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進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李佳蓉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林 輝 煌 法官 黃 一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國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