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兼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聘 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林 秋 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詹 培 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