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丁○○ 被 告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38號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