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余佑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佑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佑紘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10時42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懸掛○○○-0000 號車牌),沿雲林縣○○市○○路○○○○○○○○○○○路0○00號「科大 早餐店」前方三岔路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且超車時應與前方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並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超越,亦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然以時速50、60公里自前車左側超車,適告訴人許峻銘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於被告之前方,並於上揭路口左轉早餐店,遭被告自後追撞而人車倒地,被告並倒地滑行再撞及第三人陳苡彤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第三人黃秉逸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第三人蕭鉑薰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第三人林彥汝停放之自行車,致告訴人受有四肢多處擦傷、腦震盪後症候群、右肩左腕左小腿鈍挫傷、雙側腳踝扭拉傷等傷害,第三人陳苡彤則受有下肢擦挫傷等傷害(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第三人陳苡彤告訴,第三人黃秉逸、蕭鉑薰、林彥汝均未受傷)。嗣被告肇事後在場向處理員警坦承肇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於本案繫 屬於本院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雲林縣斗六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