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律師 林勝木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羅裕欽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選偵字第1 號、第99號、第188 號、第199 號、97年度偵字第6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捌年,扣案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及名冊壹張均沒收。 丁○○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及名冊壹張均沒收。 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及名冊壹張均沒收。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及名冊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㈠戊○○係雲林縣崙背鄉鄉民代表會主席;丁○○(綽號「阿保」)為戊○○國中同學,丁○○之姊與戊○○之兄為夫妻,丁○○並擔任戊○○義務助理、司機並為其處理私人事務;乙○○係雲林縣崙背鄉東明村第19鄰鄰長。張碩文為雲林縣第七屆第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戊○○、丁○○、乙○○為使張碩文當選該屆立法委員,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戊○○與丁○○於民國96 年12 月上旬某日,要求乙○○製作雲林縣崙背鄉東明村投票權人之名冊,乙○○於同年12月中旬某日製作完名冊後,在其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28號住處,將名冊1 張交付戊○○及丁○○,再經戊○○及丁○○審核後,於96年12月31日下午8 時許,丁○○與戊○○一同前往乙○○上開住處,在乙○○上開住處廚房內,將新臺幣(下同)23,500元之買票現金及審核過之名冊1 張交還乙○○,要求乙○○依照名冊上勾選部分,發放有投票權之雲林縣崙背鄉東明村村民每票500 元而為張碩文賄選。乙○○隨即: ⒈於同日下午9 時許,前往雲林縣崙背鄉○○村○○路 421 巷26號丙○○住處,以每票500 元之金額,要求有投票權之丙○○(所涉賣票犯行已判決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確定)於該屆立法委員選舉支持張碩文,並交付3 票共1,500 元之賄款給丙○○,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並經丙○○允諾。 ⒉於同日下午9 時30分許,前往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18弄10號甲○○住處,以每票500 元之金額,要求有投票權之甲○○(所涉賣票犯行已判決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確定)於該屆立法委員選舉支持張碩文,並交付3 票共1,500 元之賄款給甲○○,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並經甲○○允諾。 嗣於97年1 月1 日上午11時許,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在雲林縣崙背鄉○○村○○街20之11號戊○○住處搜索,扣得現金100,000 元。另在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18弄10號甲○○發住處及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26號丙○○住處各扣得所收受之賄款現金各1,500 元(均已沒收)。於同日下午2 時許,在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28 號 乙○○住處廚房內扣得尚未發放之買票現金20,500元,並在其2 樓房間內扣得買票名冊1 張。 ㈡丁○○承上開為使張碩文當選立法委員,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夥同互有犯意聯絡之李青輝(另經本院97年度選簡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張樹城(另經本院97年度選簡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黃朝馴(另經本院97年度選簡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張金次(另經本院97年度選簡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緩刑5 年),於96年12月下旬某日,丁○○在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中厝60之3 號李青輝住處,將買票現金5,000 元交付李青輝,李青輝再交付張樹城,張樹城再於96年12月29日交付黃朝馴,黃朝馴自行墊付買票資金6,500 元後(起訴書誤載為5,500 元),將其中4,000 元交與張金次,再由黃朝馴及張金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有投票權之林木樹、陳勝男、黃水上、黃筵登、蘇翠鳳、林美蘭、廖素珍(均經本院97年度選簡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以每票500 元之金額,要求其等於該屆立法委員選舉支持張碩文,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賄款金額,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並經附表所示收受賄賂之人允諾。 ㈢乙○○明知96年12月31日下午8 時,係戊○○與丁○○一同前往其住處廚房內,共同將買票現金23,500元及名冊1 張交付乙○○,竟在97年2 月4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一偵查庭,基於偽證之犯意,就上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證稱:於96年12月31日下午8 時,係丁○○單獨一人在其住處廚房內將買票之現金及名冊單獨交付,戊○○則在客廳與乙○○胞弟李健誠喝酒等語,而為虛偽之陳述。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 ㈡查黃朝馴、黃水上、黃筵登、張樹城、甲○○、丙○○之警詢筆錄(僅就被告丁○○部分)及檢察官訊問之具結筆錄;林木樹、陳勝男、張金次、廖素珍、林美蘭、蘇翠鳳、李青輝檢察官訊問筆錄,及共同被告丁○○之檢察官訊問筆錄、共同被告乙○○之警詢筆錄及97年1 月1 日、97年1 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僅就被告丁○○部分)、共同被告乙○○97年2 月4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66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選舉人名冊2 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2 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通訊監察譯文1 份,均為被告戊○○、被告丁○○及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惟被告3 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前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戊○○主張同案被告乙○○前2 次即97年1 月1 日及97年1 月16日之檢察官訊問筆錄,因為和第3 次97年2 月4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有所衝突,認為有顯不可信的狀況,而應予排除。 ㈢查共同被告乙○○於97年1 月1 日、97年1 月16日之檢察官訊問筆錄,均經具結,且經本院於97年11月12日審理時當庭勘驗上開檢察官訊問之錄音錄影光碟,可見共同被告乙○○證述時,神智清楚,態度自然,應係出於自由意志陳述,再者當時共同被告乙○○已經坦承自己的犯行,也沒有設詞攀誣他人之動機,是無顯不可信的情況,復於本院審理時,經被告戊○○及檢察官當庭詰問,給予對質詰問之機會,從而同案被告乙○○前開檢察官訊問筆錄,應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戊○○上開爭執,蓋內容有衝突係屬證明力之層次,與證據能力無關,復未再舉出有何顯不可信的狀況,並不可採,附此說明。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於96年12月31日下午8 時前往被告乙○○住處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投票行賄之犯行,辯稱:被告戊○○與被告乙○○之胞弟李健誠交好,當時適逢被告戊○○準備結婚,故單獨前往被告乙○○住處和李健誠在客廳喝酒,被告丁○○之後才到被告乙○○住處,被告戊○○沒有進入廚房內,也不清楚被告丁○○之目的為何云云。訊據被告丁○○就其己身涉犯之上開投票行賄犯行坦承不諱。訊據被告乙○○對己身涉犯之上開投票行賄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偽證之犯行,辯稱:其案發當日喝醉酒,當日確實只有被告丁○○一人進入廚房拿賄選款項及名冊給被告乙○○云云。經查: ㈠被告戊○○係雲林縣崙背鄉鄉民代表會主席;被告丁○○(綽號「阿保」)為被告戊○○國中同學,被告丁○○之姊與戊○○之兄為夫妻,被告丁○○並擔任被告戊○○義務助理、司機並為其處理私人事務;被告乙○○係雲林縣崙背鄉東明村第19鄰鄰長。被告丁○○於96年12月上旬某日,要求被告乙○○製作雲林縣崙背鄉東明村投票權人之名冊,被告乙○○於同年12月中旬某日製作完名冊後,在其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28號住處,將名冊1 張交付被告丁○○,再經審核後,於96年12月31日下午8 時許,被告丁○○前往被告乙○○上開住處,在被告乙○○上開住處廚房內,將23,500元之買票現金及審核過之名冊1 張交還被告乙○○,要求被告乙○○依照名冊上打勾部分,發放有投票權之雲林縣崙背鄉東明村村民每票500 元而為張碩文賄選。乙○○隨即於同日下午9 時許,前往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26號丙○○住處,以每票500 元之金額,要求有投票權之丙○○於該屆立法委員選舉支持張碩文,並交付3 票共1,500 元之賄款給丙○○,並經丙○○允諾。復於同日下午9 時30分許,前往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18弄10號甲○○住處,以每票500 元之金額,要求有投票權之甲○○於該屆立法委員選舉支持張碩文,並交付3 票共1,500 元之賄款給甲○○,並經甲○○允諾。嗣於97年1 月1 日上午11時許,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在雲林縣崙背鄉○○村○○街20之11號被告戊○○住處搜索,扣得現金100,000 元。另在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18弄10號甲○○住處及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26號丙○○住處各扣得所收受之賄款現金各 1,500 元。於同日下午2 時許,在雲林縣崙背鄉○○村○○路421 巷28號被告乙○○住處廚房內扣得尚未發放之買票現金20,500元,並在其2 樓房間內扣得買票名冊1 張。被告丁○○於96年12月下旬某日,在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中厝60之3 號李青輝住處,將買票現金5,000 元交付李青輝,李青輝再交付張樹城,張樹城再於96年12月29日交付黃朝馴,黃朝馴自行墊付買票資金6,500 元後,將其中 4,000 元交與張金次,再由黃朝馴及張金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有投票權之林木樹、陳勝男、黃水上、黃筵登、蘇翠鳳、林美蘭、廖素珍,以每票 500 元之金額,要求其等於該屆立法委員選舉支持張碩文,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賄款金額,並經附表所示收受賄賂之人允諾。被告乙○○於97年2 月4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一偵查庭,供前具結,證稱:於96年12月31日下午8 時,係丁○○單獨一人在其住處廚房內將買票之現金及名冊單獨交付,戊○○則在客廳與乙○○胞弟李健誠喝酒等語之事實,業據被告戊○○、被告丁○○及被告乙○○坦認在卷,並有黃朝馴、黃水上、黃筵登、張樹城、甲○○、丙○○警詢(不及於被告戊○○部分)及檢察官訊問之具結證述、林木樹、陳勝男、張金次、廖素珍、林美蘭、蘇翠鳳、李青輝檢察官訊問之具結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66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選舉人名冊2 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2 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現場照片10紙(警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52頁、第59頁)在卷,及選務名冊2 張、名冊1 張、現金20,500元等扣案可稽,堪以認定。 ㈡被告戊○○知情並參與事實欄一、㈠之投票行賄: ⒈同案被告乙○○明確指述被告戊○○事前與被告丁○○一同要求被告乙○○提出名冊,復於96年12月31日下午8 時至被告乙○○家中廚房內,共同交付名冊1 張及 23,500元之賄款: ⑴同案被告乙○○於97年1 月1 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何時拿到這些現金?)昨暝【晚】。(問:是【雲林縣崙背鄉】鄉代會主席【指被告戊○○】跟阿保【指被告丁○○】嘛齁?丁○○嘛齁?)ㄟ。(問:他們二個共同拿來的就對了?)ㄟ,他們二個共同。(問:在你家嗎?)ㄟ,在我家,廚房那邊拿的。(問:為什麼是在廚房?為什麼不是在客廳?)啊就怕人家看到啊。(問:啊他們二人來了之後就去廚房錢拿給你這樣?)ㄟ,在洗衣機那邊,我們在洗衣機那邊,暗暗的那邊。我們廚房都已經吃飽了。(問:拿多少給你?)拿二萬三千過五百。(問:我現在說錢是誰推給你的?)應該是主席…(問:是阿保仔?還是主席?)就暗暗的,暗暗的也不知道。應該是阿…,他們二個是同時進來的。(問:二個都同時進去廚房?)ㄟ啦。(問:啊是誰推給你的啦?)應該是主席啦,啊就一個拿單子,啊我就不知道啊。齁。(問:到底是阿保仔還是主席啦?)就二個,一個交單,一個塞錢來。(問:單子你不是原來就有了?)沒啦,我沒單子啦,那個都是他們拿過來的。那個都是他們拿過的啦,我就真的沒…(問:這個,47人的名單是怎樣來的?這名單是你交給他們的嘛齁?是不是?)ㄟ,他們來好幾趟,就是要找我拿,尾仔,就這樣拿給他們,來好幾趟啦,尾仔,我自己…他們就一直講…(問:誰來好幾趟?)就主席跟…那個(問:他們二個齁?)ㄟ,他們二個。(問:算主席跟阿保仔齁。)ㄟ啦。(問:在何時開始叫你一直…,主席跟阿保啦,從什麼時候開始,他們現在是叫你…叫你抄名單嘛。)齁,近十天有了。12月份那邊啦。(問:他們二個來找你就對了?)ㄟ啦,他們來找我。(問:都去你那裡找,怎說?)他們就說,那個…弄名單,我說不要,我不要弄,我有跟他們說不要弄。(問:叫你提出名單就對了啦。)ㄟ啦(問:講要發錢就對了。)ㄟ啦,他說你名單寫來,我說不要,因為…我管民進黨的,我嘛跟他們說我站民進黨的,我有說我不要。他們說沒關係,你弄啦。這樣啦。(問:啊你這個名單何時交給他的?)之前,差不多近十天有了。(問:在哪裡交?)他們來家裡,來跟我拿哩,我再交給他們。(問:嘛是他們二個齁?)ㄟ啊。(問:【名單上】這打勾的,這打叉的,這又劃掉的,上面…)這劃掉的就是他們說重複的,我哪知,他們說那是重複的啦,那些是我勾的,是我亂勾的,我是想說若想要發…(問:打勾的是什麼意思?)意思是想要發。到尾仔沒發,有的沒發,就發那二個而已。(問:打叉的呢?)打叉的沒有要發,這樣而已。(問:那劃掉的呢?)劃掉的是他們劃的。(問:備註欄的記號都是你弄的就對了?)對啦,對啦。(問:鄰別欄的打勾跟橫線是他們劃的,是這個阿保仔跟主席他們劃的齁?)對,是他們劃的。47票嘛是他們寫的。(問:要發47票這他們寫的就對了。)ㄟ。(問:他們叫你發現金,當時是要你們支持張碩文就對了?)ㄟ,還沒發時,就有來家裡講了。講張碩文這樣啦。(問:張碩文。那時候抽號碼了沒?)還沒抽。還沒抽啦,還沒抽,他們就已經來好幾趟了。(問:為什麼你要幫他們二人發現金啦?)就主席他們二人一直來拜託。(問:警詢筆錄是否照你的意思記啦?)他就念給我聽,我說對啦,這樣這樣。(算他們念的,有照你的意思就對了啦?)ㄟ。(問:他們拿二萬三千五時,有跟你講說要支持張碩文沒?)沒講。他們頭一次來時就有說了,這樣我就知道了。(問:一開始就講張碩文了,所以…昨晚拿錢給你時,就知道意思了嘛。)知道啦。他們自己知道。」(本院卷㈡97年11月12日審理筆錄第4 至22頁)等語,是同案被告乙○○於案發隔日即明確指述當張碩文還沒有抽籤決定號碼前,被告戊○○即雲林縣崙背鄉代表會主席與被告丁○○已多次一同前來拜託被告乙○○抄寫名冊,並待被告乙○○製作完成名冊後,再經由被告戊○○及被告丁○○之審核,刪除重複部分,最後決定委由被告乙○○買47票,並於96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戊○○及被告丁○○一同在被告乙○○住處廚房內,將審核過之名冊1 張及47票現金 23,500元,同時交付被告乙○○乙情。 ⑵被告乙○○復於97年1 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二度具結證述:「(問:說你沒有誣賴戊○○,也沒有誣賴阿保?沒啦齁?)阿保,那是…,事實是我剛好要去洗澡,他剛好來找我。阿保只是拿錢來給我而已。(問:戊○○和丁○○有在96年12月31日晚上到過你家?)有啦。琮湍先到,他後來跟我弟弟在那邊喝酒我知道,我剛好要去洗澡,後來阿保才來。(問:你說阿保先到就對了?)沒啦,不知道是先琮湍還是阿保,我也不知道,我那時候有喝一點酒,那時工作,我哥說冷冷的,先喝一些酒騎機車回去才不會冷。(問:你說誰先到?)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問:二個都有到啦齁,只是誰先到,你沒什麼印象啦齁?)沒,沒什印象,那時我喝了一點酒。(問:是否是一起到的?)不是。不知誰先到,我不知道啦。(問:是不是同時到的?)不是同時的,我知道他們不是同時到的,我就一下子進去客廳就想去洗澡了,因為工作身上很髒都是土。(問:你不是說喝了點酒沒有印象,卻可以確認他們不是一起到?)那時候我有稍微看了一下。因為客廳不論何時都有很多人。(問:97 年1月1 日當天所述是否實在?)(不語)。(問:那天所言較接近事實嗎?是不是?)接近一點點而已,那天緊張,所說的也都忘光光了。(問:你說戊○○和丁○○一起在你家廚房拿錢給你?)我那時有喝酒,有印象中好像是阿保拿給我的。我那時喝了二杯藥酒,茫茫的。後來琮湍才說這次選舉的事就拜託你了,我印象中是聽這樣。後來他就去客廳了。我說我要去洗澡了,我不要弄那個有的沒有的。(問:丁○○先在廚房拿給你的?)對啦,我們廚房暗暗的,沒點燈。(問:後來戊○○才說選舉的事就拜託你?)對。這樣而已。(問:但是你在1 月1 日那天是說他們同時進來廚房,然後是丁○○拿錢給你?)有進來,二個都有進來,但當時我人茫茫的。(問:所以是他們一起進來,丁○○拿錢給你,戊○○才說選舉的事拜託你?是這樣的嗎?)對,後來他說到時候這回就拜託你了。(問:戊○○平時跟你家裡的人…?)很熟啦。常去我家喝酒,有的沒有的。跟我弟弟又是「換帖的」,我們阿嬤他也叫阿嬤,叫媽媽的。因為我們家不論何時都有很多人去坐,或者喝一杯。」(本院卷㈡97年11月12日審理筆錄第22至33頁)等語。由上述筆錄內容可知,被告乙○○在這次訊問中,證述開始趨於保守、模糊,然而依舊指稱被告戊○○與被告丁○○一同進入廚房內,只是由被告丁○○拿錢,被告戊○○說「選舉的事拜託你了。」 ⑶然而,同案被告乙○○第三度即97年2 月4 日在檢察官面前具結作證:「(問:阿保如何來的?)他開車來的。」、「(問:他待了多久?)他【指被告丁○○】拿給我後就立刻離開。」、「(問:拿什麼給你?)名冊和現金。」、「(問:你今天的陳述和之前說的又不同,你之前說他們二人在廚房拿錢和名冊給你,你現在又說只有跟丁○○接觸?)我真的喝醉了。」、「(問:你之前說12月中旬,他們兩人就有來找你要買票、抄名冊?)我不知道他要找我還是我弟弟。」、「是丁○○一個人交給我的,戊○○在客廳和我弟弟在喝酒,我有喝醉,迷迷糊糊,連走路都有問題。」(97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下稱偵卷㈡)等語,即改口稱當日酒醉,名冊和錢是被告丁○○單獨交付的,被告戊○○則在客廳和被告乙○○的弟弟李健誠喝酒。 ⑷最後,同案被告乙○○在本院97年9 月30日及97年11月24日審理時,亦具結作證稱:被告丁○○於96年12月31日下午8 、9 時左右,在被告乙○○家廚房,單獨將錢及名冊交給被告乙○○,並說「這回選舉拜託一下,幫忙助選」,被告戊○○當天先來並在客廳與李健誠喝酒,過了一會兒,被告丁○○才來,當天沒有跟被告戊○○講話,戊○○也沒有拜託選舉時幫忙,先前檢察官訊問時因為喝醉酒才說錯話,也只是跟著檢察官意見說,買票這件事被告戊○○沒有參與,和被告戊○○不熟也很少遇到,不可能幫被告戊○○買票,之前要名冊只有被告丁○○(本院卷㈠97年9 月30日審理卷第8 至11、16、18頁;本院卷㈡97 年 11月24日審理筆錄第4 、6 頁)等語。被告乙○○在這2 次本院審理時,更進一步把先前要名冊及當天交付名冊與錢這件事,完全歸到被告丁○○1 人身上。⑸由上述同案被告乙○○的證詞,可以看出由一開始明確指述被告戊○○與被告丁○○共同事前要求被告乙○○製作賄選名冊,並共同將審核後之名冊及賄款交付被告乙○○,逐步限縮,到最後無論事前要求製作賄選名冊,或交付名冊和賄款,都只剩下被告丁○○,其間變化耐人尋味。同案被告乙○○對於這樣的翻異前詞,均託詞「當天喝醉酒,記不清楚」或是「順著檢察官的意思說」。然而根據下述理由,本院認為同案被告乙○○97年1 月1 日及97年1 月16日檢察官訊問之證詞較其後97年2 月4 日檢察官訊問及97年9 月30日、97年11月24日本院審理之證詞為可信: ①本院於97年11月12日當庭勘驗同案被告乙○○97年1 月1 日及97年1 月16日檢察官訊問錄音錄影光碟(詳細勘驗內容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可以看出: 同案被告乙○○當時神智相當清楚,神態自然,並沒有「很害怕」、「被迫」供述之情,再者其證述內容也相當平實,沒有誇大。 同案被告乙○○供述時一再明確地指出「事先要求製作賄選名冊」及「將審核過的賄選名冊與現金23,500元交付」者均為「主席【被告戊○○】及被告丁○○」,而且「被告戊○○及被告丁○○事前來拜託非常多次」,「被告戊○○和被告乙○○的弟弟是『換帖的』,被告戊○○和被告乙○○家人非常熟稔」等情,其中不乏被告乙○○主動補充回答內容,而非就偵查檢察官問題單純回答「是」或「否」而遭受引導的狀況。 同案被告乙○○就許多細節都能清楚的敘述,說明。 ②考量同案被告乙○○於97年1 月1 日檢察官訊問時,乃案發96年12月31日之隔日,相距未達24小時,其記憶應尚十分新鮮、清晰,也因此能就細節部分詳細說明,應無記憶不清的狀況。更何況「1 個人」和「2 個人」差別非常大,實在難以想像會發生講錯或混淆的可能。 ③再者,同案被告乙○○在97年1 月1 日下午2 時遭搜索,同日下午2 時40分製作警詢筆錄,同日下午6 時7 分製作檢察官訊問筆錄,而在各該筆錄中,均未曾提到案發時或製作筆錄時有「喝醉酒、記不得」的情形。 ④同案被告乙○○已就其本身所涉犯之投票行賄罪坦白承認,並沒有另外誣攀他人以減免本身罪責之動機存在。 ⑤參以97年1 月1 日被告乙○○、被告戊○○、甲○○、丙○○被搜索後之同日下午4 時50分前,「未經警方通知」之被告丁○○立即前往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主動說明案情」,並一肩挑起「單獨委由被告乙○○買票」的責任(警卷第2 至5 頁);同日下午4 時52分被告戊○○經警方通知到案說明,供稱:「(問:你於96年12月31日下午8 時許有無前往乙○○的住處東明村南昌路421 巷28號?與何人前往?做何事情?請詳敘之?)有的,我與阿保『一起前往』。我是前往找他的弟弟李健誠聊天,李健誠是我的朋友。」(警卷第9 頁);再同日下午7 時19分被告戊○○在檢察官訊問時,改稱:「(問:昨晚8 點多有到乙○○家?)有。(問:丁○○也有到場?)我到場約1 、20分鐘後,丁○○後來才到。」(97年度選偵字第1 號卷第56頁,下稱偵卷㈠);同日下午6 時46分被告丁○○在檢察官訊問時,也稱:「(問:是你與主席一起拿 23,500元給乙○○?)昨天晚上我去乙○○家,戊○○剛好在乙○○家喝酒,我私底下把乙○○拉到廚房交給他現金及名單。」(偵卷㈠第65頁)接著被告乙○○於97年1 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也跟著供稱:「(問:戊○○和丁○○有在96年12月31 日晚上到過你家?)有啦。琮湍先到,他後來跟我弟弟在那邊喝酒我知道,我剛好要去洗澡,後來阿保才來。」(本院卷㈡97年11月12日審理筆錄第28頁)開始和被告戊○○及被告丁○○之供述相呼應,待97年2 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同案被告乙○○的證述就已經完全符合被告戊○○及被告丁○○的供述。查證人之記憶一般是一開始最清晰,其後隨著有意扭曲或無意間受影響,會逐漸模糊,難以想像事發當時記憶不清,記憶錯誤,其後卻能精準更正,然而被告戊○○、被告丁○○的供述及被告乙○○的證述,卻是隨著時間的推演,消除原本的「歧異」,最後達到非常精準一致,這樣就某些「特定細節」的一致反而是非常不合理的,益顯這樣不合理的一致,其實極有可能是透過串供達成。 ⑥從而本院認為,同案被告乙○○97年1 月1 日及97年1 月16日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證詞,特別是97年1 月1 日之證述,顯然較其後97年2 月4 日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更值得信賴,也更沒有受到污染。 ⑹至於被告戊○○認為同案被告乙○○係民進黨員,何以會要求民進黨員幫忙國民黨員買票,以及同案被告乙○○當時手比6 ,是否構成賄選部分: ①同案被告乙○○於97年1 月1 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ㄟ啦,他說你名單寫來,我說不要,因為…我管民進黨的,我嘛跟他們說我站民進黨的,我有說我不要。他們說沒關係,你弄啦。這樣啦。」、「(問:為什麼你要幫他們二人發現金啦?)就主席他們二人一直來拜託。」(本院卷㈡97年 11月12日審理筆錄第4 至22頁)等語;復於97年1 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問:你是民進黨黨員?)對。以前別人幫我加入的,我自己是沒有在分什麼的。我是大家都好。(問:你何時當黨員?)那很多年前。(問:是否有參加民進黨的政黨活動?)沒有。我不曾。連黨證都沒在繳。(問:那為何你此次立委選舉你會當劉建國的副總督導?)是崙背一個縣長的秘書幫我寫的,我自己並不知道。(問:誰幫你寫的?)蘇治芬的秘書。李居安。(問:寫之前有無跟你說?)對,後來才跟我說,他說他要幫我寫下去。(問:他怎麼說?)他說具名而已。我說不要啦,他說沒關係。沒什麼作用啦,算起來沒什麼作用啦。(問:你有無幫劉建國輔選?)沒有。沒有空去幫他走。(問:有幫他助選沒?)沒。我就不會去跟人家說那個。(問:算說你雖然是副總督導,你也沒有去跟別人說就對了?)沒啦,都沒有。」、「(問:戊○○平時跟你家裡的人…?)很熟啦。常去我家喝酒,有的沒有的。跟我弟弟又是「換帖的」,我們阿嬤他也叫阿嬤,叫媽媽的。因為我們家不論何時都有很多人去坐,或者喝一杯。(問:戊○○知道你是民進黨的?)應該不知道,我不曾跟別人說起,是因為來地檢,才將身為民進黨黨員之事說出。只有莿桐那個朋友知道而已。」(本院卷㈡97年11月12日審理筆錄第22至33頁)等語。 ②由此可見,同案被告乙○○雖然參加民進黨,但因其個性是和大家好來好去,也沒有主動大肆張揚其民進黨員身分,再加上被告戊○○和同案被告乙○○的弟弟李健誠交好,也和同案被告乙○○全家都很熟絡,並且多次登門拜訪,同案被告乙○○陷於人情壓力之下,始同意幫忙。至於被告戊○○當初或許不知道同案被告乙○○是民進黨員,也或許雖然知道,但是看在同案被告乙○○是雲林縣崙背鄉東明村19鄰鄰長,對於該鄰居民動向相當清楚,如由其調查製作名冊並發放賄款較為方便,成功率也比較高,也是合於常理的。 ③另被告甲○○於97年1 月1 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承認有收到乙○○1500元。昨天(96.12.31)晚上9時許,我加班回到家裡,鐵門已經拉下來, 他來敲鐵門,我就拉開鐵門就說『2 』號的,說完就走。」、「(問:意思是叫你投給2 號立委候選人?)是的。」(偵卷㈠第34、35頁)已明確指出同案被告乙○○有說「2 」號,並沒有提及同案被告乙○○當場有比何手勢;至丙○○於97年1 月1 日之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1,500 元是乙○○在96年12月31日晚上9 時許在我家拿給我的,他問我家裡有幾人可投票,我說3 人,他就拿1,500 給我。」、「(問:拿錢給你的意思是到時後會叫你投給某個候選人?)他沒有講。」、「(問:所以你知道這1,500 元是跟這次立委選舉有關?)是。」(偵卷㈠第39頁至第40頁)也就是同案被告乙○○當場雖然沒有明說,但透過買票和賣票者之間的「默契」,丙○○自然知道這1,500 元是該次立委選舉的賄款,也是沒有提到同案被告乙○○有比何手勢。 ④準此,同案被告乙○○是否為民進黨員,並不影響其為國民黨候選人買票,也不影響被告戊○○、被告丁○○委託其為張碩文買票,是被告戊○○上開抗辯,並不可採。 ⒉同案被告丁○○之證詞不可採信: ⑴同案被告丁○○在97年1 月1 日被告戊○○、被告乙○○及甲○○和丙○○被搜索之後數小時內,立刻「主動積極」的前往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清楚說明」係同案被告丁○○自己單獨委由被告乙○○替張碩文買47票,一切和被告戊○○無關已如前述,這樣「迅速的聽到風聲」、「高效率的投案」,並「馬上承認自己重罪並強調與他人無關」的行為,是非常罕見的,也是啟人疑竇的。 ⑵同案被告丁○○和被告戊○○為國中同學,被告丁○○的姊姊還嫁給被告戊○○的哥哥,被告丁○○擔任被告戊○○之義務助理至少1 年餘,被告戊○○的服務處亦為被告丁○○之戶籍地,被告丁○○現住服務處2 樓(偵卷㈠第66頁),甚至被告丁○○「在私人行程」還可以自由駕駛被告戊○○的公務車(97年度聲羈字第2 號卷第11頁背面),可以看出雙方關係非常之緊密,則被告丁○○是否因此包庇被告戊○○,自己一肩挑起所有的責任,非無可能。 ⑶再者,買票者一般為有計畫性之行為,為避免重複買票造成「資源浪費」,或是買錯對象而遭舉發或賣票者收了賄款最後卻不去投票之「風險」,多會打聽清楚之後再決定,然而同案被告丁○○於本院97年11月24 日 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他開名單給你,你如何篩選?)看名單人數,然後劃掉一些。」、「(問:那些人你是如何劃掉的?)亂劃的,就直接篩選掉幾個。」、「(問:所以你的經濟能力不是很好?)不是很好。」(本院卷㈡97年11月24日審理筆錄第16 、17 頁)等語,既然被告丁○○自承其經濟狀況不是很好,應該沒有太多錢去買票,則在大費周章要求被告乙○○做賄選名冊初稿後,卻又隨興漫不在意的劃掉一些人,委實難以想像的。 ⑷另同案被告丁○○於本院97年11月2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這種事情【指拿錢拜託乙○○買票】你會不會或應不應該告訴戊○○?)不會,也不應該。」、「(問:乙○○是否知道你要去他家拿錢給他?)他不曉得,之前有跟他講,但是當天他還不曉得。」(本院97年11月24日審理筆錄第10、11頁)等語。既然同案被告丁○○事前沒有跟被告乙○○約好當天要拿賄選名冊和錢給被告乙○○,而96年12月31日距離該次立法委員選舉日即97年1 月12日尚有10餘日,時間並非很趕,同案被告丁○○「一進入被告乙○○家」,就可以看到「正在跟李健誠喝酒的被告戊○○」,如「不想讓被告戊○○知道或起疑」,大可選別天再來找被告乙○○,然而被告丁○○卻「冒著讓被告戊○○發覺的風險」,堅持一定要躲到廚房把名冊和錢交給被告乙○○,這樣的情節實在是非常可疑。⑸觀諸同案被告丁○○與被告戊○○如此緊密之關係,並其行為有上述不合理之情,且證詞內容復與常情相違各情,本院因認其證述就「丁○○自己單獨委託乙○○幫張碩文買47票」乙節,顯係維護被告戊○○之詞,並不足採。 ⒊從而被告戊○○所謂「當天先到被告乙○○家,和李健誠喝酒,有看到被告丁○○來,也有看到被告乙○○,但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的辯解,也是無法採信的。 ⒋綜上,被告戊○○既然事先和被告丁○○多次要求被告乙○○提出賄選名冊初稿,並於被告乙○○提出之後,經過審核,再於96年12月31日下午8 時,在被告乙○○住處廚房,被告戊○○和被告丁○○一同將審核過的賄選名冊及對應47票的23,500元買票現金交給被告乙○○,並告以「選舉就拜託你了」,被告乙○○並隨即按照先前約定及審核過賄選名冊之記載,於同日下午9 時許及9 時30分許至丙○○及甲○○家投票行賄犯行,則被告戊○○與被告丁○○及被告乙○○事先謀議,並提供資金及指示行賄對象,其就被告乙○○實施之投票行賄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灼然,可以認定。 ㈢被告乙○○97年2 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而為虛偽陳述: ⒈被告乙○○於97年2 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供前具結,證稱:「(問:最後問你96年12月31日晚上戊○○、丁○○是否一同在你家廚房交錢和名冊給你?)是丁○○一個人交給我的,戊○○在客廳和我弟弟在喝酒,我有喝醉,迷迷糊糊,連走路都有問題。」(偵卷㈠第27至28頁)等語,有該次筆錄及被告乙○○之結文(同上卷第32頁)各1份在卷可考。 ⒉然實際上96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戊○○及被告丁○○一同在被告乙○○住處廚房交付錢和名冊給被告乙○○,已如前述。則被告乙○○明知當日係被告戊○○及被告丁○○一同交付錢和名冊,卻就此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在經過具結之後,仍然做出「只有丁○○一人交付錢和名冊,戊○○在客廳喝酒」之虛偽不實的陳述,亦堪以認定。 ㈣無從認定被告戊○○參與事實欄一、㈡部分: ⒈公訴意旨固然將被告戊○○並列為事實欄一、㈡之共同正犯,然查: ⑴黃朝馴於97年1 月9 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是張樹城請託你向崙背鄉阿勸村村民買票?)對,是張樹城拿5,000 元給我買票,我自己還有先預支,我還沒有跟他請款。」、「(問:張樹城所拿給你的賄選金錢來源為何?)錢應該是崙背鄉代表會主席戊○○的司機或助理丁○○這邊交給張樹城的,我沒有親眼看到,這是依據我自己的了解,張樹城是主席這邊在處理的人。」(偵卷㈢第79至80頁) ⑵張樹城於97年2 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這次立法委員選舉你是否有拿5,000 元給黃朝馴去替張碩文買票賄選?)有。」:「(問:是誰拿錢給你去替張碩文賄選買票的?)李青輝。」、「李青輝在我們一起吃薑母鴨前6 、7 天左右(詳細的日子我記不清楚)跟我講說本次立法委員選舉要幫張碩文買票,每票金額500 元,並要我先報投票人數、抄名單,我那時沒有空,過了1 、2 天就叫鄰居黃朝馴幫我抄名單,過了1 、2 天黃朝馴抄一抄就交給我,過了1 、2 天我就再交給李青輝,我們共向李青輝報10名投票人數,過了2 、3 天李青輝便叫我至他家拿 5,000 元要向選民買票,我將5,000 元交由黃朝馴進行買票賄選。」(偵卷㈤第35、36頁) ⑶李青輝於97年3 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你有沒有拿錢給張樹城去買票賄選?)有,我有拿錢給他,是丁○○叫我轉交給他。」、「(問:你拿多少錢給張樹城?)5,000 元。」(偵卷㈤第53、54頁) ⑷同案被告丁○○於97年3 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對於李青輝供稱你有交5,000 元給他轉交給張樹城去買票賄選,有何辯解?)確實是這樣,錢是我交給他的。」、「(問:買票的錢是哪來的?)我自己的。」(偵卷㈤第55頁) ⒉是從黃朝馴、張樹城、李青輝、同案被告丁○○之證詞及供述,可以看出5,000 元之賄款係由被告丁○○交給李青輝,李青輝再轉給張樹城,最後張樹城再拿給張朝馴去買票。至於被告戊○○與被告丁○○之間關係雖然非常緊密,也有共同委由被告乙○○賄選,然非謂即可遽然推斷此部分被告戊○○必有參與,而依現存之證據,也只能認定到賄款係由被告丁○○所支出,尚不及於被告戊○○。 ⒊此外,黃朝馴於97年1 月9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你說張樹城拿5000元叫你去買票,但你已坦承賄選金額以8,000 元進行買票,你有何說明?)我心裡面有想說要告訴張樹城需追加賄選金額5,500 元,但我尚未向張樹城說,我先自行墊付5500元去買票,因事出突然,我才自行墊付。」(偵卷㈢第80、81頁)然而附表所示之賄款金額共達11,500元(計算式:500 +2,500 +1,000 +1,000 +2,500 +3,000 +1,000 =11,500),是扣除原本被告丁○○轉交付之5,000 元外,黃朝馴應該還預先墊了6,500 元(而非5,500 元),至於黃朝馴另外墊的6,500 元,因為「事出突然」,還「來不及」向張樹城說明上報,自然被告丁○○也不及得知,則被告丁○○就此部分之犯意應僅及於其原先轉交付之 5,000元。 ㈤被告戊○○住處扣得之100,000元無法認定是賄款: ⒈就被告戊○○住處扣得之100,000 元,被告戊○○先於97年1 月7 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這是崙背鄉民己○○之前向我借款,於97年1 月1 日前3 、4 天還我的。」(偵卷㈠第76頁背面)復於97年1 月1 日、97年1 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在你住處保險櫃扣的100,000元是你的嗎?)是。是友人己○○之前向 我借的,約2 、3 天前還我的。之前要到大陸前借的。」、「(問:在哪裡還的?)從一個崙背朋友家出來時在街邊還給我的。」、「(問:哪個朋友?)別人都叫他『阿風』(臺語),本名我不知道。」、「(問:在屋內還是屋外?)屋外路邊。」、「他給我150,000 元」、「(問:何時借的?)約96年8 、9 月。」、「(問:借多少錢?)200,000 元。」、「(問:200,000 元從何而來?)不知道是領的還是怎樣,太久我不記得了。」、「(問:他跟你借200,000 元有無寫借據?)沒有。」、「(問:他跟你借這筆200,000 元有沒有人可以作證?)我要想一下。他私底下跟我借的。」(偵卷㈠第55、56、113、114頁) ⒉至於己○○,則已經在97年7 月12日死亡,有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1 紙在卷(本院卷㈠第108 頁),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 ⒊由被告戊○○上開證詞之借貸方式(即借了200,000 元,沒有任何憑據,也講不出資金來源),固然是相當可疑,然而其所指述金錢來源之己○○業已死亡,無從再對質、詰問,再者遍觀卷內亦乏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戊○○尚為其他賄選行為,或和己○○籌措資金,本院因認無法證明在被告戊○○住處扣得之100,000 元係預備賄選之款項。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戊○○、被告丁○○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及刑法第168 條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罪。 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為刑法第144條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之特別規 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應僅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資參照資參照,則被告戊○○、丁○○及乙○○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對丙○○及甲○○;被告丁○○(惟丁○○之犯意僅及於其原先交付之5,000 元即10票)、李青輝、張樹城、黃朝馴、張金次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對附表收受賄賂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行,各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各論以共同正犯。 ㈣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其與接續犯之不同,在於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文義本身並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於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性上,亦較之集合犯為嚴格。是除集合犯外,每一種構成要件行為皆得以接續犯方式為之,因此集合犯亦有喻之為「法定接續犯」者。此與修正前連續犯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反覆實行客觀上可以獨立成罪之同一罪名之行為者,均尚屬有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即現行法第99條第1項)所定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 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賄選行為,乃行為人基於足以讓候選人當選票數之賄選目的,反覆向多數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定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是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於構成要件類型上,本質上已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其持續多次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為此類犯罪之典型或常態,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從而被告戊○○、乙○○就投票行賄丙○○、甲○○部分;被告丁○○就投票行賄丙○○、甲○○、林木樹、陳勝男、黃水上、黃筵登、蘇翠鳳、張金次、林美蘭、廖素珍,均反覆、延續,持續多次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自均應各僅成立集合犯,論以一罪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 ㈤又被告乙○○所犯上述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丁○○、乙○○就投票行賄之犯行,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有各該檢察官訊問及本院筆錄在卷可稽,應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 項前段,各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戊○○、被告乙○○均無前科,被告丁○○並無構成累犯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附卷可考,被告戊○○身為雲林縣崙背鄉鄉民代表會主席,竟不知為鄉民表率,夥同被告丁○○及乙○○分別買票,被告戊○○事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被告丁○○、被告乙○○固然坦承己身投票行賄犯行,惟包庇被告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辯護人就被告丁○○、被告乙○○部分求處緩刑,本院考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94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前,賄選罪的主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的量刑得選擇在6 月以下並定易科罰金標準,亦得選擇在2 年以下而宣告緩刑;而在94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後,賄選罪的主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其修正理由「為昭顯賄選行為之惡性,並有效嚇阻賄選犯行,爰將原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4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金。」來看,立法者顯然認為賄選行為是「惡性」極重的行為,且認為原來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法院的實務操作結果,不能「有效」「嚇阻」賄選犯行,因此想要藉由提高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3 年,超越得易科罰金、得宣告緩刑之範圍,使法院做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緩刑之判決,以「有效」「嚇阻」賄選犯行。從而,如果被告在被查獲後坦白承認犯行,法院就給予緩刑之判決,則那些一直在歷次選舉中從事賄選而尚未經查獲的職業樁腳,或者其他想要加入賄選行列的人,將會受到法院這些緩刑判決的暗示,心中因而存有「第一次被抓到,只要承認,就會受到緩刑宣告,不必繳罰金,也不必入監服刑。因此,在被抓到一次後,再停止賄選,就可以了。」的想法。因此,對賄選行為給予緩刑宣告,顯然悖離立法者的本意,是十分明顯的道理,而為本院所不採。另公訴人就被告戊○○求處有期徒刑7 年、褫奪公權10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7,000,000 元;被告丁○○求處有期徒刑5 年、褫奪公權7 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4,000,000 元;乙○○求處有期徒刑3 年、褫奪公權5 年、併科處罰金1,000,000 元部分,本院認被告戊○○、被告丁○○及被告乙○○行賄對象及金額等犯罪情節並非甚重,認公訴人上開求刑尚屬過重,附此說明。 ㈧按犯本章(第五章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爰依前開規定及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被告被告戊○○褫奪公權8 年;被告丁○○及被告乙○○褫奪公權各4 年。 ㈨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人收受,收受者係犯刑法第 143 條第1 項之罪,其收受之賄賂應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時即不得再依上開規定對交付賄賂者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乙○○處扣得之現金20,500元,為預備用以行賄而未及發放之賄賂,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之規定沒收之。 ㈩末查扣案之名冊1 張,為被告戊○○、被告丁○○及被告乙○○所有,且供投票行賄犯罪之用,應予沒收。至被告戊○○處扣得之100,000 元,因無證據證明係為供投票行賄之用,已如前述,自不得沒收,附此說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被告丁○○及己○○、李青輝、張樹城、黃朝馴共同基於對於雲林縣崙背鄉有投票權鄉民行求、期約並交付賄賂,而約定投票予張碩文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戊○○及被告丁○○準備薑母鴨等食材,而於96年12月21日下午7 時許,在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中厝7 之12號張樹城住處廣場,以薑母鴨宴請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村民30餘人,席間並由被告戊○○及被告己○○輪流發言,請求在場村民於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張碩文,並認為此部分亦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同法第156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戊○○、被告丁○○涉犯此部分犯嫌,無非以被告戊○○、被告丁○○之供述及李青輝、張樹城、黃朝馴、張金次之證詞及通訊監察譯文為證。 ㈣訊據被告戊○○、被告丁○○均堅決否認有何共同以薑母鴨之不正利益投票行賄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村民之犯行,被告戊○○辯稱:其雖然有到場發言,但未宴請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民吃薑母鴨,何況當天是討論鄭成功繞境事宜等語;被告丁○○則辯稱:其雖然有出薑母鴨的錢,但是是講廟裡要進香的事情等語。 ㈤經查: ⒈⑴李青輝於97年3 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去年(96年)12月份左右,你為何負責請村民到張樹城家裡吃薑母鴨替張碩文拉票?)那不是為了選舉,那是村裡為了國姓公要來村裡巡駕的事,『嘉保』就說要替張碩文拉票,我就說剛好有人要在那邊開會,就在那邊辦,辦桌的東西是廟裡的,是我去借來的。」、「(問:吃薑母鴨的東西是誰準備的?)嘉保。」、「(問:去年(96年)12月份左右,你為何負責請村民到張樹城家裡吃薑母鴨替張碩文拉票?)『嘉保』就說要替張碩文拉票,叫我幫忙找人,找一些老人來支持,我就出去隨便找,看到人在雜貨店裡坐,就拉他們來,我就跟張樹城借他家裡的場地來辦,剛好國姓公也要開會,辦桌的東西是廟裡的,是我去借來的。」(97年度偵緝字第47號卷第50、53、54頁,下稱偵卷㈤)等語。 ⑵張樹城於97年1 月18日、97年2 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指稱:「(問:張碩文姊姊和戊○○、許榮金等人都跑到你家吃薑母鴨,這是什麼情形?)我們討論大有村國姓公要到我們村裡出巡,要不要休息讓村民拜。」、「李青輝說要請村裡的人吃薑母鴨順便跟他們拉票,再加強精神喊話。」、「在投票日前約1 、20 天左右,李青輝說要請村裡民眾一起吃薑母鴨,我跟他建議村內『天師府』旁有活動中心,內有現成桌椅較適合多人聚餐,李青輝說那裡不適合,要到我家吃,我說我家裡沒有足夠的桌椅,他說需要的器材他會負責,他自己就載桌椅到我家來,所以才會到我家前面的廣場吃薑母鴨。當天是約在7 點,人數有30幾人來,許榮金、己○○、程炳能、戊○○先後到來,當天崙背鄉主席戊○○及己○○有向大家發言,拜託要幫張碩文多拉一些選票。」(偵卷㈤第4 、37頁)等語。 ⑶黃朝馴於97年1 月9 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戊○○主席之前就有要我幫張碩文助選,之後在96年12月中旬(經查應該是21日)下午,我們到村內廟宇天師府主任委員張樹城家裡吃薑母鴨,在場的有張樹城、戊○○、丁○○、村民2 、30人,戊○○再次拜託我們多支持張碩文。」、「也是主席叫我們去張樹城那邊吃薑母鴨的。」(97年度選他字第203 號卷第80頁)等語。 ⑷張金次於97年1 月9 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你們跟戊○○主席他們一起吃薑母鴨談些什麼?)就拜託我們幫張碩文助選、拉票。」(偵卷㈢第69頁)等語。 ⑸由上述證詞可知,當天係李青輝提供桌椅,張樹城提供其住處前廣場,並由被告丁○○提供薑母鴨食材等,請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村民30餘人到場食用薑母鴨,被告戊○○亦有到場,並發言請到場民眾支持張碩文之事實。 ⒉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此係舊法條文,即新法之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⒊查當日薑母鴨宴飲間,被告戊○○除有發言請到場30餘名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村民支持張碩文外,李青輝、張樹城、被告戊○○及被告丁○○均提及尚有討論國姓公繞境出巡事宜,則當日薑母鴨之宴飲目的是否專為支持張碩文而舉辦,再者被告戊○○與被告丁○○是否有投票行賄之犯意,尚非無疑。 ⒋再者,薑母鴨係相當平價、普通之食材,對被拉來參與食用薑母鴨之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村民而言,這樣平價小吃類的餐飲,在客觀上是否已經達到足以認知係為投票權行使之對價,或是只是參與類似政見發表會、討論會,因為有得吃才過來邊吃邊聽,順便聊天,也是很有疑問的。 ㈥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戊○○及被告丁○○是否另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又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公訴人認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68 條、第51條第5 款、第37條第2項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於犯罪後 6 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交付賄賂│收受賄賂│賄款金額│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 │ │之人 │之人 │ │ │ │ ├──┼────┼────┼────┼──────┼─────────────┤ │ 01 │黃朝馴 │林木樹 │現金 │96年12月30日│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5 鄰中厝│ │ │ │ │500 元 │ │12 號林木樹住處 │ ├──┼────┼────┼────┼──────┼─────────────┤ │ 02 │黃朝馴 │陳勝男 │現金 │96年12月30日│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3 鄰中厝│ │ │ │ │2,500元 │ │13 號 陳勝男住處 │ ├──┼────┼────┼────┼──────┼─────────────┤ │ 03 │黃朝馴 │黃水上 │現金 │96年12月30日│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4 鄰中厝│ │ │ │ │1,000元 │ │36 號 黃水上住處 │ ├──┼────┼────┼────┼──────┼─────────────┤ │ 04 │黃朝馴 │黃筵登 │現金 │96年12月30日│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4 鄰中厝│ │ │ │ │1,000元 │ │38-9 號 黃筵登住處 │ ├──┼────┼────┼────┼──────┼─────────────┤ │ 05 │黃朝馴 │蘇翠鳳 │現金 │97年1月1日或│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4 鄰中厝│ │ │ │張金次 │2,500元 │2日 │36-1 號 蘇翠鳳住處 │ ├──┼────┼────┼────┼──────┼─────────────┤ │ 06 │黃朝馴 │林美蘭 │現金 │97年1月1日或│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4 鄰中厝│ │ │張金次 │ │3,000元 │2日 │38-5 號 林美蘭住處 │ ├──┼────┼────┼────┼──────┼─────────────┤ │ 07 │黃朝馴 │廖素珍 │現金 │97年1月1日或│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4 鄰中厝│ │ │張金次 │ │1,000元 │2日 │33 號 廖素珍住處 │ └──┴────┴────┴────┴──────┴─────────────┘ 附件一 被告乙○○97年1月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 檢:住咧? 李:住嘛住這。 檢:住嘛住這? 李:對啊。我戶口遷去阮老仔那。 檢:那個,就是違反選罷法齁,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律師辯護,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今天有同意警方在你住處搜啦齁?李:後來我自己拿出來的。 檢:沒啦,今仔日,一開始有同意警方,ㄟ,這是你…,有同意警方去你那邊搜索啦齁? 李:對,到尾啊我自己拿出來的。 檢:到尾啊,嘛是你帶警方去你家,拿出二萬零五百嘛齁,還有一張那個名冊嘛齁? 李:對,名冊這樣而已。 檢:是,今天有同意警方在你住處搜索,是,這裡是… 李:這事情這樣,我感覺很難過。 檢:這個刪掉,之後在二點左右,下午二點,之後在下午二點左右也是你…也是你帶警方去…去廚房嘛 李:我是在廚房。 檢:也是我帶警方回到住處的廚房,廚房齁,取出現金二萬零五百嘛齁? 李:ㄟ 檢:以及在你二樓房間取出名冊一張嘛齁? 李:ㄟ,那個都是我自己主動拿出來的。 檢:名冊一張。啊,這個現金跟名冊都是賄選用的啦齁? 李:ㄟ 檢:現金…沒錯啦齁? 李:ㄟ 檢:那你什麼時候拿到這些現金? 李:昨暝。昨暝。 檢:何時拿到這些現金? 李:昨暝。 檢:昨天晚上,96年12月31日晚上啦齁。 李:ㄟ 檢:96年12月31日晚上,什麼時候,8點齁? 李:差不多8、9點那邊,我也不知道幾點,我沒有帶錶,我嘛不知道,因為我工作回來已很晚了。 檢:8、9點左右齁。是鄉代會主席啦齁,對嗎? 李:ㄟ 檢:是鄉代會主席跟阿保嘛齁?丁○○嘛齁? 李:ㄟ 檢:丁○○沒錯啦齁? 李:我嘛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人家都叫他阿保仔,我嘛不知道。 檢:鄉代會主席戊○○,戊○○嘛齁? 李:ㄟ 檢:琮是那個玉字旁在一個祖宗的宗。琮。湍就是湍急的湍,有嗎。戊○○,以及綽號阿保的丁○○,齁,對嗎? 李:我嘛不知道他叫什麼名,人家都叫他阿保仔。 檢:綽號阿保的男子。啊那個,他們二個共同拿來的就對了? 李:ㄟ,他們二個共同。 檢:在你家嗎? 李:ㄟ,在我家,廚房那邊拿的。 檢:為什麼是在廚房?為什麼不是在客廳? 李:啊就怕人家看到啊。 檢:啊? 李:他就馬上拿馬上走了,馬上拿給我,他就馬上走了。這樣啦。 檢:為什麼是在廚房咩? 李:我們客廳都很多人,人家聽到我們客廳每晚都很多人。 檢:算…,因為客廳那時候人較多就對了。 李:ㄟ 檢:啊他們二人來了之後就去廚房錢拿給你這樣? 李:ㄟ,我就不要跟他拿。 檢:他們二人最近在廚房拿給你的就對了? 李:ㄟ,在洗衣機那邊,我們在洗衣機那邊,暗暗的那邊。我們廚房都已經吃飽了。 檢:拿多少給你? 李:拿二萬三千過五百。 檢:在廚房拿給你的就對了? 李:ㄟ啦。 檢:他們拿給你多少錢,二萬三千五百吧? 李:二萬三千五百。 檢:那個,錢是誰親手交給你?親手交給你的是誰?親手交給你的是什麼人? 李:交給我的,我嘛不知道,因為…一進來就阿保仔拿… 檢:沒啦,是阿保仔交錢給你的?還是主席交錢給你的? 李:我嘛不知,一去就暗暗…他就拿出來…就這樣而已就走了。我就不要跟他拿,他就一直… 檢:不是啦,我現在說錢是誰推給你的? 李:應該是主席… 檢:是阿保仔?還是主席? 李:就暗暗的,暗暗的也不知道。應該是阿…,他們二個是同時進來的。 檢:對啦,二個人同時進來廚房,是把你牽去廚房?還是你人在廚房? 李:沒,我剛好想去洗澡,你聽有嗎,一回來他就說來啦,按呢,我就不想理他,他就一直叫我去…拿給我這樣。 檢:二個都同時進去廚房? 李:ㄟ啦。 檢:啊是誰推給你的啦? 李:應該是主席啦,啊就一個拿單子,啊我就不知道啊。齁。 檢:應該是主席交給我。啊你怎說,在西螺分局你怎說是阿保仔交給你的? 李:我啊知,我就不識字,我嘛不知。 檢:到底是阿保仔還是主席啦? 李:就二個,一個交單,一個塞錢來。 檢:單子你不是原來就有了? 李:沒啦,我沒單子啦,那個都是他們拿過來的。那個都是他們拿過的啦,我就真的沒… 檢:就一個拿…,你說一個拿錢一個交單給你? 李:ㄟ啦,我老實說,真的,真的,我不會那個…,我這個古意囝仔哩…不要有事就好,齁,這個很煩,真的… 檢:啊你發多少出去了? 李:發三千。 檢:就那個誰… 李:丙○○,甲○○。 檢:丙○○他家三票,所以發三千嘛齁。 李:甲○○他家也三票,那個單子都在,我有單子。 檢:丙○○啦。 李:ㄟ啦,丙○○。 檢:及甲○○各三千嘛。 李:沒,一個一千五啦。 檢:ㄟ,各一千五啦。 李:ㄟ,一個一千五啦。 檢:因為他家,因為這二戶一人三票嘛齁。 李:ㄟ。剩下的都沒發。 檢:其他的都還沒發出去? 李:我就不想發哩。 檢:因為昨晚冷,所以發不多。 李:因為也很晚了,大家都在睡了。我嘛不想發啦,事實我還會拿還給他,咱今仔日講… 檢:還很冷,所以才沒有,所以才發二戶而已。寒流來襲。啊你這個名冊是怎樣做出來的?待會再問啦,你說阿保仔就是這個人嘛齁,他今天也有去西螺分局嘛齁? 李:是,是,是。他就他們二個都相載。 檢:我講的阿保就是警卷中照片的人。是。提示。是丁○○。嘉是嘉義的嘉,保是保全的保。他今天有到西螺分局。這名單是怎樣來的?這個名單這個…這個名單47個嘛齁是怎樣造冊來的?李:他們拿來的。他們拿來的。他們拿來給我發的。 檢:他們拿給你?叫你發? 李:ㄟ啊,我寫的,他們叫我寫,我不想寫… 檢:這個,47人的名單是怎樣來的?這…不是啦,現在你…這名單是你交給他們的嘛齁?是不是? 李:ㄟ,他們來好幾趟,就是要找我拿,尾仔,就這樣拿給他們,來好幾趟啦,尾仔,我自己…他們就一直講… 檢:誰來好幾趟? 李:就主席跟…那個 檢:他們二個齁? 李:ㄟ,他們二個。 檢:算主席跟阿保仔齁。 李:ㄟ啦。 檢:在何時開始叫你一直…,主席跟阿保啦,從什麼時候開始,他們現在是叫你…叫你抄名單嘛。 李:叫我抄名單給他們。 檢:什麼時候開始? 李:齁,近十天有了。 檢:近十天前啊,齁。 李:我是都在外面…,ㄟ啦,近十天前啦。 檢:12月份?還是更早? 李:12月份那邊啦。 檢:啊,從12月份開始,齁? 李:我嘛不知何時。 檢:他們16…他們二個來找你就對了? 李:ㄟ啦,他們來找我。 檢:就一直來找我。他們去你那裡找?還是去哪裡找? 李:沒,他們來我這裡找。 檢:都去你那裡找,怎說? 李:他們就說,那個…弄名單,我說不要,我不要弄,我有跟他們說不要弄。 檢:叫我提出名…,叫你提出名單就對了啦。 李:ㄟ啦 檢:講要發錢就對了。 李:ㄟ啦,他說你名單寫來,我說不要,因為…我管民進黨的,我嘛跟他們說我站民進黨的,我有說我不要。他們說沒關係,你弄啦。這樣啦。 檢:他們算12月份就去你家叫你提出名單嘛,啊? 李:ㄟ。 檢:啊你這個名單何時交給他的? 李:之前,差不多近十天有了。 檢:我就在十幾天前。在哪裡交? 李:他們來家裡,來跟我拿哩,我再交給他們。 檢:在我家,嘛是他們二個齁? 李:ㄟ啊。 檢:在我家將這個名單…,你就在你家把這份名單交給他們二個就對了? 李:ㄟ啦。 檢:交給他們是何時?白天還是晚上? 李:都晚上啦,白天我都在工作,不在家。 檢:晚上。好。這個打勾的是誰?這個名單上面打勾的是誰勾的? 李:原本我想要發,後來沒發,都沒發。 檢:不是啦,這打勾的,這打叉的,這又劃掉的,上面… 李:對啊,對啊。 檢:這又劃掉的…有嗎?上面… 李:這劃掉的就是他們說重複的,我哪知,他們說那是重複的啦,那些是我勾的,是我亂勾的,我是想說若想要發… 檢:刪除的…打勾…打叉的…還是刪除的這些… 李:那是後來我打勾的…那打勾我是打勾的。 檢:打勾…還有打叉…還有劃掉的…這是…這什麼人弄的? 李:那是我弄的。 檢:全部都是你劃的就對了? 李:對,全部都是我劃的。 檢:打勾的是什麼意思? 李:意思是想要發。到尾仔沒發,有的沒發,就發那二個而已。檢:註記。打勾的是要發的啦齁? 李:對啦,尾仔沒發。有發二個而已。 檢:打勾是…打勾是打算要發的? 李:對啦,這樣而已。 檢:打叉的呢? 李:打叉的沒有要發,這樣而已。 檢:打叉是沒有要發的? 李:對啦。 檢:那劃掉的呢? 李:劃掉的…劃掉的那不是我劃的。 檢:劃掉的呢? 李:劃掉的是他們劃的。 檢:那個劃橫線的這個是他們劃的。是嗎? 李:ㄟ 檢:打勾跟打叉是我自己劃的。 李:我自己劃的。 檢:打勾跟打叉是我註記的。註應該是那個言字旁的…,打勾還有打叉。是我,橫線,橫線是他們劃掉的。啊你這個打勾有分前面的,還有分備註的,是什麼意思?打勾有分這個鄰別跟備註是什麼意思? 李:沒,我就黑白勾,我就黑白勾。因為我黑白… 檢:你這欄是備註的嘛?備註欄有打勾,還有這第幾鄰… 李:沒,那不是我弄的。那不是我弄的。 檢:你是在說啥。你說…打勾是你弄的,現在又說不是你弄的…李:沒,打勾這邊是我弄的,外面這邊啦。 檢:備註欄齁? 李:ㄟ,備註欄這邊是我弄的。 檢:啊前面這些咧? 李:不是,那不是我弄的。 檢:那個…備註欄的打勾,備註欄的打勾是你弄的齁? 李:ㄟ 檢:啊打叉的咧? 李:打叉的,只有一個,旁邊那個,有嗎,備註那個打叉的有沒有。齁,那個。 檢:備註欄的記號都是你弄的就對了? 李:對啦,對啦。 檢:備註欄的記號都是我註記的。 李:我自己弄的。 檢:記號啦,然後其他的,鄰別欄,鄰別,鄰別欄,打勾,鄰別欄的打勾,註記一,橫線,鄰別欄的打勾跟橫線是他們劃的,是這個阿保仔跟主席他們劃的齁? 李:對,是他們劃的。 檢:是,是主席,是主席跟阿保他們劃的,他們劃的。然後,我打勾的部分是準備要發錢,發現金。你打勾的就是準備要發現金的? 李:對。尾仔沒發。只有發二個而已。 檢:但是到現在,到昨晚,到現在只有發二個而已。發六票而已。 李:對,發六票而已。 檢:這個刪掉。這個也刪掉。這個。你說這個,鄰別欄這是他們自己勾的,後來勾47票嘛齁,應該是47票,47票嘛齁? 李:47票嘛是他們寫的。 檢:要發47票這他們寫的就對了。 李:ㄟ 檢:後來,統…統…統計出來47票是他們統計的就對了。 李:ㄟ,是他們統計的。 檢:最後統計發47票是他們二個人統計的。他們叫你…支持什麼人?他們二個叫你… 李:頭一回來是說2號啦,那時候後來有抽啦。 檢:張碩文就對了。 李:ㄟ啦。 檢:他們叫你發現金,當時是要你們支持張碩文就對了? 李:ㄟ,還沒發時,就有來家裡講了。講張碩文這樣啦。 檢:張碩文。 李:ㄟ啦,到時把名冊寫一寫咧,這樣啦。 檢:張碩文。那時候抽號碼了沒? 李:還沒抽。還沒抽啦,還沒抽,他們就已經來好幾趟了。 檢:還沒有抽號碼。他們是叫你一票發五百啦齁? 李:ㄟ。阮古意囝仔…確實……了解…… 檢:你算收到後,就在昨晚9點多交給丙○○,交給丙○○一千五跟甲○○一千五嘛齁? 李:二個而已。 檢:收到後,你收到後多久就出去發了? 李:我嘛是身體洗一洗後才出去。身體洗一洗才走出去而已,就走去…就發那二戶而已,沒關門。剩下的都已經關門了。昨夜很冷,就剩那戶沒關門,丙○○就住我隔壁而已,隔壁還沒睡。 檢:就出去,隔壁,出去隔壁。甲○○住哪? 李:就我住那裡出去那條巷子,轉過去而已。 檢:出去隔壁附近。 李:他那個算弄啦。18弄。因為我們有一條巷子,18弄。 檢:甲○○跟丙○○。就出去,就交給他們,各,各交給他們一千五,各啦,這刪掉,一千五百,一千五。你有跟他們二人說要支持什麼人嗎? 李:沒。 檢:啊? 李:真的沒。我講我自己是這樣啦(手勢比6號)。我是講我自己是這樣啦。 檢:什麼意思? 李:我啊,我講我啊(手勢比6號)。 檢:什麼叫6號? 李:劉建國。6號啊。 檢:你叫他們支持劉建國? 李:沒啦,我是跟他們講我是這樣啦(手勢比6號)。我支持6號,他們知道啦。他們知道我是黨員,沒在管。黨員而已。 檢:你跟他們比6號是什麼意思啦? 李:6號就劉建國6號啊,劉建國6號啊。 檢:你跟他們比6號齁? 李:講,我是講我按呢6號啦。他們就知道,他們大家都知道,他們都知道咧。 檢:你二人都比這樣就對了? 李:沒,隔壁那個丙○○沒啦,他就住我隔壁,他知道,啊甲○○我有跟他比啦,我有跟甲○○說我是6號啦,這樣啦,啊他就知道咧,那是國民黨的,我拿給他,他就知道咧。 檢:聽不懂你的意思。 李:因為我管民進黨的,我有問他,我有跟甲○○,我跟他講,我拿錢給他,我是支持6號,我跟他講我是支持6號,這樣啦。啊他就說他知道這是國民黨發的啦。 檢:沒有,但我有向甲○○那個,長短的長,比出6號的手勢,6號是劉建國,(有人走進來)怎樣,啊你看看,他們承辦人有來嗎,什麼人,(另一人走進來),嘿,有沒有其他事情要講,啊只有你來是不是,齁,好好好,二個都在外面嘛,有隔離開來嗎?你為什麼要幫他們二人發現金? 李:啊就他們叫。他們就拿給我,咱們自己考慮那個…,尾仔,就那個,我就又拿還給他們了。 檢:沒啦,我是講為什麼要幫他們二人發現金啦?是算交情不錯,是不是這樣啦?齁? 李:你講幫琮湍? 檢:啊,為什麼你要幫他們二人發現金啦? 李:啊就他們來一直拜託,來一直這樣說,我才… 檢:他們二人齁? 李:ㄟ 檢:他們二人一直… 李:就主席他們二人一直來拜託。 檢:一直來拜託。你除了收了這二萬三千五的現金以外,還有收其他的走路工沒? 李:沒,都沒。都沒啦。 檢:除了收這二萬三千五的買票,買票金額以外,有無收取其他的走路工,就是給你酬勞啦?有沒有給你酬勞? 李:沒有。沒有,都沒有。沒走路工啦。 檢:警,ㄟ,警詢的筆錄都有看過啦齁?在分局那個…警察做筆錄的,你都有看過了齁? 李:我就不識字。我就沒… 檢:你又不識字。 李:我就不太識字啊,你不知道齁,我不太識字咧,我就沒看,我講,他就唸給我聽,講這樣對啦,我講這樣對就好啦。因為阮…老實講啦,在分局那都老實講啦。 檢:警詢筆錄是否看過?是否照你意思記載?警察筆錄是否照你意思記啦? 李:他就唸給我聽,我說對啦,這樣這樣。 檢:做完有唸給你聽啦齁? 李:有啦。 檢:做完,警察有唸給你聽。 李:有啦,有兼錄音啦。他們就錄音,一直錄。 檢:警察筆錄。有看,有聽,沒有錯。警察有唸筆錄給你聽啦齁? 李:ㄟ 檢:算他們唸的,有照你的意思就對了啦? 李:ㄟ 檢:他們唸的內容有照我的意思。有,有照我的意思。我不大認識字。但,但筆錄做完後。 李:我都叫甲○○他們就老實講,老實講有要緊沒? 檢:他們拿二…他們拿二萬三千五時,有跟你講說要支持張碩文沒? 李:他們…他們… 檢:昨晚他們拿給你二萬三千五時… 李:沒講。他們頭一次來時就有說了,這樣我就知道了。 檢:齁。昨天拿錢給你的時候,昨天他們二個啦,拿錢,算有再強調一次嗎?有再強調一次嗎? 李:沒有,他們馬上就走了。而且我馬上去洗澡了。 檢:再強調一次是要…,算第一次…一開始就講張碩文了,所以…昨晚拿錢給你時,就知道意思了嘛。 李:知道啦。他們自己知道。 檢:沒有,沒有。因為第一次…因為之前就是講要叫你幫張碩文發嘛齁? 李:ㄟ啦。 檢:要幫張碩文,發現金。你跟李忠勇有何關係? 李:我三叔啊。 檢:李忠勇。忠,忠心耿耿,忠孝,勇,勇敢。有何親屬關係?他是你三叔就對了?親的就對了? 李:ㄟ,對。我爸他們第三的。 檢:三叔。 李:我爸第二的,他是第三的。 檢:你何時去統計他們的投票數? 李:ㄟ,問幾票而已啦。 檢:對啦,你何時問的啦?你何時去問過他家的投票數? 李:啊,也不知道,近十天了。 檢:近十天前的。 李:之前就寫的那些…,近十天了啦。 檢:去他家齁? 李:住隔壁而已,我三叔。我們每天都嘛有過去那邊。他嘛每天都過來我們這邊。 檢:近十天前。是在他家問的齁? 李:外面。 檢:在他家外面問的齁。 李:對。 檢:你們算住隔壁而已? 李:對,隔壁而已。 檢:他是跟你說6票就對了? 李:ㄟ啦。啊就我阿嬤跟他。我阿嬤戶籍在他那裡。 檢:他跟你講6票嘛對啦齁? 李:ㄟ 檢:啊你到底有發給他沒有? 李:沒,沒發。 檢:他告訴我他們家有6票。他跟你講他們家有6票就對了啦。李:ㄟ 檢:那你錢為什麼…你錢為什麼會放在那個什麼地方?啊,為什麼會放在那個塑膠袋內? 李:我錢都藏在菜櫥內,有的藏在塑膠袋下面,隨便藏,我不曾藏在房間內,有的沒有的,我們那邊被翻得很爛,我們那個社區被翻得很爛。 檢:被誰翻? 李:我嘛不知道,上次那個巷底那個也被翻十幾萬去,連金子被翻十幾萬去。 檢:我是說你這次二萬,發剩下的,怎放在塑膠?發剩下來錢?李:我就不想帶錢出門,因為我們工作沒有繫皮帶或者什麼的,我都帶很少啦。 檢:我不想帶出門。是說怎麼放在那裡啦? 李:就不是… 檢:隨便藏? 李:對。我都隨便藏啦。 檢:那你那個名單呢? 李:就…什麼名單?名單在房間,我拿去房間,我昨晚拿去房間。 檢:隨便藏。你跟這個主席跟那個阿保仔有沒有親戚關係? 李:沒,朋友啦,跟琮湍是朋友啦。主席朋友而已啦。 檢:因為你那個… 李:阿保我是沒有在一起啦。但他也有認識我啦。他就跟我… 檢:你跟主席還有阿保齁,還有甲○○,丙○○,你跟他們4人有無親戚關係? 李:隔壁啊,朋友啊。嘛是朋友而已。 檢:李…李忠勇? 李:只有跟李忠勇有親戚而已。 檢:算這4個沒有親戚就對了? 李:沒,沒,這4個沒有。琮湍,阿保,丙○○,跟甲○○。 檢:只有甲○○是我叔父。不是甲○○啦,是李忠勇。李忠勇是你叔叔啦齁? 李:對,是我叔叔。 檢:你有同意你剛才說的那些當證言嗎?以證人身分做證言嗎?李:做什麼做證言,說他說的那些齁? 檢:就是說,剛才你說的那些是以被告身分所說的嘛齁,現在,現在你的身分要改成證人啦,齁,改成證人就是你要照實講。 李:有啊,我都照實講了啊。 檢:啊,因為問的都一樣,就直接以剛才所說的當證言了,這樣你有了解嗎? 李:對方講的這樣齁? 檢:沒啦,就是說不用問二次啦。 李:免啦,免啦。 檢:齁,就直接以剛才所說的做證言? 李:ㄟ啦。 檢:這樣可以啦齁? 李:可以啦。啊,我就拿錢給他,我馬上拿給他,我也沒有講話啦。 檢:剛才講的都實在話啦齁? 李:ㄟ啦,ㄟ啦。是啦,檢察官,相信我講的。 檢:這樣,要具結齁。 李:儘量沒事情就好,拜託ㄟ,我真的… 檢:剛才說的都事實啦齁? 李:事實啦。 (具結簽字) 檢:具結。 李:不要走法院就好啦。 檢:這,這一定要再走的啦。齁。 李:我本身要再走齁。 檢:你有認罪,你有承認犯罪啦齁? 李:有啦,儘量讓…沒那個就好,拜託ㄟ 檢:不在這裡。 李:齁,不曾走過… 檢:我承認犯罪,齁,有承認犯罪啦齁?有承認犯罪,這種事情都…大概不會服刑啦齁。但是緩刑跑不掉啦。 李:我這個又沒紅字的。沒案底的。 檢:我承認投票行賄啦齁。投票行賄啦齁。這算行賄罪嘛齁。這樣可以了。 李:沒事情就好了。儘量完滿就好。 檢:希望沒有事情就好。還有什麼要表示的嗎? 李:沒有了啦,我都老實說了啊。我真的都老實說。 檢:沒有,我都老實講。這樣,你外面稍等一下,等問完了再離開。 李:要再進來問嗎? 檢:啊,稍等咧,還要再稍等一下。簽完名,你還要再稍等一下。 李:齁。 (要走出去了) 檢:交保,等一下,還沒,還沒。 (再走回來) 檢:交保五萬塊錢。要交保啦齁。 李:嗯… 檢:要交保。 李:不要啦,不要這樣啦。裡面又沒錢。 檢:要去跑一下啦齁。 李:不要啦,不要這樣啦。 檢:諭知交保五萬塊錢。 李:不要啦,不要這樣啦。檢察官,真的,要相信我所講的話。檢:啊,交保是講下次你要來,這樣。 李:來,我會來,我一定會來。 檢:這不是…下次若講…案件若確定,錢會再退還給你。 李:不是啦,因為這件事情我一定會來。 檢:對啦,這只是一個擔保而已啦。 李:這樣我要叫家人拿來。 檢:對啦,你要叫家裡的人來處理。 李:抓一尾蟲在屁股躦。有影。 李:這樣就好了? 檢:要交保啦。 (出去了) 被告乙○○97年1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 李:考慮啦。 檢:什麼考慮? 李:自己做錯了。 檢:我是說你壓力很大齁? 李:不會啦,壓力大,就自己做錯了。 檢:現在以證人身分訊問你有無意見?你瞭解嗎? 李:意見就這樣而已。 檢:你所說的話若前後不同的話,有偽證罪。 李:我都有實在說。 檢:我現在是跟你說法律效果啦,你有瞭解嗎? 李:我就不曾走過,我不會。 檢:現在跟你講,是用證人身分來問你,而不是用被告的身分來問你,你有瞭解嗎?你也是被告也是證人,如果你也是被告身分,等一下問你你擔心被追訴處罰,你可以不用講。 李:可以不用講這樣? 檢:等一下你的權利還是可以保持沈默。 李:我會緊張。 (具結) 檢:你有瞭解我的意思嗎?你現在就是被告跟證人二種身分,所以等一下問你,你不想講就不要講,若你要講就要照實講。 李:我有話我會照實講。 檢:但是你講的若跟以前講的不同,就是多一條偽證罪。偽證你知道嗎,就是說謊,說謊判7年以下的徒刑。 李:我是不會說謊的。 檢:判7年是沒有易科罰金的齁。 李:長官,我不會說謊的。 檢:我跟你講,你認真聽啦,偽證罪是不能易科罰金的,若有罪是要關的齁。所以你現在在這裡所講的若跟以後在法院所講的若不同,就變成二條罪,一條是買票,一條是說謊。 李:我知道我買票是不對的。 檢:戊○○那邊有無去找你或你家人? 李:真的沒有。我都去工作。 檢:有沒有去找你家裡的人啦? 李:沒有,真的沒有,我沒有騙你。 檢:沒齁? 李:沒有,真的沒有。 檢:不然到時候你若被人…不要說我們都不處理? 李:沒,真的沒有,我每天都去田裡,我沒有騙你。真的,都外出啦。因為我太太還陪伴我來這裡咧。 檢:你每天都外出,你怎知他們那邊沒有去找你的家人? 李:他就不敢去。事情出問題後,就不敢去了。 我們憑良心說,事情出問題後,這都沒人敢…,因為我家裡不論何時都很多人。 檢:出事之後,戊○○他們那邊就不敢去找你們? 李:對,都不曾去找我們。 檢:我現在跟你關心,若到時候…你們被… 李:長官,真的沒有啦。真的不會啦。 檢:真的齁? 李:真的啦。 檢:他若放出去,去找你們,你家的事了。 李:好。好。 檢:你有無感受到壓力?你家裡的人有無感受到壓力?因為這件事把主席咬出來,有無感受到壓力? 李:沒有。已經出問題就出問題了,不會啦。 因為他跟我弟弟是換帖的。因為他和我弟弟為了要結婚的事情,都有啦。 檢:他們有無要你弟弟李健誠出來作證? 李:沒有。 檢:你怎麼知道? 李:我沒聽弟弟說過。 我們都住在一起,沒聽他說過。 檢:你怎麼知道? 李:我就沒聽他在說啊。因為我都5點20分就起床去田裡了。檢:你是民進黨黨員? 李:對。 以前別人幫我加入的,我自己是沒有在分什麼的。我是大家都好。 檢:你何時當黨員? 李:那很多年前。 檢:為什麼會入黨? 李:莿桐一個朋友。 檢:何時? 李:那很多年前了,不記得了。 檢:是否有參加民進黨的政黨活動? 李:沒有。我不曾。連黨證都沒在繳。 檢:有還是沒有啦?你有沒有參加民進黨的活動沒? 李:沒有,我沒有參加活動,我沒有空。 檢:那為何你此次立委選舉你會當劉建國的副總督導? 李:是崙背一個縣長的秘書幫我寫的,我自己並不知道。 檢:誰幫你寫的? 李:蘇治芬的秘書。李居安。 檢:寫之前有無跟你說? 李:那時候縣長有去崙背…講不要緊啦,就隔壁一個朋友跟他去進香,說不要緊啦,提名下去好啦。 檢:是要寫之前有跟你說? 李:對,後來才跟我說,他說他要幫我寫下去。 檢:誰跟你說的? 李:李居安啊。 檢:何時? 李:那時還沒選舉前。 檢:是說什麼時間? 李: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時間。 檢:是選舉之前? 李:就說要選舉之前。要具名而已。 檢:之前的何時?是96年啦齁?應該是96年之前? 李:對啦,說要提名,要選舉時而已。他幫我寫的。 檢:劉建國要提名參選? 李:對啦。 檢:在哪個地點?崙背的哪裡? 李:哪個位置我也忘記了,那麼久了。 檢:在外面就對了? 李:對啦。 檢:相遇就對了? 李:對啦。 檢:在崙背哪裡相遇? 李:真的忘記了。 檢:他有跟你說就對了? 李:有啦,他有跟我說。 檢:他怎麼說? 李:他說具名而已。我說不要啦,他說沒關係。 檢:他意思說名義上而已? 李:對啦,名義上而已。 檢:沒什麼…? 李:沒啦,攏沒。沒什麼作用啦。 檢:沒什麼作用就對了? 李:沒什麼作用啦,算起來沒什麼作用啦。 檢:你有無幫劉建國輔選? 李:沒有。沒有空去幫他走。 檢:你有幫劉建國輔選沒? 李:沒啦。 檢:有幫他助選沒? 李:沒。我就不會去跟人家說那個。 檢:算說你雖然是副總督導,你也沒有去跟別人說就對了? 李:沒啦,都沒有。 檢:算他自己只是把你弄上去而已? 李:對啦,對啦。 檢:你嘛沒去助選? 李:沒,沒。 檢:也沒跟別人在說這個? 李:沒,沒。 檢:是因為怎樣?為什麼? 李:因為我都不懂,不會。他自己幫我弄的。 檢:律師說你是劉建國的競選團隊,所以針對主席戊○○的供述並不可靠,到底是怎樣?有何意見? 李:(沒說話) 檢:說你亂講的?說你誣賴他? 李:沒,我沒有誣賴他,我又沒說什麼啊。 檢:你沒有誣賴他啦齁? 李:沒,我又沒說什麼。 檢:說你沒有誣賴戊○○,也沒有誣賴阿保?沒啦齁? 李:阿保,那是…,事實是我剛好要去洗澡,他剛好來找我。 檢:沒跟他誣賴啦齁? 李:阿保只是拿錢來給我而已。 檢:他們叫你這樣說的? 李:誰叫我這樣說?什麼人叫我說? 檢:他們那邊啊,主席他們那邊叫你這樣說的? 李:沒有啦,沒有就是沒有。真的啦,長官。我自己替他們買票,我自己感到很難過,做事情都沒心情。我自己出問題,以後這種事情我不會再做了。 檢:替他們買票很難過。 李:對,長官,我以後不會再做這種事情了。真的,我每天都在田裡工作。 檢:戊○○和他助理丁○○? 李:他們二人嘛是親戚。 檢:他們二人是親戚?他們二人不是同學嗎? 李:同學也是親戚。 檢:算也有親戚關係? 李:戊○○的大哥娶阿保的姐姐。同學兼親戚。 檢:戊○○和丁○○有在96年12月31日晚上到過你家? 李:有啦。琮湍先到,他後來跟我弟弟在那邊喝酒我知道,我剛好要去洗澡,後來阿保才來。 檢:你說阿保先到就對了? 李:沒啦,不知道是先琮湍還是阿保,我也不知道,我那時候有喝一點酒,那時工作,我哥說冷冷的,先喝一些酒騎機車回去才不會冷。 檢:你說誰先到? 李: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 檢:二個都有到就對了? 李:我就一下子就要進去要洗澡了。 檢:二個都有到就對了,只是誰先到,你不太記得? 李:我沒在記那個,因為客廳都很多人。 檢:二個都有到啦齁,只是誰先到,你沒什麼印象啦齁? 李:沒,沒什印象,那時我喝了一點酒。 檢:是否是一起到的? 李:不是。不知誰先到,我不知道啦。 檢:是不是同時到的? 李:不是同時的,我知道他們不是同時到的,我就一下子進去客廳就想去洗澡了,因為工作身上很髒都是土。 檢:你不是說喝了點酒沒有印象,卻可以確認他們不是一起到?李:那時候我有稍微看了一下。因為客廳不論何時都有很多人。檢:你們客廳都有很多人? 李:對,我們客廳每天都有很多人。我全身都沾滿泥土,連褲腳都沾滿了土。 檢:你看了一下馬上就走了? 李:我和他們都沒有說話,我就進去了。因為每天都有很多人來我家坐。 檢:當時在客廳還有誰? 李:很多人,沒有印象。 檢:都在你們客廳坐? 李:對。我們客廳每天都有人在喝酒。 檢:那時候客廳還有誰? 李:我不知道。 檢:沒印象了? 李:對。沒印象了。 檢:你弟弟李健誠是否在場? 李:有,大部分都在,較多。 檢:你弟弟有在場嗎? 李:有,應該有。如果不在,我父親也會在。 檢:有在場啦齁? 李:就算他不在,我爸也會在。我那時有喝了一點酒,就馬上進去了。 檢:你弟弟有在嗎? 李:他若不在,我爸也會在。我們不曾人離開那。除了我不在以外。我都是去工作較多。 李:長官原諒一下? 檢:我就不是不原諒你啊,我現在只是把一些事情問清楚,這跟原不原諒沒關係呀。 李:真的我自己覺得很煩。真的。 檢:我比你還煩好不好,你家的人被恐嚇我還得處理咧。 檢:你父母當時在客廳嗎? 李:大部分都有。除非我爸有事跑出去。 檢:有在客廳? 李:客廳…大部分都有人在較多。 檢:你弟媳楊珮怡有無在場? 李:我不知道她當時在不在,我不知道。 檢:你弟媳楊珮怡當時有無在場? 李:真的,我不知道,沒印象。 檢:有無小孩在場? 李:小孩子,我也不知道。他們有時跑樓上有時跑樓下,沒有印象。 檢:97年1月1日當天所述是否實在? 李:(不語)。 檢:那天所言較接近事實嗎?是不是? 李:接近一點點而已,那天緊張,所說的也都忘光光了。 檢:你說戊○○和丁○○一起在你家廚房拿錢給你? 李:我那時有喝酒,有印象中好像是阿保拿給我的。我那時喝了二杯藥酒,茫茫的。後來琮湍才說這次選舉的事就拜託你了,我印象中是聽這樣。後來他就去客廳了。我說我要去洗澡了,我不要弄那個有的沒有的。 檢:是丁○○先拿給你的? 李:對,我說我要去洗澡了。 檢:丁○○先在廚房拿給你的? 李:對啦,我們廚房暗暗的,沒點燈。 檢:後來戊○○才說選舉的事就拜託你? 李:對。這樣而已。因為我在工作,不想搞那些有的沒有的。我爸也說,叫我去工作,別搞那有的沒有的。 檢:但是你在1月1日那天是說他們同時進來廚房,然後是丁○○拿錢給你? 李:有進來,二個都有進來,但當時我人茫茫的。 檢:你是說同時他們進來廚房,應該是阿保交錢給你的? 李:對,應該是這樣。那時我有喝酒,我知道,我也不想跟他們在客廳喝。 檢:所以是他們一起進來,丁○○拿錢給你,戊○○才說選舉的事拜託你?是這樣的嗎? 李:對,後來他說到時候這回就拜託你了。 檢:你聽清楚啦,他們同時進來,阿保交錢給你,戊○○才說選舉的事就拜託你,這樣? 李:對啦,應該是這樣而已,我當時也有點搞糊塗,我當時有喝點酒,我知道有點茫茫,我跟客廳的人都沒有說到話就進去浴室要洗澡了。 檢:我們若沒誣賴人家… 李:我也不會去誣賴人家 檢:我們若沒誣賴人家,就不用怕了? 李:對啊。對啊。 檢:若沒事情去誣賴人家,就真的… 李:就會被人家撞…我自己也知道。 檢:你若真的有,你就要坦白說… 李:沒有,真的沒有。我真的很配合你們。我是儘量沒事情就好,大家圓滿就好。我也很不喜歡這樣惹事。 檢:抓進去關怎會圓滿,關在裡面的人就急著要出來。他要出來結婚。 李:他要結婚,我們知道,他有叫我們裡面的人去讓他請。他跟我們很好,戊○○也常去我們家,就跟自己兄弟一樣。 檢:戊○○平時跟你家裡的人…? 李:很熟啦。常去我家喝酒,有的沒有的。跟我弟弟又是「換帖的」,我們阿嬤他也叫阿嬤,叫媽媽的。因為我們家不論何時都有很多人去坐,或者喝一杯。 檢:各人造業各人擔啊,他若有買票他就要擔啊? 李:對啦。 檢:這要怪誰,這他自己做的? 李:像這樣,我自己買票就我不對。 檢:戊○○知道你是民進黨的? 李:應該不知道,我不曾跟別人說起,是因為來地檢,才將身為民進黨黨員之事說出。只有莿桐那個朋友知道而已。 檢:有沒有其他陳述? 李:沒有。是自己做錯事,知道錯了,希望可以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