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金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03 、3359、4486、5495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丙○○依其日常生活經驗,已知現今行動電話普及,申請行動電話門 號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人皆得輕易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若 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予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財 產犯罪有關之工具,竟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前某日,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A門號) 及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B門號)之SIM卡,在不詳地點,交付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丙○○知悉成員達三人 以上,亦無證據證明內有未滿18歲之人,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而容任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A、B門號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丙○○所交付之本案A、B門號SIM 卡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寄送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收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上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9至55頁、第59至64頁),並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足徵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提供A、B門號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尚不能與實施詐欺取財之行為等同視之,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其乃基於幫助之犯意,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被告屬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僅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助力,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參酌本案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知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不明人士使用,可能遭不法利用助長詐欺犯罪,竟任意提供,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終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於本案前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素行尚可;兼衡本案被害人所蒙受財產損失之程度、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暨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無收入、離婚、有2名未成年小孩、與朋友 合租房子居住、無需要扶養之對象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被告將A、B門號交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寄件時間 收件地址 寄送之財物 (現金為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丁○○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灣大哥大客服人員」,於111年4月某日,以A、B門號與丁○○聯繫,向丁○○佯稱數年前申辦之手機,有3支尚未歸還,需繳納違約金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寄送右列財物至右列地址。 ⑴111年4月18日 ⑵111年4月26日 ⑶111年4月29日 ⑷111年5月9日 ⑸111年5月24日 ⑹111年5月31日 ⑺111年6月9日 ⑻111年6月14日 ①、②: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安坑營業所) ③至⑧: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北高營業所) ①現金8,600元 ②現金12,800元 ③現金29,800元 ④現金39,800元 ⑤現金51,200元 ⑥現金39,800元 ⑦現金94,000元 ⑧現金9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偵2203卷第7至11頁) ②通聯記錄手機畫面截圖1張(偵2203卷第23頁) ③黑貓宅急便寄送單8張(偵2203卷第25至3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2203卷第13至14頁、第35至37頁) ⑤台灣大哥大112年4月21日法大字第112048018號書函暨所附基本資料查詢表、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各1份(偵2203卷第61至73頁) ⑥遠傳電信112年5月9日遠傳(發)字第11210402547號函暨所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1份(偵2203卷第81至99頁) 2 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遠傳電信客服人員」,於111年4月底某日,以A、B門號與甲○○聯繫,向甲○○佯稱數年前甲○○遭其外包廠商強迫推銷申辦手機,可獲得賠償金,惟需寄交手機及現金,始可領取理賠金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寄送右列財物至右列地址。 ⑴111年5月25日 ⑵111年6月9日 ⑶111年6月14日 ⑷111年6月17日 ⑸111年6月23日 ⑹111年6月27日 ⑺111年7月5日 ⑻111年7月6日 ⑼111年7月11日 ⑽111年7月18日 ⑾111年7月27日 ⑿111年8月1日 ⒀111年8月4日 ⒁111年8月10日 ⒂111年8月16日 ⒃111年8月22日 ⒄111年8月25日 ⒅111年8月30日 ⒆111年9月1日 ⒇111年9月6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21日 111年9月27日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18日 ①、②: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安坑營業所) ③至⑥、㉔、㉕: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北高營業所) ⑦至㉓: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鼓山營業所) ①手機3支 ②現金8,000元 ③現金150,000元 ④至㉕:不詳現金 ①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359卷第7至14頁) ②通聯記錄、聯絡人詳情手機畫面翻拍照片3張(偵3359卷第43至45頁) ③黑貓宅急便寄送單25張(偵3359卷第25至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3359卷第15至16頁、第49至51頁) ⑤台灣大哥大112年4月21日法大字第112048018號書函暨所附基本資料查詢表、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各1份(偵2203卷第61至73頁) ⑥遠傳電信112年5月9日遠傳(發)字第11210402547號函暨所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1份(偵2203卷第81至99頁) 3 楊綉卿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遠傳客服人員」,於111年9月13日15時10分許,以B門號打電話給楊綉卿,向楊綉卿佯稱手機有欠費需補繳所欠費用云云,致楊綉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寄送右列財物至右列地址。 ⑴至⑹: 111年9至10月間 ⑺111年11月1日 ⑻111年11月8日 ⑼111年11月10日 ⑽111年11月16日 ①至⑥: 不詳地點 ⑦: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⑧至⑩: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三民營業所) ①現金4,500元 ②現金4,500元 ③現金12,800元 ④現金16,800元 ⑤現金20,000元 ⑥現金64,000元 ⑦:①至⑥之黑貓宅急便單據 ⑧現金60,000元 ⑨現金40,000元 ⑩現金71,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綉卿於警詢時之指訴(偵4486卷第9至12頁) ②通聯記錄手機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4486卷第29頁) ③黑貓宅急便寄送單4張(偵4486卷第31至3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4486卷第27至28頁、第35至37頁) ⑤遠傳電信112年5月9日遠傳(發)字第11210402547號函暨所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1份(偵2203卷第81至99頁) 4 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遠傳客服人員」,於111年8月22日,以B門號打電話及以A門號傳簡訊給乙○○,向乙○○佯稱其申辦之促銷方案,可辦理退費,惟需返還促銷手機,若無法返還手機則需繳納違約金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寄送右列財物至右列地址。 ⑴111年10月9日 ⑵111年10月17日 ⑶111年11月7日 ⑷111年11月15日 ⑸111年11月22日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瀋陽營業所) ③至⑤: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樹林營業所) ①現金8,900元 ②現金28,900元 ③現金45,600元 ④現金50,000元 ⑤現金7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495卷第7至9頁) ②手機簡訊翻拍照片9張(偵5495卷第29頁) ③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張、顧客收執聯4張(偵5495卷第3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5495卷第15至16頁) ⑤遠傳電信112年5月9日遠傳(發)字第11210402547號函暨所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1份(偵2203卷第81至99頁) ⑥台灣大哥大112年4月21日法大字第112048018號書函暨所附基本資料查詢表、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各1份(偵2203卷第61至73頁) ⑦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6日函暨所附配送聯翻拍照片5張(偵5495卷第17至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