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2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繕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軍偵字第47號、第53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5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g○○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8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85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g○○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 產、信用之表徵,又現今社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份子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並藉此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可預見無故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之帳號,並要求他人配合轉匯來源不明之款項者,極可能為從事詐欺犯罪者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以獲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贓款,亦可預見該等款項經轉匯後轉換成其他形式再交付給他人,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實際去向,以規避檢警查緝之效果,竟仍基於縱使因此參與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先、後在社群軟體INSTAGRAM與暱稱「裘兒~歡迎醫美諮詢」、在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JACK CHEN」之成年人( 無證據證明上開社群帳號之實際使用人為少年或為不同之人)聯絡後,因需錢孔急,即與「JACK CHEN」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 年8月10日某時許,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資料,提供與「JACKCHEN」匯款使用,並負責依指示將匯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轉匯後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JACK CHEN」指定之電 子錢包;而「JACK CHEN」及其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g○○知悉成員有3 人以上)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g○○即依「JACK CHEN」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轉匯至「JACK CHEN」指定之帳戶, 用以購買等值之虛擬貨幣後,再依指示轉入「JACK CHEN」 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實際去向,g○○並因此獲得附表一所示之人匯 款金額1%計算之報酬。嗣因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未○○、F○○、甲戊○○、v○○、D○○、a○○、z○○、G○○、L○○ 、s○○、P○○、E○○、林冠妏、林紘宇、H○○、h○○、林德偉、施順 祥、辛○○、李芷萱、K○○、y○○、丁○○、戊○○、羅子涵、李國誠、 e○○、N○○、曾渝晴、W○○、C○○、林勝謙、甲己○○、甲乙○○、f○ ○、O○○、A○○、x○○、n○○、李怡萱、劉庭軒、r○○、T○○、X○○、 b○○、U○○、巳○○、M○○、q○○、盧弦德、i○○、B○、o○○、沈輿喬 、庚○○、宇○○、劉洋彣、劉韋全、p○○、Q○○、I○○、朱雅雯分 別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 起訴。 理 ; 由壹、程 序部分 被告g○○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 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均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 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理由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227卷第100至104、213、220、237至238頁) ,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2日儲字第1130037787號函暨檢送被告本案帳戶基本資料、網路帳號歷史資料及約定轉帳申請書影本各1份(本院227卷第133至145頁)、被告與「裘兒~歡迎醫美諮詢」、「JACK CHEN」之LINE對話紀錄、電子錢包截圖各1份(軍偵47卷三第25至83頁、軍偵53 卷第163至175頁、軍偵10卷三第77至116頁)及附表一「證 據出處」欄所示之人證、書證等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二、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雖主 張被告與「裘兒~歡迎醫美諮詢」及「JACK CHEN」共犯本案,涉嫌3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嫌(本院227卷第81至82頁),惟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一致供稱:我是在社群軟體IG(即INSTAGRAM)上看到「裘兒~歡迎醫美諮詢」的限時動態,說有個賺錢的工作,我去私訊後他再引薦「JACK CHEN」給我,之後實際指揮我去轉帳、換幣、提幣的人都是「JACK CHEN」,我跟「裘兒~歡迎醫美諮詢」、「JACK CHEN」都沒有實際見面過,都只有用通訊軟體聯絡,我無法確認「裘兒~歡迎醫美諮詢」及「JACK CHEN」是否為同一人等語(本院227卷第100至103、237至238頁)明確,則被告既未曾 與「JACK CHEN」、「裘兒~歡迎醫美諮詢」等通訊軟體帳號使用人實際接觸,尚無法排除本案相關詐騙份子係由同一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一人分飾多角方式,利用不同通訊軟體帳號聯繫被告,指示被告收取、轉匯款項後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交由同一人收取之可能性。縱然依一般實務經驗,本案詐欺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85人之犯行恐非一人獨力所為,有可能係由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為之,然卷內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JACK CHEN」、 「裘兒~歡迎醫美諮詢」之帳號使用者確為不同之人,復無 證據可證被告對於「JACK CHEN」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如何 分工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等節有所知悉或可得認識,依卷存事證,尚難認被告對於其本案所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三人以上共同施以詐騙乙事有所認知或容任,依罪疑唯輕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尚無從認定被告本案所為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定之加重條件,應論以普通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 錢罪。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參、論 罪科刑一、新舊法比較之 說明: 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 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而「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兩者互為因果,不難分辨,亦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意 旨參照)。再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比較新舊法之輕重,應以最高度之較長或 較多者為重,必其高度刑相等者,始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8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法律變更是否有利行為人之判斷,並非單純抽象比較犯罪構成要件及科處刑罰效果,而應針對具體之個案,綜合考量一切與罪刑有關之重要情形予以比較,以認定法律變更前後究竟何者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0月0日生效,茲就與本案罪刑有關部分,敘述 如下: ㈠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 之。」 ㈡被告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㈢本案依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85所示之一般洗錢罪, 各次洗錢之財物均未達1億元,又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 軍偵47卷一第51至57頁、偵3554卷第153至155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不符合前開㈡所示修正前、後之自白減刑規定等具體情形以觀(詳後述五),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期徒刑部分之 處斷刑範圍為「2月以上至7年以下」,復因受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宣 告刑限制,則有期徒刑部分之具體宣告刑範圍為「2月以上 至5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期徒刑部分之處斷刑及宣告刑範圍則為「6月以上至5年以下」,因最高度刑相等,再依刑法第35條第2項後段規 定,比較最低度刑,以最低度刑較長者即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為重。綜上,經整體比較適用新舊法之結果,可見現行法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 規定。二、被告係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帳戶予「JACK CHEN」使用,嗣「JACK CHEN」暨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85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被告再於接獲「JACK CHEN」指示後,將上開款 項轉匯至指定之帳戶,用以購買等值之虛擬貨幣後,轉入「JACK CHEN」指定之電子錢包,是被告參與轉匯及轉交詐欺 款項之構成要件行為,並非僅止於提供詐騙者助力之幫助行為,而係本於正犯之犯罪意思參與詐欺犯罪。又被告將上開匯入本案帳戶內之詐欺犯罪所得款項轉匯至指定之帳戶,再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交由他人取得之舉,已使詐欺所得款項迂迴層轉,掩飾或切斷該不法所得與犯罪者之關聯性,製造金流斷點,核屬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 正犯。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犯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本院227卷第81 至82頁),然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本案所為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定之加重條件,公訴意旨此部分主張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且檢察官之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亦主張被告本案所為係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 問題。三、罪數 部分: ㈠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5、7、8、10、14、15、17、 22、24、28、29、33、35、36、45、50、54、61、65、68、72、74至76、79、84、85所示之時間,多次轉匯詐欺款項之行為,主觀上各係基於單一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實施,各係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 一罪。 ㈡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85所示85次犯行,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處斷。an> ㈢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 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 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85所示一 般洗錢罪85罪間,係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行為各自獨立,並非密切接近而不可分,足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an>四、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一般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收集被害人個人資料、收集人頭帳戶、撥打電話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被害人匯入帳戶、指派車手提領詐得款項、收取贓款、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茲被告本案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且未必確知「JACK CHEN」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騙之手法及分工細節,但其負責提領款項,再轉交他人取得之行為,乃整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與「JACK CHEN」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 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詐財牟利及洗錢之犯罪目的。依上說明,被告就本案所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部分,與具直接故意之詐騙者「JACK CHEN」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五、本案不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依上開一所示新舊法比較之說明,被告本案應整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查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軍偵47卷一第51至57頁、偵3554卷第153至155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不符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規定,無從據此減輕其刑。六、爰審酌被告不顧金融帳戶管理之重要性,任意將關係個人財產、信用表徵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予缺乏堅實信任基礎之陌生人使用,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蒙受損失,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又其配合收取並轉交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已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受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已坦然面對自己行為所鑄成之過錯,知所悔悟,且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19人成立調解,並按期履行賠償,有附表一「調解、賠償情形」欄所示之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227卷第127至131、149至180頁),另考量被告率爾配合對方之要求為本案 犯行,雖具備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間接故意,而無礙於共同正犯之認定,然其行為之惡性仍與直接正犯有所不同,又其於本案係負責收取並轉交詐欺款項,非屬整體詐欺犯罪計畫分工中對於全盤詐欺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角色,其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尚與其他共犯存有差異,酌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85人遭詐騙金額等情節,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況(本院227卷第239至240頁),並 參酌告訴人辰○○、K○○、玄○○、j○○、檢察官及被告對 本案表示之量刑意見(本院227卷第61、104、240至2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85所 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8月至9月間,犯行間隔期間非遠,所犯均 為詐欺及洗錢案件,且有部分被害人之款項係經被告以同次轉匯行為轉出,堪認被告本案各次行為之犯罪類型、態樣相同,侵害法益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衡以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各次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等一切情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七、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 被告本案配合收取並轉交款項之行為,獲有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款金額1%計算之報酬,合計共1萬6,500元(計算式:1,650,000×1%=16,500),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本院227卷第238頁),雖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惟被告與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19人成立調解,並已按期履行部分賠償,有附表一「調解、賠償情形」欄所示之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227卷 第127至131、149至180頁),考量被告實際賠償上揭告訴人及被害人19人之金額,已逾前開犯罪所得數額,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上開犯罪所得。 ㈡洗錢之財物: ⒈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於113 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是本案關於 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先予敘明。 ⒉犯第19條、第20 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義,然依前揭判決意旨,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查附表一編號1至85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85人遭詐騙之款項, 固屬被告本案洗錢之標的,然上開款項經被告收取後,已悉數轉換為等值之虛擬貨幣、轉入「JACK CHEN 」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情,業如前述,依卷存證據資料,尚乏相關事證足認被告就上開洗錢之財物仍有現實管領、處分或支配之權限,本院考量上開款項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則被告就此部分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且日後仍有對於實際查獲保有上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共犯或第三人宣告沒收之可能,如就此部分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重複、過度沒收之虞,為免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上開洗錢之財物,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程 序法),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J○○提起公訴及 追加起訴,檢察官羅袖菁、黃晉展到庭執行職務。中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 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dy>編號對象詐騙過程匯入帳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轉匯時間轉匯金額(新臺幣)調解、賠償情形(新臺幣)證tr>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an>an>an>卯○○(未提告)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於112年8月14日15時46分前某時,在INSTAGRAM發布 運動彩券下注之限時動態,誘使卯○○加入該集團成員 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卯○○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 ,致卯○○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本案帳戶an>①112年8月14日15時46分許②112年8月15 日22時28分許③112年8月16日20時11分許④112年8月19 日21時50分許①30,000元②20,000元 ③40,000元 ④40,000元 ①112年8月14日17時05分許②112年8 月16日11時11分許③112年8月16日20時25分許④112年8 月19日23時32分許①59,400元②39,612元③99,012元④10 8,912元被害人卯○○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19頁 )㈠證人即被害人卯○○於112年10月3日警詢筆錄(軍偵 47卷一第69至71頁)㈡被害人卯○○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73至8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 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 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 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tr>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未○○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4日18時1 5分前某時,在INSTAGRAM投放運動彩券廣告,誘使未○○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未○○佯 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 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14日18時15分許②112年8月15日18時20分許①10,000元 ②10,000 元①112年8月14日18時16分許②112年8月15日18時37分 許①99,000元 ②99,000元告訴人未○○未到場調解( 本院227卷第119頁)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112年9月2 8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83至86頁)㈡告訴人未○○提 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87至97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 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 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tr>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F○○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 2年8月14日18時36分前某時,在INSTAGRAM投放博弈 網站廣告,誘使F○○加入該集團成員之INSTAGRAM好友 ,該集團成員向F○○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F○○陷於 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 年8月14日18時36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4日19時29 分許188,100元被害人F○○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 19頁)㈠證人即被害人F○○於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 軍偵47卷一第15至16頁)㈡被害人F○○提供之匯款明細 截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53卷第17至20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 、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tr>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甲戊○○某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於112年8月12日12時32分前某時,在INSTAGRAM 設立投注運動彩券之粉絲專頁,誘使甲戊○○加入該集 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甲戊○○佯稱會幫忙 下注、會贊助10,000元安慰未中獎之人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 戶112年8月14日18時42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4日19時29分許188,100元告訴人甲戊○○未到場調解(本院2 27卷第119頁)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戊○○於112年10月4日 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99至100頁)㈡證人即告訴人甲 戊○○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 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101至107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 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v○○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8月15日13時30分前某時,在INSTAGRAM設立投注運動彩券之粉絲專頁,誘使v○○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 好友,該集團成員向v○○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v○○ 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14日19時29分許②112年8月15日19時08分許 c";">①10,000元 ②10,000元①112年8月14日21時12 分許②112年8月15日19時16分許①49,500元②99,000元⒈ 以10,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0日當場給付5,000元,餘款5,000元分2期給付(本院227卷第149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23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49頁)。㈠證人即告訴人v○○於112 年9月14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109至112頁)㈡告訴 人v○○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 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113 至12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 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D○○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 2年8月上旬某日,在INSTAGRAM發布運動彩券投注之 限時動態,誘使D○○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 集團成員向D○○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 ,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14日19時51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4日21時12分許49,500元告訴人D○○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19頁)㈠ 證人即告訴人D○○於112年9月3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 一第129至126頁)㈡告訴人D○○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127至146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 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 、軍偵10卷三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a○○某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5日前某時,在INSTAGRAM張貼運動彩券投注相關資訊,誘使a○○加入該集團 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a○○佯稱下注可獲利 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 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15日21時48分許②112年8月16 日22時30分許①10,000元 ②10,000元①112年8月16 日11時11分許②112年8月16日23時04分許①39,612元②4 9,512元告訴人a○○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19頁) ㈠證人即告訴人a○○於112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軍偵47 卷一第147至148頁)㈡證人即告訴人a○○提供之匯款明 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149至157頁)㈢臺灣行動支 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 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z○○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16時前某時 ,在INSTAGRAM張貼運動彩券投注相關資訊,誘使z○○ 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z○○佯稱 下注可獲利云云,致z○○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 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16日14時12分許② 112年8月17日17時53分許③112年8月19日19時48分許① 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 ①112年8月1 6日14時58分許 ②112年8月17日18時17分許③112年8 月19日20時18分許①29,712元②113,862元③79,212元告 訴人z○○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19頁)㈠證人即告 訴人z○○:⒈證人即告訴人z○○於112年9月27日警詢筆 錄(軍偵47卷一第159至160頁)⒉證人即告訴人z○○於11 2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161至162頁)㈡證人即告訴人z○○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 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159至173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 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Z○○(未提告)某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6日20時前某時,在INSTAGRAM投放賽事分析廣告,誘使Z○○加入該集團成員之 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Z○○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 致Z○○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 案帳戶112年8月16日18時24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6日18時31分許99,012元被害人Z○○未到場調解(本院2 27卷第119頁)㈠證人即被害人Z○○於112年10月7日警 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175至176頁)㈡證人即被害人Z○○ 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37頁、第177至182頁) 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0)G○○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於112年8月16日前某時,在INSTAGRAM張貼博弈相關 貼文,誘使G○○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 成員向G○○佯稱勝率極高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該 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16日1 9時19分許②112年8月17日18時39分許①10,000元 ② 10,000元①112年8月16日20時25分許②112年8月17日20 時40分許①99,012元 ②69,312元告訴人G○○未到場 調解(本院227卷第119頁)㈠證人即告訴人G○○於112 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183至184頁)㈡證人即告訴人G○○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 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185至192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 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 第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1)L○○某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於112年8月16日前某時,在INSTAGRAM張貼投 資相關貼文,誘使L○○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 該集團成員向L○○佯稱下注運動彩券可獲利云云,致L ○○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 戶112年8月16日21時03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6日21時09分許49,512元告訴人L○○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 第119頁)㈠證人即告訴人L○○於112年9月25日警詢筆 錄(軍偵47卷一第193至198頁)㈡證人即告訴人L○○提供 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199至208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 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 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2)s○○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3 日前某時,在臉書投放博弈廣告,誘使s○○加入該集 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s○○佯稱保證獲利 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 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16日21時04分許10,000元112 年8月16日21時09分許49,512元告訴人s○○未到場調解 (本院227卷第119頁)㈠證人即告訴人s○○於112年10 月16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209至210頁)㈡證人即告訴人s○○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211至212頁) 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 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3)午○○(不提告)某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4日21時49分前某時,在INSTAGRAM發布賽事分析之限時動態,誘使午○○加入 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午○○佯稱勝率 極高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 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16日21時42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6日23時04分許49,512元被害人午○○未到場 調解(本院227卷第119頁)㈠證人即被害人午○○於112 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213至215頁)㈡證人 即被害人午○○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217至228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4)P○○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於112年8月16日前某時許,在INSTAGRAM發布投資 賽事限時動態,誘使P○○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 ,該集團成員向P○○佯稱下注足球比賽賽事可獲利云 云,致P○○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本案帳戶112年8月16日22時18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6日23時04分許49,512元⒈以6,000元成立調解,被 告已於113年5月30日當場給付全額(本院227卷第127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05號調解筆錄1份 (本院227卷第127頁)。e: 16px;">㈠證人即告訴人P ○○於111年8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53卷第21至24頁)㈡證 人即告訴人P○○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 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53卷第25至38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5)E○○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於112年8月17日前某時,在INSTAGRAM投放博弈廣告 ,誘使E○○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 向E○○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該集 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17日15時07分許②112年8月18日21時41分許③112年8月29日18 時19分許①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①11 2年8月17日15時09分許②112年8月18日21時41分許③11 2年8月29日18時19分許①99,012元②49,512元③99,012 元告訴人E○○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19頁)㈠證人 即告訴人E○○於112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 229至230頁)㈡證人即告訴人E○○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231至23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 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 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6)u○○( 不提告)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7日前某 時許,在INSTAGRAM投放運動賽事投注廣告,誘使u○○ 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u○○佯稱 下注可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 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17日17時10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7日17時14分許113,862元被害人u○○ 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19頁)㈠證人即被害人u○○ 於112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軍偵53卷第39至40頁)㈡證人即被害人u○○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53卷第41至45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7)申○○某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於112年8月18日前某時,在INSTAGRAM投放博弈 廣告,誘使申○○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 成員向申○○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 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1 8日15時58分許②112年8月19日20時43分許①10,000元 ②10,000元①112年8月18日19時07分許②112年8月1 9日23時32分許①99,012元②108,912元告訴人申○○未到 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19頁)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1 12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241至242頁)㈡證 人即告訴人申○○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 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243至246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 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8)戌○○某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於112年8月上旬某日,在INSTAGRAM投放運動彩 券廣告,誘使戌○○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 團成員向戌○○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 ,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18日18時51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8日19時07分許99,012元告訴人戌○○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19頁) 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軍偵47 卷一第247至250頁)㈡證人即告訴人戌○○提供之匯款明 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251至25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甲丙○○(不提告)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 月某日,在INSTAGRAM投放運動彩券廣告,佯稱可集 資購買運動彩券獲利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依該 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18日19時41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8日23時28分許49,512元被害人甲丙○○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0頁)㈠證 人即被害人甲丙○○於112年10月8日警詢筆錄(軍偵47 卷一第261至262頁)㈡證人即被害人甲丙○○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263至265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 卷第141至161頁、軍第55至75頁) >2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S○○(不提告)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於112年8月18日20時前某時,在INSTAGRAM發布投資 相關限時動態,誘使S○○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 ,該集團成員向S○○佯稱勝率極高云云,致S○○陷於錯 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18日22時10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8日23時28分許49,512元被害人S○○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0頁 )㈠證人即被害人S○○於112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軍偵4 7卷一第267至270頁)㈡證人即被害人S○○提供之匯款明 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271至275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第55至75頁) >2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1)H○○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某日 ,在INSTAGRAM投放運動賽事投注廣告,誘使H○○加入 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H○○佯稱下注 可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 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19日16時53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9日19時21分許99,012元告訴人H○○未到 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0頁)㈠證人即告訴人H○○於11 2年10月2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277至278頁)㈡證人即告訴人H○○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 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279至285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 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第55至75 頁) >2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h○○某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7日14時47分前某時,在INSTAGRAM投放運動彩券廣告,誘使h○○加入該集團成員之 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h○○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 致h○○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 案帳戶①112年8月19日17時58分許②112年8月20日14時 38分許③112年8月20日15時55分許④112年8月20日16時 58分許①10,000元②10,000元③10,000元④10,000元①112 年8月19日19時21分許②112年8月20日19時32分許③112 年8月20日19時32分許④112年8月20日19時32分許①99, 012元②99,012元 ③99,012元 ④99,012元⒈ 以20,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0日當場給付5,000元,餘款15,000元分5期給付(本院227卷第129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06號調解筆錄1 份(本院227卷第129頁)。㈠證人即告訴人h○○於112 年9月23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287至291頁)㈡證人 即告訴人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293至296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 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第55至75 頁) >2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地○○某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8日13時前某時,在INSTAGRAM投放運動彩券投注廣告,誘使地○○加入該集團成員 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地○○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 ,致地○○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本案帳戶112年8月19日17時59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9日21時21分許99,012元告訴人地○○未到場調解(本 院227卷第120頁)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112年9月27 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297至298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地○○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 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299 至307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第55至75頁)>2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甲甲○○(不提告)某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9日17時前某時,在INSTAGRAM投放運動彩券投注廣告,誘使甲甲○○加入 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甲甲○○佯稱下 注可獲利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 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19日18時26分許② 112年8月20日20時22分許③112年8月21日18時20分許④ 112年8月24日18時07分許①10,000元②10,000元③10,00 0元④10,000元①112年8月19日19時21分許②112年8月20 日23時31分許③112年8月21日18時55分許④112年8月24 日19時24分許①99,012元②39,612元③118,812元④126,7 12元被害人甲甲○○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0頁) ㈠證人即被害人甲甲○○於112年9月22日警詢筆錄(軍偵 47卷一第309至312頁)㈡證人即被害人甲甲○○提供之匯 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313至320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 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宙○○陷於錯誤 ,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19日18時28分許20,000元112年8月19日19時21分許99,012元告訴人宙○○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0頁) 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112年10月3日警詢筆錄(軍偵47 卷一第321至323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宙○○提供之匯款明 細截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325至32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 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辛○○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本案帳戶112年8月19日19時07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9日19時21分許99,012元告訴人辛○○未到場調解(本 院227卷第120頁)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112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227至228頁)㈡證人即告訴人辛○○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333至338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 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丑○○陷於錯誤 ,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19日20時26分許10,000元112年8月19日23時32分許108,912元⒈以6,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0日當場給付全額(本院227卷第131頁)。⒉本院113年 度司刑移調字第307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31頁)。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112年9月23日警詢筆錄( 軍偵47卷一第339至340頁)㈡證人即告訴人丑○○提供之 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341至344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 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 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K○○陷於錯 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 8月20日14時46分許②112年8月21日19時49分許③112年 8月27日18時54分許④112年8月28日20時23分許⑤112年 8月29日19時59分許①10,000元②10,000元③10,000元④1 0,000元⑤10,000元①112年8月20日19時32分許②112年8 月21日21時32分許③112年8月27日23時50分許④112年8 月28日21時19分許⑤112年8月29日20時05分許①99,012 元②99,012元③237,612元④49,512元⑤118,812元調解不 成立(本院227卷第111頁)㈠證人即告訴人K○○:⒈證 人即告訴人K○○於112年10月8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 第345至346頁)⒉證人即告訴人K○○於112年10月8日警 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347至349頁)㈡證人即告訴人K○○ 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351至358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 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 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2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乙○○(不提告)某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於112年8月20日15時26分前某時,在INSTAGRAM發布運動彩券投資資訊,誘使乙○○加入該集團成員 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乙○○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 ,致乙○○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20日15時26分許②112年8月20日19 時45分許③112年8月23日22時28分許④112年8月27日20 時46分許⑤112年9月1日19時13分許⑥112年9月2日21時 52分許⑦112年9月3日18時07分許①10,000元②10,000元 ③30,000元④10,000元⑤10,000元⑥20,000元⑦30,000元① 112年8月20日19時32分許②112年8月20日20時04分許③ 112年8月23日22時44分許④112年8月27日23時04分許⑤ 112年9月1日19時31分許⑥112年9月2日23時36分許⑦11 2年9月3日18時07分許①99,012元②59,412元③107,526 元④237,612元⑤79,200元⑥29,700元⑦138,612元被害人 乙○○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0頁)㈠證人即被害 人乙○○於112年9月23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359至 362頁)㈡證人即被害人乙○○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 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軍偵47卷一第363至374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 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3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w○○ (不提告)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0日19時30分前某時,在INSTAGRAM發布運動彩券相關資訊 ,誘使w○○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 向w○○佯稱勝率極高、穩賺不賠云云,致w○○陷於錯誤 ,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0日19時56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0日20時04分許59,412元被害人w○○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0頁)㈠ 證人即被害人w○○於112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 一第375至376頁)㈡證人即被害人w○○提供之匯款明細 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377至38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 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y○○陷於錯誤,依該集 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1日17時6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1日18時55分許118,812元⒈以6,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0日當場給 付完畢(本院227卷第165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 調字第308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65頁)。㈠證人即告訴人y○○:⒈證人即告訴人謝嘉於112年10月2 1日警詢筆錄(軍偵10卷第13至17頁)⒉證人即告訴人謝 嘉於112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軍偵10卷第19至20頁)㈡ 證人即告訴人y○○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10卷第21至27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 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 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3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甲○○(不提告)某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1日17時14分前某時,在INSTAGRAM投放運動彩券投資廣告,誘使甲○○加 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甲○○佯稱下 注可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 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1日17時14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1日18時55分許118,812元被害人甲○○ 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0頁)㈠證人即被害人甲○ ○於112年9月21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383至387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 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389至397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 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 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丁○○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 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21日18時39分許②112年8 月22日18時19分許③112年8月25日19時56分許①10,000 元②10,000元③20,000元①112年8月21日18時55分許②11 2年8月22日18時47分許③112年8月25日22時58分許①11 8,812元②49,512元③25,7412元告訴人丁○○未到場調解 (本院227卷第120頁)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111年8 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53卷第47至51頁)㈡證人即告訴人 丁○○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 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53卷第53至6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 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戊○○陷 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1日19時2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1日21時32 分許99,012元告訴人戊○○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 20頁)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 (軍偵53卷第73至77頁)㈡證人即告訴人戊○○提供之匯 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53卷第73至77頁)㈢臺灣行動支 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 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35(即起訴書附表編 號35)己○○(不提告)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8月10日前某時,在INSTAGRAM張貼博弈相關資訊,誘使己○○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 己○○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該集 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21日19時02分許②112年8月22日20時05分許③112年8月30日21 時05分許①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①11 2年8月21日21時32分許②112年8月22日23時37分許③11 2年8月30日21時44分許①99,012元 ②69,312元 ③79,212元⒈以20,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 30日當場給付5,000元,餘款15,000元分5期給付(本院227卷第167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09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67頁)。㈠證人即被害 人己○○於112年9月9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399至4 02頁)㈡證人即被害人己○○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 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403至414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 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 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3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c○○( 不提告)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7日前某時,在INSTAGRAM發布運動彩券之限時動態,誘使c○○ 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向c○○佯稱 下注可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 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21日20時43分許② 112年8月31日19時48分許①10,000元 ②10,000元①1 12年8月21日21時32分許②112年8月31日20時06分許①9 9,012元 ②99,012元被害人c○○未到場調解(本院2 27卷第120頁)㈠證人即被害人c○○於112年9月28日警 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413至415頁)㈡證人即被害人c○○ 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417至43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 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 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3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d○○(不提告)某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於112年8月21日前某時,在INSTAGRAM投放投 資廣告,誘使d○○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 團成員向d○○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 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1日22時23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1日23時29分許39,612元⒈以6,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0日當 場給付完畢(本院227卷第169頁)。⒉本院113年度司 刑移調字第310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69頁)。㈠證人即被害人d○○於112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軍偵 47卷一第433至434頁)㈡證人即被害人d○○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一第435至437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 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3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天○○(不提告)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於112年8月22日某時,在INSTAGRAM發布投注運動彩 券之限時動態,誘使天○○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 ,該集團成員向天○○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天○○陷 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2日18時43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2日18時47分許49,512元被害人天○○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 21頁)㈠證人即被害人天○○:⒈證人即被害人天○○於11 2年8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一第433至434頁)⒉證人 即被害人天○○於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 第3至4頁)㈡證人即被害人天○○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5至1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 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 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云,致甲丁○○陷於錯誤,依該集 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2日20時45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2日23時37分許69,312元告訴人甲丁○○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1頁)㈠證人 即告訴人甲丁○○於112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 二第13至14頁)㈡證人即告訴人甲丁○○提供之匯款明細 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15至23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 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 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可獲利云云,致寅○○陷於 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 年8月24日15時30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4日19時24 分許128,712元告訴人寅○○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 121頁)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112年9月27日警詢筆錄 (軍偵47卷二第25至27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寅○○提供之 匯款明細截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29至33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 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 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可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 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4日18時19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4日19時24分許128,712元告訴人e○○ 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1頁)㈠證人即告訴人e○○ 於112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35至37頁)㈡證人即告訴人e○○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39至43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 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可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 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4日18時45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4日19時24分許128,712元告訴人N ○○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1頁)㈠證人即告訴人N ○○於112年8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53卷第79至81頁)㈡證 人即告訴人N○○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53卷第83至85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 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 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可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 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4日19時26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4日21時16分許99,012元被害人m○○ 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3頁)㈠證人即被害人m○○ 於112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10卷第29至32頁)㈡證人即被害人m○○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 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10卷第33至3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需其代為匯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4日19時28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4日21時16分許99,012元被害人壬○○ 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3頁)㈠證人即被害人壬○ ○於112年9月22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45至47頁)㈡ 證人即被害人壬○○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49至55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 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定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 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24日21時23分許②112年8月25日20時50分許③112年8月26日21時43分 許④112年8月27日22時06分許⑤112年8月28日18時44分 許⑥112年8月30日20時53分許⑦112年9月3日20時37分 許①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 ④10,000元 ⑤10,000元 ⑥10,000元 ⑦10,000元①112年8月24日23 時36分許②112年8月25日22時58分許③112年8月26日23 時34分許④112年8月27日23時04分許⑤112年8月28日19 時46分許⑥112年8月30日21時44分許⑦112年9月3日22 時23分許①19,812元 257,412元 ③19,812元 ④237, 612元 ⑤108,912元 ⑥79,212元 ⑦138,612元⒈以50, 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付10,000元,餘款40,000元分8期給付(本院227卷第151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22號調解筆錄1份( 本院227卷第151頁)。㈠證人即告訴人V○○於112年10 月3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57至61頁)㈡證人即告訴 人V○○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 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63至7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 頁、軍偵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可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 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5日22時43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5日22時58分許257,412元告訴人W○○未到場 調解(本院227卷第123頁)㈠證人即告訴人W○○於111 年8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73至75頁)㈡證人即告訴人W○○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 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77至90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可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 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5日20時01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5日22時58分許257,412元⒈以5,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付完畢(本院227卷第153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2 1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53頁)。㈠證人即告訴人C○○於112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91至 92頁)㈡證人即告訴人C○○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 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93至108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 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戲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 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6日14時59分許20,000元112年8月26日20時20分許188,112元告訴人亥○○表示無調解意願(本院227卷第123頁 )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112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 47卷二第109至114頁)㈡證人即告訴人亥○○提供之交易 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115至141頁)㈢臺灣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3至23頁、軍偵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注運動彩券可獲利 云云,致甲己○○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匯 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6日18時17分許10,000元112 年8月26日20時20分許188,112元告訴人甲己○○未到場 調解(本院227卷第123頁)㈠證人即告訴人甲己○○於1 12年9月21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143至144頁)㈡證 人即告訴人甲己○○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145至15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軍偵47卷三第、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成員向甲乙○○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甲 乙○○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 帳戶①112年8月26日20時28分許②112年8月27日15時43 分許①10,000元 ②10,000元①112年8月26日23時34 分許②112年8月27日23時04分許①19,812元 ②237,6 12元告訴人甲乙○○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3頁)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乙○○於112年9月22日警詢筆錄(軍偵 47卷二第153至154頁)㈡證人即告訴人甲乙○○提供之匯 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155至162頁)㈢臺灣行 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 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INE好友,該集團 成員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該集 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7日15時14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7日23時04分許237,612元 告訴人f○○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3頁)㈠證人即 告訴人f○○於112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16 3至164頁)㈡證人即告訴人f○○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165至16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 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 卷三第55至75頁) 好友,該集團成員向R○○佯稱下 注賽事可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團成員指示為 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7日18時45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7日23時04分許237,612元被害人R○○未到 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3頁)㈠證人即被害人R○○於11 2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171至172頁)㈡證人即被害人R○○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 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173至17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 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 頁) 訊息予O○○,佯稱下注運動彩券可獲利云云, 致O○○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 案帳戶112年8月27日22時01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7日23時04分許237,612元⒈以5,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付完畢(本院227卷第155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20號調解筆錄1份( 本院227卷第155頁)。㈠證人即告訴人O○○於112年9月 22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181至182頁)㈡證人即告訴人O○○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 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183至187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 、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群組,該集團成員向A○○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A ○○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 戶①112年8月28日18時34分許②112年8月29日20時32分 許①10,000元 ②10,000元①112年8月28日19時46分 許②112年8月29日21時30分許①108,912元 ②69,312 元告訴人A○○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3頁)㈠證人 即告訴人A○○於112年9月22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 189至190頁)㈡證人即告訴人A○○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 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191至195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 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該 集團成員向黃○○佯稱可先支付訂金云云,致黃○○陷於 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 年8月28日19時09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8日19時46 分許108,912元被害人黃○○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 123頁)㈠證人即被害人黃○○於112年10月2日警詢筆錄 (軍偵47卷二第197至200頁)㈡證人即被害人黃○○提供 之匯款明細截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201至205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 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INE向x○○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致x○○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 案帳戶112年8月28日22時56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8日18時33分許99,012元告訴人x○○未到場調解(本院2 27卷第123頁)㈠證人即告訴人x○○於112年9月29日警 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207至208頁)㈡證人即告訴人x○○ 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209至214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 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好友,該集團成員向n○○佯稱下注可獲 利云,致n○○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為 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9日15時25分許10,000元112 年8月29日18時33分許99,012元告訴人n○○未到場調解 (本院227卷第123頁)㈠證人即告訴人n○○於112年9月 30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207至208頁)㈡證人即告訴人n○○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 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217至21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 、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子○○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 子○○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 帳戶112年8月29日18時02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9日20時05分許118,812元⒈以5,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付完畢(本院227卷第171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11號調解筆錄1份(本 院227卷第171頁)。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112年9月2 9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221至223頁)㈡證人即告訴 人子○○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 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225 至232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 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 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宜,該集團成員向l○○佯稱未收到款項云云,致l○○陷 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9日18時26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9日18時33分許99,012元告訴人l○○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 3頁)㈠證人即告訴人l○○於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軍 偵47卷二第233至235頁)㈡證人即告訴人l○○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227至239頁)㈢臺灣 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r○○佯稱保證高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該集 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9日18時40分許10,000元112年8月29日20時53分許118,812元 告訴人r○○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3頁)㈠證人即 告訴人r○○於112年9月24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24 1至243頁)㈡證人即告訴人r○○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245至24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 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 卷三第55至75頁) 好友,該集團成員向T○○佯稱勝 率極高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 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29日20時42分許②112 年8月30日20時04分許③112年9月1日20時38分許①10,0 00元②10,000元③10,000元①112年8月29日21時30分許② 112年8月30日21時44分許③112年9月1日21時22分許①6 9,312元②79,212元③69,300元⒈以15,000元成立調解, 被告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付5,000元,餘款10,000元分2期給付(本院227卷第175頁)。⒉本院113年度 司刑移調字第313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75頁)。㈠證人即告訴人T○○於112年10月3日警詢筆錄(軍 偵47卷二第251至255頁)㈡證人即告訴人T○○提供之匯 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256至281頁)㈢臺灣行 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 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集團成員向玄○○佯 稱收到款項迅速出貨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該集 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29日22時21分許10,000元112年8月30日00時08分許59,412元調解不成立(本院227卷第109至111頁)㈠證人即被害人 玄○○於112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283至28 4頁)㈡證人即被害人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軍偵47卷二第285至287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 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 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X○○佯稱下注 可獲利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 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29日22時31分許②112 年8月29日22時35分許①10,000元 ②10,000元112年 8月30日00時08分許59,412元告訴人X○○未到場調解( 本院227卷第124頁)㈠證人即告訴人X○○於112年9月24 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289至292頁)㈡證人即告訴人X○○提供之交易明細、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293至32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 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傳送訊息予b○○,佯稱可代操博弈獲利云云 ,致b○○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本案帳戶112年8月30日13時01分許10,000元112年8月30日15時49分許49,512元⒈以5,000元成立調解,被告 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付完畢(本院227卷第157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19號調解筆錄1份( 本院227卷第157頁)。㈠證人即告訴人b○○於112年10 月6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323至324頁)㈡證人即告 訴人b○○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325至328頁)㈢臺灣 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U○○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該集 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30日13時41分許②112年8月31日14時32分許①10,000元 ②1 0,000元①112年8月30日15時49分許②112年8月31日18 時15分許①49,512元 ②49,512元告訴人U○○未到場 調解(本院227卷第124頁)㈠證人即告訴人U○○於112 年10月5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329至330頁)㈡證人 即告訴人U○○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331至34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 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 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 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巳○○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 致巳○○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 案帳戶112年8月30日17時33分許10,000元112年8月30日18時58分許158,412元告訴人巳○○未到場調解(本 院227卷第124頁)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112年11月5 日警詢筆錄(軍偵53卷第87至89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巳○ ○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53卷第91至10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 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M○○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 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30日18時14分許10,000元112年8月30日18時58分許158,412元⒈以5,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付完畢(本院227卷第177頁)。⒉本院113年度司 刑移調字第314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77頁)。㈠證人即告訴人M○○於112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軍偵4 7卷二第351至352頁)㈡證人即告訴人M○○提供之匯款明 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353至358頁)㈢臺灣行動支 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 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 、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聯繫,該集團成員向q ○○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 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30日20時36分許②112年8月31日16時29分許③112年9月1日23時05 分許①10,000元②10,000元③10,000元①112年8月30日21 時44分許②112年8月31日18時15分許③112年9月1日23 時25分許①79,212元②49,512元③49,500元⒈以15,000元 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付5,000元 ,餘款10,000元分2期給付(本院227卷第179頁)。⒉ 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15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79頁)。㈠證人即告訴人q○○於112年9月28日 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359至363頁)㈡證人即告訴人q ○○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365至373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 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團成 員向t○○佯稱下注運動彩券可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 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30日22時06分許10,000元112年8月30日22時34分許19,812元⒈以5,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1 日當場給付完畢(本院227卷第163頁)。⒉本院113年 度司刑移調字第316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63頁)。㈠證人即告訴人t○○於112年9月28日警詢筆錄( 軍偵47卷二第375至377頁)㈡證人即告訴人t○○提供之 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379至391頁)㈢臺灣 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i○○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該集 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31日14時24分許10,000元112年8月31日18時15分許49,512元⒈以5,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 付完畢(本院227卷第173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 調字第312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73頁)。㈠證人即告訴人i○○於112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 二第393至395頁)㈡證人即告訴人i○○提供之匯款明細 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397至403頁)㈢臺灣行動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 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 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癸○○ 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 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31日18時32分許20,000元112年8月31日20時06分許99,012元⒈以10, 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付完 畢(本院227卷第159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 第318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59頁)。㈠證人即被害人癸○○於112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 第405至409頁)㈡證人即被害人癸○○提供之匯款明細截 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411至417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 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 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 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該集團成員向B○佯稱下注 運動彩券可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 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31日19時41分許②112年9月1日18時38分許③112年9月3日18時06分許 ④112年9月3日21時31分許①10,000元②10,000元③20,00 0元④10,000元①112年8月31日20時06分許②112年9月1 日18時44分許③112年9月3日22時23分許④112年9月3日 22時23分許①99,012元②148,500元③138,612元④138,61 2元告訴人B○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4頁)㈠證人 即告訴人B○於112年9月11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4 19至423頁)㈡證人即告訴人B○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及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425至443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 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好友, 該集團成員向酉○○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 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8月31日20時05分許10,000元112年8月31日20時06分許99,012元被害人酉○○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4頁 )㈠證人即被害人酉○○於112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軍 偵47卷二第445至446頁)㈡證人即被害人酉○○提供之匯 款明細截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447至450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 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 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 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團成員向o○○佯稱下注運動彩券可獲利云云,致 o○○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 帳戶①112年8月31日21時03分許②112年9月2日20時39 分許①40,000元 ②10,000元①112年8月31日21時11 分許②112年9月2日21時17分許①118,812元 ②128,7 00元告訴人o○○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4頁)㈠證 人即告訴人o○○於112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 第451至452頁)㈡證人即告訴人o○○提供之匯款明細截 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453至459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 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 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 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辰○○佯 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 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9月1日17時59分許 ②112年9月2日19時53分許③112年9月2日19時53分許①1 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①112年9月1日1 8時44分許②、③ 112年9月2日21時17分許①148,500元 ②、③ 128,700元 告訴人辰○○未到場調解(本 院227卷第124頁)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112年9月24 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461至462頁)㈡證人即告訴人辰○○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 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463 至47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 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 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丙○○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丙○○ 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9月1日19時24分許②112年9月2日18時29分許①1 0,000元 ②10,000元①112年9月1日19時31分許②112 年9月2日18時45分許①79,200元 ②99,000元被害人丙 ○○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第124頁)㈠證人即被害人 丙○○於112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473至48 0頁)㈡證人即被害人丙○○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 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475至480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 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 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 第55至75頁) 團成員向吳柏毅佯稱下注運動彩券 可獲利云云,致吳柏毅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9月1日20時51分許20,000元112年9月1日21時22分許69,300元⒈以10,000元成立調解,被告已於113年5月31日當場給付完畢(本院227卷第149頁)。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23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227卷第149頁)。㈠證人即告訴人 庚○○於112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481至48 2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庚○○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 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483至488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 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 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 第55至75頁) 向宇○○佯稱投資足球比賽賽事保證 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 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9月1日19時2分許10,000元112年9月1日19時31分許79,200元告訴人宇○○未到場調 解(本院227卷第124頁)㈠證人即告訴人宇○○於112年 9月22日警詢筆錄(軍偵10卷二第41至44頁)㈡證人即告 訴人宇○○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 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10卷二第45至54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 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j○○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j○○陷 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 12年9月1日22時15分許②112年9月2日23時16分許①10, 000元 ②10,000元①112年9月1日23時25分許②112年 9月2日23時36分許①49,500元 ②29,700元調解不成立 (本院227卷第109至111頁)㈠證人即告訴人j○○於112 年8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489至491頁)㈡證人即告訴人j○○提供之交易明細、匯款明細截圖、與詐 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493至501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 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 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 第55至75頁) 訊息予k○○,佯稱下注運動彩券可獲 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 匯款。本案帳戶112年9月2日13時41分許10,000元112年9月2日17時23分許49,500元告訴人k○○未到場調解 (本院227卷第125頁)㈠證人即告訴人k○○於112年9月 22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503至506頁)㈡證人即告訴人k○○提供之交易明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軍偵47卷二第507至512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 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 卷三第55至75頁) 好友,該集團成員向p○○佯稱勝 率極高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 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9月2日16時52分許10,000 元112年9月2日17時23分許49,500元告訴人p○○未到場 調解(本院227卷第125頁)㈠證人即告訴人p○○於112 年8月1日警詢筆錄(軍偵53卷第103至106頁)㈡證人即告訴人p○○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 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53卷第107至137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 、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訊息予Q○○,佯稱下注運動彩券可獲利云云,致Q ○○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 戶112年9月2日20時42分許10,000元112年9月2日21時17分許128,700元告訴人Q○○未到場調解(本院227卷 第125頁)㈠證人即告訴人Q○○於112年10月8日警詢筆 錄(軍偵47卷二第513至516頁)㈡證人即告訴人Q○○提供 之匯款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517至520頁)㈢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 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 頁) 好友,該集團成員向Y○○佯稱穩賺不賠云云, 致Y○○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 案帳戶112年9月3日17時06分許10,000元112年9月3日17時56分許99,000元被害人Y○○未到場調解(本院227 卷第125頁)㈠證人即被害人Y○○於112年9月28日警詢 筆錄(軍偵47卷二第521至522頁)㈡證人即被害人Y○○提 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523至540頁)㈢ 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 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I○○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 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9月3日 20時46分許②112年9月3日23時01分許①10,000元 ② 10,000元①112年9月3日22時23分許②112年9月3日23時 35分許①138,612元 ②29,712元告訴人I○○未到場調解 (本院227卷第125頁)㈠證人即告訴人I○○於112年9月 27日警詢筆錄(軍偵47卷二第541至543頁)㈡證人即告訴人I○○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軍偵47卷二第545至549頁) ㈢臺灣行動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臺行管字第1120000708號 函暨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軍偵47卷一第25至32頁)㈣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軍偵47卷一第41頁、三第3至23頁、軍偵53卷第141至161頁、 軍偵10卷三第55至75頁) 友,該集團成員向朱雅 雯佯稱下注可獲利云云,致朱雅雯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8月28日21時50分許②112年8月29日20時53分許①10,000元 ②1 0,000元①112年8月28日23時37分許②112年8月29日21 時30分許①19,812元 ②69,312元告訴人朱雅雯經本 院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本院277卷第81頁)㈠證人即 告訴人朱雅雯於113年2月24日警詢筆錄(偵3554卷第15至17頁)㈡證人即告訴人朱雅雯提供之匯款紀錄截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554 卷第19至23頁、第27頁)㈢本案銀行料、歷史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554卷第29至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