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74 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74 號裁定予以准許,相對人並據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本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213 號)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且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00 年9 月5 日新院燉民慎100 年度慎字第19487 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1 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相對人如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