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偵字第4134、1551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4年 9月7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連續毀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劉容成與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3年10月13日晚上9 時許,共同駕駛劉容成獨自竊得之5M-8491 號贓車(劉容成所涉竊盜罪嫌已移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前往雲林縣莿桐鄉○○村○○路11號之「雲林農田水利會油車試驗室」,先由劉容成攀爬上該處所屋頂並設法進入後,再行開啟大門與甲○○共同侵入上址,而二人隨即徒手竊取水利會所有之影印機1 台、HONDA 牌發電機一台、ROBIN 牌發電機二台、電冰箱一台、鑽心管一組、電腦主機一台、電子磅一台、電子天平一台、影印機碳粉二組、椅子一張及摩擦器一台(合計值約五十五萬)。 ㈡93年12月31日23時55分許,與鐘瑞邦在雲林縣斗六市○○路73 號 合益汽車企業有限公司,由甲○○在外把風,鐘瑞邦以螺絲起子破壞窗戶侵入行竊,竊取被害人葉江泉所有之電腦二台、空白本票一本、公司章、回數票一本。 ㈢94年1 月9 日與鐘瑞邦在雲林縣斗六市○○街一號小哈波安親班,破壞三樓冷氣機窗侵入行竊,竊取被害人歐鎮平所有之電腦一台。 ㈣94年1 月24日上午5 時50分與鐘瑞邦在雲林縣斗六市○○街四九號博士兒補習班,破壞二樓玻璃侵入行竊,竊取被害人張健榕所有之電腦一台。 ㈤94年1 月24日與鐘瑞邦在雲林縣斗六市○○路75號2 樓雲林縣商業會,自窗戶侵入行竊,竊取被害人王贊杰所有之電腦七台。 ㈥94年2 月2 日與鐘瑞邦在雲林縣斗六市○○路70號加法安親班,撬開鐵捲門侵入行竊竊取林靖儀所有之電腦一台。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馮善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