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莊碧雲 莊金鳳 莊詠涵 莊金珠 莊金銀 被 告 陳冠雄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武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