頁)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1年10月17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3008200號函暨所附繳款代碼一覽表及相關證明依據(偵39269卷第105至141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他8卷第9頁〈同他8卷第43頁〉) ⒐告訴人卯○○提供之詐騙訊息擷圖(他8卷第53至65頁) ⒑告訴人卯○○Line暱稱「紓困貸:曉麗」對話紀錄擷圖(他8卷第67至417頁) ⒒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⒓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24日11時3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0月24日22時27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1時29分許) ②全家超商楊梅車站店(桃園市○○區○○路00號壹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2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辛○○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16時8分許,傳送簡訊給辛○○,並經由線上客服向其佯稱可辦理紓困貸款云云,使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3日21時41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21時38分許) ②全家超商大里大發店(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1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辛○○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68卷第35至3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68卷第39至40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068卷第41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5068卷第至43頁) ⒌告訴人辛○○與詐騙集團、暱稱「紓困基金貸款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偵5068卷第45頁) ⒍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5068卷第47頁) ⒎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⒏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3日21時41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21時39分許) ②全家超商大里大發店(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1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3日21時42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21時40分許) ②全家超商大里大發店(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1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5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2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癸○○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1日10時8分許,傳送簡訊給癸○○,並經由線上客服「華泰分期貸客服」向其佯稱可辦理貸款、需繳納保證金、支付費用進行資金解凍云云,使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日22時46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22時41分許) ②全家超商萬華鑫吉利店(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癸○○110年11月3日警詢筆錄(偵5293卷第2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93卷第41至42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293卷第43至47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5293卷第49頁) ⒌告訴人癸○○與Line暱稱「華泰分期貸客服」對話紀錄擷圖32幀(偵5293卷第51至58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S○○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15時48分許,傳送簡訊給S○○,並經由線上客服「陳專員」向其佯稱可辦理貸款云云,使S○○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6日21時13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21時8分許) ②全家超商松山復盛店(台北市○○區○○路○段00號、42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S○○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偵5559卷第25至27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59卷第29至31頁) ⒊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5559卷第3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59卷第35至36頁) ⒌告訴人S○○與詐騙集團、Line暱稱「陳專員」對話紀錄擷圖(偵5559卷第37至41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丁○○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上午某時許,傳送簡訊給丁○○,並經由線上客服向其佯稱可辦理貸款、需繳納保證金云云,使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7日14時46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4時44分許) ②萊爾富超商中壢壢工店(桃園市○○區○○○路000○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6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110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偵5592卷第23至24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偵5592卷第25頁) ⒊告訴人丁○○與詐騙集團、暱稱「紓困基金貸款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偵5592卷第27至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92卷第33至34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592卷第35至37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黃○○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14時13分許,傳送簡訊給黃○○,並經由Line線上客服向其佯稱可辦理貸款、需繳納保證金云云,使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4日16時55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6時41分許) ②全家超商瑞穗車站店(花蓮縣○○鄉○○村○○○路0號一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5713卷第5至9頁) ⒉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富源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5713卷第63至67頁) ⒊超商繳費單據(偵5713卷第6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713卷第71至73頁) ⒌告訴人黃○○與詐騙集團、Line暱稱「樂天分期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偵5713卷第75至95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4日17時59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55分許) ②全家超商瑞穗車站店(花蓮縣○○鄉○○村○○○路0號一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2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詹茹倩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16時許,傳送簡訊給詹茹倩,並經由Line暱稱「樂天-韓國彬」及「樂天客服」向其佯稱可辦理貸款、需繳納保證金云云,使詹茹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9日17時58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54分許) ②全家超商竹東新市店(新竹縣○○鎮○○路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茹倩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6522卷第19至20頁)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522卷第23至2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522卷第27至28頁) ⒋告訴人詹茹倩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6522卷第29至33頁) ⒌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6522卷第35至37頁) ⒍繳費代碼對應查詢結果(偵6522卷第39頁) ⒎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⒏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19日17時58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54分許) ②全家超商竹東新市店(新竹縣○○鎮○○路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2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巳○○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16時1分許,傳送簡訊給巳○○,並經由Line線上客服向其佯稱可辦理貸款、需繳納保證金云云,使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0日9時54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9時52分許) ②全家超商高雄得陽店(高雄市○○區○○○路00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巳○○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6522卷第139至142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522卷第145至1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522卷第149至150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6522卷第151頁) ⒌告訴人巳○○與Line暱稱「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6522卷第153至155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20日13時37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2時57分許) ②全家超商高雄得陽店(高雄市○○區○○○路00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8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3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天○○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6時許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架設「利宇紓困分期全民紓困基金申貸」網站,天○○於110年11月12日16時許在基隆市住處內上網瀏覽該網站,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該網站對天○○佯稱須繳納保證金始得核撥貸款云云,使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2日18時6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8時3分許) ②全家超商基隆鑫忠店(基隆市○○區○○路00號壹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8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天○○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7186卷第13至14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7186卷第2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186卷第27至28頁) ⒋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186卷第29至31頁) ⒌告訴人天○○收受「利宇紓困分期全民紓困基金申貸」之相關資料手機翻拍擷圖(偵7186卷第33至35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乙○○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9時許,傳送簡訊給乙○○,並經由紓困貸款網站線上客服「李專員」向其佯稱可辦理貸款、需繳納款項解凍云云,使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2日11時17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1時15分許) ②全家超商蘆竹興福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7214卷第145至146頁) ⒉繳費代碼查詢結果(偵7214卷第63至65頁) ⒊超商繳費單據(偵7214卷第147頁) ⒋告訴人乙○○與詐騙集團及暱稱「李專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7214卷第149至15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214卷第157至158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12日11時17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1時15分許) ②全家超商蘆竹興福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3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甲○○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某時許,傳送簡訊給甲○○,並經由貸款網站線上客服「張專員」向其佯稱可辦理貸款、貸款通過需先行繳費云云,使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4日22時15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22時12分許) ②統一超商口庄門市(彰化縣○○鄉○○路○段000號651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7214卷第161至16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214卷第165至167頁) ⒊手寫繳費紀錄單(偵7214卷第169至172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照片、影本(偵7214卷第173至183頁) ⒌繳費代碼查詢結果(偵7214卷第185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情形 繳費代碼連結帳戶 證據出處 主文 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地○○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前某日在臉書張貼利宇紓困貸款網站訊息,地○○與之聯繫 後,經由網站對話視窗傳送訊息向其佯稱需先繳納手續費云云,使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Pionex之帳戶。 ①110年11月25日13時8分許 ②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湖東店 ③超商代碼:011125FU301045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1萬2,000元 I○○之Pionex帳戶 ⒈告訴人地○○警詢筆錄(警084卷第15、16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1紙(警084卷第17頁) ⒊告訴人地○○與暱稱「紓困基金貸款客服」對話紀錄擷圖4幀(警084卷第19、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口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084卷第23至27頁) ⒌派可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111年度可字第111030101號函暨檢附之被告I○○Pionex帳戶用戶資料、登入IP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偵1216卷第19至25頁) ⒍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警084卷第43頁) ⒎被告I○○之Pionex虛擬貨幣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3614卷第47至49頁、偵3615卷第31頁) ⒏被告I○○之Pionex帳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警6084卷第29至38頁、偵3615卷第55至59頁) ⒐被告I○○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寅○○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某時許,傳送簡訊給寅○○,並以紓困網站客服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先繳納財力證明,及貸款金額遭金管會凍結,需繳款解凍云云,使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Pionex之帳戶。 ①110年11月27日10時53分許 ②統一超商永茂門市(雲林縣○○鄉○○村○○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7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1萬5,000元 I○○之Pionex帳戶 ⒈告訴人寅○○警詢筆錄(偵2354卷第11至13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1紙(偵2354卷第41頁) ⒊告訴人寅○○與暱稱「ODB」對話紀錄擷圖4幀(偵2354卷第37、3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2354卷第35、36頁) ⒌派可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111年度可字第111030101號函暨檢附之被告I○○Pionex帳戶用戶資料、登入IP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偵1216卷第19至25頁) ⒍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警084卷第43頁) ⒎被告I○○之Pionex虛擬貨幣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3614卷第47至49頁、偵3615卷第31頁) ⒏被告I○○之Pionex帳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警6084卷第29至38頁、偵3615卷第55至59頁) ⒐被告I○○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午○○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13時47分許,傳送簡訊給午○○,並以紓困網站客服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先繳納貸款金額6%作為紓困資格,及需繳納款項以修復信用云云,使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Pionex之帳戶。 ①110年11月25日10時55分許(入帳顯示時間係同日10時56分許) ②統一超商西勢門市(台南市○○區○○里○○路○段000號) ③超商代碼:011125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⒈告訴人午○○警詢筆錄(偵3614卷第29、30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2紙(偵3614卷第3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偵3614卷第61至65頁) ⒋派可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111年度可字第111030101號函暨檢附之被告I○○Pionex帳戶用戶資料、登入IP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偵1216卷第19至25頁) ⒌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警084卷第43頁) ⒍被告I○○之Pionex虛擬貨幣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3614卷第47至49頁、偵3615卷第31頁) ⒎被告I○○之Pionex帳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警6084卷第29至38頁、偵3615卷第55至59頁) ⒏被告I○○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25日11時15分許 ②全家超商永康車行店(台南市○○區○○路000號) ③超商代碼:CVZ000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1萬元 I○○之Pionex帳戶 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C○○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10時許,傳送簡訊給C○○,並以Line暱稱「樂天客服」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先繳納保證金,及需繳納款項以解除資金凍結云云,使C○○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Pionex之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0時29分許(入帳顯示時間係同日20時30分許) ②統一超商本興門市(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1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⒈告訴人C○○警詢筆錄(偵3615卷第17至20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2紙(偵3615卷第43頁) ⒊告訴人C○○與詐騙集團、Line暱稱「樂天客服」對話紀錄擷圖18幀(偵3615卷第47至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偵3615卷第35、36、61、63頁) ⒌派可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111年度可字第111030101號函暨檢附之被告I○○Pionex帳戶用戶資料、登入IP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偵1216卷第19至25頁) ⒍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警084卷第43頁) ⒎被告I○○之Pionex虛擬貨幣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3614卷第47至49頁、偵3615卷第31頁) ⒏被告I○○之Pionex帳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警6084卷第29至38頁、偵3615卷第55至59頁) ⒐被告I○○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26日21時55分許(入帳顯示時間係同日21時56分許) ②全家超商臺南長安店(台南市○○區○○路○段00巷000號) ③超商代碼:CVZ000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1萬5,000元 I○○之Pionex帳戶 5(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宙○○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4日16時21分許,傳送簡訊給宙○○,並以Line暱稱「張專員」向其佯稱如欲貸款,需先繳納財力證明,及貸款金額遭金管會凍結,需繳款解凍云云,使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Pionex之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0時44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1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⒈告訴人宙○○警詢筆錄(偵5690卷第21、22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翻拍照片13幀(偵5690卷第27至34頁) ⒊告訴人宙○○與Line暱稱「張專員」對話紀錄擷圖4幀(偵5690卷第23、2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5690卷第37至41頁) ⒌派可公司提供之繳費代碼對照表1份(偵5690卷第43、45頁) ⒍派可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111年度可字第111030101號函暨檢附之被告I○○Pionex帳戶用戶資料、登入IP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偵1216卷第19至25頁) ⒎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警084卷第43頁) ⒏被告I○○之Pionex虛擬貨幣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3614卷第47至49頁、偵3615卷第31頁) ⒐被告I○○之Pionex帳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警6084卷第29至38頁、偵3615卷第55至59頁) ⒑被告I○○之警、偵訊筆錄 I○○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26日20時45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0時45分許(入帳顯示時間係同日20時46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0時47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1時17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1時17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1時19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2時1分許繳(入帳顯示時間係同日22時2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1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2時2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2時2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2時23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2時23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2萬元 I○○之Pionex帳戶 ①110年11月26日22時24分許 ②統一超商五福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③超商代碼:011126FU00000000 ④Pionex代碼:CVZ00000000000 ⑤金額:1萬元 I○○之Pionex帳戶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情形 繳費代碼 連結帳戶 證據出處 主文 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A○○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0時許,以Line暱稱「樂天-韓國彬」、「樂天客服」向金觀苓佯稱如欲貸款,需支付貸款金額10%之手續費始能核貸云云,使金觀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帳戶。 ①110年12月12日19時45分許(入帳顯示時間係同日19時48分許) ②臺南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財神門市 ③超商代碼:0000000000000000 ④8591代碼:000000000000 ⑤金額:2,975元 I○○之8591帳戶 ⒈告訴人A○○警詢筆錄(偵5295卷第9、11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1紙(偵5295卷第23頁) ⒊8591繳費代碼說明1紙(偵5295卷第25頁) ⒋告訴人A○○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15幀(偵5295卷第15至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5295卷第13、14頁) ⒍被告I○○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1份(偵5295卷第27頁、第37至39頁) ⒎證人林宏儒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1份(偵5295卷第29至35頁) ⒏證人林宏儒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5295卷第41、43頁) ⒐I○○之警、偵訊筆錄 I○○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情形 繳費代碼連結帳戶 資金流向 證據出處 主文 1(起訴書附表編號1) J○○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10時55分許某時許傳送簡訊給J○○,並以Line暱稱「張芷敏-樂天客服」向其佯稱借款需繳納保證金云云,使J○○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Maicoin帳戶。 ①110年12月8日11時41分許(入帳時間顯示同日11時37分許) ②統一超商中埔埔暉店(嘉義縣○○鄉○○村○○路○段000號) ③繳費代碼:011208Z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含手續費25元) ⑤購買709.00000000 USDT(泰達幣) N○○之MaiCoin帳戶 ①110年12月8日19時36分,N○○之MaiCoin帳戶賣出715.00000000 USDT(泰達幣),共賣得19953元 ②110年12月9日15時7分許,現代財富科技匯入1萬9,938元至N○○之郵局帳戶內 ③N○○於於110年12月9日19時32分許,自郵局帳戶跨行匯出1萬7,400元 ⒈告訴人J○○警詢筆錄(偵4167卷第171至173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1紙(偵4167卷第177頁) ⒊告訴人J○○與詐騙集團成員及Line暱稱「張芷敏-樂天客服」對話紀錄擷圖15幀(偵4167卷第179至18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4167卷第187至191頁) ⒌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1年6月1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1060103號函暨被告N○○之Maicoin帳戶用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各1份(偵4167卷第257至261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儲字第1110158474號函暨檢附被告N○○之用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各1份(偵4167卷第241至249頁) ⒎N○○之警、偵訊筆錄 N○○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起訴書附表編號2) M○○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某時許傳送簡訊給M○○,並以Line暱稱「王專員」向其佯稱需提供財力證明云云,使M○○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9日22時43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22時41分許) ②全家超商竹東大林店(新竹縣○○鎮○○路○段0號1樓) ③繳費代碼:000000000F788004 ④金額:2萬元 N○○之BitoPro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將虛擬貨幣USDT轉至其他不詳錢包位址 ⒈告訴人M○○警詢筆錄(偵4252卷第79至84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2紙(偵4252卷第89頁) ⒊告訴人M○○與Line暱稱「王專員」對話紀錄擷圖11幀(偵4252卷第95至10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4252卷第85、86頁、第101、103頁) ⒌被告N○○之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偵6522卷第191至197頁) ⒍N○○之警、偵訊筆錄 無(經吸收) ①110年11月19日22時51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42分許) ②全家超商竹東新商華店(新竹縣○○鎮○○路○段00號全部一樓至四樓) ③繳費代碼:000000000F089181 ④金額:1萬元 N○○之itoPro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將虛擬貨幣USDT轉至其他不詳錢包位址 3(起訴書附表編號3) 巳○○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16時1分許,傳送簡訊給巳○○,並經由Line線上客服向其佯稱可辦理貸款、需繳納保證金云云,使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0日11時48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1時46分許) ②全家超商高雄得陽店(高雄市○○區○○○路00000號) ③繳費代碼:000000000F363803 ④金額:2萬元 ⑤購買數量不詳之USDT(泰達幣) N○○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3日15時11分許,由弘科科技有限公司匯入2萬9,294元至N○○之郵局帳戶內。 ②N○○於110年11月23日15時40分許,自郵局帳戶轉帳3萬元至不詳帳戶(起訴書已記載超出告訴人匯入金額部分非起訴範圍,故此部分未列轉出14625元部分)。 ⒈告訴人巳○○警詢筆錄(偵6522卷第139至142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1紙(偵6522卷第151頁) ⒊告訴人巳○○與Line暱稱「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10幀(偵6522卷第153至15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6522卷第145至150頁) ⒌被告N○○之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偵6522卷第191至197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儲字第1110158474號函暨檢附被告N○○之用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各1份(偵4167卷第241至249頁) ⒎N○○之警、偵訊筆錄 N○○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110年11月20日11時48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1時47分許) ②全家超商高雄得陽店(高雄市○○區○○○路00000號) ③繳費代碼:000000000F293793 ④金額:1萬元 ⑤購買數量不詳之USDT(泰達幣) N○○之BitoPro帳戶 附表五(即移送併辦部分): 【桃檢111偵39269號部分,則移列附表一編號22中】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情形 繳費代碼連結帳戶 證據出處 1 U○○ (雲檢111偵7691號)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14時許,傳送簡訊給U○○,向其佯稱可申辦樂天貸款,並以客服向其佯稱須支付保證金、解凍金云云,使U○○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2日16時17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6時16分許) ②全家超商員林金牌店(彰化縣○○市○○路000號)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5,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被害人U○○警詢筆錄(偵7691卷第13至19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1紙(偵7691卷第51、52頁) ⒊被害人U○○與詐騙集團、Line暱稱「樂天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6幀(偵7691卷第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7691卷第21、22、33、35頁) ⒌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涵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各1份(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2 G○○ (提告) (雲檢111偵8314號)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6時許,傳送簡訊給G○○,向其佯稱可申辦樂天貸款,並以客服向其佯稱須付款證明有還款能力、支付手續費及解約費用云云,使G○○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3日14時17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4時16分許) ②全家超商桃園觀音新坡店(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2樓)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告訴人G○○警詢筆錄(偵8314卷第9至11頁) ⒉超商繳費單據影本1紙(偵8314卷第25頁) ⒊告訴人G○○與詐騙集團、Line暱稱「張芷敏-樂天客服」、「樂天-劉專員」之對話紀錄擷55幀(偵8314卷第27至4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8314卷第13、14、43、45頁) ⒌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涵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各1份(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3 宇○○ (提告) (雲檢111偵8962等號)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16時許傳送簡訊給宇○○,並以LINE暱稱「信貸部門 陳經理」、「online service」、「普匯金融」向其佯稱可申辦貸款,惟需支付保證金、沖刷流水金、解凍金云云,使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4日18時6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8時3分許) ②全家超商澎湖百利店。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宇○○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偵8962卷第55至5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962卷第53至54頁〈同偵8962卷第117至118頁〉) 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962卷第59至61頁、第119頁、第127頁、第133至135頁) ⒋匯款及繳費單據照片影本(偵8962卷第63至69頁) ⒌LINE聊天紀錄(偵8962卷第71至112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962卷第121至125頁、第129至131頁) ⒎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⒏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①110年11月4日18時11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8時5分許) ②全家超商澎湖百利店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8,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4 丑○○ (提告) (雲檢111偵8962等號)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18時許,傳送簡訊給丑○○,向其佯稱如有貸款需求則點擊簡訊內之網址,並依指示填載貸款資料並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繳納財力證明金云云,使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20日10時4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0時2分許) ②全家超商龜山美滿店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3,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丑○○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9976卷第67至7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976卷第71至72頁) ⒊通訊對話紀錄(偵9976卷第73至80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9976卷第81頁) 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偵9976卷第83頁) ⒍繳費代碼查詢結果(偵9976卷第87至96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976卷第97至99頁) ⒏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⒐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5 壬○○ (提告) (雲檢111偵8962等號)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11時48分許許,傳送簡訊給壬○○,向其佯稱預審通過獲得10萬至100萬隻貸款額度,如有需求則點擊簡訊內之網址,並依指示填載貸款資料後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繳納保證金、財力證明金等不同名目款項云云,使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6日19時15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9時12分許) ②全家超商臨江店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壬○○110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偵10820卷第37至41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20卷第49頁、第5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820卷第51頁) ⒋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10820卷第57頁) ⒌通訊對話紀錄(偵10820卷第59至63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6 O○○ (提告) (雲檢111偵8962等號) 朱洸湶(涉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部分,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知悉O○○有資金之需求,朱洸湶遂於110年11月15日20時40分許向O○○表不自己已有順利申請貸款成功,並協助O○○上網填載貸款資料後,向O○○表示申辦貸款需至超商繳納客服人員提供之代號繳款云云,使O○○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37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7時56分許) ②全家超商汐止秀峰店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3,000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O○○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10314卷第11至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314卷第75至7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0314卷第77至79頁) ⒋通訊對話紀錄(偵10314卷第17至25頁) ⒌超商繳費單據(偵10314卷第19至20頁) ⒍繳費代碼查詢結果(偵10314卷第27至31頁) ⒎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⒏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7 酉○○ (提告) (雲檢111偵8962等號)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4日12時50分許,傳送貸款廣告簡訊給酉○○,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天-韓國彬」提供網址供酉○○操作,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天客服」之身分,向其佯稱可申辦貸款,惟需支付財力證明金、解凍金等各項費用為由,使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6日16時14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6時13分許) ②全家超商基隆鑫大慶店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酉○○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1342卷第21至2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42卷第27頁) ⒊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1342卷第29頁) ⒋繳費代碼查詢結果(偵1342卷第31頁) ⒌通訊對話紀錄(偵1342卷第47至99頁) ⒍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42卷第103頁) ⒎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⒏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8 D○○ (提告) (雲檢111偵8962等號)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23時30分許,許,傳送貸款廣告簡訊給D○○,D○○遂依簡訊提供之網站連結操作,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再以網站客服人員之身分,向其佯稱可申辦貸款,惟需支付手續費、解凍金等各項費用為由,使D○○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代碼所連結之BitoPro帳戶。 ①110年11月17日15時26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4時44分許) ②全家超商板橋香社店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2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D○○110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偵1342卷第107至10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42卷第111至112頁) ⒊超商繳費單據影本(偵1342卷第113頁) ⒋通訊對話紀錄(偵1342卷第135至137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342卷第139至141頁) 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H○○BitoPro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偵3211卷第163至178頁) ⒎被告I○○、H○○之警偵訊筆錄 ①110年11月17日15時26分許(明細顯示訂單生成時間係同日16時8分許) ②全家超商板橋香社店 ③代碼:LDZ00000000000 ④金額:1萬元 H○○之BitoPro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