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二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已婚為家庭主婦,平時利用假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夜 市場內,擺設攤位販賣CD唱片為副業,明知秀蘭瑪雅所主唱之「感情無退路」 、「有情人」專輯之視聽著作CD唱片,係甲○○取得著作權之著作;又明知擅 自重製之視聽著作CD唱片係侵害著作權之物,不得販賣,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月二十二日,在其所經營之攤位上,以每片CD新臺幣(下同)三十五元之價格 ,向一不詳姓名綽號「謝仔」之男子,購買未知係何人擅自重製之CD後,基於 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在其所經營 之上開夜市攤位,以CD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上開擅自重製之CD唱片予不 特定之顧客。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晚間九時十分許,為警於上開攤位當場 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他人擅自重製之秀蘭瑪雅CD視聽著作專輯三片。因認其 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 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