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文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朱元即朱元水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5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