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5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能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08號、第8064號、第8179號、第8249號、第8958號、第9473號、第10098號、第10211號、第10815號、第11863號、第1209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398號、第12751號、第127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己○○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遭用以從事詐欺犯罪,且可能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使用,卻仍基於縱然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工具使用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前某時,將其甫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交付與身分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友人。嗣「阿龍」或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己○○知悉其成員已達三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交付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隨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己○○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己○○之供述(偵8958卷第15頁至第19頁;偵10098卷第9頁至第14頁;偵6908卷第111頁至第113頁;偵12398卷第9頁至第15頁;本院卷第87頁至第92頁、第149頁至第153頁、第155頁至第159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丁○○(偵6908卷第11頁至第13頁)、午○○(偵8064卷第11頁至第13頁)、戊○○(偵8179卷第9頁至第11頁)、子○○(偵8249卷第15頁至第19頁)、寅○○(偵9473卷第18頁、第19頁)、庚○○(偵10098卷第28頁至第30頁)、壬○○(偵10211卷第9頁至第11頁)、卯○○(偵10815卷第11頁至第16頁)、丙○○(偵11863卷第25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5頁)、癸○○(偵12095卷第31頁至第34頁)、辰○○(偵12398卷第21頁至第23頁)、甲○○(偵12398卷第25頁至第27頁)、辛○○(偵12751卷第9頁至第11頁)、巳○○(偵12753卷第13頁、第14頁、第17頁)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未○(偵8958卷第21頁、第22頁)、乙○○(偵12398卷第17頁至第19頁)之指述。
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6日通清字第1120021614號函暨所附華南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偵6908卷第41頁至第45頁)、112年8月1日通清字第1120030101號函暨所附華南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及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6份(偵6908卷第69頁至第88頁)、112年5月25日通清字第1120019819號函暨所附被告開戶印鑑、客戶資料及照片(偵10211卷第23頁至第26頁)。
四、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19623號函暨所附陽信帳戶客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8179卷第15頁至第19頁)、112年6月28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19621號函暨所附陽信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249卷第55頁至第61頁)。
五、告訴人、被害人等人之匯款及報案資料:
㈠告訴人丁○○:
⒈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翻拍照片(偵6908卷第37頁)。
⒉告訴人丁○○於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富邦內部實戰訓練第九營」群組及與「輔導員(張鴻飛)」之對話紀錄及平台APP申購畫面擷圖(偵6908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偵6908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偵6908卷第21頁、第22頁、第27頁)。
㈡告訴人午○○:
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8064卷第4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偵8064卷第15頁、第1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偵8064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5頁)。
⒋告訴人午○○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8064卷第37頁至第39頁)。
㈢告訴人戊○○:
⒈告訴人戊○○匯款帳戶交易明細(偵8179卷第29頁)。
⒉永豐銀行收執聯-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偵8179卷第3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偵8179卷第23頁、第24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79卷第25頁)。
⒌投資平台交易畫面擷圖(偵8179卷第35頁至第49頁)。
㈣告訴人子○○:
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8249卷第43頁)。
⒉告訴人子○○與LINE暱稱「滿盈客服No.186」之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交易頁面擷圖(偵8249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偵8249卷第63頁、第64頁、第67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偵8249卷第65頁)。
㈤被害人未○:
⒈轉帳往來明細擷圖(偵8958卷第61頁)。
⒉被害人未○與LINE暱稱「陳詩涵」之對話紀錄及交易平台APP畫面擷圖(偵8958卷第55頁至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偵8958卷第37頁、第38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偵8958卷第47頁、第51頁至第53頁)。
㈥告訴人寅○○:
⒈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9473卷第28頁、第29頁)。
⒉告訴人寅○○與LINE暱稱「劉珊珊」、「晶禧專線客服NO.122」之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9473卷第32頁至第44頁、第5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偵9473卷第20頁、第21頁、第55頁)。
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偵9473卷第22頁、第23頁、第53頁)。
㈦告訴人庚○○:
⒈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0098卷第3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偵10098卷第31頁、第32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偵10098卷第33頁、第36頁、第37頁)。
㈧告訴人壬○○:
⒈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偵10211卷第39頁)。
⒉告訴人壬○○與LINE暱稱「胡睿涵」之對話紀錄及「威旺」平台APP交易畫面擷圖(偵10211卷第41頁至第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偵10211卷第49頁、第50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偵10211卷第55頁)。
㈨告訴人卯○○:
⒈網路銀行台幣轉帳結果擷圖(偵10815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⒉告訴人卯○○與LINE暱稱「詩涵」、「柏鼎券商客服專員198」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0815卷第87頁至第103頁)。
⒊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苑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偵10815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41頁至第4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偵10815卷第29頁、第30頁、第47頁至第49頁)。
⒌告訴人卯○○匯款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偵10815卷第85頁)。
㈩告訴人丙○○:
⒈台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1863卷第149頁)。
⒉告訴人丙○○與LINE暱稱「信康客服NO:188」、「唐佳慧」、「朱家泓」之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畫面擷圖(偵11863卷第129頁至第147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偵11863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偵11863卷第53頁、第54頁)。告訴人癸○○:
⒈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2095卷第47頁)。
⒉告訴人癸○○與LINE暱稱「張婉怡」、「李明凱」、「陳筱婷-導師助理」、「豐盈私募經理人-林子豪」之對話紀錄及「豐盈」投資平台畫面擷圖(偵12095卷第37頁至第45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偵12095卷第49頁至第51頁、第5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偵12095卷第53頁、第54頁、第57頁)。被害人乙○○:
⒈被害人乙○○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及往來交易明細影本(偵12398卷第77頁至第79頁)。
⒉被害人乙○○與LINE暱稱「盈家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2398卷第81頁至第8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偵12398卷第45頁、第46頁、第61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明細表影本(偵12398卷第47頁、第67頁至第71頁)。告訴人辰○○:
⒈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偵12398卷第105頁)。
⒉告訴人辰○○與LINE暱稱「柏鼎客服專員197」、「錢兔-會炒菜的陳師傅」之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交易畫面擷圖(偵12398卷第106頁至第111頁、第115頁至第121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偵12398卷第99頁至第101頁、第13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偵12398卷第103頁、第104頁)。
⒌柏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偵12398卷第113頁)。告訴人甲○○:
⒈告訴人甲○○與LINE暱稱「Bella.lin睿恩」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2398卷第197頁至第201頁)。
⒉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2張(偵12398卷第205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偵12398卷第175頁至第177頁、第187頁至第18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偵12398卷第179頁至第181頁)。告訴人辛○○:
⒈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2751卷第17頁)。
⒉告訴人辛○○與LINE暱稱「陳淑薇」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2751卷第21頁至第2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偵12751卷第13頁、第14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偵12751卷第15頁、第31頁)。告訴人巳○○:
⒈告訴人巳○○與LINE暱稱「陳欣靜」、「晶禧專線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2753卷第53頁至第128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帶收入傳票影本(偵12753卷第1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偵12753卷第29頁、第30頁)。
⒋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753卷第35頁)。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分別對告訴人、被害人等人詐欺財物並完成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398號、第12751號、第127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既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6日起生效,修正後之規定將「偵查或審判中均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惟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均應減輕其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況,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之行為幫助詐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款項,其後財物並遭轉移,致其等受有財產損害,助長社會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良風氣,使國家對於詐欺犯罪行為人追訴與處罰困難,應予非難;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非全無悔意,惟表示因現在經濟狀況不佳,無力賠償全部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但已與到庭之告訴人庚○○達成和解,後續有待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其損害,本案又有部分告訴人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餘告訴人、被害人等人亦可透過民事程序向被告求償,而被告終非親自向其等實施詐騙並取得鉅額犯罪所得之人,若課予過重之刑事責任,致其無法繼續正常工作,使經濟程度雪上加霜,反而影響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受償權利;兼衡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臨時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700元,未婚無子女,家中有姊姊、弟弟之生活狀況,暨本案犯罪情節、被害人數、所生損害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陳稱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對方有請其吃飯,但也沒有請很貴的東西等語在卷(本院卷第157頁),堪認其雖因本案犯罪取得免予支付餐費之財產上利益,惟該價值衡情難謂甚高,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本案並無事證足認被告就匯入華南、陽信帳戶之款項有何現實管領、處分之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僅引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內為入帳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匯費) 匯入帳戶 1 丁○○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初某日起,以LINE將丁○○加入「富邦內部實戰訓練第九營」群組,並推介下載「豐裕APP」投資股票,嗣以LINE暱稱「輔導員(張鴻飛)」與丁○○聯繫,佯稱:可先登記抽到新股後再付款,賣出股票後隔日就可收到獲利款項云云 112年5月15日13時32分(38分)許 17萬元 華南帳戶 2 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9日7時許起,透過電視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胡睿涵」、「林依諾」與午○○聯繫,佯稱:可依指示在「威旺」公司註冊後,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16日10時7分(13分)許 60萬元 華南帳戶 3 戊○○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17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王穎麗」與戊○○聯繫,佯稱:可下載「凱崴」APP並申請帳號後,儲值現金投資購買股票、需繳納分成才能出金云云 112年5月16日9時31分(10時34分)許 35萬6,800元 陽信帳戶 4 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17日起,透過臉書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承寶投資王漢典老師」、「徐婉玲」、「滿盈客服」與子○○聯繫,佯稱:可在「滿盈」投資平台開戶並匯入資金後,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繳交分成營利及罰金後可解除帳戶凍結,提領資金云云 112年5月15日11時22分(26分)許 122萬1,000元 陽信帳戶 5 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底某日起,透過臉書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陳詩涵」與未○聯繫,佯稱:可下載「美好」APP並完成註冊後,投資股票獲利、需獲利達18%才能出金云云 112年5月16日10時13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 6 寅○○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22日起,以LINE暱稱「劉珊珊」、「晶禧專線客服NO.122」與寅○○聯繫,佯稱:可下載「晶禧投資公司」APP並完成會員註冊後,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12日9時25分(45分)許 300萬元 華南銀行 7 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上旬某日起,透過網路投資廣告以LINE投資群組與庚○○聯繫,佯稱:依指示申請投資平台帳號後,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5月16日12時43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 8 壬○○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24日18時59分許起,透過臉書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胡睿涵」、「Lily張麗琳」與壬○○聯繫,佯稱:可下載「威旺」平台APP,當沖投資股票獲利、抽中多張股票云云 112年5月16日9時35分(10時10分)許 65萬元 華南銀行 9 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月18日起,以LINE暱稱「詩涵」、「張經理」、「柏鼎券商客服專員198」與卯○○聯繫,佯稱:可下載「柏鼎」APP預約儲值現金,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①112年5月15日11時25分許 ②同日11時27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華南銀行 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20日20時許起,透過電視財經廣告以LINE暱稱「朱家泓」、「唐佳慧」、「信康客服NO:188」與丙○○聯繫,佯稱:可進入「信康」平台投資股票,平台只抽22%代操服務費,且保證獲利云云 112年5月16日11時41分(12時7分)許 20萬9,400元 華南銀行 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20日起,先以「Tinder」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張婉怡」向癸○○推介投資社團,再由LINE暱稱「李明凱」、「陳筱婷-導師助理」、「豐盈私募經理人-林子豪」與癸○○聯繫,佯稱:可下載「豐盈」投資平台APP投資股票獲利、抽中數張新發行股票云云 112年5月16日9時43分(59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 乙○○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21日起,透過臉書廣告以LINE暱稱「盈家客服」與乙○○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通貨U幣獲利云云 112年5月18日9時27分(54分)許 150萬元 華南銀行 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錢兔-晟信投顧-林睿恩」、「柏鼎客服專員197」、「錢兔-會炒菜的陳師傅」與辰○○聯繫,佯稱:下載「柏鼎」APP投資股票獲利可觀、需繳納分潤才能領取獲利云云 112年5月15日11時39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 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5月15日前某日起,以LINE暱稱「錢兔似錦」群組、「Bella.lin睿恩」與甲○○聯繫,佯稱:可下載「柏鼎」APP儲值現金,以當沖或隔日沖方式,投資股票獲利、抽中數張股票、需匯款手續費才能領取獲利云云 ①112年5月15日11時23分許 ②同日11時23分許 ①10萬元 ②8萬元 華南銀行 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1日起,透過網路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陳淑薇」與辛○○聯繫,佯稱:可下載「PROSHARES」APP並儲值現金後,免費教導控股,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15日12時23分(58分)許 12萬元 陽信銀行 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初某日起,透過網路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陳欣靜」與巳○○聯繫,佯稱:繳納代操費後,可代操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17日10時50分許 283萬元 華南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