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林煒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被 告 林煒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