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朝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甲○○ 2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06月10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查被告唐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唐朝營造)雖於民國98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刑事陳報狀(具狀日為98年07月02日),表明上訴人唐朝營造兼代表人甲○○前於98年06月25日提出上訴狀,因該上訴狀漏蓋唐朝營造之印章,乃補提上訴人唐朝營造之大小章云云。惟法人固由其代表人代為訴訟行為,然法人與其代表人之人格並不相同,代表人欲代表其法人為訴訟行為仍須表明以法人之名義行之,方屬適法(參見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464號刑事判決意旨),而於98年06月25日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係以被告甲○○之名義提出(上訴人及具狀人均為「甲○○」),並未表明以被告唐朝營造之名義為之,此有該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憑,是難認被告唐朝營造於該98年06月25日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業已提出上訴。又被告唐朝營造雖於98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刑事陳報狀」表明上開事項,然考究其意乃有向本院提出上訴之意思,本院自應就被告唐朝營造之提出上訴是否合法為判斷。而查本件上訴人唐朝營造係98年06月17日由其代表人甲○○收受本院刑事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上訴人唐朝營造乃遲至98年07月03日始行向本院提起上訴,於扣除在途期間(2 日)後,顯已逾越法定之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