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洪文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朱元即朱元水產行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