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戊 ○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八號) ,審理中並經檢察官更動、擴張事實,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共同連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 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位於雲林縣四湖鄉○○村○○段八八、八八之六地號土地,原為吳高壹所有,吳 高壹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九日死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生前曾 向戊○表示願意提供上開土地供人堆置廢棄物之用,戊○就將此事告知友人丙○ ○。丙○○得知後,雖明知其與戊○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 正前為同法第二十條)之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不得從 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工作,二人竟互為犯意聯絡,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 的犯意,丙○○並基於概括犯意,招攬下述亦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之業者違法到上述地點傾倒廢棄物。㈠丙○○與戊○先於九十年二月十日某時許 ,明知茗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茗凱公司)亦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竟與該公司業務員羅成富(羅成富、茗凱公司涉犯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由 檢察官另行處理)互為犯意聯絡,由丙○○以載運一趟新台幣(下同)七千元之 代價,僱用與丙○○、戊○、羅成富有犯意聯絡之丁○○、甲○○二人(甲○○ 部分,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0判決處刑),各駕駛其所有之車號三J- 七八二營業大貨車、拖車號NR-五九拖車及車號IE-七二0營業大貨車、拖 車號PG-三八拖車,於同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羅成富帶領下,進入台中縣烏 日鄉○○路○段五四六號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餘公司)(永豐餘 公司部分,另案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成功廠廠區內,由羅成 富以「試載」名義,指揮不知情之永豐餘公司人員,將該公司所生數量不詳之廢 紙渣、廢塑膠條等一般事業廢棄物,搬運至丁○○、甲○○上開大貨車上。再由 丁○○依羅成富之指示,以電話與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丙○○告知丁○○可以將上開廢棄物傾倒於雲林縣四湖鄉某處水池,並囑付丁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戊○聯絡,同時並以電話告知戊○, 丁○○等二人將前往傾倒廢棄物。嗣丁○○與戊○約定在溪湖交流道下,往雲林 縣四湖方向之某處廟宇會合,再由戊○騎乘機車引導丁○○、甲○○二人,於同 日十九時五十分許,抵達雲林縣四湖鄉○○村○○段八八、八八之六地號之水池 處(起訴書誤載為雲林縣四湖鄉○○村○○路九七號),丙○○並已在該處等候 。甲○○依戊○的指示,先行將其所載運之廢棄物傾倒於該地水池內,丁○○則 駕車在旁等候,而於同日二十時十分許,甲○○傾倒了半車,就為警當場查獲。 甲○○所剩半車廢棄物、丁○○所未及傾倒之廢棄物,均於隔日由羅成富引導下 ,原車載回永豐餘公司。㈡於同年一月至四月間,有設於台中縣龍井鄉○○村○ ○路○段二九一巷五弄四號一樓之「龍井塑膠行」負責人紀君霖(業經本院判刑 確定),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之工作,竟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透過有犯意聯絡 之丙○○,帶領紀君霖所雇用之林嘉添(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分別 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同年三月十日、同年四月四日三次,以載運一趟新 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推由林嘉添駕駛其所有之車號七K—八三八號連結 車,自「龍井塑膠行」倉庫載運數量不詳之全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利公 司)廢紙、廢膠條皮等垃圾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再由林嘉添與丙○○以行動電話 保持聯絡,在丙○○之引導下,將前述廢棄物於上開日期,載運至雲林縣四湖鄉 ○○村○○段八八、八八之六地號水池處,由林嘉添將其所載運之廢棄物傾倒清 除於該處土地上。嗣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稽查督察大隊會同雲林縣環保局於九十 年四月十九日開挖上址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 檢察官於審理中更動、擴張事實。 理 由 壹、【關於事實欄一㈠部分】 一、甲○○、丁○○被查獲在上述時地傾倒一般事業廢棄物廢紙條、廢塑膠條,有雲 林縣環境保護局陳情稽查記錄工作單影本一件及現場照片八張在卷可稽(分局卷 )。而被告等亦均坦承未取得本件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二、被告甲○○、丁○○對於經羅成富帶領至永豐餘公司裝載,而後經丙○○、戊○ 引導載運事業廢棄物至查獲地點,再經戊○指示傾倒等情,已在偵查、審判中坦 白承認: ㈠甲○○之供詞: ①九十年二月十一日第一次接受警訊時供稱「是一名綽號『心仔』男子(年約 三、四十歲、留平髮、留鬢角、高約一七0公分、中瘦身材、海口音、駕駛 喜美轎車、餘不詳)雇用我們載運廢紙。‧‧‧並向我們說該廢紙是要做堆 肥用的。」「我們並不認識『心仔』男子,是他主動找我們的。當時我倆在 大肚溪旁(十日十二時)吃中餐,他見我倆駕空車,前述車輛,並問我倆願 不願意載運。而心仔的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且運費一輛是七 千元。」「九十年二月十日十七時三十分從大肚溪橋旁倉庫出發,並於當日 十九時五十分到達目的地,是『心仔』帶我們來的,而我及丁○○兩部車跟 後。」「當時我正在傾倒廢紙,另丁○○則在旁等候傾倒。」「我是誤信『 心仔』男子說是該廢紙係當堆肥用,且有合法。」(分局卷) ②九十年二月十一日第二次接受警訊時供稱「(提示口卡供指認)『心仔』是 丙○○沒錯。」(分局卷) ㈡丁○○之供詞: ①九十年二月十一日第一次接受警訊時供稱「是一名綽號為『心仔』的男子, 僱請我們載運的,該廢紙是從大肚溪橋旁一間倉庫運出的。」「我們並不認 識『心仔』,是他主動找我們的,『心仔』的聯絡電話是0000000000,運費 是一趟七千元。」、「於九十年二月十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出發,大約於十九 時五十分許到達,是『心仔』帶我們來的,共有二部車。」「警方到達現場 時,當時甲○○正在傾倒廢棄物,而我則是駕車在一旁等候。」「我們是第 一次到此傾倒,地主是誰我們並不知道。」(分局卷)②九十年二月十一日第二次接受警訊時供稱「(提示口卡供指認)『心仔』是 丙○○沒錯。」 ③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審理中,檢察官詰問時供稱(本院卷第三一八-三二五頁 ): 問:你怎麼知道有那些廢紙可以載? 答:有個案發以前認識的「魯哥」跟我們說有廢紙可以載,叫我們打電話給 丙○○。 問:你是說魯哥叫你打電話給丙○○說他那邊有辦法傾倒廢棄物? 答:是。 問:丙○○如何跟你說? 答:丙○○給我一個電話,那人叫戊○。 問:你何時打電話給丙○○,是傾倒那天? 答:是,載完後打電話給他。 問:何時打電話給戊○? 答:他告訴我電話後一、二個小時。 問:你載完才打電話給丙○○? 答:是。 問:打電話給戊○如何說? 答:戊○跟我說他要我在那裡等,他會來帶我。 問:他如何說? 答:他叫我從溪湖交流道下來往四湖方向走,他要在一個廟那裡等我們,廟 的名字我現在忘了。 問:再來? 答:我們開車去,我們到現場他才來。 問:你們在現場等一下他才到現場? 答:是,等一下子。 問:你們如何到現場? 答:跟戊○走。 問:他是開車你們跟? 答:他是騎機車。 問:他就直接帶你們到統三亞前水池那裡? 答:對。 問:他去到那裡人就走,還是有告訴你們要傾倒在那裡? 答:他有說要傾倒在後面。 問:你確定那人是戊○,他有跟你們說話? 答:是,有。 ‧‧‧‧‧‧‧‧‧‧‧ 問:為什麼之前跟檢察官說是丙○○吃中午時來找你們,都沒有提到魯哥? 答:丙○○他是負責傾倒的部分,出事他跑掉,丙○○有跟我們收錢,魯哥 有給我們七千元的運費。 問:丙○○跟你們收多少錢? 答:他沒有跟我們收,是跟魯哥收。 問:為何警偵只有提到丙○○,沒有提到魯哥? 答:丙○○他是負責給我們傾倒。 (請審判長提示警訊筆錄給被告丁○○看,並告以要旨) 問:為何在警訊所述與現在不同? 答:現在說的實在,那時丙○○出事後人跑掉,當時他人有在現場。 問:他人有在現場,為何還要由戊○帶路? 答:丙○○叫我們去廟那裡等,說有一個戊○的會來帶路,我也有打電話給 戊○。當時他沒有開車帶我們去廟那裡,是戊○在廟那裡接應我們去水 池那裡,我們到那裡時,卻看到丙○○在傾倒現場。 問:有無跟他說話? 答:沒有。 問:沒有怎麼知道? 答:我認識丙○○。 問:二月十日那天晚上你在派出所有無接到行動電話?答:有。 問:何人打來? 答:丙○○。 問:警察有讓你聽? 答:有。 問:他打來做什麼? 答:意思不能說是他。 問:當時為何說他? 答:因事實上是他介紹我們認識戊○。 問:他打來有無電話顯示,警察有無看到這電話號碼?答:有。 問:警察因此才知道他的電話號碼是不是? 答:是。 問:魯哥是何人? 答:魯哥是我之前認識。 問:如何認識? 答:當天我是聽到無線電機說要載廢紙的,本來不知道是何人發話,去才知 道是魯哥。 問:車用無線電機有無設定特別頻道? 答:有,一般熟識的朋友會使用這頻道,頻道的數很多。 問:魯哥他是在那裡接你們? 答:永豐餘廠外面。 問:他叫什麼名字? 答:正名我不知,我只知人叫他「大魯」。 問:今日來的人,有無人叫大魯? 答:沒有,以我所知大魯之人已死。 問:你怎麼知道? 答:永豐餘的廠長也認識大魯,這案子在台中也有開過三、四次庭,也有去 環保警察那裡做筆錄,我是去做證人。 ‧‧‧‧‧‧‧‧‧‧‧ 問:永豐餘廠成功廠的招牌那麼明顯為何當初沒有說出來? (提示九十年度他字第七四六號偵查卷十五頁照片給被告看) 答:賺人錢財,錢已經拿了。 問:你與甲○○有說隔天有把廢紙載回永豐餘? 答:是。 問:你們交給何人? 答:也是魯哥帶我們回去倒。 問:有打電話給魯哥? 答:是。 問:永豐餘的大門不是隨便可以進入,你們如何進入?答:魯哥的小轎車先進去,我們再跟他的車進入。 問:他們的守衛有無登記? 答:我不知道。 問:你們第一次載有無過磅? 答:有。 問:有無給過磅單? 答:沒有。 ‧‧‧‧‧‧‧‧‧‧‧ 問:有無與永豐餘的何人接觸或看到永豐餘的人跟你指揮? 答:沒有,都是魯哥跟我們說要如何做。 ㈢甲○○、丁○○同時之供詞: ①九十年二月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你們受僱於誰傾倒廢棄物? )『心仔』即是丙○○。」、「(問:你們何時何地受僱於他?)九十年二 月十一日中午我們在吃中餐,他跟我們說有廢棄紙,是堆肥用的,載運廢紙 每輛七千元,問我們是否要賺,我們有同意,之後我們就去大肚溪的一間倉 庫載運。」「(問:至現場誰與你們接觸?)是丙○○帶我們至現場,再由 戊○指定我們傾倒廢棄物地點。」(偵查卷第二0頁)②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法官訊問時供稱「我們當時沒有工作,聽到無線電說去永 豐餘每車載廢紙七千元,有興趣的人可以去載,我就去載。」(本院卷第三 七頁) 三、茗凱公司負責人辛○○,於審理中指稱茗凱公司並未取得處理永豐餘公司廢棄物 之許可文件: ㈠永豐餘公司固然提出一份該公司與茗凱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的廢 棄物委託清運合約書影本(本院卷第一一七頁),上載茗凱公司應於九十年一 月一日至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清運永豐餘公司成功廠的廢棄物。 ㈡惟茗凱公司負責人辛○○於檢察官詰問時,指稱茗凱公司並未取得處理永豐餘 公司廢棄物之許可文件,因而轉介其他業者承運(本院卷第三二九-三三0頁 ): 問:你是什麼公司負責人? 答:茗凱環保。 問:公司有承包永豐餘公司九十年一月一日到八月十四日的的廢棄物清理合約 ? 答:有打合約,但沒有作,因我們的許可證沒有通過,車輛不足所以沒有作。 問:認識魯哥、大魯的人? 答:那是我哥哥。 問:名字? 答:羅成富。 問:他有在你公司作、擔任何職務? 答:有,當業務。 問:永豐餘公司廢棄物的部分是否他在接洽? 答:是。 問:他何時過世? 答: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問:他在你公司任職時間? 答:我茗凱成立,他就有在我公司任職。 問:何時成立? 答:八十六年。 問:你知道羅成富在九十年二月十日以壹台車七千元的價錢請丁○○、甲○○ 二人去永豐餘公司載運廢紙、塑膠條去雲林蔡厝九七號前水池傾倒? 答:我不知道,因為永豐餘公司部分我們沒有作。 ‧‧‧‧‧‧‧‧‧‧‧‧ 問:為什麼沒有作永豐餘的工作,為何你哥會去載運永豐餘的廢紙? 答:沒有通過後,我介紹元大去做。 問:沒有作,為何你哥會去載運廢紙? 答:我不知道。 問:你們的合約書是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打的? (請審判長提示契約書給證人看) 答:這份沒有錯。 問:何時知道沒有通過? 答:合約打完,車子沒有辦成,二月份時沒有辦成,三月我介紹元大去做。 四、永豐餘公司成功廠經理乙○○,檢察官詰問時供稱羅成富係以「試載」的名義載 運上述永豐餘公司的廢棄物(本院卷第三二六-三二七頁,第三三一-三三二頁 ): 問:被告指稱九十年二月十日魯哥有委託他們運出二車廢紙等物,為何沒有過 磅資料? 答:我用假設來回答,我們的廢棄物是經過環保公司載運,他們會嘗試載到合 法,但是便宜的民間垃圾場,可是我們的合約是要載到焚化爐,因此他們 試載的部分必須要拿回來簽收單,我們才正式填上電腦資料。要不然他們 載到非法的垃圾場去倒,我們就不填資料。 問:你的意思說他們試載運出廢棄物你們就不會給過磅單? 答:是,是偶而才會發生。 問:你的意思說他們試載運出廢棄物你們就不會給運費?答:對。 問:你們如何付費給環保公司? 答:看他們載出去的數量,乘以一定的金額。 問:有無其他報酬? 答:沒有。 問:沒有報酬,他們還要付給司機運費,他們何必要試載? 答:我不知道。 問:你們為何要容許他們試載? 答:可能他們嘗試多找幾家可以收納的。 問:從你們公司載出去廢棄物不一定有過磅資料? 答:如果有口頭說明試載我們會給他一個單子,但是要等到他拿回來合法收納 場的收據我們才會填上過磅資料。 問:你們公司上下班時間? 答:二十四小時運作,三班制。 問:九十年二月十日,你們公司有三大公司元大、茗凱、立明在處理? 答:因為我們公司廢棄物我們公司自己有焚化爐,但焚化爐會產生爐渣跟爐灰 ,爐渣是給立明,爐灰是給綠人,我們自己的焚化爐沒辦法處理重質木板 、鐵皮、大塊塑膠板、廢紙渣。元大、茗凱負責我們無法焚化的部分。 問:那廢紙呢? 答:廢紙應當是廢紙渣,實際上那就是跟其他我們沒有辦法處理的廢棄物絞在 一起,我們都簡單的說是廢紙。 ‧‧‧‧‧‧‧‧‧‧‧‧ 問:羅成富是用什麼身分去你們公司作? 答:他當時是用茗凱業務代表身分來跟我們簽約。 問:二月份羅成富雇人來載運廢棄物那次? 答:我們認為他是茗凱的業務代表,所以讓他來載。 ‧‧‧‧‧‧‧‧‧‧‧‧ 問:九十年一、二月份你們的廢棄物如何處理? 答:我們囤積很少,我們公司有儲存槽。 問:為何羅成富二月十日還要載運出來? 答:他試載看看,到合法的地方。 問:你們何時確定終止與茗凱的契約? 答:他們沒有辦法通過後,在三月份介紹元大接手,業務都是羅成富接洽,應 該是以茗凱身分。 五、被告戊○否認有引導甲○○、丁○○到現場,但是承認當日丙○○打電話給他說 甲○○、丁○○要下來,他說「沒有關係,以前吳高壹說沒有毒的可以倒。」水 池也確是吳高壹所有,惟吳高壹業於九十年一月九日本案發生前即已去世: ㈠戊○於檢察官詰問時供稱(本院卷第二八六-二八八頁): 問:丙○○? 答:案發之前認識一、二年,我們原本就認識。 問:案發甲○○、丁○○被警察抓到那天你如何與他們二人接觸? 答:我沒有在場,如何接觸。 問:他們二人說有與你接觸,你們如何接觸? 答:丙○○交代他們二人下來,我不知道此事,我人也不在現場。 問:何時知道他們要來? 答:他們說五點多要來。 問:是他們打電話給你,還是你打電話給他們? 答:丙○○說他朋友要下來我有聽到,他們沒有跟我說他們要下來。 問:有聽到丙○○說,是丙○○跟你說,還是你在旁邊有聽到? 答:丙○○打電話給我說他們要下來,我說沒有關係,以前吳高壹說沒有毒的 可以倒。 問:丙○○跟你說有人要倒無毒的廢紙你說無毒可以下來? 答:是,吳高壹有這樣說。 問:丁○○、甲○○下來那天你有去庚○○的家或公司?答:我當天沒有去。 ‧‧‧‧‧‧‧‧‧‧‧‧ 問:九十年二月十日那天丁○○、甲○○有無與你通過電話? 答:沒有。 問:他們二人怎麼知道那裡可以倒,如何知道水池正確位置? 答:之前就有說。 問:是不是你報路線給他們或替他們帶路? 答:我沒有在那裡,沒有報路線,也沒有帶路。 問:甲○○、丁○○他們二人說到現場是戊○指導我們倒的位置? 答:沒有這個現象,我人沒有在那裡。 問:他們二人與你有無冤仇? 答:不認識,那裡有冤仇。 ㈡上述地點原為吳高壹所有,平常都是吳高壹在管理,固為吳高壹之妻吳黃秀卿 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明(偵查卷第三七頁),惟吳高壹業於本案發生前的九十年 一月九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證(偵查卷第六四頁)。 ㈢戊○指稱吳高壹同意他人在該地傾倒無毒廢棄物,衡諸常情,應該是可以採信 ,否則自己的土地豈會讓人這樣大方、公然的傾倒廢棄物。然而,本案發生前 不久,吳高壹死亡,吳高壹則不可能參與此部分行為。至於吳高壹的繼承人是 否參與,則缺乏證據證明。 六、丙○○否認有招攬並引導甲○○、丁○○到上述水池傾倒廢棄物,但是承認當日 確有接到丁○○的電話,並聽到戊○告知丁○○傾倒地點、行駛路線(本院卷第 二八一-二八二頁): 問:丁○○何時打電話給你? 答:那天打給我。 ‧‧‧‧‧‧‧‧‧‧‧‧ 問:丁○○打電話給你如何說? 答:他說他有一些廢紙,可以做有機肥,他有問我那裡可以倒,我想起戊○有 跟我說有一個地方可以倒,我就直接把電話交給戊○跟他講。 問:有人問你什麼地方可以倒廢紙,你把電話給戊○之前有無說到我有一個朋 友可能有一個地方可以倒等類的話之後才交給戊○?答:這種話我應該有講。 問:現場你聽到戊○如何說? 答:戊○跟他說住址叫他來。 問:住址說那裡? 答:就在工廠池子那裡。 問:這地方很偏僻應該有人報路? 答:戊○有說行駛路線,並給他行動電話號碼。 七、丙○○雖然否認有招攬、引導甲○○、丁○○二人傾倒廢棄物,戊○亦否認有引 導其二人到上述水池傾倒廢棄物;然而,甲○○、丁○○卻說得很清楚。法官認 為,大家都要生活,而在本案發生前,丙○○、戊○均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 前科(見後述),當然知道做這些事是有風險的,因此,不會只有單純、被動地 告知甲○○、丁○○傾倒地點,卻未積極引導,並從中謀利的。從而,法官採信 甲○○、丁○○的說詞,認為丙○○、戊○二人的辯解只是在避重就輕,不足採 信。 貳、【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 一、此部分事實,業經另案被告紀君霖、林嘉添在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案件 審理時向法官供明,並有下列證據可佐: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工作紀錄(他 字卷第四-五頁),②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稽查處理工作紀錄表(他字卷第一六頁 ),③此部分之廢棄物,為廢塑膠皮或其他單據等廢棄物,並無有害物質,為一 般事業廢棄物,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測報告影本一紙在卷可稽(他字卷第一七 頁),④被查獲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確屬全利公司所有等情,亦經證人即全利公司 人事總務助理黃郁於警訊時供稱無訛(他字卷第一一-一二頁),⑤現場抽樣的 廢棄物,係全利公司貨物出廠放行單影本六紙、全利公司布品領用單、排程通知 單、麥頭、盤點計畫書等廢紙影本多張(他字卷第一八-二九頁),⑤現場照片 四幀(他字卷第三0-三一頁)。⑥全利公司委託龍井塑膠行清運廢棄物之合約 書影本(他字卷第一四-一五頁)。 二、被告丙○○雖然承認認識林嘉添,卻否認參與此部分清運行為。惟林嘉添於檢察 官訊問時,指稱「森仔」帶他去的(偵字第三二0三號卷第一0-一一頁)。法 官認為:①此部分與上述永豐餘公司廢棄物之傾倒時間,在同一時段,傾倒地點 也是吳高壹的上述水池;②林嘉添又說是「森仔」帶他去的;則丙○○應是此部 分的共同行為人。③而紀君霖、林嘉添於前案,丙○○於本案中,均自承未取得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參、【論罪科刑】 一、處罰之依據: ㈠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 、處理廢棄物業務,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㈡而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 棄物者,應依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㈢又,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①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 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②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 行為。③處理,係指下列行為:⑴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 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 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⑵最終處置:指 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⑶再利用:指 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 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⑷清理 :指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 施標準第二點規定甚明。 二、被告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業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 十六日生效施行,比較舊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及修正後廢棄物 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二者刑度完全相同,修正後之廢棄物清 理法僅將罰金部分由原(舊法)「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改為「得併科新台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 。被告丙○○、戊○、丁○○三人,均係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三、共犯之關係: ㈠就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丙○○、戊○、丁○○,與甲○○,及已死亡的羅成 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就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丙○○與紀君霖、林嘉添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丙○○先後多次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堪認於第 一次行為前,即有多次實施之概括犯意,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五、本件被告丁○○載運的廢棄物尚未傾倒即被查獲,也不是有害的事業廢棄物,再 者,丁○○只是臨時受僱他人,賺一點工資,養家活口,情節實在不重,惟法定 最低刑一年有期徒刑,審酌其家裡尚有腰椎應變、腦中風後遺症的繼父,及妻子 、三位稚齡子女待養(見本院卷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筆錄後附之診斷證明書、本 院洽辦公務電話記錄單、法務部戶役政連絡作業系統戶籍資料),若科以法定最 低刑一年有期徒刑,一般人仍會感到法重情輕,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人的同情,而堪以憫恕,乃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六、法官審酌:㈠關於被告丙○○、戊○:①丙○○因為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四月,七十六年十月十日執行完畢,又因八十八年十二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尚未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②戊○曾有恐嚇、傷害、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公共危險(酒醉駕車)前科,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二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確定;因牙保贓物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現在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 可稽。③丙○○、戊○二人均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的前科,竟還再為同樣的 犯行,雖然情節尚輕,惟仍宜自法定最低刑一年稍微加重,因而各量處有期徒刑 一年六月。㈡關於被告丁○○:①丁○○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二年三月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②雖然素行不良,惟在本案中犯罪情節輕 微,且堪以憫恕,業如右述,因而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偵查起訴,並親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輝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 陳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一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 ,致污染環境。 三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 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 物。 五 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 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 開具虛偽證明。 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