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55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原名王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自民國99年11月起,至102 年2 月止,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方式向禾源盛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伍仟元,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6年9 月14日起至97年1 月7 日止,任職禾源盛有限公司(下稱禾源盛公司)業務員,負責客戶開發、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因個人資金週轉所需,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96年11月15日至同年12月29日期間,藉執行業務之機會,將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一代佳人」、「水漾」等2 家客戶收取之貨款共新臺幣(下同)98824 元據為己有並花用完畢。另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意,於96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在不詳處所,陸續在其所掌之業務文書「估價單」上,虛偽記載如附表二所列「點將」等5 家客戶欲訂購商品之不實資料,以此方式偽造業務文書「估價單」共15份,並持以向禾源盛公司行使,表示「點將」等5 家客戶欲訂購估價單上所載之商品,致禾源盛公司不疑有詐,陷於錯誤,逕交總價54416 元之貨物予乙○○,足生損害於禾源盛公司商品管銷之正確性及其財產。乙○○詐取貨物得手後,即自尋管道銷售貨物,所得款項均供己花用完畢。嗣經禾源盛公司盤點貨物並清算貨款,始查悉上情。至97年1 月7 日,乙○○與禾源盛公司達成協議,承諾分期償還15萬5000元,並於同日離職,然乙○○迄今僅償還18000 元,並未依協議內容分期還款。 二、案經禾源盛公司告訴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乙、實體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之告訴狀所載內容及告訴代理人甲○○指述之情節相符,另有禾源盛公司估價單影本34份及協議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足以佐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擔任告訴人禾源盛公司之業務員,負責客戶開發、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被告自承,並經告訴代理人指述屬實,是被告所為前開工作係社會生活中所認之業務行為,殆可無疑,故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為基於業務上之關係而持有之他人之物,竟變易其持有之意為所有,此部分之被告所為,核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另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期間,於其業務所掌之文書上,登載不實之內容,並持之向告訴人禾源盛公司詐領貨品之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上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另查被告所犯業務侵占、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密接,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且侵害同一法益,本院認為均係基於同一接續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起訴檢察官對被告上開各次詐欺取財行為認係個別不同之犯行,應論以數罪,再予併罰,尚有未洽,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末查上開業務侵占罪與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及詐欺取得告訴人公司之貨物,有違從事業務之人應有忠實誠信執行業務之態度及行為,且已生損害於告訴人禾源盛公司,其行為之惡性非輕,惟衡酌被告不法所得之利益不多,於本院審理時業與禾源盛公司達成和解,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利令智昏而失慮,起意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及詐取貨物,犯後已坦認犯罪,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商定履行條件,同意作為緩刑之條件,顯見其深切之悔意,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諭知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並參酌被告與禾源盛公司和解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自99年11月起,至102 年2 月止,每月10日前按月分期匯款給付5000元,共計28期,如1 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共14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 │編號│ 時間 │客戶名稱│侵占貨款(新台幣)│ 備註 │ ├──┼──────┼────┼─────────┼────────┤ │ 01 │96年11月15日│一代佳人│ 9,010元 │事後對帳發現,被│ ├──┼──────┼────┼─────────┤告乙○○於任職期│ │ 02 │96年11月20日│一代佳人│ 7,900元 │間有部份貨款已交│ ├──┼──────┼────┼─────────┤回公司:水漾的部│ │ 03 │96年11月22日│水漾 │ 10,270元 │分繳回10,710元、│ ├──┼──────┼────┼─────────┤一代佳人的部分繳│ │ 04 │96年11月24日│水漾 │ 10,610元 │回26,826元。 │ ├──┼──────┼────┼─────────┤ │ │ 05 │96年11月28日│水漾 │ 1,770元 │ │ ├──┼──────┼────┼─────────┤ │ │ 06 │96年11月28日│水漾 │ 10,700元 │ │ ├──┼──────┼────┼─────────┤ │ │ 07 │96年11月30日│水漾 │ 13,140元 │ │ ├──┼──────┼────┼─────────┤ │ │ 08 │96年12月4日 │水漾 │ 9,940元 │ │ ├──┼──────┼────┼─────────┤ │ │ 09 │96年12月6日 │水漾 │ 11,150元 │ │ ├──┼──────┼────┼─────────┤ │ │ 10 │96年12月6日 │水漾 │ 5,570元 │ │ ├──┼──────┼────┼─────────┤ │ │ 11 │96年12月12日│水漾 │ 7,520元 │ │ ├──┼──────┼────┼─────────┤ │ │ 12 │96年12月19日│一代佳人│ 11,630元 │ │ ├──┼──────┼────┼─────────┤ │ │ 13 │96年12月20日│一代佳人│ 2,950元 │ │ ├──┼──────┼────┼─────────┤ │ │ 14 │96年12月21日│一代佳人│ 6,610元 │ │ ├──┼──────┼────┼─────────┤ │ │ 15 │96年12月24日│一代佳人│ 4,350元 │ │ ├──┼──────┼────┼─────────┤ │ │ 16 │96年12月25日│一代佳人│ 3,200元 │ │ ├──┼──────┼────┼─────────┤ │ │ 17 │96年12月29日│水漾 │ 10,040元 │ │ ├──┴──────┴────┼─────────┴────────┤ │被告乙○○侵占貨款金額合計 │ 98,824元│ └──────────────┴──────────────────┘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客戶名稱 │ 侵占貨物價值 │├──┼──────┼─────┼─────────┤│ 01 │96年11月27日│點將 │ 115元 │├──┼──────┼─────┼─────────┤│ 02 │96年12月5日 │點將 │ 2,360元 │├──┼──────┼─────┼─────────┤│ 03 │96年12月6日 │點將 │ 4,040元 │├──┼──────┼─────┼─────────┤│ 04 │96年12月7日 │點將 │ 5,920元 │├──┼──────┼─────┼─────────┤│ 05 │96年12月10日│點將 │ 3,230元 │├──┼──────┼─────┼─────────┤│ 06 │96年12月11日│點將 │ 1,545元 │├──┼──────┼─────┼─────────┤│ 07 │96年12月11日│古早厝 │ 7,014元 │├──┼──────┼─────┼─────────┤│ 08 │96年12月12日│點將 │ 1,900元 │├──┼──────┼─────┼─────────┤│ 09 │96年12月13日│點將 │ 1,695元 │├──┼──────┼─────┼─────────┤│ 10 │96年12月14日│點將 │ 4,550元 │├──┼──────┼─────┼─────────┤│ 11 │96年12月18日│點將 │ 2,280元 │├──┼──────┼─────┼─────────┤│ 12 │96年12月18日│家鄉味 │ 5,830元 │├──┼──────┼─────┼─────────┤│ 13 │96年12月23日│台南虱目魚│ 6,462元 │├──┼──────┼─────┼─────────┤│ 14 │96年12月26日│後庒 │ 1,000元 │├──┼──────┼─────┼─────────┤│ 15 │96年12月31日│後庒 │ 6,475元 │├──┴──────┴─────┼─────────┤│被告乙○○侵占貨物價值合計 │ 54,4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